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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三定

發布時間: 2021-01-24 04:27:27

❶ 地級市的編制辦主任什麼級別

地級市的編制辦主任多是正處級,也可能是副處級。

地級市的編制辦屬於地級市黨委和政府序列正縣級單位,共編制辦主任是該單位的主要領導,行政級別為縣處級正職。

地級市按層次分屬於廳局級,地級市下設政府部門編制委則屬於縣處級,編制辦為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編制辦主任有時由編委主任兼任,是部門一把手,因此也多為正處級。也存在副處級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1)行政管理三定擴展閱讀:

機構編制委員會主要職責

1、負責審核報批市、區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置;核定局級機關的內設機構。

2、負責研究擬訂本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協調並組織機構編制委員會實施本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工作。

3、負責協調市委、市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調整工作,協調市委、市政府各部門與區縣之間的職責分工。

4、負責研究起草本市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統一管理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政法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5、負責研究擬訂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局、處級領導職數的配置標准;審核報批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局級領導職數;核定本市機關、事業單位處級領導職數。

6、統一管理本市行政編制總額;核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機關和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區縣的行政編制。

7、負責研究擬訂本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研究制訂事業單位定編標准;審核報批相當正副局級事業單位的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核定相當正副處級事業單位的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8、統一管理本市市屬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審核報批市屬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置、變更等事項。

9、負責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機關和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區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10、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11、負責機構編制系統的業務培訓工作。

12、負責監督檢查本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機構編制工作方針、政策、法規的情況以及機構編制的落實情況。

❷ 政府編制部門批準的機構編制及經費來源文件指什麼

政府編制部門批準的機構編制及經費來源文件就是指當地黨委、政府或編委、編辦對某一個部門的「三定」規定,該文件的標題一般為:《××市××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三定」規定就是各級編委或編辦對本級黨委、政府所屬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等所作規定的簡稱。「三定」規定對某一個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等三大內容進行確定,並按照規定的統一體例和審核、審批程序,由黨委、政府或委辦、府辦、編委、編辦印發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三定」規定是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重要依據。「三定」主要指定部門職責、定內設機構、定人員編制。
「三定」規定第一段是引言,即「三定」規定正文的引文部分。主要包括部門設置依據、部門全稱、部門類別等內容。一般性表述為: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發〔2015〕×號),設立××市××局(全稱),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文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內容:
(一)職責調整,即明確部門取消、劃出移交、劃入和增加以及加強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即規定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承擔的責任。
(三)內設機構,即確定部門內設機構的設置和具體職責。
(四)人員編制,即核定部門的機關行政編制數、部門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
(五)其他事項,即明確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等。
(六)附則,即明確「三定」規定是由誰解釋和調整等事宜。
編辦的全稱為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黨委的工作機構,又是政府的工作機構,列入黨委機構序列,相當於本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的機構級別。
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一般是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黨委專職副書記和政府常務副職擔任副主任,黨委紀委、組織部門,以及編辦、財政、人力資源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編辦主任一般同時擔任黨委組織部副部長。
編辦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法規、政策;起草本轄區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組織擬訂本轄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協調黨委、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調整,協調黨委各部門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黨委各部門和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縣(市、區)級各部門與鄉鎮(街道)之間的職責分工。
(四)審核黨委、政府各部門及部門管理(掛靠)機構、政府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五)審核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群眾團體機關,以及鄉鎮(街道)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六)審核轄區各級行政編制總額;負責對上級編制部門核定給本級的專項編制的審核分配。
(七)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設在本轄區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八)擬訂本轄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實施和推進各類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審核本級以及各部門、各鄉鎮(街道)的事業單位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經費形式;承擔事業單位劃分類別改革工作;審核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類別和編制;參與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監督指導本轄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審核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
(十)負責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負責本轄區機構編制統計分析和機構編制資料庫的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的人員編制審核。
(十一)監督檢查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十二)指導協調本轄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的范圍和總量控制;審核本轄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數額。
(十三)審核本轄區機關公務用車改革的范圍和人員職級。
(十四)承辦黨委、政府和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❸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辦事平台今天下午為什麼打不開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簡稱國家工商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正部級國務院直屬機構,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格而來。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三定」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❹ 怎樣編制機組啟動驗收委員會文件

政府編制部門批準的機構編制及經費來源文件就是指當地黨委、政府或編委、編辦對某一個部門的「三定」規定,該文件的標題一般為:《××市××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三定」規定就是各級編委或編辦對本級黨委、政府所屬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等所作規定的簡稱。「三定」規定對某一個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等三大內容進行確定,並按照規定的統一體例和審核、審批程序,由黨委、政府或委辦、府辦、編委、編辦印發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三定」規定是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重要依據。「三定」主要指定部門職責、定內設機構、定人員編制。
「三定」規定第一段是引言,即「三定」規定正文的引文部分。主要包括部門設置依據、部門全稱、部門類別等內容。一般性表述為: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發〔2015〕×號),設立××市××局(全稱),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文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內容:
(一)職責調整,即明確部門取消、劃出移交、劃入和增加以及加強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即規定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承擔的責任。
(三)內設機構,即確定部門內設機構的設置和具體職責。
(四)人員編制,即核定部門的機關行政編制數、部門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
(五)其他事項,即明確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等。
(六)附則,即明確「三定」規定是由誰解釋和調整等事宜。
編辦的全稱為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黨委的工作機構,又是政府的工作機構,列入黨委機構序列,相當於本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的機構級別。
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一般是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黨委專職副書記和政府常務副職擔任副主任,黨委紀委、組織部門,以及編辦、財政、人力資源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編辦主任一般同時擔任黨委組織部副部長。
編辦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法規、政策;起草本轄區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組織擬訂本轄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協調黨委、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調整,協調黨委各部門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黨委各部門和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縣(市、區)級各部門與鄉鎮(街道)之間的職責分工。
(四)審核黨委、政府各部門及部門管理(掛靠)機構、政府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五)審核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群眾團體機關,以及鄉鎮(街道)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六)審核轄區各級行政編制總額;負責對上級編制部門核定給本級的專項編制的審核分配。
(七)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設在本轄區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八)擬訂本轄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實施和推進各類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審核本級以及各部門、各鄉鎮(街道)的事業單位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經費形式;承擔事業單位劃分類別改革工作;審核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類別和編制;參與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監督指導本轄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審核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
(十)負責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負責本轄區機構編制統計分析和機構編制資料庫的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的人員編制審核。
(十一)監督檢查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十二)指導協調本轄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的范圍和總量控制;審核本轄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數額。
(十三)審核本轄區機關公務用車改革的范圍和人員職級。
(十四)承辦黨委、政府和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❺ 什麼是機構編制統計行政機構統計的指標有哪些

機構編制統計指對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及其他相關情況進行的數據統計,一般以每年12月31日為統計的截止時間。它是機構編制管理的一項重要手段和方法,也是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一項基礎性業務,具有規范性、系統性、定期性和強制性等特點。
地方行政機構編制統計指標:
(一)部門
1.機構全稱:指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機構全稱。
2.其他全稱:指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其他名稱的全稱,包括加掛牌子的全稱和實行合署辦公的其他機構全稱。
3.規范簡稱:指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機構的規范簡稱。
4.習慣簡稱:指日常工作中約定俗成的習慣性的機構簡稱。
5.機構級別:指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行政機構的級別,為選擇型指標,包括:正、副廳級,正、副處級,正、副科級,其他和不定級。
6.機構類別:指機構的種類,為選擇型指標。按照上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機構類別,由填報者在所列的機構類別中進行選擇。
(1)組成/工作部門:組成部門是指省級政府依法分別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工作部門是指市級和縣級政府依法分別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
(2)直屬特設機構:指根據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要求特設的政府直屬機構;
(3)直屬機構:指主管政府某項專門業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
(4)部門管理機構:指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並由組成/工作部門或直屬機構管理的獨立設置的行政機構;
(5)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指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組織協調跨政府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行政機構;
(6)臨時機構:指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為完成某項臨時性任務而設立的行政機構;
(7)省以下垂直管理機構:是指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機構;
(8)派出機構:指作為某一級人民政府或職能部門的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需要針對某項特定行政事務派駐到某區域或某機構,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職權的工作機構;
(9)其他機構。
7.批准文號:指由黨委辦公廳和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部門「三定」規定以及由機構編制部門印發的機構編制調整的文件編號。
8.組織機構代碼:指由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證書號。
9.批准內設機構數:指由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的內設機構的個數。
10.實有內設機構數:指本部門為履行職責需要而實際設立的內設機構的個數。
11.行政編制數:指由部門「三定」規定和機構編制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部門行政編制數。
12.在職人數:指使用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人數。
13.部門領導職數:指部門「三定」 規定及機構編制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部門正(副)領導職數。
14.部門領導在職人數:指實際配備的部門正(副)領導人數。
15.工勤編制數:指機構編制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為部門單獨核定用於從事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的編制數。
16.工勤人員數:指部門使用工勤編制的在職人員數。
17.借調人員數:指部門因工作需要,臨時從其他單位借調的且借調期為三個月(含)以上的人員數。
18.年度接收軍轉幹部人數:指根據軍轉幹部安置管理部門的計劃要求,本單位本年度實際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人員數。
(二)內設/下設機構
1.機構全稱:指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機關內設/下設機構的全稱。
2.其他全稱:指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內設/下設機構的其他名稱的全稱,包括加掛牌子的內設/下設機構的其他全稱和實行合署辦公內設/下設機構的其他全稱。
3.機構級別:指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內設/下設機構的級別,為選擇型指標。
4.機構類別:指部門內設機構或下設機構的種類,為選擇型指標。
(1)內設機構類別:指行政機構、機關黨委、紀檢監察機構(未派駐)、離退機構和其他機構。
(2)下設機構類別:
派出機構:指黨委和政府派出的工作委員會和辦事處;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派出的紀檢監察組(室);政府有關部門派出的公安分局(派出所)、工商分局(工商所)、地稅分局(地稅所)、物價所、司法所、統計所和其他機構;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檢察院派駐的檢察室。
政法類事業機構:指政法部門下屬的目前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專項編制的事業單位,如科研院所、學校(含各類培訓機構、進修函授院校、幼兒園等)、醫院(含醫務室)、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類單位、後勤服務機構、檢驗機構、檢測機構、公證機構等。
政法類直屬機構:指使用政法專項編制,除派出機構、政法類事業機構之外,直接從事執法等職能的政法部門的下設機構。包括公安部門管理的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司法部門管理的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隊、場),法院法警大隊/支隊,檢察院法警大隊/支隊。
其他機構:不能列入上述機構的其他下設機構。
5.行政編制數:指由部門「三定」規定和機構編制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部門內設/下設機構的行政編制數。
6.行政在職人數:指內設/下設機構中使用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人數。
7.內設/下設機構領導職數:指部門「三定」規定及機構編制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內設/下設機構正(副)領導職數。
8.內設/下設機構領導在職人數:指部門實際配備的內設/下設機構正(副)領導人數。

❻ 文化局(文物局)三定規定2016

文化部是中國文化行政的最高機構。是國務院的職能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全國文化藝術事業。
1987年6月,將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改為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仍由文化部領導,但獨立行使職權,計劃、財政、物資分配等計劃單列。1988年,國務院進行機構改革,將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合並,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現內設機構有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計劃財務司、人事司、藝術司、教育科技司、文化市場司、文化產業司、社會文化圖書館司、對外文化聯絡局 (港澳台文化事務司)、直屬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機關服務局等。
國家文物局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和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基建等工作,指導監督事業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業務統計工作;承擔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工作。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文物認定、博物館管理的標准和辦法,組織文物資源調查,參與起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並負責督促檢查。
(二)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的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 法制工作會議
審核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核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並推動實施,指導全國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六)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
(七)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擬訂文物和博物館有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八)編制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准化的規劃並推動落實,組織 國家文物局文物
開展重大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工程,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九)管理、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外事工作,開展文物對外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文物進出境有關許可和鑒定工作。
(十)承辦國務院及文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文物局設5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外事聯絡司)。
(二)政策法規司。 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承擔組織文物保護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 中國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
政應訴工作。
(三)督察司。 擬訂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保衛督察工作;組織查處文物違法重大案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四)文物保護與考古司。 協調、指導文物保護、考古工作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承擔文物保護與考古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工作;承辦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工作;依法承擔文化遺產相關審核報批工作。
(五)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科技司)。 指導博物館工作,承擔全國博物館管理制度規范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准化規劃的擬訂和推動落實工作;承辦國家一級文物藏品的有關審核審批事項;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承擔文物拍賣、進出境和鑒定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人事司與機關黨委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規劃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訓;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❼  地礦行政組織體制現狀與改革

(一)地礦行政組織體制的涵義

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是指地礦行政管理系統中縱向、橫向機構的職能、領導關系和運行程序的總體配置的組織制度。

(二)地礦行政組織體制的沿革

1982年,原地質部更名為地質礦產部,尤其是1986年礦產資源法公布實施,標致著地礦行政管理全面起步。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在地礦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確:地質礦產部是國務院領導的綜合管理全國地質礦產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也是全國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在地質礦產部的「三定」方案中進一步明確:地質礦產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行業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提供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保護地質環境,實施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隨著「三定」方案的落實,地礦部不僅進一步強化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管理等社會管理職能,並逐步健全和完善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與此同時,地方地礦行政組織體制也進行了相應改革。經國務院批准,從1983年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行政機構實行部、省雙重領導,以地礦部為主的領導體制。1988年,原國家編委支持、指導地礦部選擇部分省地礦局進行了改變領導體制試點。經部、省商定,河南、浙江兩省地礦局更名為地質礦產廳(簡稱「地礦廳」),作為省政府職能部門進入行政序列,改變了領導體制。海南省組建了環境資源廳。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採取地方政府授權的形式,由地礦局履行地礦行政職能。1986年,礦產資源法公布以後,根據執法實際需要,地礦部與原勞動人事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健全地(市)、縣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機構的通知》,明確指出:「經國務院批准,在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市)、縣應建立健全礦產資源法的執行監督機構,配備精乾的、懂業務的礦管幹部,代表政府行使統一監督管理職能。」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經過不懈努力,已經初步建成了包括省(區、市)、市(地)、縣各級的地方地礦行政管理體系。但管理體制很不規范,多數省(區、市)地礦主管機構仍是事業管理機關,實行以部為主的垂直管理體制,市(地)、縣兩級地礦產管機構管理體制也未理順。原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地礦主管機關為游離於政府機關之外的事業管理機關,在實踐中難以代表政府有效地維護礦產資源國有權益,協調和處理勘查、采礦權屬糾紛。二是影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礦產資源法實施情況視察組綜合報告指出的:「多數地方地礦機構沒有進入政府序列,與法律賦予礦管機構的權力和責任極不相稱」。三是省(區、市)地礦局肩負礦產資源、礦業權、地質環境等社會管理和直屬地勘隊伍生產經營管理雙重職能,因政企(事)不分,既不利於秉公執法,也不利於搞活地勘單位及進一步提高地質找礦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和反復論證研究後,1993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地質礦產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實施地方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確定,「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級管理,地方地礦主管部門機構由以部為主垂直管理改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進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從而使中央和地方行政組織成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法定行政主體。

(三)現行的地礦行政組織體制的類型

1.從事權劃分

現行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是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管理相結合。從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維護國家所有權益的需要和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的要求出發,地礦行政必須實行中央集權的管理體制;但是從我國多民族組成、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出發,必須兼顧地方(尤其是少數民族自治區)的利益,因而,地礦行政組織體制在實行中央集權的同時,必須輔以分級管理相結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地方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機構改革方案中確定:中央、省(區、市)、市(地)、縣四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上下級之間是業務指導關系。

需要指出:行政組織機構隸屬關系問題,實際上是我國建國以來一直想解決,卻又沒有完全解決好的重大問題之一。在現行的地礦行政組織體制下,地方地礦行政機構納入了同級政府行政序列,無疑是一個重大進展;但是,四級地礦行政機構如僅是「業務指導」關系,還是不夠的,仍需進一步探索和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4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自治區、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的領導,並且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在我國,現行行政組織機構隸屬關系實際上有三種形式:一是垂直領導;二是雙重領導;三是業務指導。實踐證明:不論採取那種隸屬形式,都必須注意把握具體執行時的程度和分寸,妥善處理好條條與塊塊的關系。

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是比較復雜而又敏感的問題,建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中國地礦行政體制仍是一項相當艱巨的戰略任務。可喜的是,從中央到地方都在研究和探索。河北省人民政府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在省地礦廳的「三定」方案中明確規定:市(地)地礦行政管理機構統一稱「地質礦產局」,實行省地礦廳與市政府、地區行署雙重領導,以省地礦廳為主的領導體制。該省的實踐結果,政令暢通,精幹高效,顯示了其體制的生命力。為適應礦產資源法修改後的新形勢的要求,應總結地礦行政組織體制建設的經驗教訓,改革和建立、健全地方地礦行政組織機構及其管理體制。

2.從決策角度劃分

地礦行政組織內部實行首長負責制。根據國務院及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各級政府均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即首長擁有決策權和最終決斷權。其特點是:職責明確,職權集中,決策迅速,指揮靈敏,行政效率高。一方面,上述特點符合地礦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級地礦行政組織本身就是同級政府的職能機構。因此,各級地礦行政組織均實行首長負責制。由於地礦行政具有政策性、社會性和專業復雜性的特點,而行政首長的政策水平、專業技能等局限性容易產生主觀片面性、隨意性,造成決策失誤。因此,地礦行政組織實行首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和力量,集思廣益,分工合作,做到民主科學決策。行政首長一定要聽取和尊重多數同志意見,審慎決策。

(四)地礦行政組織設置的依據和主要職責

1.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保留地質礦產部,為國務院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行業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地礦法規體系;指導並監督檢查地方地礦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國地礦工作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以及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2)負責礦產資源的管理。組織編制礦產資源規劃;依法合理分配礦產資源;負責采礦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建立並推行礦產資源的有償開採制度。

(3)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按照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協調處理重大采礦權糾紛;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4)在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指導下,監督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參與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提供有關審查意見。

(5)在國家計委指導下,統一部署、協調全國地質勘查工作。組織編制全國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重要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發證;協調處理重大地質勘查糾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重大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全國各類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工作;管理國撥地質勘探費和各類地質勘查基金;對重要的骨乾性地質勘查單位國有資產的增值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6)負責礦產儲量審批和地質勘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地質勘查工作的標准、規范、規程並進行質量監督管理;審批下達礦床工業指標;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培育和完善地質市場;承擔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7)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8)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全國地質科技、教育工作。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科技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地質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地質人才需求預測;編制地質教育發展規劃;進行地質教育質量評估;指導地質教育學科、專業建設。

(9)組織協調地礦工作的對外交流。參與涉及國家礦產資源權益問題的國際討論和談判;組織國內有關部門履行對外協議;參與審批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與外商獨資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歸口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重大活動。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省(區、市)地質礦產廳(局)

1993年10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地質礦產部聯合發出《關於實施地方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了地方地礦行政機構改革要根據轉變職能、理順關系、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要求,按照礦產資源法關於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的規定,加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宏觀管理,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級管理,地方地礦主管部門機構由以部為主垂直管理改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進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

《通知》並就省級地質礦產行政機構的職能配置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1)負責礦產資源法執法監督。參與起草、制定地方性地礦法規和政府規章;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地礦工作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以及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並監督檢查市(地、州)、縣地礦行政管理工作。

(2)負責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授權范圍內礦產資源的管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制訂本行政區礦產資源規劃;負責授權范圍內的采礦登記發證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3)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協調處理礦產資源采礦權屬糾紛;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察員的管理工作。

(4)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地下水資源。負責本行政區地下水資源勘查、監測、統計、分析和儲量審批與管理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5)在國家環境規劃指導下,參與編制本行政區環境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本行政區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實施。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站的管理工作;參與本行政區較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

(6)負責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地質勘查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並發布地質勘查工作布局指南;依法負責地質勘查資質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發證工作;調處地質勘查糾紛;負責本行政區各類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管理地方勘查基金。

(7)負責礦產儲量審批和地質勘查工作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管理;根據授權組織本行政區內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評估及核算;審批並管理礦產儲量;承擔本行政區礦產儲量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礦產資源法第16條根據礦種、礦產儲量規模,進一步明確了省級地礦行政機構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許可權和職責。

3.市(地)及縣地礦行政組織機構

1986年,礦產資源法公布實施後,原國家編委地方司根據地礦部的建議,就市(地)、縣地礦主管機構的設置發出通知。1994年,在地方機構改革過程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地礦部和省地礦行政機構的「三定」方案,對市(地)、縣地礦行政機構設置提出了原則要求,並對職能配置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市(地)、縣人民政府根據上級要求,並結合本區實際設置了地礦行政機構,並明確了相應職責。

(五)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改革

我國的地礦行政管理體制近年來雖有所變革,但就總體而言,仍未脫離傳統模式,計劃經濟色彩很濃,難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有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1.地礦行政組織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全國國土資源(含土地、水、礦產、海洋資源等)行政管理由多個行政部門主管,既不利於精簡機構,也不利於統籌規劃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的綜合治理

(2)資源的所有權管理與資源開發經營權管理尚未完全分離,資源、環境的開發產業部門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職能,政出多門,致使地礦行政管理難於統一和高效。

(3)部、省兩級地礦主管部門肩負地礦行政管理和直屬地勘隊伍的生產經營管理雙重職責。政企、政事尚未完全分開,既不利於秉公執法,也不利於隊伍的搞活。

(4)相當數量的市(地)、縣地礦行政組織,未正式進入同級政府行政序列,行政編制和行政經費未落實,不符合行政主體法定條件。

(5)四級地礦行政組織關系尚未完全理順,與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制的目標尚有較大差距。

解決上述問題,一方面有待於國家行政機構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也有待於地礦經濟改革理論研究的突破和實踐的積極探索。

2.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則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了推進機構改革的任務,強調指出:「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權力切實交給企業;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機構改革,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系,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水平;把綜合經濟部門改組為宏觀調控部門,調整和減少專業經濟部門,加強執法和監督部門,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黨的十五大報告對全國機構改革描繪了藍圖,也為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據此,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改革應體現如下原則:

(1)貫徹精簡、統一、效能和加強執法和監督部門的原則。有必要把關系密切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合並成立統一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2)貫徹資源所有權與開發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在對全國專業經濟部門改革的同時,原已分散的行政職能應予收回,交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實行集中管理,強化國家所有權。

(3)貫徹政、企、事分開的原則,深化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及地勘隊伍體制改革,轉換地勘工作運行機制。

(4)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行政管理實行分級管理,明確劃分事權;市(地)、縣級地礦行政組織應該進入同級政府行政序列,四級地礦行政組織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為宜。

(5)組建精乾的事業單位和礦業權評估等中介組織,為各級地礦行政組織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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