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交警不出示執法證
㈠ 交警執法時不出示警官證違反規定嗎
根據《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部相關規定,人民警察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察標志、警號,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經表明執法身份,無需再出示警官證。但交巡警不能便衣上路執法,便衣警察除外。
一、《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二、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
1、開警車、著制式警服、佩戴警號、裝備齊全的民警執勤時,無需出示警官證;否則,執法時,需要出示警官證。
2、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察標志、警號,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經表明執法身份。但交巡警不能便衣上路執法,便衣警察除外。
3、如對民警身份有懷疑,可現場記錄下警號並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實。
㈡ 交警執法需要出示「執法證」嗎
交警執法必須出示「執法證」,向被檢查對象出示執法證件,是交警的義務,而且還是必須主動出示。未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簡易程序: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本條是對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所必須履行的法定手續的規定。一、表明執法身份。即通常所說的「亮證」處罰。了解執法人員的執法身份,是當事人應有的權利;當其對當事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必須向當事人出示其合法的執法證件,表明其執法身份。執法證件中,應當載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該執法人員所任職務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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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警察的主要職責:
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宣傳交通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教育交通違章者,勘查處理交通事故,以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證交通運輸的暢通與安全。
二、交通警察的主要任務
1、廣泛收集信息,實行科學決策,正確制定道路交通規則。
2、嚴格交通執法,維護交通秩序。
3、開展宣傳教育,增強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
4、運用現代管理學,完善管理環節,增強道路交通協調與控制能力。
5、預防和查處交通違章、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6、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治安秩序。
不是違法的,投訴也沒有用。公安機關本身就是執法機關,交警只要身著制式警服,佩戴警帽、警徽,隨身攜帶並能出示警官證,佩戴執法記錄儀,駕駛制式警車,就說明交警具備執法權力。
㈣ 交警執法不出示證件
一般來說穿了正規的警服!
可以不出示證件!
現在有新的規定,就是關於加強警察規范執法的規定。
雖然規范著警服時可以不用主動出示,但如果當事人要求出示證件,則警官必須出示。
否則,一旦當事人舉報,警察的執法記錄儀中沒有記錄到【當事人要求出示警官證,而執法警察不肯出示警官證】的執法錄像,現在這是要被督察的不規范執法行為之一。
現在很多地方都有執法記錄儀了。
如果有的地方還沒有執法記錄儀,那麼警官就要找人證了。
㈤ 交警不帶執法證被查著可以拒絕嗎
可以拒絕,這是公民應有的權利。
如果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出示執法證件。對方拿不出有效執法證件,就有可能是假冒警察,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依據《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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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㈥ 交警執法需要出示執法證件嗎
交警執法必須的向被檢查對象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未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第四十二條交通警察查處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應當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向機動車駕駛人敬禮;
(二)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邊停車,可以視情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熄滅發動機或者要求其下車;
(三)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
(四)檢查機動車駕駛證,詢問機動車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檢查機動車行駛證,對類型、顏色、號牌進行核對;檢查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查詢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信息、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情況;
(五)指出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
(六)聽取機動車駕駛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給予口頭警告、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違法處理通知書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拓展資料: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第十八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規范行為舉止,做到舉止端莊、精神飽滿。
第十九條站立時做到抬頭、挺胸、收腹,雙手下垂置於大腿外側,雙腿並攏、腳跟相靠,或者兩腿分開與肩同寬,身體不得倚靠其他物體,不得搖擺晃動。
第二十條行走時雙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穩,雙臂自然擺動,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條敬禮時右手取捷徑迅速抬起,五指並攏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張,手腕不得彎屈。禮畢後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條交還被核查當事人的相關證件後時應當方便當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條使用手勢信號指揮疏導時應當動作標准,正確有力,節奏分明。
手持指揮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揮疏導時,應當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與右小臂始終處於同一條直線。
第二十四條駕駛機動車巡邏間隙不得倚靠車身或者趴在摩托車把上休息。
㈦ 交警查車如果不出示他的執法證是不是能把車開走
可以,在他沒出示證件的時候你可以不下車,不開窗。不過出示了你就得出示該出示的東西了。
㈧ 交警執法時是否可以只穿警服,看警號不需要出示相關證件
警察執法時必須穿警服佩戴警號並且出示證件,不論什麼警種,如沒有的話你可專以向公安督察投訴。
1、依屬據《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2、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的第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㈨ 交警無執法證
看一下案例吧: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內民警察容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