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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法規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1-23 12:46:29

① 軍人退休條例

軍隊幹部離退休制度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應當作退休安置或離職休養的制度。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軍官應當作退休安置:

1、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技術職務的軍官

2、軍官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3、具備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請,經過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

(1)軍官服滿30年以上的。

(2)軍官服役和參加工作滿30年以上的。

(3)軍官滿50周歲以上的。

(1)軍人法規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軍官有資格享受離休待遇: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

2、建國後入伍、建國前在解放後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

3、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4、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具備上述條件的軍官,離休年齡為;師職以下軍官年滿55周歲,軍職軍官年滿60周歲,兵團職和大軍區職軍官年滿65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離休。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遲離休。

參考資料鏈接:網路—軍隊幹部離退休制度

② 軍人的法規制度怎麼寫

內務條令,紀律條令,隊列條令

③ 部隊站崗的士兵有什麼規定,條例是什麼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第十章 警衛

第一百五十八條 為了保證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部隊首長必須嚴密組織警衛,並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 部隊首長在組織警衛勤務時必須:

(一)根據上級指示和駐地情況以及警衛目標的性質、數目,周密地部署警衛任務。通常將警衛任務分別下達給就近的分隊;如駐地集中,也可組織衛兵隊。

(二)組織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首長現地勘察地形,規定哨所位置、警衛任務和聯絡信號,並提出要求。

(三)經常檢查執行警衛任務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軍人法規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第一百零四條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軍服在室外應當戴軍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訓帽時,帽檐前緣與眉同高;戴貝雷帽時,帽徽位於左眼上方,帽口下緣距眉約1.5厘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距眉約1.5厘米。

水兵帽稍向右傾,帽牆下緣距右眉約1.5厘米,距左眉約3厘米;軍官大檐帽飾帶應當並攏,並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當拉緊並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於帽外;

(二)除授銜儀式、授槍儀式等重要活動和衛兵執勤外,著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脫帽;因其他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最高首長臨時規定;

(三)著軍服時應當穿軍鞋;在實驗室、重要洞庫等特殊場所,可以統一穿具有防塵、防靜電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腳穿鞋;

(四)著軍服時應當按照規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著作訓服時除外),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

④ 部隊的規定有哪些

你是指哪方面的規定呢?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的基本內容:
(一)執行中國共內產黨的路線容、方針、政策;
(二)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
(三)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四)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
(五)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要求每個軍人必須做到:
(一)聽從指揮,令行禁止;
(二)嚴守崗位,履行職責;
(三)尊干愛兵,團結友愛;
(四)軍容嚴整,舉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愛護武器裝備和公物;
(七)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八)擁政愛民,保護群眾利益;
(九)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
(十)繳獲歸公,不虐待俘虜。

⑤ 軍人日常管理管轄規定在哪個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

一、憲法與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規定了軍人的基本權益。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條文規定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是原則性的條款。因此,在憲法中只提及軍人享有及其家屬享有優待權,但具體享有哪些權利並沒有明確規定出來。軍人所享有的各項具體權利由各個具體的法律來加以規定,而各項具體法律法規都是依據憲法中的這項規定來具體制定的。
(二)法律中關於軍人權利義務的規定
1.憲法以外的其他憲法性法律對於軍人權益的保護規定主要是政治權利。如《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對於軍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了專門性規定。
2.憲法以外的其他基本法律對於軍人權益及其保護的規定主要是軍人比較重要的權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破壞軍婚罪。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強奸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新浪網上有統計數據顯示,涉軍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僅次於房屋糾紛案件和人身傷害案件之後,位居第三。下面就具體談一下法律對軍婚中離婚問題的相關規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何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作出了解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談到離婚問題,必然涉及夫妻雙方財產分割問題。我們都知道,軍人轉業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會獲得一定的費用,那麼這些費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呢?究竟哪些是屬於個人財產?哪些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第十四條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條中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3)其他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殘疾人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優待和撫恤。還有如《國防法》、《兵役法》、《現役軍官法》、《預備役軍官法》、《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等有關軍人權利義務的專門法律。
二、法規
法規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央軍委單獨制定的軍事行政法規、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軍事行政法規、地方有權立法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法規對於軍人權益及其保護的規定主要是對法律規定的軍人權益以外的權益,以及對法律規定的軍人權益具體化。如國務院頒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三、規章
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中央軍委所屬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單獨制定的軍事規章,中央軍委所屬各總部與國務院所屬的有關部委聯合制定的軍事行政規章,地方有權立法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規章。規章對於軍人權益及其保護的規定主要是對法律、法規規定的軍人權益以外的權益,以及對法律、法規規定的軍人權益具體化。如民政部制定的《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等;總政治部於2001年11 月9 日頒布的《軍隊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總政治部與民政部和財政部聯合頒布的《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等。

⑥ 關於退伍軍人條例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認真做好。
第三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由原徵集地的市(地,下同)、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其工作機構設在民政部門。退伍安置期間,有關部門應抽調人員參加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工作,實行集體議事制度,協助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並負責檢查、督促在本區域的實施;
(二)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具體負責本區域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以及復員幹部、轉業志願兵工作;
(三)制訂年度退伍義務兵安置計劃,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後,統一下達到該地區各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地開發使用退伍軍人兩用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義務兵的歡迎接待和家訪工作,幫助退伍義務兵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協助兵役部門做好對他們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中轉接待和過往部隊的軍用飲食供應工作;
(七)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及時統計上報退伍安置工作情況,完成上級安置機構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各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應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所需編制從當地行政編制總額中解決。
第六條: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所需的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條: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其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均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即為本單位工齡),享受所在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條:義務兵退伍後,無論分配到何單位,從事何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直接按有關規定確定其基本工資。退伍義務兵凡在部隊獲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晉級獎勵的,其工資可在定級工資的基礎上再向上高定一級。 第九條: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范圍:
(一)符合《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二條(一)、(二)項規定的;
(二)經批准作士兵退伍處理的軍事院校學員;
(三)經部隊軍級(含軍)以上機關批准,按義務兵退伍處理的志願兵;
第十條: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時間:
(一)退伍義務兵應按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的當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含師)以上機關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隊商請原徵集地的市、縣安置部門同意後,予以個別接收:
⒈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
⒉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難以維持,並經家庭所在地的縣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門證明的; ⒊經部隊治療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⒋被批准退學和作士兵退伍處理的軍事院校學員;
⒌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考驗期滿後不宜繼續留隊現役的;
⒍被處勞動教養,期滿解除勞教後,不宜留隊服現役的;
⒎圖謀行凶、自殺或搞其他破壞活動,繼續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
第十一條: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徵集地途中,憑退伍證可優先購票、優先托運行李、優先乘坐車(船)、優先中轉換乘。
第十二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在返回原徵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徵集地尚未報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分別由鐵路、交通部門或當地兵役機關負責送至就近醫院治療,所需費用,由兵役機關按規定列報;病故的,由原部隊按現役軍人病故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認真做好歡迎接待工作,並及時組織力量進行家訪。
第十四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後,應盡快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辦理報到手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天不報到的,農村的取消其退伍義務兵的有關優惠待遇,城鎮的取消當年度安排工作的資格。
第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報到後,憑縣以上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介紹信辦理戶口和糧油供應手續。 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政府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經費。
(二)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時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由國家供應口糧。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尤其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
(五)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介紹,各用人單位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應優先給予錄用;對他們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六)鄉鎮、村選聘幹部,對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作為優先選聘對象。
(七)有條件的地方,可從當地實際出發,實行"徵兵、優待、安置一條龍"的做法,在應征入伍的同時,落實退伍後安置去向。
第十七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徵集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
對應予安排工作退伍義務兵,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辦法進行安置。各級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額時,事先要與有關接收單位協商。各接收單位包括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都應把接收安置退伍軍人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地安置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任務。在當年勞動指標下達前,可先行安置,最後統一結算,所需勞動指標應予保證。
(二)有關部門如需向社會招用幹部,在同等條件下,要首先在退伍軍人中考核錄用。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軍人,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義務兵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應給予適當照顧。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並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合並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五)義務兵退伍後要求自謀職業的,應在報到後一月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審批同意後,有關部門應當允許,並在審批場地、辦理執照方面給予優先。自本人申請之日起,逾期三個月,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六)根據不同情況,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安置:
⒈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立二等功和參戰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參戰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⒊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安排工作時應盡量做到按專業、特長對口安置;
⒋無正當理由而本人堅決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只出具落戶證明,不負責安排工作,由縣、市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由原徵集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七)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六個月而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八條:退伍義務兵已辦理退伍手續,退出現役回到地方後,又回部隊補辦立功手續的,一律無效。
第十九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經勞動部門批准,在計劃內從農村招用的不遷戶糧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時,原合同期未滿的,退伍後仍可回原單位復工復職,繼續履行合同至期滿。
第二十條:入伍前,原是集鎮自理口糧戶口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集鎮應准予落戶,仍作自理口糧人員對待。如本人要求回鄉村原籍安置的,也應允許。
第二十一條:原是城市(含縣城)居民,通過不正當手段,佔用農村徵集名額,從農村應征入伍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則上由入伍地鄉鎮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戶糧所在地安置的,當地可准予落戶,但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待業人員對待。
第二十二條: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凡要求進省革命榮譽軍人康復醫院休養,符合入院條件的,應予解決;要求到原徵集地縣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的,應當允許。要求將其農業戶口的配偶及十六周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十六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子女)轉為安置地城鎮戶口的也應當允許。他們中確需建房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每戶住房建築面積一般為五十平方米,由當地房管部門負責建造,產權歸公,經費由當地財政開支。
第二十三條:在服現役期間患精神病的退伍義務兵,經部隊治療半年未愈,病情較重,確需繼續住院治療的,由部隊派人與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聯系,在辦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續後,由部隊派人護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在年齡上可放寬三至四歲,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准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撤銷、合並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向原所屬主管部門申請,酌情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二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入伍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其父母雙方戶口遷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農村遷入城鎮,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遷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軍人服現役期間遷移,原徵集地無直系親屬的,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經父母所在單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退伍軍人安置部門證明和接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實後,應當允許在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遷居後,父母系城鎮戶口的,該退伍義務兵應與所在地城鎮退伍義務兵一樣安排工作;父母系農業戶口的,隨父母落戶,與所在地的農村退伍義務兵一樣對待。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組織檢查評比。對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退伍安置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條件、獎勵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二十八條:對在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中,違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拒絕接收安置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在退伍安置工作中營私舞弊或瀆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⑦ 軍人的規章制度

軍人的規章制度。首先是三大條例。就是紀律條例。內務條例和隊列條例。再有就是保密制度。軍人守則,以及各軍種各兵團的規章制度。

⑧ 中國軍人條令內務條令的規定有及條

三大條令指《內務條令》、《紀律條令》、《隊列條令》。

1.《內務條令》
規定軍人職責、軍隊內部關系和日常生活制度的法規。由軍隊最高領導機關或領導人頒發全軍執行。軍隊生活的准則,是進行行政管理的依據。目的在於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內部關系、正規的生活秩序,培養嚴整的軍容、優良的作風、自覺而嚴格的組織紀律,鞏固和提高戰鬥力。《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內容包括:總則、軍人及其職責、軍隊的內部關系、禮節、軍容風紀、作息、日常制度、值班、警衛、點驗、緊急戰斗准備和緊急集合以及裝備和軍馬、伙食和財務、衛生、營產、野營的管理等。這些規定體現了人民軍隊的建軍宗旨和原則。全軍貫徹執行內務條令,對於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促進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紀律條令》
規定軍隊紀律的法規。由軍隊最高領導機關或領導人頒發全軍執行。軍人遵守紀律的准則,軍隊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依據。目的在於培養軍人高度的組織性和紀律性,執行命令,服從指揮,令行禁止,協調一致,鞏固和提高戰鬥力。《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內容包括:總則,獎勵,處分,控告和申訴,特殊問題的處理和附則等。這些規定反映了人民軍隊的本質,體現了賞罰嚴明,以說服教育為主、懲處為輔和嚴禁打罵、體罰、侮辱人格等基本原則,保證了革命軍人的民主權利。

3.《隊列條令》
規定軍隊隊列動作、隊列隊形和隊列指揮的法規。由軍隊最高領導機關或領導人頒發全軍執行。是軍隊隊列動作的准則,隊列訓練和隊列生活的依據。目的在於培養良好的軍人姿態,嚴整的軍容,協調一致的動作,優良的戰斗作風和嚴格的組織性紀律性,以增強軍隊的戰鬥力。《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內容包括:總則(隊列動作的意義和目的,隊列訓練和隊列生活的基本要求,對指揮員在隊列指揮時和軍人在隊列和日常生活中的要求),單個軍人、分隊和部隊的隊列動作,分隊乘坐汽車和步兵戰車(裝甲輸送車),以及敬禮、軍旗的掌持與迎送、閱兵等。這些規定反映了人民軍隊的特點,是技術訓練、戰術訓練的基礎,是加強軍隊正規化建設的一種必要形式。

⑨ 中國人民解放軍《傷殘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死亡撫恤

第七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八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的;

(五)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後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准烈士,屬於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

第九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條現役軍人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

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一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三條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第十四條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六條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十九條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後,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第三章殘疾撫恤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第二十一條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

殘疾等級的具體評定標准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第二十三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許可權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第二十四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後,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後,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第二十五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六條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准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集中供養。

第二十九條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准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發給。

第三十條殘疾軍人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四章優待

第三十一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三十二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三十三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四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優先批准服現役。

第三十七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

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條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

第四十二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四十三條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第四十五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准、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葯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第四十八條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所稱的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同時廢止。

(9)軍人法規條例擴展閱讀

條例解答

1、優撫對象指的是哪些群體?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為優撫對象。

我國優撫體制中的重點保障對象包括:「三屬」(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三紅」(指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西路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殘疾軍人、復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2、軍人被批准烈士的條件有何變化?

新修訂《條例》將執行戰備訓練任務中犧牲軍人的批烈范圍從飛行人員擴大到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處置突發事件犧牲的軍人。

主要原因是,隨著立體化、高科技化、多兵種協同作戰的現代戰爭戰略思想的發展,根據我軍裝備的發展和執行任務情況的變化,擴大了評定烈士的范圍,並進一步補充完善了評定烈士的條件。

這對於激勵廣大官兵弘揚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加強軍隊戰鬥力建設,推進軍事斗爭准備,必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3、新《條例》如何規定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原《條例》規定的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已明顯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不僅低於軍人傷亡保險的標准,甚至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死亡標准,在社會和軍人中引起較大反響。

新《條例》對原標准進行了大幅度提高,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由原來的40個月工資提高到80個月,因公犧牲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由原來的20個月工資提高到40個月,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由原來的10個月工資提高到20個月,均翻了一番。

4、優撫工作今後有何新舉措?

以學習貫徹新《條例》為契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這個主題,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撫恤優待制度。

今後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建立一個機制,完善兩個網路,規范三個標准,確立四個支點。

一個機制是建立撫恤補助標準的自然增長機制;兩個網路一是醫療保障網路,

二是社會優待網路;三個標准一是國家撫恤補助標准,二是殘疾等級鑒定國家標准,三是事業單位管理標准;四個支點一是國家撫恤保障,二是醫療康復和供養保障,三是擁軍優屬活動,四是烈士褒揚及其宣傳教育功能的發揮。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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