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規范
❶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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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是如何區別和分類的
區別:
1、制定主體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政策是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准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標準是規范性文件之一。其定義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2)法規規范擴展閱讀:
基本內涵
簡述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
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❸ 法規 條例 規章 規定 規范 什麼區別
你好,作為一個復法律制人,我可以幫你。
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可以以條例來命名。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一般是較大市以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效力才高。
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部門規章就是一般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規章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望採納
❹ 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導則,細則等之間的區別
他們都是屬於規則制度,區別在於制定、修改以及實施的對象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法律較其它的效力高。
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簡單說就是「規則+流程」。
意指明文規定或約定俗成的標准。
導則一般由國家行政管理職能部門發布,用於規范工程咨詢與設計的手段和方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
❺ 國家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我國的法律法規的種類,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於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一部分,是我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❻ 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什麼區別
沒聽說格式上有什麼區別。只聽說法律效力上的差別。
法律,是由人大頒布的。法規是司法機關的解釋或者政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是由政府,部門頒布的。其實,這樣劃分,也不怎麼對。每個法學家的觀點是不一樣的。
❼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應如何區分
區別: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1、制定者不一樣: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在其許可權內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稱為「部門規章」。
2、效力不一樣:
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其次是法規,然後再到部門規章。
3、含義概念不一樣: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規章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行為,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並發布實施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准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7)法規規范擴展閱讀:
三者發布:
1、國家行政法規的制發主體是國務院。
2、部門規章的主要是國務院各部門。
3、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城市、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
以上這些單位或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都可用「公布令」來發布。而其他一些地區和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不屬於法規、規章的「類規章性文件」,不能用「公布令」發布,只能用「通知」予以發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法律
網路--法規
網路--規章
❽ 什麼是法規/標准名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我國的法規根據制定機關不同,分為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2015年新修訂的《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法規具有法律效力。
❾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如下所示:
1、位階不同,即法律地位和等級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政府規章的上位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行政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2、立法許可權不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法規,在法定許可權內有一定的創制權;地方人民政府則是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制定規章。
3、立法程序不同。地方性法規草案須經人大及其常委會按法定程序和議事規則審議後表決通過,通常實行兩審制(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政府規章則是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4、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規是作為判決的依據之一,而政府規章在案件審理中是作為「參照」(法律規范以外的文件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或者參照)。
(9)法規規范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表明政府規章已經納入「法」的范疇,成為我國法律規范的一種形式。但是,地方性法規同政府規章畢竟有嚴格的區別,不能將「法規」和「規章」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