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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

發布時間: 2021-01-23 10:15:01

A. 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

首先,對自由裁量權進行道德控制,必須要加強思想建設,不斷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
1、增強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明確我們的權利是人民給的,我們要用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努力為人民服務。如果忘記了這一點,我們就會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擁護,後果是不堪設想的。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實質上就是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觀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保證。
2、增強行政能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光有好的思想,並不必然能夠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於復雜的問題和層出不窮的新事物,需要我們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我們只有不斷地向書本去學習、向實踐學習、向他人學習,不斷地發揮我們的聰明才智,才能在客觀上把自由裁量權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內。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蝕,防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泛濫,加強思想教育,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增強自己的內控力,遏止私慾的膨脹,在思想上消除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慾念。
其次,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裁量權過於「自由」的問題,使之具體化、規范化,具體較強的可操作性。
1、建立迴避制度。在行政執法時,如果執法活動與執法人有厲害關系,該執法人應當迴避。迴避應實行主動迴避與申請迴避相結合。迴避與否,有該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決定;領導需要迴避的,有班子集體決定。
2、建立執法責任制。執法責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確區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看是主觀濫用,還是客觀濫用;是偶而濫用,還是一貫濫用等等,來區別不同責任。使責任與個人的待遇和職務的升遷掛氣勾來,真正把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3、建立司法審查制度,把自由裁量權行為納入司法軌道。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具有申辯權、請求舉行聽證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權等等,使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具有可救濟性,是凡是涉及到公民權利和公民義務的執法行為(包括自由裁量權)都應舉有可訴性,確立司法最終解決原則。
4、建立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查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濫用職權的人採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5、在立法層面,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構成一個有不同層級組成的法律體系(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層級低的規范性文件,可隨著形勢的發展廢、改、立,以適應不斷變化,從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穩定性較強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果不便於做出硬性規定,至少應有一個參照標准,作為指導性的意見。如最常見的「情節輕微」、「情節惡劣」,由於沒有一個參照標准,在實際執法辦案中,「自由裁量權」已演變為「任意裁量」,造成混亂,就不足為奇了。
6、要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行政行為的理由。在行政訴訟中,對濫用職權的證明,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但由於這種舉證比較困難,借鑒國外的 作法,應當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以便確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利的目的。對說不出理由、理由闡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應認定為濫用職權。
7、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現在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是個較普遍的問題這與我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建設很不適合,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有「占據一方,唯我獨尊」的思想。為此,一方面要加緊通過各種渠道培訓行政執法餓、人員,另一方面對那些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要堅決調出,使得行政執法隊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8、實行定量分析,定性與定量想結合。《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處罰應考慮的基本因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執法部門可根據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況及所佔比重等,以綜合評定的方式來確定一個可供操作,也便於實現行政處罰的統一。可設想建立這樣一個公式,猶如單位對每位職工進行的工資核算,工齡、級別、職務、任職年限等各種情況按不同的標准、檔次逐一對應,其總和即是該同志的應得工資。以「無照經營」為例,其應考慮的法定因素為「無照經營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時、何因、何情、何果)。以「情節」為例,可分為「輕微、一般、比較惡劣、惡劣」四檔。再對這四檔予以明晰,確定其具體內容。以「輕微」為例,時間短(15天以內)、規模小(資產500元以內)、違法獲利少(100元以內)、未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消費者無投訴、第一次違法或不知道違法、有立功表現、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其餘,以此類推。

B. 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一般都是省級的主管部門出台自有裁量的細則

C. 什麼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您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有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
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了違反本條規定的「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說,即可以在拘留、罰款、警告這三種處罰中選擇一種,也可以就拘留或罰款選擇天數或數額。
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權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例如,《海關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前兩寬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也就是說,海關在處理方式上(如變價、冰凍等),有選擇的餘地,「可以」的語義包涵了允許海關作為或不作為。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例如,《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理》第21條第(3)項規定:「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可給予警告式或罰款。這里的生產活動對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礙」,缺乏客觀衡量標准,行政機關對「有礙」性質的認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有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例如,《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
謝謝閱讀!

D. 如何正確把握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

運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主體,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是控制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關鍵。各運管部門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教育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研討活動。通過自查和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方法,查找出執法人員思想深處存在的問題,端正執法人員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者的道路素養,糾正長期以來形成的「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的錯誤觀念。從而為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規范行政行為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自由裁量權在法律法規中的表現形式
1、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
《道條》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本條款中所說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什麼是嚴格按照規定,什麼是不嚴格按照規定,條例中並未說明具體的標准,運政執法部門對於「不嚴格按照規定」性質的認定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
2、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
運政方面的法律法規中經常出現「情節嚴重」等類似詞語,比如《道條》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條款中情節輕重的標準是什麼,法律法規並未做出具體說明,運政執法部門對於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認定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3、對違章處罰幅度大小的自由裁量
這種形式在《道條》中到處都有,也是我們廣大運政執法人員最容易理解最直觀的自由裁量。如《道條》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我們運政執法人員在罰款的數額上可以在1000元-5000元之間進行選擇,自由裁量的幅度很大。
二、自由裁量權在運政執法中的現狀
1、運管執法人員對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意識不夠
在目前的運政執法過程中,受傳統行政執法的影響,執法人員側重行政處罰的依據、執法方式和執法程序,單純追求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嚴格執法。部分執法人員對「自由裁量權」這個專用詞、新生詞感到陌生,不懂其含義,缺乏對「自由載量權」的重視,從而忽視了自由裁量權的公正、合理。這些執法人員包括單位領導覺得,法定依據和法定程序是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而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這樣也使得行政處罰相對人「無話可說」,萬一造成行政訴訟也不會敗訴。
筆者的一位朋友一年前買了一輛大貨車,在重慶某市經營時,被當地運管所查獲,發現他沒辦理《道路運輸證》。該所對他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他不能接受3萬元的經濟處罰,提出異議,找該所理論。負責該案件的執法人員給他作「思想工作」,說:「你的違章事實我們是按照《道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對你進行處罰的,我還可罰你5萬元或10萬元,罰你3萬元,是看你接受處罰態度好,才少罰點,算是照顧你呢」。由此看來,自由裁量權到底彈性多大,這個問題迫切需要各級運管主管部門的思考。
2、在現行的運管法律法規中,違章處罰數額過大,彈性過大,自由裁量權很難把握
如,我們現行的《道條》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未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規定,可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萬元以上和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數額和彈性都過大。罰款數額往往要比一個車的價值還要翻幾倍,罰得可使經營者血本無歸。對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尺度,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並沒有相關規定明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罰款什麼標准。目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潛在處罰幅度就是看行政處罰相對人是不是本地人、接受處罰態度好不好、有沒有社會關系和地位、會不會說好話等,處罰幅度的大小完全取決於執法人員的主觀意識。在目前我國基層運管執法隊伍法律素質都不是很高的前提下,面對這樣的法律規定,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迫在眉睫。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滋生了運管執法隊伍的腐敗。
據筆者了解,在對目前運輸市場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罰過程中,在違法情節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各縣市的處罰標准有很大區別。如秭歸的「黑車」被其它縣所查獲所罰款數額和被秭歸所查獲所罰款數額也是截然不同。即使是同一個單位內,對兩個完全相同的違法案件,由於行政執法人員的主觀隨意性,處罰結果也可能是迥然不同。
這樣的事實我們每個執法人員都或多或少見識過,當一輛車違法經營被運管部門查獲後,經過一番「通融」後,最後被告知「下不為例」不罰款而放行;也可通過熱情招待和積極「攻關」,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給予「優惠」或者變相處罰甚至不予處罰;有的運管所還出現了行政處罰的罰款「討價還價」和「賒欠」等現象;另外,在對非法經營的「黑車」處理過程中,我們自問又有幾個「黑車」罰到了1萬元以上?難道都沒進行處罰嗎?經過「黑車」經營者的各種有效「疏通」後,運管所執法人員在對「黑車」的罰款依據上可隨意找一條罰款數額較少的條款進行處罰,除去「攻關經費」後,違章經營車主也會很「劃算」,自然不會因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不符而「披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種執法辦案中的隨意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甚至對違法事實進行變更處罰,造成同一違法事實的行政處罰出現輕重失衡、寬嚴失度的現象,無疑讓我們對行政執法的公信力產生懷疑——執法如此隨意,公正如何確保?嚴重影響了交通執法形象。這種現象的存在也為部分執法人員以權謀私創造了條件,滋生了運管執法隊伍的腐敗。
二、淺談自由裁量權在運政執法過程中的控制辦法
1、提高執法人員素質,確保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權
運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主體,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是控制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關鍵。各運管部門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教育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研討活動。通過自查和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方法,查找出執法人員思想深處存在的問題,端正執法人員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者的道路素養,糾正長期以來形成的「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的錯誤觀念。從而為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規范行政行為奠定堅實的基礎。
2、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確保統一公正執法。
各級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對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情節、違法金額和行政處罰標准分解細化,對比較含糊的規定進行詳細解釋和說明,為基層執法人員提供執行依據。避免行政處罰裁量權過大而產生的各種弊端,增強執法工作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如:對於無證經營活動的行為,依照《道條》的規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但什麼情節處多少罰款未能細分。在制定《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可明確規定:當事人確屬首次違章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小的,處多少罰款。當事人無固定職業,或屬移民、下崗等無生存資料的對象,以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為生活來源,處多少罰款。當事人從事無證經營活動多次被查獲的;當事人有抗拒執法或暴力抗法行為的;或者對執法人員或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處多少罰款。對不同的情況詳細確定處罰標准,使相應的違法情況對號入座。對《道條》條款中的「情節嚴重」等用語,詳細說明情節輕重的具體標准。對《道條》條款中的「相關規定」等用語,詳細說明是那些具體規定等。
另外,在制定《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過程中,還要充分考慮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的原則。例如:「在執法機關查處運管違法行為過程中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可以從重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辦法制定後,運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若該違法行為已確定了具體的處罰數額的,必須按該數額處罰,若無規定的,原則上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按中間值標准進行處理。低於或高於中間值處罰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
這樣細化規定後,一是可使執法人員有章可循;二是可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三是可維護法律法規的公平、公正、合理性。
3、加強制度管理,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載量權過於「自由」的問題
一是建立迴避制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與執法對象存在利害關系或其它有關聯關系的,單位領導應要求執法人員進行迴避。如單位領導需要迴避的,班子集體決定。這樣有效避免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
二是建立執法責任制。要明確區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看是主觀濫用,還是客觀濫用;是偶而濫用,還是一貫濫用等等,來區別不同責任。使責任與個人的待遇和職務的升遷掛勾,真正把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三是建立完善罰繳分離、執法與處罰分離等制度。執法和處罰聯合形成了更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權力分離後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罰繳分離也提了很多年,但很多運管部門都沒認真落實,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此制度執行的督查,確保此制度執行到位,也可有效避免腐敗現象的發生。
四是定期進行跟蹤檢查,不斷完善裁量標准。裁量標準是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很明確存在空間時,執法機關根據當地實際在其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合理細化確定行政處罰的原則標准。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各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檢查各執法單位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公平、公開、公正、合理。對罰款票據有無隨意填寫違法事實的現象存在;有無對同一違法事實的車輛處罰數額差據太大的現象。
五是公開裁量標准,接受社會監督。執法機關在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後應廣泛向社會公開,讓公眾了解。這樣相對人可以對照自己的違法行為,得出執法機關將要給予他的量罰尺度,這樣不僅可以使執法者心中有數,也可讓群眾看得明明白白,更可得到社會的認可、當事人的認可,也有利於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進一步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現公開、公平、公正。
六是加大法院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力度。《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部分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為)的合理性擁有有限的司法審查權及變更權。執法機關在對事實性質認定、行為方式的選擇、情節輕重的認定在法定幅度內可自由裁量,因此可能存在濫用職權、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等,人民法院很有必要加大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審查力度,充分發揮法院的司法監督功能。
綜上所述,對自由裁量權如何進行控制和規范,都要掌握一個尺度,要控而不死,用而不濫。各執法部門必須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相對統一量罰尺度,准確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每一種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相對一致、相對適當,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公正執法,進行人性化管理,以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需要。

E. 以行政機關是否有自由裁量權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和什麼

行政行為的作出以行政機關具有相應的行政職權為前提,行政職權依其在依法行政過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小的不同,可分為羈束裁量權和自由裁量權兩處。

羈束裁量權的行使,其許可權范圍、幅度行為方式、數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嚴格依法裁量、判斷,所以依羈束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稱羈束行為。

自由裁量的職權則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在法定范圍、幅度、方式、數量的限度內,依據合理原則自由裁量、決定的職權,依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稱自由裁量行為。 自由裁量行為不是一種不受約束的行為。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在行政法學研究中可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必須合法,必須嚴格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作出行政行為。

而行政合理性原則則是對自由裁量權的要求。即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自由裁量還必須符合法理、情理,與法律的立法目的不相違背。

貌似合法,表面看似乎沒有超出法定許可權,實際上不公正不合理的行政行為,行政法上稱之為不當或者失當行為,同樣會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究其實質說,也是一種違背依法行政要求的行為。

(5)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擴展閱讀

一、行政機關資格的取得,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其成立獲法定機關批准;

2、已由組織法確定了職責許可權;

3、有法定行政編制並按編制配備了人員;

4、有獨立的行政經費;

5、有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6、通過公開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機關要獲得行政執法權,還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F. 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自由裁量權

一、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及分類

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
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力。這些自由裁量權是從法學意義上說的,而不
是從政治學意義上說的。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
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
種:

1、 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
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
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例如,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第規定了違反本條規定的「處十五日以下
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說,既可以在拘留、罰款、
警告這三種處罰中選擇一種,也可以就拘留或罰款選擇天數或數額。

2、 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
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例如,《海
關法》第21條第 3款規定:「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也就是說,海關在處理方式上(如變
價、冰凍等),有選擇的餘地,「可以」的語義包涵了允許海關作為
或不作為。

3、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
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4、 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
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例如,
《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 :「在漁港內
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
生產活動的」可給予警告式或罰款。這里的生產活動對海上交通安全
是否「有礙」,缺乏客觀衡量標准,行政機關對「有礙」性質的認定
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5、 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
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
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
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 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
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例如,《行政訴訟法》
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
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
者依法強制執行。」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

二、不正確行自由量權表現形式

從以上的分類可以自看出,行政機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范圍是很廣
泛的,幾乎滲透到行政執法的全過程。但是,所謂「自由」是相對的,
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英國十六世紀某大法官所說:」自
由裁量權意味著,根據合理和公正的原則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意
見做某事……,根據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好惡做某事,自由
裁量權不應是專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權力,而應是法定的
、有一定之規的權力。」(注 1)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明辯真與假、
對與錯的藝術和判斷力,……而不以他們的個人意願和私人感情為轉
移。」(注2)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
現形式主要有:

1、 濫用職權。它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其
導致的法律後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濫用職權是一種目
的違法,其特點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
的。它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假公濟私、公報私仇、以權謀私,以
實現種種不廉潔的動機。人民法院對濫用職權的審查有兩方面:首先
是確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的目的(包括被適用文條的目的);其次
是確實具體行政行的目的,然後將二者相對照,以便確定是否濫用職
權。由於濫用職權是一種目的違法、人民法院在確定法律目的和具體
行政行為目的方面,難度較大,特別是對行使職權的目的難以取證。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從行政執法的全過程、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情節、
因素和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等方面來推定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否違
法,對此要充分尊重合議庭審判人員一致作出的認定意見。

2、 行政處罰顯摺合公正。凡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其
立法的一條重要原則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則。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
是一般意義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合理和公正,
即注入了國家意志的、成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處罰顯失公
正,就是違背了國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這實質上是濫用自由
裁量權的又一表現形式。人民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依據公
正原則予以變更。

3、 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由於有不少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
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因而何時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便可以自由
裁量。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效率原則,如果違反這一原則,
或者出於某種不廉潔動機,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也是不正確地行使
了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決行政機關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三、關於衡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准

現在普遍存在這樣一種觀點: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
不產生是否違法的問題,只有是否適當的問題。這實質上是關繫到衡
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准問題。

前已述及,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的一種權力,
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必定是行政執法行為。我國法律體系是
以成文法為本位,《憲法》第 5條規定了法治原則,即強調依法辦事。
因此,衡量某項行政執法行為的標准,只能看其是否合法,不合法即
違法,這是符合邏輯學中的二分法的。如果評價某項行政執法行為拋
開是否合法不談,只講是否適當,必然增加了執法活動的主觀隨意性、
獨斷專橫,甚至導致以適當為由堂而皇之地為目的違法而辯護,從而
喪失執法的公正尺度,以致行政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受到動搖,更重
要的是人民群眾對依法行政喪失信心。可見,這種衡量標準的多元化
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那些無法可依的情況下,作出的行政行為(非行
政執法行為,與自由裁量權無關),才有是否適當的問題。

筆者認為,合法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 1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 2 )符合立法本意。那種在
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就是「合法」的觀點。是
對「合法」的曲解。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不符合法律、法規授予
這種權力的目的。即便在法律、法規范圍內,也是不合法的,所產生
的法律後果是應當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將濫用
職權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都視為違法行為,正說明了這一點。但是,
將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實質上是濫用職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又
視為合法性的一種例外情況予以規定,又反映了立法時的矛盾。筆者
對此問題的論述,意在對自由裁量權應加以限制,並非要否認自由裁
量權存在的價值。

四、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利弊

無論在任何一個國家,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都是存在的,區別
在范圍不同和監督方式不同而已。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考察行政執法
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這對完善行政執
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有著重要意義。

1 、保證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決定因素。依法行政管理
的范圍非常廣泛,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行政權必須適應紛繁復
雜,發展變化的各種具體情況。為了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權衡
輕重,不至於在復雜多變的問題面前束手無策,錯過時機,法律、法
規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在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靈
活果斷地解決問題,提高行政效率。在現代社會中,必然要加強行政
管理,講效率,因而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也會越來越大,這對行政
機關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但也容易產生弊
端——濫用職權。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假公濟私、
武斷專橫,導致「人治」,就必須對自由裁量權予以一定的限制。

2 、立法的普遍性與事件的個別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又
一決定因素。由於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各地區的
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社會習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別,
法律、法規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在不同地區也有不同程度的區別,
對各種情況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羅列窮盡。因此,從立法技術來看,
立法機關無法作出細致的規定,往往只能規定一些原則,規定一些有
彈性的條文,可供選擇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動的幅度,使得行政機關
有靈活機動的餘地,從而有利於行政機關因時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進
行行政管理。但是,法律條文的「彈性」與執法的「可操作性」卻容
易產生矛盾。如果「彈性」到不便於「操作」,那麼法律實施的效益
就要大打折扣。(注3) 這也是有些行政執法人員鑽法律的空子以權
謀私的重要根源。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資產階級國家的行政法學者認為,昔日消極
的「依法行政」,在今天應有新的解釋,即所謂「依法行政」並不是
指行政機關的任何活動都需要有法律的規定,而是指在不違反法律的
范圍內,允許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即具有因時因事因地制宜的權
力。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活動並不限於現有法律明定范圍,只要不
違反法律仍被視為符合法治,這不僅不予「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對
它的發展和補充。因為,原來講法治,主要從消極方面考慮問題,即
主要是防患行政機關濫用職權。其實,法治也有積極的方面,即保障
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以維護法律和秩序。這種理論在資產階級
法學界正日益得勢。(注4)

五、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

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說:「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絕對
地腐敗,」(注5 )自由裁量權亦復如是。自由裁量權的授予,絕不
是允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把它作為獨斷專橫的庇護傘,相反應當
實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爾在《政府論文集》中所說的:
「凡主張授予政權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張設立保障以防止濫用政權的理
由。」(注6 )法律、法規賦予人民法院對一部分具體行政行為行使
司法審查權,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

《行政訴訟法》第 5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
的原則,王漢斌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
說明》中指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
法進行審查。至於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
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應由行政復議處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通
過行政訴訟依法對被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審
查的主要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適當性。

但是,這並不是說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就無法進行司法監督了。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滲透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各個階段,由於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其表現形式主要有濫用職
權、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等,所導致的法律後果是
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撤銷,限制履行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
司法審查權。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強
調為政清廉,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這方面要有所
作為。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案,既要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克服畏難思
想和無原則的遷就行政機關。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權,
對那些確實以權謀私者,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者,人民法院無法通過行
政訴訟予以糾正的,應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以維護
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六、控制自由裁量權的對策

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把自由裁量權變成一
種專斷的權力,筆者認為應當採取如下對策:

1 、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
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
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
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濫用職權的人采
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要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2 、在立法方面,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
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
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同時,要切實貫徹執行國務院
1987年 4月21日批準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17條的規定:
「行政法規規定由主管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在行政法
規發布的同時或稍後即行發布,其施行日期應當與行政法規的施行日
期相同。」以保證行政法律、法規實施的效益。要抓緊制定與《行政
訴訟法》相配套的有關法律、法規,如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復議法等等。

3 、要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在行政訴訟
中,對濫用職權的證明,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但由於這種舉證比較困
難,借鑒國外的某些作法,應當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的理由,以便確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力的目
的。對說不出理由、理由闡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應認定
為濫用職權。

4 、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現在行政執法人員
素質不高是個較普遍的問題,這與我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建設很不適
應,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有「占據一方,唯我獨尊」的思想。為此,一
方面要加緊通過各種渠道培訓行政執法人員,另一方面對那些不再適
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要堅決調出,使得行政執法隊伍廉正而富有
效率。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G. 什麼是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須遵循以下原則和標准:

第一,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

第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7)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對於政府行政的要求:

1、增強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要明確政府的權利是人民給的,要用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努力為人民服務。如果忘記了這一點,政府就會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擁護,後果是不堪設想的。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實質上就是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觀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保證。

2、增強行政能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光有好的思想,並不必然能夠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於復雜的問題和層出不窮的新事物,需要政府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我們只有不斷地向書本去學習、向實踐學習、向他人學習,不斷地發揮政府的聰明才智,才能在客觀上把自由裁量權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內。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蝕。

防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泛濫,加強思想教育,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增強自己的內控力,遏止私慾的膨脹,在思想上消除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慾念。

H. 如何規范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有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行使的原則: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如何控制:
首先,對自由裁量權進行道德控制,必須要加強思想建設,不斷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
其次,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裁量權過於「自由」的問題,使之具體化、規范化,具體較強的可操作性。
第三,人民法院、檢察院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監督。
第四, 要強化行政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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