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開工審批
㈠ 高速公路審批手續已經跑完,沒有開工幾年需要從新審批!
所有的建設審批都有有效期的,超過了,就要重新跑手續了。
否則,批准建設,結果20年後才搞,那時候已經發生很多變化了。
㈡ 建築工程沒有開工批復文件會有什麼風險
會有被舉報查處的危險。
如果出事,要付相應的法律從責任
並且很多事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㈢ 請問,工程的施工許可證沒有下發,但已經開工了,這開工報告怎麼簽
這樣的開工報告怎麼簽啊,開工報告上的時間必須是施工許可證批復日期以後的。
㈣ 建設項目開工需要經過哪些審批程序
一、項目審批,建設項目是否履行了國家規定的各項審批手續,可行性方案所依據的數據資料是否充分可靠,有關測算是否准確;論證深度是否到位,所載內容是否完整;聘請從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中介機構是否具備必要的資質條件;是否實施了多方案比較論證程序等。
二、用地許可,是否未經批准擅自使用土地,用地手續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土地的實際用途是否與許可的用途相吻合。
三、規劃許可,是否未經規劃擅自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國家規定,設計圖紙及工程項目的實施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四、是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否有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報告書。
五、設計方案的經濟合理性,在項目做出投資決策後,控制項目投資的關鍵就在於設計。資料表明:一般情況下,決策與設計階段影響工程造價的可能性為30%-75%,而施工階段影響工程造價的可能性僅為5%-25%或更小,設計單位較多地存在重技術輕經濟的問題,只求安全保險,設計單位更多從安全形度考慮,人為加大安全及功能系數,對工程造價關注不夠,因而設計浪費較大;建設單位只要工程檔次、不管造價的想法造成的損失浪費嚴重。設計方案審計的重點是設計方案的深度及設計方案的經濟合理性,圖紙設計深度不夠,直接影響工程量清單及標底的准確性,會誤導工程中標價格,還會導致施工過程中發生大量的設計變更與簽證,發生「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對設計方案經濟合理性的評價可採用指標對比分析法進行,即選擇同類建築的單方造價、單方鋼筋用量、單方砼用量等指標與被審計工程項目指標進行比較分析,發現「粗梁、胖柱、深基礎」現象,這樣不僅給審計工作帶來繁重的工作量而且還浪費了大量的工作時間。
六、施工圖設計審查,是否未辦理施工圖審計審查手續擅自開工建設,施工圖審查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條文。
七、開工前是否辦理開工前審計,開工前審計手續的辦理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㈤ 蓋樓政法委和消防沒有審批能開工嗎
不行個,根據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㈥ 未取得建築工程許可證而開工建設會有什麼後果
建築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這一規定,建築工程施工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經過批准後方可進行,對違反法律這一規定的行為,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建築工程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實際中有兩種情況:一是該項工程已經具備了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二是工程既不具備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又不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依照本條規定,對違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規定擅自施工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1.首先,凡是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都應依照本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設單位立即補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有關批准手續。
2.在責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補辦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同時,根據該工程項目在違法開工時是否具備法定開工條件,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經審查,確屬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在補辦手續後准予其繼續施工;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則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並可以處以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中的一種經濟處罰,是對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制裁方法,具體表現為依法責令違法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家無償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所謂「可以處以罰款」是指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本法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影響大小等具體情況決定。
㈦ 未辦施工許可證會有什麼後果
建築工程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實際有兩種情況:
一是該項工程已經具備了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開工審批手續;
二是工程既不具備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又不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依照本條規定,對違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規定擅自施工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1.首先,凡是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都應依照本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設單位立即補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有關批准手續。
2.在責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補辦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同時,根據該工程項目在違法開工時是否具備法定開工條件,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經審查,確屬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在補辦手續後准予其繼續施工;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則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並可以處以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中的一種經濟處罰,是對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制裁方法,具體表現為依法責令違法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家無償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所謂「可以處以罰款」是指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本法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影響大小等具體情況決定。
㈧ 從法律角度工程沒審批就開工,能叫完工嗎
這要看是怎樣的項目,如果是小投資項目,鄉村道路修建,室內裝修項目等,版就沒有權開工審批的,根據合同施工內容完成了全部施工項目就算完工了。有些較大項目,為趕進度,邊設計,邊施工等,後補辦手續的項目也是很多的,象這類項目只要完成合同項目內容,經驗收合格,最後手續補辦齊全,也就算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