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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審批

發布時間: 2020-11-22 04:51:04

Ⅰ 徵收土地需要哪些報批程序

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征詢
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征詢村民意見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

Ⅱ 徵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是什麼

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規定,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強制轉變為國家土地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取消市、縣人民政府徵用土地的審批權。 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許可權是:

(1)徵用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徵用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2)征地審批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定。

Ⅲ 合法的征地手續需要哪些

政府征地的規定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Ⅳ 征地必須具備哪些手續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關注征地機關(單位)征地申請書、上級機關審批文件。征地公告、以及土地使用權人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Ⅳ 土地徵收審批程序是什麼 徵收土地審批許可權如何劃分

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徵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徵收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審批依據是:1、《土地管理法》第53、54條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1、14條4、《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 。 審批的條件是: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2、可以有償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的許可權是: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須按出讓計劃進行。出讓計劃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擬訂,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預報制度。在初步確定出讓實施方案後,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向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預先報告。(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利用現狀、出讓年限、規劃用途、出讓方式、地價評估、效益測算及方案實施進展情況等)。3、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按照《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的規定執行。4、一般流程:申請(業主)→受理→審查→分管領導簽批→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上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辦結。

Ⅵ 政府征地需要什麼樣的手續和文件

具體需要的文件:

(一)省級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意見;

(三)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含匯總表);

(四)建設用地申請表;

(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其他立項批准文件;

(七)初步設計批准文件或其他設計批准文件;

(八)地方人民政府關於征地補償安置有關情況的說明。

拓展資料

徵收土地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徵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徵: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准;

(3)補償性。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徵收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資料來源:網路:徵用土地

Ⅶ 土地徵收審批許可權有哪些

土地徵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收土地的農民集體和個人合理補償及妥善安置的行為。土地徵收是一種國家行為,具有強制性。土地徵收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對造成的剩餘勞動力進行合理安置。具體徵收土地工作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基本農田、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徵收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關於進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74號)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的2007、2008年度城市新增建設用地,2011年還未進行實施方案審核的,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已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已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批文失效後,在核實確無違法用地的基礎上,各地可將該土地的農用地轉用指標調劑依法使用,也可用於補辦已依法處理到位的違法用地手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和地方重點項目建設

Ⅷ 征地審批需要什麼手續

政府征地的規定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Ⅸ 一般征地報批需要那些手續

1、發布征地公告(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2、征詢村民意見(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鄉鎮政府)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4、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5、徵用土地公告*(市縣人民政府)
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 或市級國土資源局)
8、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報省國土資源廳)

9、土地補償登記
10、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Ⅹ 征地審批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批機關的區別

征地審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批是兩個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中征地審批在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批在後;征地審批的主體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批的主體是被征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征地審批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以批准有關征地文件的方式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批是有關市、縣人民政府以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批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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