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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准簡稱

發布時間: 2021-01-24 10:18:20

法規和法律有什麼區別

「法律」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許可權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國,是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省會、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簡稱「法」。比如,稱全國人大制定某部法律為「立法」。但是,「法規」則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別稱為「行政規章」,或稱為「地方法規」,而一般不能簡稱為「法」,因而也不能將制定行政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籠統地稱為「立法」。

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市政府頒布的《關於加強環境保護的暫行規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省人大通過了《預算審批監督辦法》,是用「立法」形式規范政府預算。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夠准確的。按照法律規范,政府部門頒布的法規應稱為「行政規章」,而某省人大通過的法規應稱「地方法規」。

② 百度知道的規定的簡稱是什麼規

這個網路知道官方沒有給它的規則起一個簡稱,所以您想怎麼說都可以。比如道規(呃,感覺讀起來有點別扭)。

③ 是所有法律法規都有GB標識么

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帶有GB標志。

GB代表的是國家強制性國家標准,是技術層面的。法律的版強制性是要求全民或者指定的權人群遵守。國家標準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協調項目分工,組織制定(含修訂),統一審批、編號、發布。

④ 什麼是法規

法規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版法規,實際上指法,包括憲法、權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和民族區域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狹義上的法規,僅指國務院依據職權或被授權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一般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出現)和省市(地級市以上)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前者稱行政法規,後者稱地方法規。

法規象法律一樣,一經頒布施行,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但按照我國《立法法》規定,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我國的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不能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相抵觸的無效。全國人大可以依法撤銷國務院或者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規。

⑤ 法律規則與法規有區別嗎還是僅僅是全稱與簡稱的關系

首先要說明的抄是法律規則與法規不是全襲稱與簡稱的關系,兩個字之差,其意思就完全不同;
1 法律規則是指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於人們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范。它類似與法律的原則,但又區別於法律原則,它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規范(法律規范可以分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
2 法規是法律、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是具體的法律條文。

⑥ 請問各種標準的簡稱,比方說,GB是國家標准,那麼還有哪些標准,簡寫都是怎樣的

GB 國家標准
AQ 安全行業標准
BB 包裝行業標准
CB、CBM 船舶行業標准
CH 測繪行業標准
CJ、CJJ 城鎮建設行業標准
CY、CW 新聞出版行業標准
DA 檔案行業標准
DB 地震行業標准
DL、DLJ 電力行業標准
DZ 地質礦產行業標准
EJ 核工業行業標准
FZ、FJJ 紡織行業標准
GA 公共安全行業標准
GH 供銷合作行業標准
GY、GYJ 廣播電影電視標准
HB、HBMm 航空行業標准
HG、HGJ 化工行業標准
HJ 環境保護行業標准
HJB 海軍標准
HJBZ 環境標志行業標准
HY 海洋行業標准
JB、JBJ 機械行業標准
JC 建材行業標准
JG、JGJ 建築行業標准
JJF 國家計量檢定規范
JJG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
JJ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行標
JR 金融行業標准
JT、JTJ、JTG 交通行業標准
JY 教育行業標准
LB 旅遊行業標准
LD 勞動和勞動安全行業標准
LS 糧食行業標准
LY 林業行業標准
MH 民用航空行業標准
MT 煤炭行業標准
MZ 民政行業標准
NY 農業行業標准
QB、QBJ 輕工行業標准
QC 汽車行業標准
QJ 航天行業標准
QX 氣象行業標准
SB、SBJ 商業行業標准
SC 水產行業標准
SD、SDJ 水利電力行業標准
SH、SHJ 石油化工行業標准
SJ 電子行業標准
SL、SLJ 水利行業標准
SN 商檢行業標准檢
SY 海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准
SY、SYJ 石油天然氣行業標准
TB、TBJ 鐵路運輸行業標准
TD 土地管理行業標准
TY 體育行業標准
WB 物質管理行業標准
WH 文化行業標准
WJ 兵工民品行業標准
WM 外經貿行業標准
WS 衛生行業標准
XB 稀土行業標准
YB、YBJ 黑色冶金行業標准
YBB 葯品包裝容器(材料)
YC 煙草行業標准
YD、YDC、YDJ、YDN 通信行業標准
YS、YSJ 有色冶金行業標准
YY 醫葯行業標准
YZ、YZN 郵政行業標准
ZY 中醫葯行業標准
CAS 中國標准化協會標准
HBC 環境產品技術要求
CCEC 中國節能產品認證技術要求
HAF 核安全法規
CECS 工程建設標准化協會標准
JJG(行業) 行業計量檢定規程
CNCA 認證認可委強制認證實施規則
SZ 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
TSG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HCRJ 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條件

⑦ 國家公文標准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

GB/T9704一1999

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編
二000年十一月
1 范圍
本范圍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通用的紙張要求、印製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標識規則。
本標准適用於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制發的公文。其他機關公文可參照執行。使用少數民族文字印製的公文,其格式可參照本標准按有關規定執行。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8-1997 印刷、書寫和繪圖紙幅面尺寸
3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字 word
標識公文中橫向距離的長度單位。一個字指一個漢字所佔空間。
3.2 行 line
標識公文中縱向距離的長度單位。本標准以3號字高度加3號字高度7/8倍的距離為一基準行;公文標准以2號字高度加2號字高度7/8倍的距離為一基準行。
4 公文用紙主要技術指標
公文用紙一般使用紙張定量為60g/m2-80g/m的膠紙印刷紙或復寫紙。紙張白度為85%—90%,橫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為7.5—9.5。
5 公文用紙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紙幅面尺寸
公文用紙張採用GB/T 148中規定的A4型紙,其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297mm,尺寸的允許偏差見GB/T 148。
5.2 公文頁邊與版心尺寸
公文用紙天頭(上白邊)為:37mm±1mm
公文用紙訂口(左白邊)為:28 mm±1mm
版心尺寸為:156 mm×225mm(不含頁碼)
6 公文中圖文的顏色
未作特殊說明公文中圖文的顏色均為黑色。
7 排版規格與印裝要求
7.1 排版規格
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文中如有小標題可用3號小標宋體字或黑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7.2 製版要求
版面干凈無底灰,字跡清楚無斷劃,尺寸標准,版心不斜,誤差不超過1mm。
7.3 印刷要求
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兩面誤差不得超過2mm。黑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BL100%,紅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Y80%,M80%。印品著墨實、均勻;字面不花、不白、無斷劃。
7.4 裝訂要求
公文應左側裝訂,不掉頁。包本公文的封面與書芯不脫落,後背平整、不空。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4mm。騎馬訂或平訂的訂位為兩釘釘鋸外訂眼距書芯上下各1/4處,允許誤差±4mm。平訂釘鋸與書 間的距離為3mm~5mm;無壞釘、漏釘、重釘,針腳平伏牢固;後脊不可散頁明訂。裁切成品尺寸誤差±1mm,四角成90度,無毛茬或缺損。
8 公文中各要素標識規則
本標准將組成公文的各要素劃分為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
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反線(寬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統稱眉首;置於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主體;置於主題詞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版記。
8.1 眉首
8.1.1 公文份數序號
公文份數序號號是將同一文稿印製若干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
編號。如需標識公文份數序號,用阿拉伯數碼頂格標識在版心左上角第1號。
8.1.2 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
如需標識秘密等級,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
第1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同時標識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
8.1.3 緊急程度
如需標識緊急程度,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
第1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同時標識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秘密等級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如需標識秘密等級,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緊急程度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 1。4 發文機關標識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後加」文件」組成;對一些特定
的公文可只標識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5mm。對於上報的公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80mm。如需標識公文份數序號、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以及緊急程度,可在發文機關標識上空2行向下依次標識(見圖三)。
發文機關標識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用紅色標識。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以醒目美觀為原則酌定,但一般應小於22 mm×15mm(高×寬)。
聯合行文時應使主辦機關名稱在前,「文件」二字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必須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
8.1.5 發文字型大小
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發文機關標識
下空2行,用3號仿宋體字,居中排布;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 ]」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O01),不加「第」字。
發文機關之下4mm處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反線。
8.1.6 簽發人
上報的公文需標識簽發人姓名,平行排列於發文字型大小右側。發文字型大小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後標全形冒號,冒號後用3號楷體字標識簽發人姓名。
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1行,其他簽
支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
依次順排,下移紅色反線,應使發文字型大小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
處在同一行並使紅色反線與之的距離為4mm。
8.2 主體
8.2.1 公文標題
紅色反線下空2行,用2號小標宋體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8.2.2 主送機關
標題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而使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中的主題詞之下、抄送之上,標識方法同抄送。
8.2.3 公文正文
主送機關名稱下l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能回行。
8.2.4 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l行左空2字用3號仿字體字標識「附件」,後標全形冒號和名稱。附件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 (如「附件:1.×××××」);附件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附件應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並在附件左上角第l行頂格標識「附件」,有序號時標識序號;附件的序號和名稱前後標識應一致。如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件左上角第l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字型大小並在其後標識附件(或帶序號)。
8.2.5 成文日期
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O」;成文日期的標識位置見8.2.6。
8.2.6 公文生效標識
公文生效標識是證明公文效力的表現形式。它包括發文機關印章或簽署人姓名。公文生效標識有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單一發文機關如何標識公文生效標識,另一種是聯合行文的機關如何標識公文生效標識。
8.2.6.1 單一發文印章
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 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l行之內,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採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日期上;
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採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日期上。
8.2.6.2 聯合行文印章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兩個印章時,應將成文日期拉開,左右各空7字;主辦機關印章在前;兩個印章均壓成文日期,印章用紅色。只能採用同種加蓋印章方式,以保證印章排列整齊。兩印章間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過3MM。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為防止出現空白印章,應將各發文機關名稱(可用簡稱)按加蓋印章順序排列在相應位置,並使印章加蓋或套印在其上。主辦機關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個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後一排如餘一個或兩個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間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後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標識成文時間。
8.2.6.3 特殊情況說明
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採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採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8.2.7 附註
公文如有附註,用3號仿宋體字,居左空2字加圓括弧標識在成文日期下1行。
8.3 版記
8.3.1 主題詞
「主題詞」用3號黑體字,居左頂格標識,後標全形冒號;詞目用3號小標宋體字;詞目之間空1字。
8.3.2 抄送機關
公文如有抄送機關,在主題詞下l行;左右各空1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抄送」,後標全形冒號;抄送機關間用逗號隔開,回行時與冒號後的抄送機關對齊;在最後一個抄送機關後標句號。如主送機關移至主題詞之下,標識方法同抄送機關。
8.3.3 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
位於抄送機關之下(無抄送機關在主題詞之下)佔l行位置;用3號仿宋體字。印發機關左空l字,印發日期右空1字。印發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准,用阿拉伯數碼標識。
8.3.4 版記中的反線
版記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條反線,寬度同版心。
8.3.5 版記的位置
版記應置於公文最後一面(封四),版記的最後一個要素置於最後一行。
9 頁碼
用4號半形白體阿拉伯數碼標識,置於版心下邊緣之下一行,
數碼左右各放一條4號一字線,一字線距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居右空l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空白頁和空白頁以後的頁不標識頁碼。
10 公文中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對橫排A4紙型表格,應將頁碼放在橫表的左側,單頁碼置於表的左下角,雙頁碼置於表的左上角,單頁碼表頭在訂口一邊,雙頁碼表頭在切口一邊。
公文如需附A3紙型表格,且當最後一頁為A3紙型表格時,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頁碼)應為空白,將A3紙型表格貼在封三前,不應貼在文件最後一頁(封四)上。
11 公文的特定格式
11.1 信函式格式
發文機關名稱上邊緣距上頁邊的距離為30mm,推薦用小標宋體字,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酌定;發文機關全稱下4mm處為一條武文線 (上粗下細),距下頁邊20mm處為一條文武線(上細下粗) ,兩條線長均為170mm。每行居中排28個字。首頁不顯示頁碼。發文機關名稱及雙線均印紅色。發文字型大小置於武文線下1行版心右邊緣頂格標識。發文字型大小下空l行標識公文標題。如需標識秘密等級或緊急程度,可置於武文線下l行版心左邊緣頂格標識。兩線之間其他要素的標識方法從本標准相應要素說明。
11.2 命令格式
命令標識由發文機關名稱加「命令」或「令」組成,用紅色小標宋體字,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酌定。命令標識上邊緣距版心上邊
緣20mm,下邊緣空2行居中標識令號;令號下空2行標識正文;
正文下空1行右空4字標識簽發人簽名章,簽名章左空2字標識簽發人職務;聯合發布的命令或令的簽發人職務應標識全稱。在簽發人簽名章下空1行右空2字標識成文日期。其他要素從本標准相關要素說明。
11.3 會議紀要格式
會議紀要標識由「××××××會議紀要」組成。其標識位
置同8.l.4,用紅色小標宋體字,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酌定。會議紀要不加蓋印章。其他要素從本標准相關要素說明。
12 式樣
A4型公文用紙頁邊及版心尺寸見圖1;公文首頁版式見圖2;
上報公文首頁版式見圖3;公文末頁版式見圖4;聯合行文公文末
頁版式1見圖5;聯合行文公文末頁版式2見圖6。

⑧ 國標GB是什麼的縮寫GB/T又是什麼意思

國標GB是「國標」這兩個字的漢語拼音的首字母縮寫,意為「中國國家標准」,簡稱「國標」。

GB/T是國標下的推薦標准。T是「推」字的漢語拼音的首字母縮寫,意為「推薦性國標」。

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國家標准和推薦性國家標准。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准。強制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和技術審查,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強制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批准發布或授權發布。

對於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准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准。推薦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8)法規標准簡稱擴展閱讀:

一份國標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組成。

標准號:標准號至少由標準的代號、編號、發布年代三部分組成。

標准狀態:自標准實施之日起,至標准復審重新確認、修訂或廢止的時間,稱為標準的有效期;又稱標齡。

歸口單位:實際上就是指按國家賦予該部門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各司其責,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對標准實施管理。

替代情況:替代情況在標准文獻里就是新的標准替代原來的舊標准。即在新標准發布即日起,原替代的舊標准作廢。另外有種情況是某項標准廢止了,而沒有新的標准替代的。

實施日期:標准實施日期是有關行政部門對標准批准發布後生效的時間。

提出單位:指提出建議實行某條標準的部門。

起草單位:負責編寫某項標準的部門。

⑨ 標准中的Eqv、Idt和Neq分別代表什麼 詳細

(1)Idt 等同採用。國家標准等同於國際標准,僅有或沒有編輯性修改。 根據ISO/IEC 導則21 的定義,是指不改變標准技術的內容的修改。如糾正排版或印刷錯誤;標點符號的改變;增加不改變技術內容的說明、指示,等等。可見,等同採用就是指國家標准與國際標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編輯性修改。 (2)Eqv 等效採用。 國家標准等效於國際標准,技術上只有很小差異。可見,等效採用就是技術內容上有小的差異、編輯上不完全相同。 所謂技術上的很小的差異,1SO/IEC 導則21 中定義為:國家標准與國際標准之間的小的技術差異是指,一種技術上的差異在國家標准中不得不用,而在國際標准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如,奧地利標准ONORMS 5022 內河船舶雜訊測量標准中,包括一份試驗報告的推薦格式,而相應的國際標准ISO 2922 中沒有此內容。 (3)Neq 非等效採用。國家標准不等效於國際標准。這是ISO/1EC 導則21 中規定的第三種等效程度。 非等效採用時,國家標准與國際標准在技術上有重大差異。 國家標准與國際標准在技術上的重大差異?在ISO/IEC 導則21 的補充件《國家標准與國際標准之間等效程度的標記》中,都明確規定了重大技術差異或不等效於國際標准所包括的幾種情況: ISO/1EC 導則21 中指出,國家標准與國際標准間的重大技術差異,指國家標准中有國際標准不能接受的條款,或者在國際標准中有國家標准不能接受的條款。導則中同時指出,在技術上有重大差異的情況下,雖然國家標准制定時是以國際標准為基礎,並在很大程度上與國際標准相適應,但不能使用"等效"這個術語。在1SO/1EC 導則21 的補充件中指出,包括以下3 種情況: ①"國家標准包含的內容比國際標准少",國家標准較國際要求低或選國際標准中部分內容。國家標准與國際標准之間沒有互相接受條款的"逆定理"情況。 ②"國家標准包含的內容比國際標准多",國家標准增加了內容或類型,且具有較高要求等,也沒有"逆定理"情況。 ⑧國家標准與國際標准有重迭,部分內容是完全相同或技術上相同,但在其他內容上卻互不包括對方的內容。 標准「備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作用: 1. 可以了解標準的制定情況,特別是便於檢查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制定了標准。如果企業生產的產品,既沒有國家標准,又沒有行業標准,也沒有制定企業標准,就可以監督、幫助企業盡快制定企業標准。 2. 便於發現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企業標準是否遵守有關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如果發現有違背的情況,可以及時予以糾正或停止執行相應的標准。 3. 對於企業的產品標准來說,當供需雙方由於產品貿易發生爭議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合同規定的企業產品標准進行仲裁和檢驗。這個企業標准,應該是已備案的標准,而不是企業隨意選用的標准。 什麼是采標,采標的原則是指什麼: 采標是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簡稱,是指將國際標准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內容,經過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轉化為我國標准並貫徹實施。我國標准採用國際標准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分為等同採用、等效採用和非等效採用三種。我國標准化工作"九五"計劃和2010 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指出:要採取措施,加快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步伐,要認真落實采標政策,力爭"九五"末實現主要行業采標率達到70%以上的目標。 采標的原則是: 1. 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和法規,保障國家安全,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2. 凡已有國際標准(包括即將制定完成的國際標准),應當以其為基礎制定我國標准。凡尚無國際標准或國際標准不能適應需要,應當積極採用國外先進標准。 3. 對國際標准中的安全標准、衛生標准、環境保護標准和貿易需要的標准應當先行採用,並與相關標准相協調。 4. 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應當同我國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相結合。在技術引進中,要優先引進有利於產品質量和性能達到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技術設備和有關的技術文件;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應積極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 標准編寫的十二要素是指: 名稱應由幾個盡可能短的要素組成,其順序由一般到特殊。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於下述三種: a) 引導要素(可選):表示標准所屬的領域。 b) 主體要素(必備):表示在上述領域內所要論述的主要對象。 c) 補充要素(可選):表示上述主要對象的特定方面,或給出區分該標准(或該部分)與其他標准(或其他部分)的細節。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2.1 和附錄D。 目 次 目次為可選要素。如果需要,可設置目次。目次所列的內容和順序如下: ——前言; ——引言; ——章; ——帶有標題的條(需要時列出); ——附錄,應在圓括弧中標明其性質,即「(規范性附錄)」或「(資料性附錄)」; ——附錄的章和帶有標題的條(需要時列出); ——參考文獻; ——索引; ——圖(需要時列出); ——表(需要時列出)。 在目次中應列出完整的標題。「術語和定義」一章中的術語不應在目次中列出。 前 言 每項標准均應有前言。前言不應包含要求、圖和表。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組成。 在特定部分應視情況依次給出下列信息: ——對於系列標准或由多個部分組成的標准,在第一項標准或標準的第1 部分的前言中應說明標準的預計結構。在系列標準的每一項標准或標準的每一部分的前言中,應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標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稱; ——說明與對應的國際標准、導則、指南或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寫出對應的國際文件的編號、文件名稱的中文譯名,並列出與所採用的國際標準的技術差異和所作的主要編輯性修改。具體方法按GB/T 20000.2 的規定; ——說明標准代替或廢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說明與標准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術變化; ——說明標准與其他標准或文件的關系; ——說明標准中的附錄哪些是規范性附錄,哪些是資料性附錄。 在基本部分應視情況依次給出下列信息: ——本標准由××××提出; ——本標准由××××批准(適用於非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家標准); ——本標准由××××歸口; ——本標准起草單位(需要時,可指明負責起草單位和參加起草單位);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 ——本標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 如果標准分部分出版,則應將上述列項中的「本標准……」改為「本部分……」。 引 言 引言為可選要素。如果需要,可在引言中給出編制該標準的原因,以及有關標准技術內容的特殊信息或說明。引言不應包含要求。 引言不編號。當需要對引言的內容分條時,條的編號為0.1、0.2 等。如果引言中有圖、表、公式或腳注,則應從引言開始使用阿拉伯數字從1 編號。 范 圍 范圍為必備要素,它應置於每項標準的起始位置。范圍應明確表明標準的對象和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由此指明標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適用界限。必要時,可指出標准不適用的界限。范圍的文字應簡潔,以便能作內容提要使用。范圍不應包含要求。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2.2。 規范性引用文件 規范性引用文件為可選要素,它應列出標准中規范性引用的文件一覽表。對於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應給出其年號以及完整的名稱。對於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給出年號。不注日期引用一項標準的所有部分時,應在標准順序號後標明「(所有部分)」及其名稱的相同部分,即引導要素和主體要素。 一覽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順序為: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適用於地方標準的編寫)、國內有關文件、ISO 標准、IEC 標准、ISO 或IEC 有關文件、其他國際標准以及其他國際有關文件。國家標准、ISO 標准、IEC 標准按標准順序號排列;行業標准、其他國際標准先按標准代號的拉丁字母順序排列,再按標准順序號排列。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所列文件均空兩個字起排,回行時頂格排,每個文件之後不加標點符號。所列標準的編號與名稱之間空一個字的間隙。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2.3。 術語和定義 術語標准可用條文或表的形式編寫。用條文形式編寫的術語標准以及標准中的「術語和定義」一章中的術語的編排形式為:條目編號頂格排;術語另起一行空兩個字排,後空一個字接排英文對應詞;術語的定義或說明另起一行空兩個字起排,回行時頂格排。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3.1。 規范性技術要素 除術語和定義外,規范性技術要素通常還包括: ——符號和縮略語; ——要求; ——抽樣; ——試驗方法; ——分類和標記; ——標志、標簽和包裝 ——規范性附錄。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3。 圖 如果用圖提供信息更有利於標準的理解,則宜使用圖。每幅圖在條文中均應明確提及。 只允許對圖進行一個層次的細分。例如,圖1 可分成a)、b)、c)等。 每幅圖均應有編號。圖的編號由「圖」和從1 開始的阿拉伯數字組成,例如「圖1」、「圖2」等。圖的編號應一直連續到附錄之前,並與章、條和表的編號無關。只有一幅圖時,仍應標為「圖1」。 圖題即圖的名稱。每幅圖宜有圖題,並置於圖的編號之後。標准中有無圖題應統一。 圖的編號和圖題應置於圖下方的居中位置。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6.4。 表 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於標準的理解,則宜使用表。每個表在條文中均應明確提及。 不允許表中有表,也不允許將表再分為次級表。 每個表均應有編號。表的編號由「表」和從1 開始的阿拉伯數字組成,例如「表1」、「表2」等。表的編號應一直連續到附錄之前,並與章、條和圖的編號無關。只有一個表時,仍應標為「表1」。 表題即表的名稱。每個表宜有表題,並置於表的編號之後。標准中有無表題應統一。 表的編號和表題應置於表上方的居中位置。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6.5。 公 式 標准中的公式應另起一行居中排,較長的公式盡可能在等號處回行,或者在「+」、「-」等符號處回行。公式的編號右端對齊,公式與編號之間用「……」連接。 公式下面的「式中:」空兩個字起排,單獨佔一行。公式中所要解釋的符號按先左後右,先上後下的順序分行空兩個字排,再用破折號與釋文連接,回行時與上一行釋文對齊。上下行的破折號對齊。 詳細規則見GB/T 1.1-2000 的6.6.9。 終結線 在標準的最後一個要素之後,應有標準的終結線。 終結線為居中的粗實線,長度為版面寬度的四分之一,不能另起一面編排。 國家標準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 國家標準的年限一般為五年,過了年限後,國家標准就要被修訂或重新制定。此外,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需要制定新的標准來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因此,標準是種動態信息。 標准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准、組織實施標准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強制性標准 Compulsory Standard 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手段加以實施的標准。具有法律屬性。強制性標准一經頒布,必須貫徹執行。否則對造成惡劣後果和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受到經濟制裁或承擔法律責任。 強制性標准主要是對有些涉及安全、衛生方面的進出口商品規定了限制性的檢驗標准,以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凡根據強制性標准檢驗評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貿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或國外受貨人有願購證明,也不準放行出口。根據強制性標准檢驗評定不合格的進口商品也不準進口,經檢驗出證後供有關單位辦理退貨、索賠。 產品質量標準是指: 規定產品質量特性應達到的技術要求,稱為產品質量標准。產品質量標準是產品生產、檢驗和評定質量的技術依據。 產品質量特性一般以定量表示,例如強度、硬度、化學成發等;對於難以直接定量表示的,如舒適、靈敏、操作方便等,則通過產品和零部件的試驗研究,確定若干技術參數,以間接定量反映產品質量特性。 產品管理標準是指: 以各種產品的管理事項為對象所制定的標准,稱為產品管理標准。產品管理標準的范圍主要包括:產呂分類、分級管理標准;產品開發程序管理規程;新產品試制管理規程;產品標准化管理規程;產品生產准備管理規程;產品生產過程管理規程;產品標准件、通用件、專用件管理辦法;產品銷售管理規程;產品財務管理辦法等。 檢測、試驗方法標準是指: 以產品性能與質量方面的檢測、試驗方法為對象而制定的標准稱為檢測、試驗方法標准。檢測、試驗方法標准包括操作和精度要求等方面的統一規定。② 對所用儀器、設備、檢測或試驗條件、方法、步驟、數據計算、結果分析、合格標准及復驗規則等方面的統一規定。 產品標准要素的編排一般按表1 規定。表1 系常用的編排示例,可根據產品特點和使用要求增減、合並或重新排序。 表1 產品標准要素的編排 要素的類型 要 素 概述要素 封面 目次 前言 引言 首頁 標准要素 一般要素 標准名稱 范圍 引用標准 技術要素 定義、符號和縮略語 分類與命名 要求 抽樣 實驗方法 質量評定程序或檢驗規則 標志、標簽、使用說明書 包裝、運輸、貯存 標準的附錄 補充要素 提示的附錄 腳注 採用說明的注 具有法律屬性,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手段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准;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根據《國家標准管理辦法》和《行業標准管理辦法》,下列標准屬於強制性標准: ①葯品、食品衛生、獸葯、農葯和勞動衛生標准; ②產品生產、貯運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勞動安全標准; ③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等標准; ④環境保護和環境質量方面的標准; ⑤有關國計民生方面的重要產品標准等。 推薦性標準是指: 推薦性標准又稱非強制性標准或自願性標准。是指生產、交換、使用等方面,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而自願採用的一類標准。這類標准,不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均有權決定是否採用,違犯這類標准,不構成經濟或法律方面的責任。應當指出的是,推薦性標准一經接受並採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納入經濟合同中,就成為各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技術依據,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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