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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使法規嗎

發布時間: 2021-01-24 08:33:05

A. 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區別如下:

1.意志屬性不同。

法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普遍約束力,向全社會公開;政黨政策是黨的領導機關依黨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體現全黨意志,其強制實施范圍僅限於黨的組織和成員,允許有不對社會公開的內容存在。

2.規范形式不同。

法表現為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淵源形式,以規則為主,具有嚴格的邏輯結構,權利義務的規定具體、明確。

政黨政策則不具有法這種明確、具體的規范形式,表現為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

3.實施方式不同。

法的實施與國家強制相關,且是有組織、專門化和程序化的。政黨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其實施不與國家強制相關,除非它已轉化為法律。

4、穩定性不同。

法律的規定則比較明確、具體和詳盡,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廢止,有較強的穩定性。政策帶有一般的號召性和原則的指導性,會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

5、調整范圍不盡相同。

法律:傾向於只調整可能且必須以法定權利義務來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訴性的社會關系和行為領域。

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比法律為廣,對黨的組織和黨的成員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為高。但這並不意味著政黨政策可涵蓋法的調整范圍,法也有其相對獨立的調整空間。

(1)政策使法規嗎擴展閱讀:

一、法律的特點: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二、政策的特點:

1、階級性。是政策的最根本特點,在階級社會中、政策只代表特定階級的利益,從來不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不反映所有人的意志。

2、正誤性。任何階級及其主體的政策都有正確與錯誤之分。

3、時效性。政策是在一定時間內的歷史條件和國情條件下,推行的現實政策。

4、表述性。就表現形態而言,政策不是物質實體,而是外化為符號表達的觀念和信息。它由有權機關用語言和文字等表達手段進行表述

B. 國家經濟宏觀調控的政策及法律法規對生產企業有什麼影響

國家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的出台,對工業經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那麼這種影響到底有多大?企業和政府需要採取什麼應對措施來規避不利影響?如何利用宏觀調控的積極因素來發展壯大工業經濟?
調查顯示:這次宏觀調控機遇與挑戰並存,宏觀調控對規模工業生產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如果我們抓住機遇,採取積極措施認真解決當前制約工業發展的資金緊張、成本增加等問題,工業生產將不會大幅度回落。

一、調查顯示:機遇與挑戰並存

(一)宏觀調控對工業企業的有利因素

1、為企業提供了一次苦練內功的機遇

企業最重要的是內涵、底蘊、品牌。盲目的外延擴張最後會跌得很慘。但是在過去,大家都在大踏步求外延擴張,自己如果不跟上,就會在激烈的競爭中吃「眼前虧」,根本沒有時間去「練內功」。現在國家收緊外部環境,在「降溫」形勢下,正為企業提供了補課的良機,企業可以抓住機遇,苦練內功,改善產品結構,開發新產品,集中有限的資金,不投硬體投軟體,不求外延求內涵,不求量的急劇擴張,求根基的扎實和細化。目前,有許多企業正在建設研發中心,大量網羅國內行業人才,打造技術基礎,等到消費熱潮再掀起時,打一場有準備之仗,從而使資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2、為企業提供了一次壯大提升的機遇

任何一項調控政策都會抑制一些產業,但也帶來新的發展方向,工業企業正好發揮「船小好掉頭」的靈活性,及時調整優化產品結構,進一步發展特色經濟和優勢產業,抓住機遇壯大、提升。宏觀調控是一次重新洗牌的時期,經過這一次宏觀調控的洗禮,克服了困難,經受了考驗的企業將更強,將迎來一個快速發展的時期;同時,由於宏觀調控後,農民增收將為企業提供一個更廣泛的消費市場。據專家預測,經過宏觀調控,生產效率低,資源利用率低的企業將因為資金的短缺、利潤的下降而逐步淘汰,資源和市場將向資源配置最好的企業集中,如目前我國有120多家略有規模的汽車生產廠家,若干年後將只有20家左右的企業能繼續生存下去。因此,工業企業將利用這一次機遇,適時地調整產品結構,提高生產率,一方面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改革改組改造,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另一方面要積極轉變政府職能,努力改善發展環境,吸引東部沿海和國外的技術、資金和人才使企業做大做強。重點發展市場前景好、利潤率高的產品。

3、為企業提供了更好的出口機遇

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中的貨幣政策一直是採用調整銀行准備金和提高再貼現率來實現,輕易不動用提高利率這一調控手段,這說明國家對人民幣升值是採取十分謹慎的態度(提高利率會增加人民幣升值的壓力),而人民幣不升值,就不會提高出口產品的價格,也不會降低進口產品的價格,這對國內企業來說是一次十分重要的增加出口的機遇,在全國有效需求不足的大環境下,如果我們的企業能抓住機遇增加出口,將會更進一步地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壯大企業的實力。

4、為企業創造了平等競爭的機遇

國家出台宏觀調控政策,加強了市場的監管力度,規范了行業間的競爭秩序,為企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可以使經濟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避免盲目競爭和不平等競爭。這對於工業企業來說,將面臨著一個重要機遇,抓住這次宏觀調控的有利時機,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促使企業從量的積累走向質的飛躍,在平等競爭的環境下將進一步做大做強。

(二)宏觀調控對工業企業的不利因素

1、融資渠道不暢

由於國家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控制信貸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目前企業難以在銀行取得貸款。因此造成部分企業的擴大生產計劃不能順利進行,而且缺乏足夠的資金購買原材料,對生產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國家採取宏觀調控手段,意在限制一些行業投資的盲目,但現在影響到全國所有企業的資金流動,而現金流是企業的血脈,現金流一發生問題,資金周轉變慢,勢必影響到企業的生產和利潤。

2、原材料漲價

雖然國家宏觀調控對房地產等行業進行限制,使鋼材、水泥等原材料價格下降產生了積極影響,但由於鋼材、水泥等生產企業的進一步規范,原材料的供應仍然趨緊,使原材料的價格回落較遲緩,價格指數仍在高位運行,

3、能源漲價

由於交通運輸成本增加等原因,全國燃料動力類價格指數上升,隨著水、電的漲價,工業將增加成本,對用電大戶企業影響較大。

4、其它影響

由於國家對建築業、鋼鐵工業的限制發展,同時對基建規模進行控制,將影響金剛石、鋁型材、建築塗料、遠大空調、建築機械等產品需求下降。此外,由於新交通法頒布實施,將增加運輸成本。也將對產品生產銷售造成一定影響。

由於宏觀調控造成的融資困難、部分產品銷售不暢,宏觀調控對規模工業生產增長的影響將增大。

二、企業目前主要採取以下措施應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1、優化人員結構

通過人員的重新整合,進一步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降低人工成本。

2、規避成本高峰

由於工業用電電價進行了調整,為降低用電成本,部分企業採用低谷電運行;因新交通法規出台使運輸成本上升,部分企業採用鐵路運輸原材料和產成品方式,有效地降低了成本。

3、調整產品結構

調整產品結構,及時應對利潤空間下降的形勢變化,將進一步改善企業的利潤結構,提升企業實力。

4、開辟銷售渠道

在國內企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上游產品的價格居高不下,下游產品價格上升幅度有限,開發新的用戶,充實營銷一線隊伍,以擴大出口來提高生產是一個較好的應對措施。

5、進行技術改造

通過技改對耗能大的設備進行改進,既可以降低成本,使產品更具競爭力,又可以節約能源。同時在技術改造的基礎上開發新產品,可以形成新的利潤增長點。

C. 行政規章\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三者的區別聯系

「法律」,是專指由全國人大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
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
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三是省會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批准)。
「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簡稱「法」。比如,稱全國人大制定某部法律為「立法」。但「法規」則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別稱為「行政規章」,或稱為「地方法規」,而一般不能簡稱為「法」,因而將制定行政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籠統地稱為「立法」是不準確的。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
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
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D. 如何正確認識我國現在政策和法律的關系

一、政策與法律的含義與特徵
(一)政策的概念與特徵
政策是國家為實現一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目標任務而確定的行動指導原則與准則。[1]通過制定政策,以確定行動的目的、方針和措施。政策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階級社會的產物,具有鮮明的階級性,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策的基本特徵:政策作為社會權力和倫理政治的應用,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普遍性。政策的普遍性指的是其調整社會關系內容的廣泛性。政黨政治在現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使得基於社會權力的政策影響力可以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方便與法律的比較,我們簡單地將社會關系內容分為思想和行為兩類。不同的利益要求會產生不同的認識和行為,「如果一個社會不在政治取向上獲得最低限度的一致,那麼它的良性運作與正常發展便是根本不可能的」。[2]這就是政策對思想的統一與整合的過程。政策對行為的調整則相當廣泛,無論是涉己的還是涉他的,都受它指導,這里不再贅述。(2)指導性。政策是社會權力的應用,具有指導性。首先,它表現為內容的原則性與宏觀性,較為概括與凝練;其次,它表現為一種號召性與期盼性,明確提倡什麼、反對什麼;最後,政策的指導性就其效力而言,不具國家強制力,僅是一種社會影響力,它代表的是政黨意志而非國家意志,其效力只及於黨組和黨員,而且這種效力也只是一種紀律約束力,沒有法律約束力。違反紀律規定,可受黨紀處分,但不受法律制裁(違法除外)。其效力不能自然及於其它組織及黨外人士,只能通過民眾的信賴來自覺實現。[3]當然,如果某方面的政策經過法定途徑上升為國家意志,成為法律,則具有法律效力,這是政策向法律轉化的問題。政策能夠宏觀指導,但相伴而生的則是其微觀操作的缺乏,這就為其因人性的多重道德而被善意或惡意歪曲提供了可能,也為人治的隨意性提供了可能(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3)靈活性。政策的靈活性是就其環境適應能力而言的。政策最大的優點就是環境適應能力強,易隨環境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其對環境的適應與相關調整有兩種情況:一是已有的政策調整關系不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二是新發現的社會關系還沒有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在這兩種情況下,政策都可能作出較為靈活的反應。與政策的靈活性相伴生的則是其隨意性。因缺少應有的規范,政策隨意性帶來的後果是嚴重的,建國以來的經歷已足以證實這一點。
(二)法律的含義與特徵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體系。其目的在於維護、鞏固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4]
法律的基本特徵:法律的基本特徵法律作為國家權力及法理政治的應用,其特徵相對於政策而言,體現在:(1)普適性。法律的普適性是就其在特定的調整關系下,適用范圍的廣泛程度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體現了法的正義性追求,各國憲法對這一點都給予了確認。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5]黨章中也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6]這說明了法律適用的普遍性,這種普遍性體現了司法適用性,而黨的政策如果沒有上升為國家法律,則不具司法適用性,這也是我們依法治國的起點。(2)規范性。法律的規范性是法律區別於政策的最主要特徵。首先,表現為內容規定的具體性,對權利與義務,法律都進行了相對詳盡的說明;其次,表現為程序的規定性,它對現實生活的意義在於,無論是制定政策還是制定法律,都有必要加以程序上的規定;最後,也是規范性最具實質性意義的,無論是內容還是程序的規定,都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違法行為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法律的規范性有其范圍,它對思想意識及私領域行為則無能為力,譬如不能用法律手段強行統一人們的思想與信仰。(3)穩定性。法律的穩定性是基於法律「保守性及側重過去的特點,保證了某種程度的連續性、可預見性」。[7]法律的穩定性主要側重社會影響和社會秩序方面,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就會影響它作為行為參照座標的權威性,喪失了權威地位,也就喪失了人們對法律的認同感,沒有了認同感,也就意味著法律的無效。當然,這種穩定也是一種相對穩定,法律必須隨環境的變化而調整,且這種調整必須依法定程序去辦,這也是保證其權威性與嚴肅性的必要前提。法律的規范性與穩定性又產生了相關的「時滯」性與僵化性,柏拉圖在其政治作品中對法律觀點所表達的反感,就植根於法律的規范性特性。
二、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政策與法律作為兩種不同的社會政治現象,雖然存在著密切的聯系,但在制定主體和程序、表現形式、調整和適用范圍以及穩定性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點。具體而言,它們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意志屬性不同。法律是由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加以制定的,它是國家意志和公共意志,是全體公民之間的契約性文件。而政策有所不同,黨的政策是黨的領導機關依黨章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是全黨意志的集中,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2)規范形式不同。法律必須具有高度的明確性,每一部法典或單行法律和法規,都必須以規則為主,而不能僅限於原則性的規定,否則就難以對權利義務關系加以有效的調整。而政策則不同,有些政策文件主要或完全由原則性規定組成,只規定行為方向而不規定具體的行為規則。(3)實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鮮明的強制性和懲罰性,它依靠其強制力使人們普遍遵從。政策不一定都以強制力為後盾,政黨的政策主要靠宣傳教育、勸導,靠人民對政策的信任、支持而貫徹執行,雖然國家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強制力,但這種強制力較弱,政府對違反政策的人只能通過行政手段予以處分。(4)穩定程度不同。法律一般是對試行和檢驗為正確的政策定型化,具有較強的穩定性。政策則要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及時解決新出現的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相對於法律而言,政策靈活多變,穩定性不強。
三、政策與法律的一致性
政策與法律在本質上的一致性,集中表現在它們都是以統治階級的政治權利為基礎,服務於政治權利的要求,實現維護、鞏固階級統治的目的。這種一致性決定了它們的關系極為密切,二者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具體而言: ⑴功能的共同性。政策和法律都是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工具和手段,共同調整、控制和規范社會關系。政策與法律在社會調控上具有同樣性質的功能。國家通過頒布法律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進行規范,同樣,國家也通過實施政策對社會生活進行調節和管理。政策和法律共同構成了社會管理的手段。⑵內容的一致性。在我國,作為國家的基本政策的國家的大政方針,它往往體現在憲法和法律之中,具有明顯的法律效力,是憲法和法律的核心內容,因此,國家政策往往成為法律的指導原則或法律本身。同樣,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的執政黨,黨的政策(除了黨務方面)一般都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上升為國家和政府的政策,它不僅對我國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具有指導作用,這些政策在實踐中成熟之後大都上升為法律,因此,黨的政策和國家政策之間具有一致性,政策與法律之間在內容上也具有一致性。⑶適用的互補性。政策與法律雖然在功能的性質上相同,但是二者的適用范圍並不完全相同,只在自己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領域內發生作用。政策比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更加廣泛,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受政策的調整和規范,而法律則並不可能深入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比如宗教、道德、民族等領域的許多問題就只能適用政策調整,而不能用法律進行硬性約束。
四、對當前重政策、輕法律現象的分析
從理論上看,政策和法律應有一致性,政策和法律對國家管理具有同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理論設計的完美不能取代規定,法律和政策在具體運作中,常常出現重政策、輕法律的理論與實踐相脫離的現象。
以「亂收費」為例,某地工商局、文化局、公安局、物價局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共14個部門和單位,一年僅向一個娛樂場所所收取各種費用達26項,累計收費19885.5元,而每個娛樂場所每年上繳稅收僅5000~6000元,稅費之比為1:3.31,國家稅收僅占各項收費1/3。稅收被收費擠占,大量國家財政資金也就被「小金庫」侵吞。
我們對該案進行一下分析,關於「收費」問題,雖然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收費管理法,但一些基本法律原則是有的,如:保證國家財政統一,減輕國家財政困難;依法管理,合理收費,不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而「亂收費」行為一般是根據地方政府和部門在利益驅動下擅自製定的政策性文件作出的,這些文件違反上述法律原則,嚴重干擾了依法治稅工作,破壞了國家財稅體制。這種法律不如政策的局面,是多種因素長期綜合作用的結果。
(一)傳統的思維慣性造成了重政策輕法律的現象。政策在我國享有歷史性的威望。在革命戰爭年代,在打破、廢除舊制度束縛時,不可能一下子從整體上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主要靠政策辦事,政策替代了法律的作用。在建國後長期處於法制不完備,靠政策辦事的狀況。直到80年代初,我國基本以人治為主,黨和政府的政策仍然是活躍於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域中,這種狀況造成了人們根深蒂固的政策意識。傳統計劃經濟下的政策思想也就一直遮掩在法律之上,法律始終無法跳出政策的泥沼,人們也習慣於以政策的思維思考法律問題,執行法律規定。「當法律『形同虛設』時,法治必然會被人治所替代,法治精神亦無法轉換為中華民族的整體精神。」正是由於這種社會環境,塑成了民眾固定的慣性的行為准則、思維方式和價值取向,過分熱衷於政策而對法律卻較為漠視。在此情況下,如果政策違背法治原則,偏離「法」的運動軌跡,造成的損失是十分巨大的。堅持政策治國,最終要導致政策誤國,我們在這方面已有太多的歷史教訓。
(二)制度上缺乏權力制衡機制。政策與法律的矛盾,其實質上是權與法的斗爭。權力具有腐敗的趨勢,需要法律加以制約,通過法律來防止和制約權力濫用,否則就會失控、濫用、自我膨脹。現代法學的方法論和價值觀體現為控權與平衡理論。平衡是控權的目標,控權是實現平衡的手段。通過控權與平衡機制來防範和控制權力濫用,合理分配社會權利,達到利益的平衡點。由於當前我國權力制衡機制不完善,各種法律形式的「控權」色彩淡薄。實體法主要是合理配置權力與權利,以權利抗衡權力的主導法律形式,但現實中,法律注重約束權利勝過制約權力,職權與職責脫節,有關法律責任規定模糊,力度不夠。程序法則主要體現公正與效率,是對權利濫用的限制,其社會權利分配直接體現控權與平衡的精神。出於監督機制不完善,缺乏監控的權力往往是腐敗滋生的溫床。同時權力遠離法律的約束,極易在權力保護下出台一些違反規則和原則的政策,從而導致政策優於法律的現象。
(三)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優勢彌補是現實的原因。法律本身的缺陷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調整對象的范圍是有限的。事實上「在中國的法律制度內,存在並活躍著一大堆具有各種名號的不稱為法律的法律。」比如道德、政策、習慣等,它們不具備法律規則的形式,卻在法律無法調整的社會領域,發揮著實際指引、評價、約束等法的功能。在另一方面,法律規則具有滯後性的特點,社會是發展變化的,法律制定的同時,也就意味著它已經過時,開始與現實脫節。即使經過修補也不能改變其滯後的趨勢。因而,法律需要其他靈活有效的社會規范補充和協調。
政策有較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可以彌補法律調整的不足。在不與法治原則相抵觸時,及時制定相關的政策,來彌補法律調整的不足。在制定政策來彌補法律的缺陷,就應該有法定依據,至少在法治原則的指導下,按法定程序作出。但在現實中,人為地誇大了法律缺陷和政策優勢,他們借口現行法律規則抽象、不易操作執行,制定了許多實施意見、辦法等。名為貫徹落實規則內容,實為攬權爭利,可以完全憑個人好惡行事,而無視法治要求,這也人為造成了重政策輕法律的現象。
五、正確處理政策與法律關系的對策建議
當前重政策輕法律的現象,反映出政府官員法治觀念淡薄,人治影響仍存在,計劃經濟的傳統仍然發揮不良的影響。同時,它也是權力腐敗的源泉之一,政府權力迴避司法審查,攫取利益,無視法律要求。改變這一局面,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
(一)加強法律建設,通過高質量的法律來壓倒政策優勢。首先,注重完善立法。要從提高立法質量上下功夫,不能僅僅只是依靠增加立法數量。要拋開「先以政策積累經驗,後以法律推行」的舊的立法思想,盡快使社會各個領域都有法可依。在立法技術上要注意明確、簡潔、邏輯嚴密、便於操作和執行。其次,要注意加強訴訟程序法的制定。「歷史上法制的實質性進步往往是通過程序體系的發達和合理化才落實的。」從訴訟程序方面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保證實體權利、義務的實現。嚴格懲處違法行為,強化公民法律意識。特別是通過程序控制來保障行政權合法、正確行使,使行政權力運作程序化、規范化,防止濫用行政權力制定政策的現象出現。最後,保證司法獨立。落實法院的憲法地位,嚴格執法,把司法審查作為監控行政權力運作的重要手段。「對政府行為是否合法的爭議應當由完全獨立於行政之外的法官裁決。」保證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使司法獨立於行政系統,才能充分發揮法律對行政機關政策制定的監督作用,真正實現依法治國。
(二)對政策運作進行規范,使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更加科學化、民主化、合法化。在法治體系中,政策與法律間的矛盾是客觀存在的,我們不應迴避這一事實。我們應著力於在政策制定與執行時,有意識減除其對抗色彩,使政策主動支持與配合法律,在法治原則的指導下健康運作。法律也可以從不良政策的危害中吸取教訓,加強法律建設的步驟,促進法律體系更新與完善。從而使政策與法律得以良性互動,加快「法治」進程。另一方面,要注重規范政策制定與執行,使之既合法又合理。「法治意味著政府的全部行為必須有規則依據,必須有法律授權。」政府制定政策必須有規則依據並限於法律授權范圍內。對於同一問題,如果已有法律的規定,就不必制定政策來重復調節,除非它是為落實法律的。法治與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密切聯系,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行為都要受到立法、行政、司法的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從而確保政策不違反規則,不侵犯人民的合法權益。總之,要辯證地認識和處理法律與政策的關系,既不能把二者簡單等同,又不能將二者完全割裂、對立起來。在處理兩者實踐上的矛盾,我們既要堅持依法辦事,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又要依據新的政策精神適時地修訂法律,最終使二者在內容和原則上達成協調一致,相輔相成。
綜上所述,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根本保證,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我們要做到把執行黨的政策和遵守我國法律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既要堅持依法辦事,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又要依據新的政策精神適時修訂法律,確保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沿著民主與法制政策指導、法律保駕的軌道前進,確保黨的十六大精神得到全面地貫徹落實。

E. 教育政策法規

教育法規試題(含答案)
1.依法治校是指學校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為依據,完善 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和紀律 ,使學校管理的各個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規定,國家建立以 財政撥款 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
3.《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 適齡兒童、少年 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5.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 未成年人禁止進入 的標志。
6.《刑法》是規范有關 犯罪 和 刑罰 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學生每天學習時間(包括自習),中學不超過 8 小時,小學不超過 6 小時。
8.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是 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
9.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 3 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0.學校對校舍、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應當 每月 檢查一次。
11.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 權利和義務
12.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 預防和矯治
13.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 受教育權 ,不得隨意開除學生。
14.《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 財產關系 和 人身關系 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5.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 不停止 執行。
16.《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以 田徑 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運動會。
17.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 , 懲罰為輔 的原則。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於 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19.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0.權利是以 法律形式規定 並加以保障的人們所應當或可以享有的一種利益。
二、選擇題(分單項選擇和多向選擇,共30分 )
(一)單項選擇(共10小題,每小題1分,計10分)
1.有關法律規定:"對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和紅色回轉警燈的警車,其它車輛應當避讓。"這體現了行政職權的什麼特徵?( C )
A、優益性
B、單方性
C、強制性
D、執行性
2.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開審理的年齡是( B )
A、14周歲以下
B、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
C、16周歲以上不滿17周歲
D、18周歲以下
3.對民辦學校重大問題擁有決策權的是( D )
A、校長
B、教職工代表大會
C、學校工會
D、學校董事會
4.王某擔任某縣高二英語教師期間通過了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學校以王某服務期未滿、學校英語教師不足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職學習。王某欲以剝奪其參加進修權利為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應當是( A )
A、當地縣教育局
B、當地縣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廳
5.有的學校在學生手冊中規定:"禁止男女生之間互訪宿舍。"此規定從法學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釋為:"男女生不得無故進入異性宿舍。"這一解釋屬於( A )
A、目的解釋
B、文法解釋
C、歷史解釋
6."學校應當於每年的教師節組織教師宣誓活動。"這是( D )的規定。
A、《教育法》
B、《山東省實施〈教師法〉辦法》
C、《教師法》
D、《青島市實施〈教師法〉若干規定》
7.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下列有可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的是( C )
A、某教育局局長
B、某市市長
C、某市公安局
D、某鄉鎮黨委書記
8.《教育法》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 B )
A、民事責任
B、刑事責任
C、一般責任
D、行政責任
9.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制定和發布( B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規
C、教育政府規章
D、教育單行條例
10.某寄宿小學派車接送學生,途中有學生提出要上廁所,司機在路邊停車5分鍾,5分鍾過後,司機沒有清點人數就將車開走。小學生王某從廁所出來發現車已經開走,急忙追趕。在追趕過程中摔倒在地,將門牙跌落三顆。王某的傷害由誰承擔責任?( B )
A、司機負責
B、某寄宿學校負責
C、司機和某寄宿學校共同負責
D、司機和王某共同負責
(二)多項選擇(共10小題,每小題2分,計20分)
1.法律責任的類型有( ABCD )
A、民事法律責任
B、行政法律責任
C、刑事法律責任
D、違憲責任
2.張某作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有( ABCD )
A、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
B、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C、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D、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3.教師可以採用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 AD )
A、行政復議
B、民事訴訟
C、仲裁
D、教師申訴
4.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職責是( ABC )
A、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B、聽取和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團結教職工支持校長正確行使職權
C、決定有關教職工福利的重要事項,監督校長和學校其他負責人的工作
D、罷免校長
5.學校可以解聘教師的情形有( BCD )
A、不能團結同事,其他教師不願與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C、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6.下列屬於體罰學生的情形是( BC )
A、讓1-2年級的小學生一個生字抄寫10遍
B、王某上課講話,老師令其抄課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習課講話,老師令李某等八人到學校運動場跑10圈
D、體育課教師在課堂上為糾正某學生的不規范動作,令其反復練習4次
7.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有( ABCD )
A、權力和自由的廣泛性
B、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
C、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D、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8.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定包括( AB )
A、法定監護
B、指定監護
C、委託監護
D、代理監護
9.我國現行的學校教育制度是( ABCD )
A、學前教育
B、初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高等教育
10.學校對高中生可以進行以下何種處分?( ABD )
A、警告
B、記過
C、送勞動教養
D、開除學籍
三、簡答題(共6小題,1-4小題各3分,5-6小題各4分,計20分)
1.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1)法律規則;(2)法律原則;(3)法律概念。
2.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所保護的知識產權有哪幾種?
答: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3.什麼是行政復議?
答: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並作出復議決定的行動。
4.教師與學生之間有哪些法律關系?
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關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⑶保護和被保護的關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關系。
5.簡要回答學校的法定義務。
答:(1)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4)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情況提供便利。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6)依法接受監督。
6.簡要回答教師的法定權利。
答:⑴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⑵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⑶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⑷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⑸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⑹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四、案例分析(共2小題,每小題10分,計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歲, 系農村某鎮初中二年級學生。李某認為女孩上學無用,還不如早下來賺錢,遂於2003年暑假將李霞送到鄰鎮一個體戶處打工。開學一周後,學校老師、領導、村幹部多次上門家訪,李某拒不說明其去向,有時還惡語相報:"孩子讀不讀書是咱們自家的事,你們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閑事。"
請問:⑴該案例中有沒有違法行為?⑵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⑶違法主體是誰?⑷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案要點:(1)有違法行為。
(2)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第11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第28條等規定。
(3)李某及個體戶。
(4)《義務教育法》第15條規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9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吳老師在批改作業時,發現學生高某的作業本中夾了一封寫有XXX收的信件,吳老師順便拆封閱讀了此信。這是高某寫給一位女同學的求愛信,吳老師看了十分生氣,後在班會上宣讀了此信,同時對高某提出了批評。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張字條後離家出走。高某家長找到吳老師理論並要求將高某找回。吳老師解釋說:"我作為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職責,我批評高某是為了教育和愛護他。他是從家中出走的,與我的工作沒有關系。"
請問:⑴吳老師的哪些做法不正確?試述你的判斷所依據的法規及條款。⑵吳老師的解釋是否正確?為什麼?
答案要點:⑴吳老師私自拆閱學生高某信件的行為和在班會上宣讀高某信件的行為是不正確。因為上述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
⑵吳老師的解釋不正確,因為吳老師有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職責,但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須建立在尊重學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礎上。《教師法》規定,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尊重學生、平等對待學生是教師的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愛護學生而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本案例中吳老師不適當的教育方式對學生高某的離家出走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F. 土地徵用 國家有什麼政策法規

國家政策還是需要細細閱讀才會知道其中的含義的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第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第五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第六十四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G. 法律和政策的關系是什麼

法律以政策為指導,首先表現在立法方面,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據;其次在法律的實施方面,政策對法律具有指導作用。

反過來,政策依靠法律實施。依法治國下政策的空間相應的就要縮小,但並不意味著依法治國的狀態下政策就沒有發揮作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法具有較高的穩定性,但並不意味著法不能因時而變,只是法的任何變動都須遵循嚴格、固定且專業性很強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徵。

政策可應形勢變化作出較為迅速的反應和調整,其程序性約束也不及法那樣嚴格和專門化。但這也並不意味著政策可朝令夕改或無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7)政策使法規嗎擴展閱讀:

法的實施與國家強制相關,且是有組織、專門化和程序化的。政黨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其實施不與國家強制相關,除非它已轉化為法律。

法傾向於只調整可能且必須以法定權利義務來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訴性的社會關系和行為領域。

一般而言,政黨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比法律為廣,對黨的組織和黨的成員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為高。但這並不意味著政黨政策可涵蓋法的調整范圍,法也有其相對獨立的調整空間。

H. 政策,法律,法規的區別與聯系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法律覆蓋層面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I. 法律和政策的區別

一、區別:

1、制定的組織和程序不同。

狹義的法律僅能由有權制定的國家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也只能由國務院和地方權力機關制定。黨的全國性政策只能由黨中央決定。法具有國家意志,黨的政策代表黨的意志。

2、兩者的諷整范圍不同。

兩者的諷整范圍有的是共同的,交錯的,但有的卻是區別,例如具體犯罪問題僅由法律規定。

3、實施手段、方式不同。

法具有國家強制力,黨的政策靠宣傳教育,對黨員還可以紀律制裁作保證。

4、相對穩定程度不同。

法律比較規范化、定型化;政策一般比較原則,有較大伸縮性。

二、正確。

在社會主義國家,法與政策是指社會主義法與共產黨的政策。二者緊密聯系,相輔相成,具有高度的統一性。它們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是一致的。

1、政策是法的靈魂,是法的指導思想和核心內容,法的制定應以政策為依據;法的實施也應體現政策精神;在法無明文規定時,可運用政策去處理問題。

2、法也是貫徹、實施政策的最重要、最有力的工具和手段。

(9)政策使法規嗎擴展閱讀:

法律和法規的區別:

1、制訂的機關不同:法律的制訂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的,法規的制訂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級主管機構來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於法規的效力,與法律相抵觸的法規,在實際的審判和操作中應當以法律為准。

3、空間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間效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之內。

4、調整范圍不同,法律的調整范圍可以涉及多個方面或多項內容,法規的調整范圍一般是社會生活的某一具體方面或某一項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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