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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交通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24 11:43:27

⑴ 交通法規

公安部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交通規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規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規則提高了違法成本,記分項也由38項增加至52項。

具體扣分細節如下:

交通違法的處理: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扣12分。根據駕駛車輛和是否出事故等情況

做出5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10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終身不的申領駕照處罰。

(詳見《機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2條、第16條、第72條、第77條規定)

3、不系安全帶,記2分,罰100元。

4、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2分。

6、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

7、超速駕駛,根據超速車輛、行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詳解下面具體扣分規定)。

咨詢律師交警的處理是否違規

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

1、闖紅燈,罰款200元.

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

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

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

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

6、逆行,罰款200元。

7、違停車,罰款200元。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⑵ 與小學生有關的交通法規

與小學生有關的交通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七十四條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車行道內坐卧、停留、嬉鬧;

(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 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2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2)地方交通法規擴展閱讀

小學生交通安全常識:

在放學路上,要遵守紀律排好隊,在教師的護送下,有秩序地在人行道上行走。過馬路時,要走人行橫道。我們走路要走人行道。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應靠路邊行走。走路時,思想要集中,不能一邊走一邊玩耍或一邊看書,不能三五成群並排行走,更不能追趕車輛嬉戲打鬧。

集體外出活動,要有教師的帶領,排成兩列縱隊,在人行道上行走。不要隨便離開隊伍。不要在隊伍里你推我拉,嬉戲打鬧。

不做妨礙交通安全的事,不在交通擁擠的地方集隊、停留,以免影響他人通行。過公路時,應走人行橫道。在沒有人行橫道的路段要看清路面情況,在沒有車輛行駛時,抓緊時間通過。

城市道路復雜,車輛繁多,由於兒童缺少生活經驗,應變能力差,2歲以下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

⑶ 開車有那些交通法規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

⑷ 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有幾部

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有一部,它是於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修正

⑸ 關於交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准、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於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家法規,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115條。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87號國務院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是全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5)地方交通法規擴展閱讀

制定交通法規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規不是為了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突出了以人為本,世間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寶貴的。人的寶貴首先在於生命的寶貴,生命的寶貴首先在於屬於每個人只有一次,所以,我們說人命關天,命比天大,和公平與便民的基本原則。

體現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交通法規是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與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重要法律法規。在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對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規范道路交通參與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為,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⑹ 交通法規

第十二條

汽車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之牌照者。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蒙領之牌照者。
四、使用注銷之牌昭行駛者。
五、牌照借供他人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行駛者。
六、牌照弔扣期間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車輛並沒人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第五款借供他人使用
之牌照吊銷。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汽車牌照,或將牌照塗抹,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
定數量不符者。
三、引擘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
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二、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三、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四、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
所致者。

第十五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一百以下二百元以上罰鍰:
一、維通知不依規定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廷期,仍使用者。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者。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五、行車執照、年度標識牌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
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注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
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
、減、變更原有規定之設備,損壞不了修復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使用自動計費器、車頂燈或執營登記插座者

五、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六、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高音量喇叭
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十七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弔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敕後發還。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
扣其牌照。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擘、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
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第十九條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
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元百以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第二十條

汽車引擘、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
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
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責令報廢。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未領有駕駛報照車者。
二、持機器腳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三、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四、持大貨車駕駛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
結車者。
五、使用偽造或蒙領之駕駛照駕車者。
六、使用注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七、駕駛執照弔扣期間駕車者。
八、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
習駕車者。
九、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者。
十、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百元以下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駕駛:
一、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
二、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
三、持有軍用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者。
四、持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
五、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
六、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前項第六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弔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

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無正常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六百元罰鍰
;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弔扣其駕駛執照,至參加講習後發還之。

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
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不報請變更證記者。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制申請換發者。
三、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

第二十六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駛駛執照審驗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
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注銷其駕駛執照。

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梁、輪渡或於公路收費停車場停車,不依規定繳
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四百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致收費人員受傷者,弔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收費人員
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二十八條

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駕車者,處一千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弔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照過所行駛橋梁規定之載重限制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者之長度、寬度、高度者。
三、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請領或隨車攜帶臨時通
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
四、裝載危險性物品,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或不遵
守有關安全之規定者。
五、聯結車輛之裝載、行駛、不依規定者。
六、汽車牽引拖架,不依規定者。
七、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以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者。
八、未經核,附掛拖車行駛者。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今改正:
一、所載貨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能防止其發泄而不防止者。
二、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
者,不在此限。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規定者。
四、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
五、車廂以外載人者。
六、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
七、特種車載運非其專門用途所以必須附載之人員或物品行駛者。

第三十一條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
鍰。
交通部應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二條

非屬汽車范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請領時通行證隨車攜帶,而其駕駛
未具有小型車以之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二百元以上六百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致受傷者,弔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致人死
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

第三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車續駕駛車超車八小時,經查屬實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弔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上罰鍰
,並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致重傷或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酒醉。
二、患病。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弔扣
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三十六條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
登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二
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上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法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
度查驗者,處四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注銷其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獨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六十元罰鍰。

第三十七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妨害風化、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之罪,經
判決罪刑確定,而左列情形之一者,不準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經赦免後未
滿二年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未執行,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二年者。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各罪之一,經判決罪刑確定者,吊銷
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臟物、妨害自由各罪之一,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
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條規定處罰仍不辦理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或他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
秩序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一百以下二百元以下
罰鍰。

第三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古側部分駕車者,處二百元以下四百
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或裝
用測速雷達感應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其感應器沒入之。
前項行為,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弔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第四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一百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三條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
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理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志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
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
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
六、因雨、霧視 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七、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者,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
速慢行者。
八、駕駛汽車發生輕微肇事,不將車輛移置路邊,妨礙交通者。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行至無號志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行經多車道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干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干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
右方車先行者。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十一、閑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
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於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第四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者。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下
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者。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過通過者。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下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
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志,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
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
馭入原行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蟲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
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彎換車道前,未使用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
未慢行者。
二、不依標志、標線、號志指示者。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區,佔用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首左轉彎,不先駛內側車道
者。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六、轉彎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
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
車道者。

第四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回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上罰鍰:
一、在彎道、坡路、狹咯、橋梁、隧道回車者。
二、在設有禁止回車標志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之路
段回車者。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回車者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回車者。
五、回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
擅自回轉者。

第五十條

汽車駕駛人側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罰鍰:
一、依規定在彎道、狹路、陡坡、橋梁、隧道、圓環、單行道、快車道等危險
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倒車者。
二、倒車前顯未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者。
三、大型車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
讓者。

第五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人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
行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
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通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
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字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志已顯
示,仍強行闖越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志設備之鐵道平交道,設有
警告標志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回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
車里。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
車者。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志、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臨時停車者。
五、在道路交通標志前臨時停車,遮蔽標志者。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醫院、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志、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之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車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招呼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在路邊設有計費停車表,或其他計費停車之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前項情形,執行勤務警察於必要,並得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
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由該執行勤務警察為之,並得收取移置費。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第五十七條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四百元以上
八百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執行勤務警察必要時,並得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
場所;如業者不予移置,得由該執行勤務之警察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第五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
二、行至有號志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
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三、行至有號志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
口,致號志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第五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處,
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志或事後不除去
者,處兩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一百
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
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號志之指示者。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
害或死亡者。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弔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弔扣其駕駛執照
三個月至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
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如汽
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弔扣所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違反左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外,並予記點: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
四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各記違規點
數一點。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依前各條款
,已受弔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弔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弔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前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
照。

第六十四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
候裁決者,公路主管機關或察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餘十五日,未向管
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又不依裁決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
,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注銷。
二、經處分弔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期弔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
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弔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
個月;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前項第三款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弔扣時,
得就原處分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六條

汽車牌照,經掉銷或注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機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
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注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以內不得考領駕
駛執照。

第六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弔扣或吊銷駕駛執
照處分時,弔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⑺ 交通法規有哪些

2018年還將新增多條交通法規,其中這5條車少認為極其重要,希望司機朋友們謹記於心。

1.強制安裝電子車牌

2018年起,私家車將全面實行電子車牌。電子車牌又叫「汽車電子標識」,僅有銀行卡大小,內置電子晶元,存儲有關於車輛的一切信息。交管部門能通過儀器識別電子晶元信息,對車輛進行有效管控。這是強制性安裝設備,如果出現車牌安裝不合理或者私自拆裝的話,將面臨500元罰款。

2.疲勞駕駛扣12分

原來交規規定,駕駛中大型客車和危險品車輛,未按規定休息將扣12分。駕駛小型汽車未按規定休息,扣6分。在2018年新交規中規定,不管什麼車輛,如果有連續4個小時以上沒有停車休息,或者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一旦被系統監測到你有疲勞駕駛行為,將直接扣12分,情節嚴重者還可能吊銷駕照。

3.高速匝道未用燈光罰款

其實我國交規早已對高速匝道燈光使用進行了規定,車輛進入或駛離高速公路時必須提前打燈。只是很多地方還沒有普及,高速公路上抓的也不緊,有些車主就忽視了。但從2018年開始,交通部門會強制執行,如果沒有按規定使用燈光,將被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4.駕駛執照自動降級

2018年起,A1、A2、A3、B1、B2這5種駕照都將被列入降級范圍內。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之一,駕照將自動降級:

1.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出現人員傷亡且是主要責任;

2.一個記分周期內,因為違章被扣完12分;

3.連續3個記分周期,都沒有參加審驗。除以上三種情況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司機年滿60周歲,車管所將會自動將其降為C1級駕照。5.小型私家車6年免檢

2018年開始,小型私家車將實行6年免檢政策,並且可以異地跨省年檢,取消辦理委託檢驗手續。

⑻ 交通法規常識有哪些

對於駕駛員來說,夜晚駕車時正確地使用燈光非常重要,合理地利用其他車輛的燈光能對安全行車起到幫助。

出入胡同先晃大燈市區道路除寬敞的馬路,還有狹窄的胡同和交叉的路口。常有車輛或行人突然從胡同內出來,如果司機不能及時發現採取措施極易發生危險。若能注意觀察口內駛出車輛的燈光就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

如果發現胡同中有燈光直射出來,說明有車輛要從口內駛出;根據燈光的亮度和燈光的高度可以判斷出車輛的大小:燈光亮、高度低的為小轎車,燈光暗、位置高的為大型車。這時駕駛員應減速、鳴笛、交替使用遠、近燈光提醒對方。

影子閃爍須防行人如果燈光中有影子閃爍,說明其汽車前還有行人或騎車人,且距離路口已很近了。為防止行人的突然出現一定要提前減速,不要心存僥幸以免造成事故。

沒有護欄減速讓行很多混合車道沒有中心護欄,遇對向車輛排隊等候而本方車道暢通時,可以發現對向車輛燈光是均勻和有規律的。此時,有行人搶行橫穿馬路,司機往往因對向車輛的燈光而產生盲點。司機要注意減速通過,當車前燈光發生變化時說明車前有人移動通過。

進出主路先看車燈為了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城市中建設了很多設有主輔路的道路。在夜間行駛到主輔路進、出口時,注意觀察進出口處有無燈光照射。若有則表明有車輛要從主路駛出或從輔路駛入。因為交通部門設計的進、出口方向與主、輔路方向是有一定角度的,正常行駛的車輛燈光不可能直射出,只有進、出主、輔路的車輛燈光才可以直射以便被其他車輛發現。

燈光波動路面不平此外,可以通過對向駛來車輛燈光的上下波動判斷前方路面的平整度,也可以利用前車尾部反射的燈光觀察發現本車前照燈是否有缺損。

在晚間駕駛車輛時有效地利用其他車輛的燈光,可以提高駕駛員的判斷能力,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年過七十的老約翰駕駛著滿載乘客的大客車在舊金山繞城高速上行駛。五十多年來,他從未發生過一起交通事故,甚至連一次微小的意外磕碰也沒有。

一天深夜,在十字路口,交通信號轉為綠燈,前面的大貨車行駛到街中心緩緩停下了。老約翰放慢速度,仔細查看。後面的勞斯萊斯卻拚命摁著喇叭,迫不急待地從右邊強行超了過去。伴隨著一聲刺耳的剎車聲和慘叫,一輛從對面飛速而來的摩托車沖破轎車鋥亮的玻璃窗,將勞斯萊斯年輕的主人當場撞得昏迷不醒。那是一輛沒打轉向燈卻疾速轉彎的摩托車。老約翰當時並沒有想到會有人違規,他只是按照規章謹慎地等待,有幸躲過了一場災難。勞斯萊斯盡管有高檔的剎車,但也救不了司機年輕的生命。

老約翰開車時,總是和左右兩側的物體保持著1米左右的距離。他警惕左邊車道上意外地躥出一位急匆匆回家的行人,也擔心從停在右邊的汽車上突然跳下一個粗心莽撞的少年。曾有人嘲笑他,何必這樣過分仔細,不是有剎車嗎?老約翰只是笑笑,搖了搖頭,雙手仍緊緊地握著方向盤。

前年夏天,黃昏時分,和他一起出車的同事因看不慣老約翰的年老謹慎和「膽小」,猛踩油門,像閃電般轉瞬間消失在瓢潑大雨之中。在離舊金山不到20英里的地方,因車速過快,導致剎車失靈,而翻入旁邊九米高的深溝。望著老同事滿身鮮血,污漬斑斑的屍體,老約翰默默地流下了眼淚。他抬起頭,透過模糊的視線,凝望著遠方,彷彿又坐在駕駛室里,他手握方向盤,再一次回想起那句早已銘刻在他心裡的訓戒:

最好的剎車永遠都是遵守規則。

安全行車10大原則.不論坐在前座還是後座,乘客都要系好安全帶。在車禍事故中,因沒有系安全帶而造成死亡的比例要比系安全帶的死亡比例高出一倍。

.駕駛車輛要保持專心。不要被身旁的乘客干擾,或是被美麗的風景分散注意力。

.不要盲目地跟隨路面標志及標線。在彎道或上下坡路段更要小心謹慎,來車往往是在視線看不見的另一邊。

.保持安全跟車距離尤其不要緊跟在大型車輛之後。距前車越近,越看不到前方的路況,真有突發狀況發生時難以閃躲。

.不要只把視線盯著前車的尾巴。隨時觀察更前面的道路狀況,遇到危險時才能有時間與空間採取更好的閃避措施。

.定期檢查輪胎老舊磨損的情況。在濕滑路面,磨損輪胎的抓地力會大打折扣。

.經常查看後視鏡。在改變行進路線或超車時,這是一定要的動作。

.別佔用非機動車道。即使保持在安全速限范圍內,在擁擠的非機動車道也容易發生意想不到的狀況。

.夜間行駛要特別小心。在沒有路燈的路段,往往會有貓狗之類的動物跑出來,引發司機下意識的躲避反應。

.十次車禍九次快,切記世界上還有比你更快的車與駕駛者。

駕駛汽車常遇見的四種危險一是輪胎爆炸。汽車在行駛中如果輪胎突然「爆炸」,車輛往往會急速搖擺。這個時候駕駛員應掌握好方向盤,控制住車輛的行駛方向,同時迅速關閉油門,讓汽車減速。當發動機的牽阻作用控制住車速後,可輕輕地使用後制動,慢慢地使汽車剎住。

二是方向盤左右搖擺。行駛中如發現方向盤不停地左右搖擺,最好馬上關閉油門,讓車輛逐漸地慢下來,不要使用緊急制動,因為緊急制動將會加大方向盤的搖擺程度,使汽車有失控的危險。為安全起見,如發現方向盤出現搖擺的現象,應及時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三是失火。汽車在行駛中失火的主要原因有受到撞擊、高壓導線短路、斷電器中漏入燃油等原因。在遇上汽車失火時,首先要使汽車熄火停車,關閉油箱開關。用打濕的衣服包住火源,也可以用沙子、泥土來撲滅火源。

四是制動失效。如果汽車在下坡時制動失效,不能利用車輛本身的機構控制車速時,駕駛員應果斷地利用天然障礙物,如路旁的岩石、大樹等,給汽車造成阻力。如果一時找不到合適的地形地物可以利用時,緊急情況下可將車身的一側向山邊靠攏摩擦,增加阻力,逐漸地來降低車速。

剎車失靈切莫驚慌車輛在行駛中隨時可能發生各種故障,制動失靈是最危險的。制動一旦失靈,切莫驚慌失措,否則很可能會發生不堪設想的後果。

在平坦的道路上制動失靈時,要立即停止供油,並在控制好車輛行駛方向的同時迅速減擋。可從高速擋搶入中速擋。這樣,發動機會產生很大的牽引阻力,使車速很快降低。此時再搶入低速擋,然後用手剎停住車輛。

下坡時如制動失靈,由於車輛的慣性加大,處理起來要小心。應盡可能地排減擋位,並打開大燈和緊急信號燈,以警示其他車輛注意和避讓,待行駛至平坦路段時將車輛停住。切不要盲目地摘擋和熄火,任由車輛撒野。這里要提醒車迷,平時應養成一個習慣,就是在即將下坡尤其陡坡時,不管有無情況都應該踩一下剎車。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檢驗制動性能,一旦制動失常,可以贏得處置的時間。

如果上坡時制動失靈,應減入中低擋,保持足夠的動力,緩緩駛上坡頂後自然停車。假如遇到突發情況,必須半坡停車,那就要在保持前進擋位的同時,拉緊手剎,再讓隨車人員用石塊等物卡住車輪。假如車輪倒滑,同時要打方向,盡量使車子側橫。

汽車顏色與交通安全提起汽車的顏色,人們自然會想到五彩繽紛的色彩。這些色彩不僅美化了汽車,而且與交通安全密切相關。

色彩可分為有彩色和無彩色兩大類。有彩色是指紅、黃、藍、綠等帶有彩色的色彩。無彩色是指白、灰、黑等不帶彩色的色彩。

色彩具有三種屬性,即色調、亮度和飽和度。

色調是顏色彼此相互區分的特徵,不同波長可見光譜的輻射在視覺上表現為各種色調。如波長為710微米的可見光譜為紅色,波長為590微米的可見光譜為黃色,波長為530微米的可見光譜為綠色,波長為470微米的可見光譜為藍色。

亮度即色彩的明暗程度。高亮度的色彩對光的反射率大;低亮度的色彩對光的反射率小。

飽和度是指有彩色的純潔程度。可見光譜的各種單色光是最飽和的有彩色。光譜色中摻入的白光成分越多,該色就越不飽和。

有彩色具有色調、亮度和飽和度3個屬性。而無彩色只有亮度的差別,可以看作是沒有色調或具有飽和度的有彩色。

對每一有彩色色彩都可找到另一有彩色色彩,二者以一定比例混合就可得到無彩色色彩。這樣的兩個有彩色色彩就稱為互補色。互補色的色調對比強烈,很容易引起人的注意,有利於行車安全。

目視性是指人眼能夠看到物體距離的遠近。如果汽車顏色的亮度大於背影的亮度,則其目視性好,使人們在較遠的距離就可發現該汽車。如紅、黃等高亮度色彩的車輛,在低亮度的黑色瀝青路面上目視性就好。

受背景與目標亮度影響的可見性叫明視度。在黑色的背景前,黃色與橙色的明視度好。因此,工程機械等多塗有黃色、橙色等顏色,以便引起行人及其他過往車輛駕駛員的注意。

紅、橙、黃等顏色稱為暖色系,綠、青、藍等顏色稱為冷色系。一般地講,暖色較冷色有前進的特性。如以黑色為背影時,兩色相比,人們的感覺是黃色車比藍色車更接近自己。因此,基於安全考慮,車輛宜選用具有前進性的色彩。但是,在白色背景前,屬暖色的黃色都有後退感,而屬冷色的藍色反而給人以前進的感覺。因此,在為車輛選擇色彩時,還要考慮車輛的經常使用環境。

色彩是一種無聲的語言,不同的色彩對人的生理和心理產生不同影響。不同色彩的組合還可以調節人的感情,色彩能引起人們視覺上的遠近差異。一般來說,淺色調使物體顯得大,向前突出,增加近感;相反,深色調使物體顯得小,向後退縮,增加遠感。有關人員研究表明,在霧天、雨天或每天早、晚時分,黃色汽車和淺綠色汽車最容易被人發現,發現的距離比發現一般深色汽車要遠3倍左右。因此,淺淡且鮮艷的顏色不僅使汽車外形輪廓看上去增大了,使汽車有較好的可視性,而且使迎面開來汽車的駕駛員精神興奮、精力集中,因此有利於安全行駛。

駕車上路遇見異物要小心行車上路,除了異常的場合我們必須提高警惕外,在路面上一旦發現有異物時,也必須迅速避讓,在避讓不開的情況下,必須立即減速或停車,觀察清楚這異物是什麼後,再從容處理。

水油泥沙莫要小看有時別看一個小小的異物,如果處理不當,它足以讓你大禍臨頭,甚至車毀人亡。那麼路面上的哪些東西算是異物呢?應該說除了正常的路面本身之外,任何形式的東西,如沙、石、磚、水、油、泥、坑、木塊、鐵件等等,都是路面異物。因為路面異物的種類繁多,我們難以一一列出,只能就其大類水、油、泥、沙介紹其危害所在。

水:在行駛當中,尤其是在高速行駛時,我們最怕的就是路滑,所以在下雨時,我們行駛起來小心翼翼、步步為營。可是在幹路、晴天,沒有大面積的水浸路面,而由於種種原因形成的小面積潮濕區域,也同樣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如果你正在緊急制動、在轉彎處、在偏坡上碰上小面積過水,同樣會滑得你不知所措,害得你橫禍加身。這種小面積過水讓你防不勝防,那麼怎樣才能發現它呢?晴天行車時,只要見到柏油路面上顏色發黑,十之八九是它。

油:路面上哪來的油脂類的東西呢?一是隨車貨物拋灑而來,二是一些故障車輛在修理時污染了路面,車主事後又不清除,在長途跋涉中,經常可遇到。這路面上的油,特別是車用的機油、潤滑油,比起水來就厲害和恐怖得多了,車胎碰上它,猶如滑冰一般。如果在轉彎處事先未察覺而一旦碰上,在你還沒有反應過來之時,就稀里糊塗地出事了!

泥、沙:路面上一旦出現泥沙,也是同樣恐怖的事,因為它就像千萬顆微型軸承,滑得你不知所措。尤其是在車速較快、轉彎和必須剎車時碰到了沙堆和稀泥,其危險性難以想像。泥沙的來源太多了,建築工地運土;修路殘留;積在路上的灰塵遇水……所以行車上路,尤其是長途跋涉,沒有哪一分鍾可以掉以輕心,隨時隨地睜大你的眼睛,盯住這類可怕的隱形殺手!

路面硬物害人不淺除了上面討論的水、油、泥這類隱形的「軟刀子」外,路面上還有許多不起眼的「硬刀子」,它們坑害起人來,另有可怕之處。我們在行駛當中,一旦出現爆胎,那麼車子將要發生異變。尤其是速度較快時,又發生在前輪,車輛將難以控制,遭遇一場橫禍將在所難免。而這類可怕事件的製造者,卻是一些不起眼的石塊、磚瓦、玻璃、零件、金屬碎片之類的路面硬物。不要看我們的車胎平時「氣壯如牛」,可一旦碰到了這些東西,其破損之快、抵禦能力之差讓人難以想像。而在一定車速與一定道路情況下的破胎意味著車輛的傾倒、跑偏和顛覆。

好車手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是看得遠,盯得緊。遠看百米之外的大環境中有無異常,近看即將要走過的路面上有無任何形式的「地雷」。

除了破胎使車身產生大的傾斜而導致事故外,行車中若遭遇意外的顛簸,或者再伴隨著一定程度的側滑,那麼弄不好也要出點事,尤其是在速度較快時。騎過摩托車的人都知道,車速快到一定程度後,前輪隨便碰到個螺栓什麼的,一點點顛簸之下車身就完全失控,從而引發事端。汽車雖然多了兩個輪子,碰上個螺栓的顛簸也許不在話下,但如果同時伴隨著一定程度的側滑,又是在彎道上,那麼照樣會發生事故。

所以開車時無論見到什麼異物都不要去軋,無論你的車有多麼好,你的運氣又有多麼好。還是那句老話:在道路之上,我們付不起任何代價。

為了您的生命安全千萬不要使用舊輪胎你有一輛愛車嗎?記住,千萬不要用舊輪胎!這樣做會給你和車輛的安全帶來危險,現實生活中也有不少這樣的教訓。

汽車上的輪胎,不僅承載著車體、人員、貨物的全部重量,而且以每小時幾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的速度疾馳,因此需要很高的機械強度,輪胎在長期使用後由於磨損、老化、疲勞及機械損傷等,其機械性能已大打折扣,強度早已降低了許多,不能滿足車輛高速行駛的需要。它會在高速行駛中突然爆胎,發生事故。尤其是前輪爆胎,最為危險。前輪爆胎後,所爆一側因阻力增大會產生很大的扭矩,這時的汽車司機憑體力根本把不住方向盤,車輛會急劇轉偏。左側爆胎,車輛會向左扭轉沖向中央隔離帶(高速公路)或與對面來車相撞(普通公路),右側爆胎會右轉沖下路溝或沖進人群,其後果十分可怕。我國2002年發生交通事故77萬起,其中因爆胎造成的事故不下上萬起。

汽車輪胎是汽車上最重要的替換設備,是消耗性的汽配材料,它的使用是有壽命的。一般小車上的輪胎行駛里程超過4萬—5萬公里或時間在3年以上者就應更新。有些人卻貪圖便宜,以舊代新,湊合使用,其實這樣做是很不合算的。

要想降低輪胎的使用費用,辦法也有,車主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輪胎氣壓嚴格按照廠家說明書要求充氣,壓力過大或過低都會增加輪胎的早期磨損,縮短使用壽命,以桑塔納車為例?其前輪充氣壓力為2.0公斤/平方厘米?後輪為2.9公斤/平方厘米?誤差不要超過10%。

定期到專業修理廠做「四輪定位」保養,並將輪胎合理換位。使用中注意不要超載。普通車輛不要做越野行駛。

輪胎在使用和保管過程中,應避免酸鹼腐蝕、高溫、暴曬、機械軋孔、割傷,出長途時,一定要帶上備胎、千斤頂、套筒工具,以備換胎。

輪胎的外表面常標有6.50—14.8PR的字樣,其中6.50—14表示輪胎的規格尺寸,單位是英寸,1英寸=25.4毫米,8PR表示該輪胎內有8層簾子布,用戶購買時必須向廠商咨詢上述兩個參數,才能買到合適的輪胎。

行車注意「危險時段」

交通安全專家根據對交通事故發生時段的研究,發現駕駛員開車時至少有3個「危險時段」值得警惕。

午間時分:上午11時至下午1時。經過上午的勞累,人的大腦神經已趨疲勞,反應靈敏度減弱。加上有的長途車司機急於趕路,把本該吃飯的時間一拖再拖,有的乾脆每天只吃早、晚兩頓飯,中午時飢腸轆轆,腹中空空,手腳疲軟,極易出現意外。而午餐後人體內大量血液作用於胃腸等消化器官,腦部供血相對減少,因此會出現短暫的睏倦感和注意力分散。這段時間千萬不要急於加班開疲勞車。

黃昏時分:據不完全統計,每天17時至19時發生的交通事故約佔全部事故的1/4,因此尤須小心。黃昏時分光線由陰轉暗,司機容易出現視覺障礙,導致判斷失誤,措施不當。加上經過一天的旅途勞頓後,會出現眼乾、喉燥、頭暈目眩、耳鳴、出虛汗、打呵欠等一系列疲倦症狀。此時如不停車休息,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另外,行人在行走時也由於出現視覺障礙而導致觀察不清,躲讓過往車輛判斷不準,加之回家心切,行走速度快,也極易造成交通事故。

午夜時分:午夜1時至凌晨3時,萬物處於「休眠狀態」,使駕駛員容易產生道路「空曠」的感覺,於是便天馬行空,超速駕駛,結果常有長途駕駛員把車撞到路邊的樹上、建築物上還渾然不覺。而且這段時間人的生理節律處於大腦反應遲鈍、血壓降低、手足血管神經僵硬麻痹的狀態。由於極度疲勞,心臟功能不好的人還容易誘發心臟驟停、心肌梗塞和腦血栓等,這些都潛伏著交通事故的危機。

機動車違章處罰知多少?

如今,市政府提倡暢通工程正進入緊鑼密鼓的實施階段,上海交通擁堵痼疾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緩解改善。前段時間,為了進一步鞏固所取得的來之不易的成績,交巡警管理部門又拉開了「嚴打」序曲。針對酒後駕車、違章裝載、違章變道等幾種屢教不改的交通頑疾,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94年第八屆人代會第七次會議上修改)的規定,給予從嚴從重打擊。那麼,司機朋友犯的「錯誤」,將會給予怎樣的處罰呢?本刊記者特意走訪交巡警總隊事故防範處,做了一番火力偵察。

酒後駕車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駕駛員飲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飲料後,在酒精作用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違章處罰:血液中酒精含量≥0.03克/100毫升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弔扣駕駛證三個月以下,交通違章記6分;酒精含量≥0.1克/100毫升的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弔扣駕駛證5個月,交通違章記12分。拒絕、阻礙交巡警進行酒精含量測試的,處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罰款,並與違章進行分別裁決,合並執行。

違章裝載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凡是客車載人超過行駛證上核定人數的,貨車載物超過行駛證上核定載重量的,或貨車人貨混載,以及載物超長、超寬和超高未經批準的,都屬違章裝載。

違章處罰: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處200元罰款,可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交通違章記3分;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重量30%以上的,處200元罰款,可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交通違章記3分。

違章變道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凡是機動車在劃有白色直線或斑馬線的路段上變道,或在變道時影響該車道內車輛正常行駛,或在高架道路上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的,均屬違章變道。

違章處罰:在地面道路不按規定變道的,處30元以下罰款,可以單處弔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在高架道路上不按規定變道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駕駛員可以並處弔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駕駛證違反交通信號(闖紅燈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車輛違反交通信號規定行駛的。

違章處罰:處200元以下罰款,並處弔扣1-3個月駕駛證。

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違反車輛各行其道原則,駛入其他車輛行駛車道的。

違章處罰:處5元罰款或警告,並處弔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

違章停車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車。

違章處罰:違章停車駕駛員未離開車輛的,處5元罰款,駕駛員離開車輛的,處5元罰款,可並處弔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造成交通嚴重阻塞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並處弔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證。

違反標志、標線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車輛違反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的。

違章處罰:30元罰款,可並處弔扣1-3個月駕駛證。

違章超速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車輛行駛速度超過最高限速的規定。

違章處罰:30元罰款,可以並處弔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記2分。

違章超車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駕駛員在不準超車的路段超車或未按規定超車。

違章處罰:處2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弔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證。記3分、6分。

前方受阻未依次行駛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因前方交通受阻,駕駛員在對方無來車及未漆劃黃色中心實線的路段上,未依次等候,超越等候通行車輛的行為。

違章處罰: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

未系安全帶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駕駛員和其他乘坐人員,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未按規定系安全帶。

違章處罰:在地面道路上違反規定的,處5元罰款,交通違章記分;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的,處50元罰款,並處弔扣6個月駕駛證,交通違章記3分。

未密閉車輛在禁行道路行駛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未按規定安裝密閉機械裝置的運輸車輛,駛入禁行區域內從事工程渣土、砂石運輸的。

違章處罰:處30元罰款,或單處弔扣2個月以下駕駛證。

違章鳴號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在禁止鳴號區域鳴號或在非禁止鳴號的區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時,音量超過105分貝,每次按鳴時間超過半秒鍾,連續按鳴超過3次的。

違章處罰:處5元罰款或警告。

尾氣超標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尾氣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在用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的。

違章處罰:處2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並處弔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

據記者了解,由於現在正處在「嚴打」階段,以上違章行為,關注程度越高的,處罰力度也越大。其中的酒後駕駛、違章變道等,交巡警每逮到一個,基本上都會按照上限處理。雖說罰款不是根本目的,只是管理上的一種手段,但money必定要從自己口袋裡拿不說,更別說扣分和扣證後的麻煩了。所以,行車在外,規規矩矩地遵守交通規則才是最終的上上策。

停車不當同樣會出事開車的談得最多的是如何開好車,但很少討論到如何停車。這個問題看似很小但如果停車不當,同樣會釀成事故。停車時,必須在停車場或准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能在機動車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停車場停車在停放的時候最好能讓車頭向著通道,以方便駛出車位。這是因為在倒車時很容易將一半注意力集中於車尾,如果這時方向打得太早太多,那麼車的前部就很容易刮到旁邊的車。正確的方法是頂著你要進的車位開,盡量使車身與車位成一條直線,然後掛倒擋倒入空位。

樓群停車在樓群的通道里靠邊停車時,應先觀察一下地形。先看看是否會擋住別的車進出,再看看自己的車停好後是否會被別的車堵住出不來。車子停在樓下時,不要離陽台太近,小心人家的花盆或垃圾之類的東西會從天而降。

路邊停車路邊串聯式停車時要盡量靠近右側人行道,並在車頭車尾預留出50厘米的空檔,為自己車輛駛出提供方便,同時給別的車留出駛出的空隙。不然的話,當別人的車屁股在你的車頭前面一進一倒的時候,其實最危險的是你。

安全行車的兩大保障心中有安全才能走更遠根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最近的數據分析,本市今年以來的交通事故與去年相比又呈上升之勢。於是,行車安全又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今年9月,通用汽車中國公司在上海開展「有安全、走更遠通用汽車公司邀您體驗安全駕駛」的宣傳活動,希望能夠讓更多的人都來關注駕駛安全的重要性,因為行車安全不僅僅需要先進的汽車安全設施,更需要駕駛者的安全駕駛意識。

無庸置疑,先進的汽車安全設施是行車安全不可或缺的保障。從汽車誕生的那一天起,各大汽車製造商就開始為設計打造安全設施更完善的汽車而不斷努力著。以全球最大的通用汽車公司為例,其研發汽車安全技術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至上世紀初,從1900年到現在的一

⑼ 交通法律法規大全

交通法規新規定(2020年最新全文)

2016年4月1日公安部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專和使用規定》,屬新交通規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

華律網

交通違法的處理: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如下(附件四):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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