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行政
法律優先,行抄政行為不得與法襲律相抵觸。法律是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也就是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律保留,就是說行政機關只有得到法律授權才能活動。
所謂消極,就是我行政機關不能違反立法的條文和精神活動;我不去違反,表現為消極的一面。所謂積極就是說,我只有獲得立法的授權,行政活動才能開展,我根據授權去開展行政行為,表現為積極。個人理解,請指正。。
B. 如何讓行政工作在團隊中發揮積極作用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執政的組織基矗事業單位黨組織是黨的基層組織,擔負著貫徹落實黨的路內線方容針政策、推動本單位工作開展的重要職責。在新形勢下,事業單位黨組織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在行政管理中較好地發揮了作用,為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
C. 能夠引發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是否必須是積極的行政行為
判斷為錯。
引發行政訴訟的事實不一定是積極行政行為,政府當做而未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消極行為也是可訴對象。
D. 行政 組織內部存在競爭消極意義大於積極意義嗎
當前國內不少組織的領導者和管理者熱衷於利用甚至製造內部競爭來激勵組織成員。本文論證指出 ,組織內部的競爭雖然能在一定的程度上產生正向和負向激勵 ,但其消極作用...
E. 行政許可的積極和消極作用有哪些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2016年2月3日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詳見國發〔2016〕10號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3項)
1、價格鑒證師注冊核准
2、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3、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
4、地質資料保護登記
5、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6、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7、商業銀行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審核
8、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認證
9、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審批
10、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審批
11、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12、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13、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匯兌核准。求採納
F. 行政指導在我國行政管理中的積極作用主要有什麼
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能、 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樣化的版經濟和社會管理需要,權基於國家的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適時靈活地採取指導、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法,謀求相對人同意或協力,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之行為。簡言之,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而採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行為。 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作用:
1.對行政相對方不正當的行為進行規制。
2.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發生的利害沖突進行調整。
3.對行政相對方進行輔助、服務、引導。
G. 什麼是消極行政
消極行政,就是行政不作為行。違法的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為的義務,並且能夠履行而未履行的狀態。政不作為不僅嚴重影響行政機關的威信和法律權威,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明確規定,對於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等行政不作為,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7)積極行政擴展閱讀:
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一是申請要件,行政相對人向行政主體提出了實施一定行為的合法申請。
二是職權要件,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具有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
三是期限要件,行政主體未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式實施一定的行為。
H. 什麼事「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能否舉例說明
作為行政行來為是指以積自極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為
不作為行政行為是指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或行政確認的不準許,例如婚姻登記機關不頒發結婚證給不符合法定年齡的人(合法的不作為),工商管理部門不頒發營業執照給完全具備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作為行政違法)等。
I. 積極行政
積極行政就是形式適合內容,促進社會進步
消極行政則相反
同上
J. 行政文化的積極因素
行政文化主要具有以下功能: 1、導向功能,即使人們在潛移默化中接受認同的價值、內行為取向容,使成員目標與整體目標趨於一致; 2、聚合功能,通過共同創造的精神文化,在組織成員中達成共識,形成強大的向心力、凝聚力; 3、調節控制功能,通過約定俗成的規范或共同價值准則規范約束成員的行為、思想,調節矛盾、沖突等不和諧因素; 4、改造更新功能,新的先進的治理理念通過行政文化灌輸到成員的思想中,促進成員思想觀念的更新,從而推進行政組織更新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