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復議的排除范圍 簡答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決定引起的爭議,應按照專法律、行政屬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對這些處理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還包括一部分抽象行政行為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原來的《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國家行為不得申請復議,現在的《行政復議法》取消了這一規定,那麼,在行政復議中,對於國家行為能否申請復議呢?應該說,在行政復議中是不存在所謂的國家行為的,因此,國家行為是可以申請復議的。這與行政訴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