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行政級別
A. 直轄市各縣是什麼行政級別
縣級行政區
1.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市、自治州、縣、自治縣;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市、縣、自治縣。
2.縣級行政區是中國地方二級行政區域,是地方政權的基礎。縣級行政單位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等。
3.市轄區——是市的下一級行政區劃,設立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區人民政府,為城市的基層政權組織,相當於縣。區下設街道辦事處,作為區的派出機關。
4.例如北京:16縣級行政區劃單位:16個市轄區;
(1)直轄行政級別擴展閱讀:
省級行政區
1.省級行政區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域,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4種。
2.省——是中國國家地方一級行政區域,始於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歷史。
3.自治區——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相當於省的行政區域。新中國成立後共建立了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4.直轄市——即中央直轄市,由國務院直接管轄。是人口比較集中,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設立重慶直轄市為止,中國共設有4個中央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5.特別行政區——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憲法第三十一條專門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至1999年12月澳門回歸為止,中國共設立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B. 直轄市下轄區行政級別是廳級還是處級
直轄市的下轄區級單位通常是廳級行政級別,但國家級新區的行政級別通常為副省級(如浦東新區)。
直轄市為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區,行政地位與省相同;直轄市與省轄市、地級市管轄區域相同,下轄:區,縣,市(縣級),北京,上海,天津,重慶下轄的區級單位為廳級行政級別,但直轄市下轄的國家級新區為副省級行政級別。
1992年10月上海浦東新區成立,2006年,天津濱海新區升格為國家級新區,此後重慶兩江新區也成立,國家級新區的行政級別通常為副省級。
(2)直轄行政級別擴展閱讀
成立直轄市主要要具備以下條件:
1、明顯的區位優勢和經濟政治優勢,在國內主要城市中經濟體量靠前,直轄後能夠輻射,帶動整個地區的經濟的發展,且應與原有直轄市保持一定距離,例如原省屬時期的重慶市為計劃單列市,國內政治經濟地位較為突出。
2、人口不少於200萬人,且是所在區域最大的城市,因為密度人口是地區經濟發展的基礎。
3、非省會城市優先考慮,且城市和人口規模經濟體量綜合實力等超越所在省省會城市,長期居省內第一位置。
4、省會直轄後本省它城有能力肩負省會職責。
5、有一定的經濟基礎,至少達到自足水平,便於往後政府調控。
6、盡量不破壞所在省的行政版圖。
C. 直轄市的縣、副省級市的縣、地級市的縣都是什麼行政級別啊
一、三、四樓的回答是錯誤的,大部分人也都是這樣以為。二樓的回答比較正確一些。。
正解:
全國的縣都是正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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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都為縣處級正職(幹部高配情況不予討論),但是需要詳細說明一下:
1.
地級市代管的縣、縣級市為正處級,縣四大班子正職為正處級。
2。
副省級市代管的縣、縣級市為正處級,縣四大班子正職為正處級,使用等同副廳級。(另註:市政府工作機構、市轄各區四大班子正職為副廳。)
3.
直轄市的縣、縣級市為正處級,縣四大班子正職為正處級,使用等同正廳級。(另註:市政府工作機構、市轄各區四大班子正職為正廳。)
由於那句「使用等同某某級」,使得無數人誤解為副省級的縣為副廳,正省級市的縣為正廳,這是錯誤的。只是使用起來等同某某級。
什麼意思呢,舉個通俗的例子:
某副省級市(武漢除外)選拔一名市局局長(副廳級),其中一個要求在副局正處級的崗位上干過(註:副局正處級是副省級市特有的行政級別序列),那麼,該副省級市的某區副區長(副局級)是當然有資格參選的,而某縣副縣長(副處級)也是有資格參選的,因為雖然為副處級,但是使用等同副局正處級!而某區的正處級幹部是絕對沒資格參選的。
就是說:在副省級市中,
1.
區政府--副廳級
縣政府--正處級(但是使用等同副廳級)
2.
區政府的工作部門--正處級
縣政府的工作部門--正科級(但是使用等同正處級)
3.
區政府的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正科級
縣政府的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正股級(但使用等同正科級)
直轄市類推。
總之,縣,就是正處級(縣處級)。
D. 直轄市的區和其他市的區有級別區別嗎中國行政區劃中的區一共分幾種,幾個級別請高手詳解哈!
按照行政區劃市轄區(不包含試驗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非行政區劃的功能區)來說,市轄區級別分為:
1:直轄市市轄區(正廳級)
2:副省級城市市轄區(副廳級)
3:設區的普通省會(首府)地級市市轄區、普通地級市市轄區(正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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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城市級別分為:
1:直轄市(四個)
2: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15個)
3:地級市(包括設區的地級市和不設區的地級市
《其中不設區的地級市共3個:廣東省東莞市、廣東省中山市、海南省三亞市)
4:省直管市(所有的省直管市均不設市轄區)
5:縣級市(所有的縣級市均不設市轄區)
直轄市四個分別為: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副省級城市目前有十五個分別是: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其中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即是計劃單列市也是副省級城市。)
省會是副省級城市:10個(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
省會是地級市(正廳級)城市:17個(普通省會地級市、普通自治區首府地級市<非副省級城市>:石家莊,鄭州,南昌,太原,烏魯木齊,呼和浩特,長沙,貴陽,昆明,西寧,蘭州,銀川,南寧,福州,拉薩,海口,合肥 )!
副省級城市定義
副省級城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名之一,受省級行政區管轄,副省級城市的市委書記、市人大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均為副部級<副省級>幹部,副職<副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人大副主任、政協副主席、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為正廳級幹部,市政府部門和市轄區是副廳級(如西安市財政局、西安市長安區),市政府部門內設處室和市轄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廈門市商務局財務處<正處級>、深圳市鹽田區教育局<正處級>)。
根據1、 中編發[1995]5號文
中編委關於廣州、武漢、哈爾濱、沈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文件)下發後,各地普遍認為,將這些城市定為副省級市,不僅有利於加快這些城市的經濟與社會發展,而且有利於更好的發揮這些中心城市的幅射作用。同時,各地也提出了一些問題和意見,經研究,現予以明確。
二、關於市直機關、市轄區和縣的級別問題。16市直屬機關的級別,可比照國辦發[1993]85號通知中關於國務院直屬機構和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市直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處級。市轄區及其工作部門的級別,可比照市直機關相對應的關系確定;市轄縣和代管的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科級。
計劃單列市定義
計劃單列市享有省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
計劃單列市的計劃單列內容主要是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郵電、固定資產投資、主要商品購銷和分配調撥,能源及主要物資分配調撥、外貿進出口、地方定額外匯、勞動工資 、財政信貸、科學技術以及各項社會發展計劃指標等。
計劃單列市的收支直接與中央掛鉤,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兩分,而無須上繳省級財政。
E. 重慶直轄市下屬的區屬於什麼行政級別
重慶市轄區屬於三級縣級行政區
中國現行的行政區劃實行如下:
一級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二級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
三級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特區。
四級鄉級行政區:包括街道、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縣轄區公所。
對應行政機構:
(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政府機構名稱:省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政府機構名稱:地區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
(三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政府機構名稱: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縣級市人民政府、市轄區人民政府、林區人民政府、特區人民政府;
(四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政府機構名稱:鄉人民政府、民族鄉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蘇木人民政府、民族蘇木人民政府、縣轄區公所人民政府、縣轄市政府(台灣省專設)。
在中國省、縣、鄉三級的政府機關構基本行政區政府機構
(5)直轄行政級別擴展閱讀
行政區劃分原則:
1、政治原則。促使國家機關密切聯系人民群眾,便利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
2、經濟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發展社會生產力。
3、民族原則。根據少數民族的居住狀況和其他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鞏固各民族的團結。這些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結合的。此外,也顧及歷史傳統、人口分布、地理條件和國防需要等因素。
F. 省,自治區,直轄市是一個行政級別的嗎
省,自治區,直轄市是一個行政級別,請參考: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國家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實施,而劃分行政區域、設立地方分治機構的制度和慣例。 一、行政區劃 (一)行政區域的劃分 中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4、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5、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中央政府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二)中國行政區劃的層級 二級制:直轄市--區; 三級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四級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二、地方政府的類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分別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法院和檢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所產生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經國務院批准而組織的維護本地治安的武裝部隊。 (三)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政府 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具體規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經濟特區政府、開發區、礦山工業區、自然保護區等,其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不同於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國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全國共有23個省。 省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指揮和領導。國務院有權規定中央和省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並有權發布或撤銷省政府作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省政府執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省政府的各項工作,改變或撤銷省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省政府有權統一領導轄區的市、縣、鄉、鎮等各級政府的工作,統一管理轄區內的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行政事務。 (二)省、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 省、自治區的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所設立的派出機關一般被稱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不是一級政府。它所管轄的區域也不是一級行政區域。其基本職責是代表省、自治區政府指導、協調所屬縣、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設專員一人、副專員、顧問若幹人,由省、自治區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實行專員負責制。 行署由專員、副專員、顧問、專員助理、正副秘書長組成行署專員辦公會議,討論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專員最後決定。 行署成員無法定任期,人員變更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有關規定而定。 行署設立工作機構,一般稱為局,大致在40-50個之間。 四、城市政府 (一)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是中國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全國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指揮和領導。國務院有權規定中央和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並有權發布或撤銷直轄市政府作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直轄市政府執行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向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直轄市政府的各項工作,改變或撤銷直轄市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直轄市政府有權統一領導轄區的區、市、縣、鄉、鎮等各級政府的工作,統一管理轄區內的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行政事務。 (二)副省級城市政府 副省級城市政府是較大的、由計劃單列城市發展而來的、行政單位低於省政府,但實際行政相對不受省政府控制的城市政府。目前有:沈陽、大連、長春、哈爾濱、濟南、青島、南京、寧波、杭州、廈門、武漢、廣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三)地級市政府 地級市是除了直轄市、副省級市之外的大中城市。一般為市區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口25萬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口20萬以上;工業總產值20億元以上;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比例達35%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並已成為若干市縣范圍內的中心城市。 地級市政府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向省級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同時接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領導整個城市的經濟文化建設和市政工作;領導整個行政區域內的各項行政事務,並領導所屬縣、縣級市政府。 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行政規章。 (四)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 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制就是在省與縣、縣級市之間建立一級正式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形成省-地級市-縣、縣級市-鄉(鎮)的地方行政組織體制。 這一體制要求地級市政府同時具有管理農村和城市的雙重職能。 主要模式有: 1、地市合並。 將地區行政公署與行署駐地的地級市政府合並,建立新的地級市政府管理縣、縣級市。 2、劃縣入市。 將地級市周圍一定數量的縣、縣級市劃歸原先不管縣的地級市,由地級市政府管理。 3、建市領縣。 將縣級市、鎮升格為地級市,或將地區行署機關直接改為地級市政府機關,建立地級市政府,並管理縣、縣級市。 (五)縣級市政府 縣級市政府是在符合國家設市標準的較小地域內設立的城市政府。 縣級市一般是由縣屬鎮發展設立或撤縣建市設立的,一般有較強的農業地區行政管理的色彩。 縣級市政府在國家行政組織體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在沒有設立地區行政公署地方的縣級市政府,受省、自治區政府的直接領導,並受地區行政公署的監督指導; 2、在沒有設立或不再設立地區行政公署的地方的縣級市,受省、自治區政府的直接領導; 3、在實行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縣級市政府,受地級市、自治州政府的領導。 縣級市政府下轄鄉、民族鄉、鎮政府,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 (六)區政府 區政府是在設區的市設立的、城市內部分地區的功能性地方政府。 區政府設立於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 區政府受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政府的領導。 區政府按照所轄地域的性質,分為城區政府和郊區政府。 城區政府設於城市內,是城市地區的基層政府,城區政府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 在城市邊緣的城鄉結合地帶一般設立郊區政府,郊區政府下轄鄉、民族鄉、鎮政府,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 五、農村地區政府 (一)縣政府 縣政府是設立於農村地區的地方政府。 縣政府在國家行政組織體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在沒有設立地區行政公署地方的縣政府,受省、自治區政府的直接領導,並受地區行政公署的監督指導; 2、在沒有設立或不再設立地區行政公署的地方的縣政府,以及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下轄的縣政府,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直接領導; 3、在實行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縣政府,受地級市、自治州政府的領導。 縣政府下轄鄉、民族鄉、鎮政府,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 縣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縣政府的派出機構。 (二)鄉、民族鄉、鎮政府 鄉、民族鄉、鎮政府是農村地區的基層地方政府。 鄉、民族鄉、鎮政府受縣、自治縣、縣級市、區政府的領導。 六、地方政府的機構和職權 (一)地方政府的組成 地方各級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1、省、直轄市政府的組成 省、直轄市政府由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直轄市政府領導人員產生後,應在2個月內由正職領導人員提請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並報國務院備案。 在省、直轄市人大閉會期間,省長、市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從副省長、副市長中決定代理人選,直到省、直轄市人大下次會議時再進行補選。 在省、直轄市人大閉會期間,副省長、副市長的個別任免由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省、直轄市政府的任期每屆為5年。 2、地級市政府的組成 地級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市長、副市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在市人大閉會期間,副市長的個別任免,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地級市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如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人選,應在市長、副市長產生後的2個月內根據市長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省、自治區政府備案。 地級市政府的任期每屆5年。 3、縣、縣級市、區政府的組成 縣、縣級市、區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 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均由縣、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在縣、縣級市、區人大閉會期間,縣、縣級市、區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 縣、縣級市、區政府局(科)長的任免,由縣長、市長、區長提名,縣、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縣、縣級市、區政府的每屆任期為5年。 4、鄉、民族鄉、鎮政府的組成 鄉、民族鄉政府設鄉長1人,副鄉長若幹人;鎮政府設鎮長1人、副鎮長若幹人。 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鄉、民族鄉、鎮政府的任期為每屆3年。 (二)地方政府的職權、行政地位和相互關系 1、地方政府的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省、直轄市的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制和區域劃分。 鄉、民族鄉、鎮的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2、地方政府的行政地位 地方各級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地方各級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3、地方政府的相互關系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G. 直轄市和省有什麼區別哪個級別更高一點呢
直轄市和省是平級的,主要區別如下:
1、行政級別
理論上一樣,都是正省部級,不版過一般直轄市書權記都兼任政治局委員,比一般的省。委書記要高的多。
2、地域
直轄市地理面積沒省大。
3、經濟結構
直轄市的工業、第三產業一般占的比例比農業要高,而許多省份的農業依然佔有相當大的比重。
4、生活水平
直轄市的人均GDP一般要高於其他省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直轄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省
H. 我國的行政區劃一般分為幾個級別每個級別包括什麼行政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三個級別。
一級省級行政區: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二級地級行政區:分為地級市、〔地區行政公署管轄區域〕、自治州、〔盟行政公署管轄區域〕、直轄市〔僅台灣地區設置〕;
三級縣級行政區:分為市轄區、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林區、特區、〔特別行政區非政權性區〕。
四級鄉級行政區:分為鎮、鄉、民族鄉、〔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管轄區域〕、蘇木、民族蘇木、〔區公所管轄區域〕、縣轄市〔僅台灣地區設置〕。
(8)直轄行政級別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2、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3、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4、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I. 直轄市的區與普通省份的市是不是一個行政級別
直轄市是直屬中央政府管理的省級行政單位。
有分類的
「市轄區」為行政區版劃名稱,權較大城市劃定的行政區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劃定的行政區域通稱為「市轄區」。一般各省的地級市劃分的「市轄區」為縣級行政區域,行政地位與縣相同。四大直轄市的「市轄區」為地級行政單位,地位相當於其他省份的地級市。上海市的浦東區為中國唯一的副省級「市轄區」。管轄的區域為鄉鎮級行政區域,「市轄區」管轄的區域以街道辦事處為主,也包括鎮與鄉。
市轄區與其他縣級行政區比較,顯著的特點就是為城市主體的一部分;人口密度大,流動人口集中;居民為非農業人口,或者非農業人口佔有絕很大比例;文化發達,經濟以貿易和工業為主體。
設置市轄區的市有直轄市和地級城市。
中國行政區劃
省級
省
自治區
直轄市
特別行政區
地級
地區
地級市
副省級城市
自治州
盟(內蒙)
省轄市
縣級市
地級市
省會城市
副省級城市
縣級
縣
自治縣
縣級市
市轄區
旗(內蒙)
自治旗
鄉級
縣轄區
鄉
民族鄉
鎮
街道
蘇木
民族蘇木
村級自治組織
村
社區
村級以下編組
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