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管轄
❶ 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是什麼
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在受案范圍內,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類。
級別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重大、復雜程度,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第一審行政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①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地域管轄有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之分。行政訴訟法對地域管轄所作的原則規定,為一般地域管轄;對地域管轄所作的特殊規定,為特殊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一般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特殊地域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❷ 行政訴訟管轄權如何規定
1、一般地域管轄適用於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例如,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定。
2、特殊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共同管轄情況有: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2)行政案件管轄擴展閱讀
規定
為了避免和解決管轄權爭議,行政訴訟法和《行訴法解釋》對此規定的解決辦法是:
1、原告選擇。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先收到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受訴人民法院一並管轄。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機關同時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選擇法院,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並管轄,通過一個訴訟程序審查若干個具體行政行為。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2款做了規定。
4、協商管轄或者指定管轄。因共同管轄發生爭議的,有關法院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❸ 行政訴訟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一審行政訴訟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14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行政案件。
第15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6條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17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3)行政案件管轄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案件法院管轄權問題的規定;
1.級別管轄
劃分行政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一般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大小,案件的重大、復雜、疑難的程度和被告單位的行政級別等因素決定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規定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外,所有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重大、復雜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應根據自己訴訟案件的被告單位級別、案件的社會影響和程序等具體情況選擇向哪一級人民法院去起訴。例如:如果起訴某市公安局,原告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即可;若要狀告鐵道部,就要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2.地域管轄
一般而言,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未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者對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均可向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即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原告可以向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還可以在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例如,浙江溫州人劉利威常年在北京豐台區做服裝生意,他因醉酒鬧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行政拘留5日,他對處罰不服提起訴訟,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起訴。
還可以到其常住地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被羈押地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的所在地大興區人民法院起訴。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❹ 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
【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裁定管轄三種。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的許可權分工。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凡第一審行政案件,除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處,一般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謂特殊情形,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幾類行政案件,如海關、發明專利確權案件,重大、復雜的案件等。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①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所謂「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是指:一是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二是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三是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四是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對轄區內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並負責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案件;只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才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其主要任務是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以及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決而提起的上訴案件。只有在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才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許可權分工。它是以轄區為標准劃分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許可權。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住所地來劃分管轄法院的。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屬於「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①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②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③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
【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於一般地域管轄而言的,是按照法律的特別規定,以訴訟標的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特殊地域管轄情況:①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②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在兩個以上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管轄方式,是對上述兩種管轄的有效補充。根據《行政訴訟法》,適用共同地域管轄的情形有:①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裁定管轄】裁定管轄相對於法定管轄而言,屬於管轄的一種分類。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都屬法定管轄,它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訴訟管轄法院;而裁定管轄則不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決定來確定訴訟管轄法院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移轉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某個法院把已經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既可能因人民法院自己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引起,也可能因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而引起。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指定管轄】是指由於特殊原因或因兩個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時,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案件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對指定管轄的兩種情形分別作了規定:一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二是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移轉管轄】也稱「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對第一審行政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法院將該案件移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法院將該案件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❺ 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具體是哪些案件
1、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指的就是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是將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通過上級人民法院統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的制度。
2、行政案件異地管轄並不區分具體行政案件的類型,適用異地管轄試點的法院轄區內的行政案件全部交由指定的異地法院集中管轄。
3、對行政案件實行異地管轄,可以有效避免涉訴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力干預,使行政案件從立案、審理到執行都不再難。同時,對行政案件實行異地管轄,也在倒逼各級地方政府更加重視行政訴訟,進而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4、比如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與履行勞動合同地不在同一地,如用人單位在鄭州,而勞動合同履行地卻在南京。若僅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確定管轄,這對當事人訴訟也是極不方便的。因此,為了便於當事人訴訟和案件事實的查證,又規定了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也是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
❻ 行政訴訟的管轄
你肯定看不懂,題目本身有問題。
向市政府提起針對警方約束這一行為的行政復議,本身就不可能在司法程序中實現。
❼ 行政訴訟級別管轄有哪些特別規定
行政訴訟級別管轄特別規定如下: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 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維持了原決定, 應以原作出決定的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了原決定,也可以以復議機關為被告,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❽ 行政訴訟案件應該由什麼地方的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復》第18制 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19 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0 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