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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行政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24 11:04:54

『壹』 傳銷法律法規

我提供一個刑法方面的條文吧。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回一條,作為二答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貳』 非法傳銷的法規條例

在經歷反復權衡與激烈博弈之後,中國政府終於決定了如何來管理引起巨大爭議的直銷業。
2005年8月10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的兩部直銷法規核心文件《直銷管理條例》 與《取締非法傳銷條例》已於2005年8月31日由溫總理簽發頒布令,2005年9月1日以國務院令的形式正式發布。其中,《取締非法傳銷條例》將先於《直銷管理條例》一個月生效。兩部法規已在8月31日晚開印,8月31日、9月1日兩日如計劃印發各相關部門。
為配合未來監管,國家工商總局將專門成立一個類似直銷監管局的獨立機構,該升級後的機構將是一個與公平交易局同等建制的正局級單位,該機構成立計劃已提交國家工商總局。 「對於業界一直擔憂的問題,直銷新法採取『減法』逐步剔除原來並不適合市場發展的相關規定。」直銷研究專家王萬軍分析認為,從出台的兩部條例來看,新規在個別地方已有所修改,使之更吻合市場發展的軌道。
「第一處改動:直銷企業有了分銷權」,王萬軍透露,直銷企業除可以直銷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外,還可以銷售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產的產品,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貿易權和分銷權,這使得一家直銷企業的產品門類大大豐富。
「第二處改動:取消店鋪數量、標准等限制,提出了服務網點的新概念」,此前的草案規定,直銷企業申請設立省級分支機構必須在省、市、自治區內的10個以上的城市設立不少於10家店鋪或20家特許經營店鋪,但新條例只要求企業在開展業務地區至少擁有一家服務網點。王萬軍認為,與承擔銷售任務的店鋪相比,服務網點更多地承擔售後保障工作,這種做法使中國直銷模式與國際上的無店鋪銷售概念更為接近。
「第三處改動:有關退貨時間改為消費者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直銷員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王萬軍透露,原來的規定前者是50日內,後者是60日內退貨。對此,王認為,由於直銷企業根據銷售業績撥付的獎金最長時間不會超過30天,此處改動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於退貨期太長給企業財務管理帶來被動,也給直銷員設置了一個合理的冷靜期。
此外,「條例的第四條『生產型』三字去掉;第七條『生產型企業』五個字也去掉了」,由此,王萬軍認為,新規給非生產型企業開出了一道可以依法進入直銷業的閘口。 「針對某些可能擾亂市場的行為,該條例採取了『加法』以盡量避免直銷開放可能給市場帶來的隱患」。同時,王萬軍認為,新出台的這兩部條例清晰劃分了非法傳銷和直銷的區別,將純粹的拉人頭以及金字塔式的銷售結構納入重拳治理之列。
同時,由於計酬方式是國家行政職能管理部門鑒別直銷和非法傳銷的最根本依據,王認為,《直銷管理條例》也通過對直銷體系的獎金計酬方式作出嚴格的規定(具體表現為:直銷員所獲得的傭金只能來自於其直接銷售額;各種形式的獎勵、傭金、其他物質獎勵的總數不得超過其銷售額的30%)表明了政府一個禁止多層次直銷的立場。
准入門檻作為一條硬性規定,亦把非法傳銷企業擋在門外,為直銷市場過濾一批不具有資格的企業。據悉,新規對准入門檻作出如下規定,申請從事直銷的企業需要注冊資本金達到人民幣8000萬元,並繳納最低為人民幣2000萬元的保證金,同時在年銷售額上也有要求。 《直銷管理條例》與《取締非法傳銷條例》註明:兩份法規將先後於2005年12月1日、11月1日分別實施。故此,所有打算從事直銷的企業將在12月1日之後,才能向其總部所屬的商務管理部門提交牌照申請,再由當地商務部門提交國家商務部進行審核並頒布牌照。
對此,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直銷法規專家劉忠律師認為,從9月1日條例的頒布到11、12月條例的生效這個時間安排來看,中國政府給予了直銷企業足夠的時間進行適時調整。劉忠分析,根據目前申報批准程序須90個工作日來算,估計要到明年3月,首批獲得中國直銷牌照的企業才能正式在華運營直銷。另有專家分析認為,《取締非法傳銷條例》早於《直銷管理條例》一個月生效,表明政府將對所有企業進行檢查,檢查其是否有重大違規記錄,通過此舉對行業進行梳理。
「只要大家是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我們就會在中國贏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對於該兩部條例或「嚴」或「松」的調整,康寶萊集團高層的說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的心聲。資料顯示,2004年,整個中國直銷業的營業額為350億元左右,其中10家外資轉型企業營業額為300億元,內資企業整體營業額不到50億元。有關專家預測,中國直銷市場年增長率將有望達到20%甚至更高。
據此,中國市場現存的直銷企業將從本月開始進入為期3個月的調整期。「不同企業在中國有著不同發展歷程和發展模式,但相同的是——他們都將再次面臨轉變。」對此,世界直銷商商會秘書長禹路認為,條例的出台是直銷行業重新贏得公眾信任的重要條件。

『叄』 定性傳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 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2. 1998年4月21日,中國政府宣布全面禁止傳銷《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3. 1998年5月25日自2005年8月23日《直銷管理條例》頒布以來,中國政府在開放直銷行業方面取得了穩步進展。

  4. 法律法規

  5. 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09年2月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6. 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7. 組織、領導傳銷罪

  8. 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9.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10. 不要把房子租給傳銷人員

  11. 從法律條文上講,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些房東也許一開始並不知道租客是傳銷者,但缺失監管,客觀上對傳銷是一種助長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從立法精神上說,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只不過根據具體情節處罰力度會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通過行政復議等程序來申訴。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銷法有何規定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伍』 關於傳銷的法律法規

這個要看具體的行為,禁止傳銷條例對於傳銷行為有明確規定。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1.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5)傳銷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禁止傳銷條例》是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禁止傳銷條例》的發行目的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陸』 有關傳銷的法律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制,對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在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章 查處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 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 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 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 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 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 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 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後立即報告並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准。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除外。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
對於經調查屬於傳銷行為的,應當依法沒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財物;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傳銷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後立即解除查封,退還被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視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製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清單由當事人、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中予以註明。
第二十三條對於經查證屬於傳銷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
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到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或者發現傳銷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柒』 我國法律關於傳銷的規定

《禁止傳銷條例 》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或者發現傳銷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傳銷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1997年,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傳銷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給予傳銷合法的地位,同時對傳銷企業的設立運作、傳銷員的資格和管理作了嚴格的限制,並且有一些法律責任條款保證對傳銷活動的監控。

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國家出台了《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國家再次發布《關於〈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

『捌』 傳銷的法律和法規

你好,傳銷如果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內理:組織、領導實施容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
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如果有綁架、非法拘禁、虐待、傷害等行為的,要數最並罰。
如果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般要依照《禁止傳銷條例》來由工商部門處罰:
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玖』 傳銷觸犯哪些法律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一、行政法規意義上的「傳銷」:
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二、刑法意義上的「傳銷」:
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刑法》)國家對非法傳銷組織和人員的態度是,嚴厲打擊,堅決取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拾』 傳銷的法律法規

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09年2月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
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不要把房子租給傳銷人員
從法律條文上講,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至50萬元的罰款。有些房東也許一開始並不知道租客是傳銷者,但缺失監管,客觀上對傳銷是一種助長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從立法精神上說,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只不過根據具體情節處罰力度會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通過行政復議等程序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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