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規
Ⅰ 中國警察適用哪些法律法規和條例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的業務,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有:
刑事案件: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2014.1.1.施行,廢止了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輕微傷鑒定標准、重傷鑒定標准);
治安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出入境管理: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戶口管理:戶口登記條例、居民身份證法;
車輛管理:機動車管理辦法、機動車登記規定、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
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Ⅱ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Ⅲ 警察需要學習哪些法律法規
人民警察代表著我國執法機關的形象,所以絕不能出現知法犯法的現象,我國警察資格考試對警察具體法律法規的掌握要求也是很嚴格的,雖然不要求像專業律師一樣把各種法律具體的法條都背會,最基本的要求是要知道一個大概的框架,以及常見的法律條款、內容。我認為人民警察最起碼要了解和掌握以下法律法規內容:
《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是民警用到的最多的法律了,尤其是派出所民警每天面對的大多是類似於治安案件的民事糾紛,熟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常用、基本條款是很有必要的。
總之,人民警察做為執法者一定是要比普通老百姓更有法律意識和法律常識的,所以多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識就很有必要了。
Ⅳ 警察有哪些法律法規
《人民警察法》、《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這是比版較基本的。權各種條例條令還有很多呢,例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公安機關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等。 如果你說經常用到的,那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Ⅳ 跟警察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等等,只要涉及警察的都是與警察有關的法律
Ⅵ 人民警察法律法規怎麼寫
《人民復警察法》、《公制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這是比較基本的。各種條例條令還有很多呢,例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公安機關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等。 如果你說經常用到的,那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Ⅶ 公安機關需要學習哪些法律法規
從公安機關的職責和與民眾生活經常相關的角度出發,一般公安機關常用的實體法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程序法有《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也是公安交管部門常用的法律法規。
其它也應遵守執行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
Ⅷ 人民警察八項規定
1、公安民警吸食、注射海洛因、冰毒、麻古、K粉、搖頭丸等傳統毒品或新型毒品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2、公安民警違規使用槍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規用槍致人死亡的,所在縣市區公安局局長引咎辭職。
3、公安民警攜帶槍支飲酒,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4、公安民警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公安民警工作時間飲酒的,一律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6、公安民警使用無牌、套牌、假牌機動車輛的,給予紀律處分,領導幹部免職;民警配偶子女使用無牌、套牌、假牌機動車輛的,對該民警給予紀律處分。
7、公安民警參與賭博的,一律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較重的,清除出公安隊伍;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8、公安民警為涉賭涉毒場所提供保護、通風報信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8)警察法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福建通報7起公安民警違反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Ⅸ 哪個法律法規中規定了警察呵斥權
沒有規定,但是經常有執法權,在執法過程中,需要言語警告,所以呵斥也屬於正常執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