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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優撫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1-24 22:39:34

1. 傷殘軍人優撫的新政策具體是什麼內容

一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對你講:
我們殘疾軍人的優待是較多的:
1、撫恤金待遇:我國大部分省市是執行民政部標准撫恤金的,就是2014年10月起的民政部新標准(底線標准)。恤金標准在沿海省市還有不同方式的增加,比如上海就有高達增加70%的增幅撫恤金,而廣東、北京、江蘇、浙江等經濟發達省市對於下崗、無業、農村等沒有經濟收入的殘疾軍人另外發放與撫恤金不下上下的優待金(一旦有了職業和養老金收入就會取消的),上海有自己的撫恤金標准標准;
2、不管任何級別的殘疾軍人,只要持證就可以在境內半價優惠乘坐飛機、火車和長途汽車。免費乘坐市內(含郊區)的公交地鐵等交通設施。
3、風景區景點門票的優惠,只有一些著名的景點如黃山、歡樂谷、九寨溝等只有六級以上的殘疾軍人可以免票,七級以下的殘疾軍人只有半價優惠。
4、劇院、電影院門票優惠是不分級別的,殘疾軍人可以半價優惠。
5、醫療保障的問題對於六級以上殘疾軍人明確國家保障的,但是各省市也有相當大的差別,比如上海、北京、廣東等就是全免費的門診和住院保障(七級以下就是一般的醫保),貴州六級以上殘疾軍人一般城鎮醫保,門診自費,沒有補貼,住院報銷90%(按照級別)醫保范圍的費用。
6、大部分省市規定對於六級以上的殘疾軍人允許生育二胎,小部分省市只有五級殘疾軍人才能生育二胎。一級殘疾軍人那是沒有問題的。
7、假如四級以上殘疾軍人故世的,停止護理費發放,領取12個月的撫恤金作為喪葬補貼,其家屬改領故世者的撫恤金至終。
8、四級以上殘疾軍人的子女高考有加分的優待,另外在經濟適用房購買和廉租房的方面有同等條件下優先的待遇。
如果你樂意的可以到殘疾軍人自己的網站--殘疾軍人網去看看就知道具體的信息了。

2. 2018對七級傷殘軍人撫恤標準是多少

2018年8月1日起七級殘疾軍人(傷殘軍人是2005年7月前的舊稱)撫恤標準是:因戰七級殘疾軍人:15270元/年,因公七級殘疾軍人:13980元/年。

這是依據國家退役軍人事務部在今年7月27日,頒布的《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規定的

(2)傷殘優撫審批擴展閱讀:

從8月1日起,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准、「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

「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參戰參試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達到每月35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准分別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別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3. 中國人民解放軍《傷殘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死亡撫恤

第七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八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的;

(五)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後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准烈士,屬於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

第九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條現役軍人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

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一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三條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第十四條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六條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十九條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後,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第三章殘疾撫恤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第二十一條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

殘疾等級的具體評定標准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第二十三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許可權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第二十四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後,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後,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第二十五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六條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准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集中供養。

第二十九條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准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發給。

第三十條殘疾軍人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四章優待

第三十一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三十二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三十三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四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優先批准服現役。

第三十七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

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條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

第四十二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四十三條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第四十五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准、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葯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第四十八條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所稱的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同時廢止。

(3)傷殘優撫審批擴展閱讀

條例解答

1、優撫對象指的是哪些群體?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為優撫對象。

我國優撫體制中的重點保障對象包括:「三屬」(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三紅」(指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西路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殘疾軍人、復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2、軍人被批准烈士的條件有何變化?

新修訂《條例》將執行戰備訓練任務中犧牲軍人的批烈范圍從飛行人員擴大到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處置突發事件犧牲的軍人。

主要原因是,隨著立體化、高科技化、多兵種協同作戰的現代戰爭戰略思想的發展,根據我軍裝備的發展和執行任務情況的變化,擴大了評定烈士的范圍,並進一步補充完善了評定烈士的條件。

這對於激勵廣大官兵弘揚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加強軍隊戰鬥力建設,推進軍事斗爭准備,必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3、新《條例》如何規定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原《條例》規定的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已明顯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不僅低於軍人傷亡保險的標准,甚至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死亡標准,在社會和軍人中引起較大反響。

新《條例》對原標准進行了大幅度提高,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由原來的40個月工資提高到80個月,因公犧牲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由原來的20個月工資提高到40個月,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由原來的10個月工資提高到20個月,均翻了一番。

4、優撫工作今後有何新舉措?

以學習貫徹新《條例》為契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這個主題,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撫恤優待制度。

今後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建立一個機制,完善兩個網路,規范三個標准,確立四個支點。

一個機制是建立撫恤補助標準的自然增長機制;兩個網路一是醫療保障網路,

二是社會優待網路;三個標准一是國家撫恤補助標准,二是殘疾等級鑒定國家標准,三是事業單位管理標准;四個支點一是國家撫恤保障,二是醫療康復和供養保障,三是擁軍優屬活動,四是烈士褒揚及其宣傳教育功能的發揮。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4. 2018殘疾軍人最新優撫政策

2018殘疾軍人最新優撫?!那麼你還從撫恤金年(每一年10月到次年9月)講殘疾軍人最新優撫的為好!
我們殘疾軍人依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享受以下的優待:
1、每月(有的級別比較低,民政部門會以季度、本年度的頻度)領取依據民政部2017年10月實施的撫恤金(民政部標准僅僅是國家最低標准,杭州、上海、蘇南、廣州等地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2、因戰殘疾軍人安置工作;
3、1-6級無論在職、無業都有法律規定由國家保障,有的地方憑普通的醫保卡就可以在醫保的范圍內免費醫療(包括掛號費免費),更多的地方是醫保+醫療補貼制,補貼結余的50%歸己,超出的醫保報銷;7-10級就要跟著企業單位的醫療保險同步,唯一優惠的就是醫療費過高,影響家庭生活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請一次性報銷醫保以外的50%。
4、市內交通(公交、地鐵和城郊公交)免費,長途汽車、火車和飛機全價的半票(優惠含飛機燃油稅,不含機場建設費);
5、風景區門票優惠,有的是免費,七級以下有的是半票(對6級免票有張家界、深圳世界之窗、歡樂谷等,普通景點和收費公園免費);上海、江蘇、北京、山東、江西等省市的各個景點對於殘疾軍人全部是免費的。
6、大型的機場安檢、計程車候客區走綠色通道(小型機場無奈);出入境邊撿可以走排隊人數較少的綠色通道。
7、購買火車、長途汽車、醫院門急症掛號、付費、取葯有優先窗口;就醫優先。
8、到劇院、電影院購票享受半票。
此項政策涵蓋境內各大城市和地區,但是港澳無效。

5. 傷殘軍人優撫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8號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已經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總 理 李鵬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准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民政部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在撫恤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犧牲軍人;
(三)病故軍人。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准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於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准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
第十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前款軍人的家屬是孤老或者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
第十一條 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准按照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准和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體標准。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十三條 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外,國防部可發給特別撫恤金。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
(一)因戰致殘;
(二)因公致殘;
(三)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因病致殘僅限於在服役期間患病致殘的義務兵。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整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後一般不再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條 傷殘撫恤金的標准,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
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准,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
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
第二十二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

第四章 優 待

第二十三條 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二十六條 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第三十條 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第三十一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願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徵兵期間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並優先享受助學金或者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
第三十六條 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願兵的家屬住房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志願兵的家屬,駐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應准予落戶;隨軍前家屬有正式工作的,駐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復員軍人未參加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並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條 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十二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參加軍事訓練傷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員,其撫恤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從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務院批准、內務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各自的具體實施辦法,不知道你是哪個省的,你可以再查一下當地的具體實施辦法

6. 傷殘警察優撫歸那個部門負責

已經評定傷殘人民警察等級、領取《傷殘人民警察證》的人民警察,是與我們專殘疾軍人的優撫一樣屬,原來全部歸戶籍地縣市區級民政局優撫安置部門負責的,隨著國家體制改革、各級政府成立退役軍人事務局後,傷殘人民警察優撫就歸於戶籍地縣市區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國殘疾軍人(含武警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公務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民兵、民工等)軍事領取一個標準的撫恤金,就是2018年7月27日退役軍人事務部頒布的《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網頁鏈接。

7. 民政部門對傷殘優撫對象中傷殘民兵民工指的是哪些人員

是指持有省、市、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殲民兵民工證》的,確認為傷殘民兵民工。

根據我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為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撫恤對象包括:三屬」(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三紅」(指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西路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現役軍人家屬、——本條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失去自養能力後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優待對象包括:現役軍人、復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參戰軍人、參核參試軍人、退伍軍人屬於優待對象。優待對象和撫恤對象統稱為優撫對象,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家屬是指軍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失去自養能力後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重點優撫對象指:殘疾軍人,「三屬」(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三紅人員(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伍軍人。
優撫對象有很多類別:
民政部門撫恤優待的優撫對象,共有十五類:
(1)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有退伍手續或確切證明的,由地、州、市、縣民政部門審核,經自治區人民廳批准後,可確認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2)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有退伍手續或確切證明的,凡經當地政府確認為西路流落人員的,可確認為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3)紅軍失散人員: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因傷、因病、因戰斗失利或組織動員分散隱蔽,離隊失散,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縣人民政府批准,可確認為紅軍失散人員。
(4)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抗日游擊隊(包括新疆三區革命),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組織批准復員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
(5)在老復員軍人:在1954年10月31日試行義務兵兵役制度前,自願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包括新疆三區革命)、中國人民志願軍,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組織批准復員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在鄉老復員軍人。
(6)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1954年10月31日試行義務兵兵役制度以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殘條件,並有軍隊醫院或部隊證明,並持有退伍、復員證件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沒有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7)殘疾軍人:持有部隊軍以上單位後勤衛生部門審批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有關評殘手續材料的,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補評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確認為三產軍人。
(8)傷殘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的,確認為傷殘人民警察。
(9)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持有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的,確認為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0)傷殘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殲民兵民工證》的,確認為傷殘民兵民工。
(11)烈士遺屬:持有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的烈士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烈士遺屬。
(12)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持有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因公犧牲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13)病故軍人遺屬:持有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的病故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病故軍人遺屬。
(14)參戰退役人員:在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民政部(民發【2007】102號)文件」中規定的14類軍事行動,手持退伍證(復員證),回農村務農或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退役人員,確認為參戰退役人員。
(15)參核退役人員:凡是從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隊和所屬部隊及其它參加過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手持退伍證(復員證),經體檢不符合評殘條件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退役人員,確認為參核退役人員。

8. 如何體現國家對傷殘軍人、本人的優待、優撫

廉租復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制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簡言之,廉租房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一種制度。如果傷殘軍人符合條件,可以要求考慮。如果不符合條件也不能繼續租住廉租房。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9. 2017年10月1日起傷殘軍人撫恤最新標准表

2017年10月1日起傷殘軍人撫恤最新標准表如下:

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准表

(9)傷殘優撫審批擴展閱讀:

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准、城鎮「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5%。

農村「三屬」定期撫恤金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提高30%,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參戰參試人員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准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別比2015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及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


10. 傷殘退伍軍人優撫金補助標準是多少

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從2006年1月1日起,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同時給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以下簡稱老黨員)發放生活補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准,調整後的標准見附表。對調整標准後仍達不到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區,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補足。
二、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補助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對於生活仍有困難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適當提高他們的生活補助標准,使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7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提高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准。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省(直轄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補助資金,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補助資金。

四、給老黨員發放生活補貼。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黨的,每人每年補貼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每人每年補貼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每人每年補貼96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標准發給生活補貼。本通知下發前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准低於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准高於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准發給補貼。
中央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7省(直轄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25%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
五、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所需中央財政負擔的經費,由中央財政核撥專款另行下達;給老黨員發放生活補貼所需中央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和中央管理的黨費共同承擔,資金下撥辦法另行規定。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經費的管理,保證及時、准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附件: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准表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准表

(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殘疾性質
撫恤金標准

一級
因戰
14560

因公
14040

因病
13570

二級
因戰
13100

因公
12480

因病
11960

三級
因戰
11650

因公
10920

因病
10140

四級
因戰
9470

因公
8580

因病
7800

五級
因戰
7280

因公
6550

因病
5930

六級
因戰
5820

因公
5460

因病
4680

七級
因戰
4350

因公
3880

八級
因戰
2880

因公
2460

九級
因戰
2180

因公
1870

十級
因戰
1460

因公
1250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

標准表

(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烈屬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

城鎮
4980
4620
4260

農村
3120
2940
2760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

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表

(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在鄉西路軍紅

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

11400
10200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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