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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22 21:37:40

『壹』 注冊安全工程師關於法律法規的修訂有哪些

根據2011年以來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訂情況,為便於考生更好地應考,就《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內容中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如下說明。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第18號、第13號修正)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第81號、第47號修正)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第52號、第48號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第18號修正)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第73號修正)

6.《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

7.《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

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第591號、第645號修正)

9.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第638號、第653號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第653號修正)

11.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12.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第63號修正)

13.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第42號、第77號修正)

14.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第78號修正)

15.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16.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17.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布,第77號修正)

18.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第119號修正)

新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3.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公布,第78號修正)

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公布,第79號修正)

5.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

6.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79號修正)

7.《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公布,第79號修正)

9.《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公布)

10.《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公布)

11.《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公布)

12.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公布,第63號修正)

13.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公布)

14.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

15.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公布,第80號修正)

16.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第78號修正)

17.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公布,第80號修正)

18.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公布,第89號修正)

19.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公布)

20.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公布)

有關從事安全生產業務的規定和解釋

一、原人事部、勞動部《關於印發<安全工程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人發〔1997〕109號)有關規定

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中所指「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中從事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安全生產運行控制,安全檢測檢驗、監督監察、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於從事以下五類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

(一)勞動安全工程

生產場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環境、設備或物質的監測、控制技術,危險品儲運的安全控制技術;危險源、事故隱患的識別、評價、分級技術;勞動安全工程技術研究,勞動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研製、開發;勞動安全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二)勞動衛生工程

生產場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監測、控制技術;職業危害的識別、評價、分級技術;勞動衛生工程技術研究,勞動衛生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勞動衛生防護用品研製、開發;勞動衛生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三)特種設備安全工程

承壓設備安全工程或起重設備安全工程中的科學技術或信息系統的研究、開發與推廣、規劃設計與實施;安全生產運行控制;檢測檢驗、監控、監督監察與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四)安全檢測檢驗技術

1.生產場所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和評價方法、技術研究;安全檢測檢驗儀器設備研製開發、標定校準、安裝調試、運行控制和維護維修;安全檢測檢驗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2.綜合性專職安全檢測檢驗工作。

(五)安全系統工程

安全工程總體規劃與系統設計;安全工程監督與綜合性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預測預防與咨詢建議、事故調查分析與安全綜合評估;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術人員職業詳細信息

職業名稱:安全工程技術人員

職業編碼:2-02-28(GBM 20228)

所在分類: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工程技術人員

(1)2-02-28-01 安全防範設計評估工程技術人員

從事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規劃、設計、安全防範風險和系統防護效能評估並指導實施的工程技術人員。

主要工作任務:

1.識別、分析和評價被防護對象的安全防範風險、編制系統建設規劃;

2.研究、設計被防護對象、系統自身的防護方案和系統工程施工技術方案;

3.制定系統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計劃,並指導工程施工;

4.編制系統操作手冊和報警處置預案;

5.分析、評價系統防護效能,並出具評價報告;

6.進行安全防範技術咨詢。

(2)2-02-28-03 安全生產管理工程技術人員

從事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工程技術人員。

主要工作任務:

1.制定安全生產工作思路、落實安全生產事項;

2.制定安全生產計劃、目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並指導實施;

3.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應用和安全培訓方案。

4.制定安全檢查計劃,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狀況,進行事故危害預防預測,分析、評估、處理事故,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5.制定、評估重大隱患的整改方案;

6.組織編寫生產安全事故應預案,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7.進行職業衛生預防預測。

(3)2-02-28-04 安全評價工程技術人員

從事生產安全風險度分析、事故影響范圍預測、損害程度估算並制訂防範措施的工程技術人員。

主要工作任務:

1.收集案例資料,編制生產安全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分析方案。

2.實地勘查、測量、辨識、定性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危險源;

3.量化計算風險度,預測可能發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響范圍、損害程度;

4.制定防範生產安全風險的技術、管理措施並指導實施;

5.提供生產安全風險評價咨詢服務,編制評價報告。

『貳』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的最新修訂

國家安全生襲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梁
2013年8月29日
其中,關於〈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修改內容: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承擔。」

『叄』 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的相關法律都有哪些啊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四、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時間的截止日期為2004年底。 (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 五、免試條件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咨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肆』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要考哪些法律比如安全生產法和什麼怎麼復習 感謝!

注冊安全工程師目前的法律還在不斷的完善中,目前的安全生產法應該算比較完善版的安全法,但是仍然權在不斷的完善中。考試教材中,很多法律還沒形成系統,一段一段的,不像建設工程的法律,已經形成比較完善的法律系統。你如果是要參加考試的話,我建議你最好買本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的書,按照書上的要求來,別亂看書,其實考試很容易通過,沒你想像的那麼復雜,有時間還是要多做點練習題,我的經驗是把課本配套的練習題重復10遍以上,人家1說選項,我就知道是錯的還是對的,而且還能分析出原因!

『伍』 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中的判多少年怎麼記

建議用表格法進行記憶,找出不同時間與相同時間對比記憶。
湖南新世紀職業培訓學校有專門做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的,你可以去了解一下

『陸』 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核心知識點整理

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必備知識點

1物體打擊

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砸傷等造成的傷害,不包括爆炸、主體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造成的傷亡事故。如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的擠、壓、撞車或傾覆等事故,在行駛中上下車、搭乘礦車或放飛車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車輛運輸掛鉤、跑車事故。

3機械傷害

指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切等傷害。如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屑傷人,手或身體被捲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被轉動的機構纏壓住等。

常見傷害人體的機械設備有:皮帶運輸機、球磨機、行車、卷揚機、乾燥車、氣錘、車床、輥筒機、混砂機、螺旋輸送機、泵、壓模機、灌腸機、破碎機、推焦機、榨油機、硫化機、卸車機、離心機、攪拌機、輪碾機、制氈撒料機、滾筒篩等。但屬於車輛、起重設備的情況除外。

4起重傷害

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包括各種起重作業引起的機械傷害,但不包括觸電,檢修時制動失靈引起的傷害,上下駕駛室時引起的墜落式跌倒。

起重傷害事故是指在進行各種起重作業(包括吊運、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墜落、夾擠、物體打擊、起重機傾翻、觸電等事故。

5觸電

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適用於觸電、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帶電的設備金屬外殼或棵露的臨時線,漏電的手持電動手工工具;起重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雷擊傷害;觸電墜落等事故。cq.yd119.cn

6淹溺

因大量水經門、鼻進入肺內,造成呼吸道阻塞,發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適用於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時發生的落水事故。

7灼燙

強酸、強鹼濺到身體引起的灼傷,或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溫物體引起的燙傷,放射線引起的皮膚損傷等事故。適用於燒傷、燙傷、化學灼傷、放射性皮膚損傷等傷害。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8火災

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火災事故。不適用於非企業原因造成的火災,比如,居民火災蔓延到企業。此類事故居於消防部門統計的事故。

9高處墜落

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墜落引起的傷害事故。適用於腳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於地面的墜落,也適用於山地面踏空失足墜入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情況。但排除以其他類別為誘發條件的墜落。如高處作業時,因觸電失足墜落應定為觸電事故,不能按高處墜落劃分。

10坍塌

建築物、構築物、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適用於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發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築物倒塌,腳手架倒塌,挖掘溝、坑、洞時土石的塌方等情況。不適用於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頂片幫

礦井工作面、巷道側壁由於支護不當、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稱為片幫頂板垮落為冒頂。二者常同時發生,簡稱為冒頂片幫。適用於礦山、地下開采、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發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礦山、地下開采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適用於井巷與含水岩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與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時,涌水成災的事故。不適用於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適用於各種爆破作業。如採石、采礦、採煤、開山、修路、拆除建築物等工程進行的放炮作業引起的傷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可燃性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達到燃燒極限的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主要適用於煤礦,同時也適用於空氣不流通,瓦斯、煤塵積聚的場合。

15火葯爆炸

火葯、炸葯及其製品在生產、運輸、儲藏的過程中發生的爆炸事故。適用於火葯與炸葯在加工配料、運輸、儲藏、使用過程中,由於震動、明火、摩擦、靜電作用,或因炸葯的熱分解做用,發生的化學性爆炸事故。

16鍋爐爆炸

鍋爐發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適用於使用工作壓力大於0.07MPa、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但不適用於鐵路機車、船舶上的鍋爐以及列車電站和船舶電站的鍋爐。

17容器爆炸

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內盛裝的可燃性液化氣在容器破裂後,立即蒸發,與周圍的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遇到火源時產生的化學爆作,也稱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

凡不屬於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為其他爆炸事故,如:

①可燃性氣體如煤氣、乙炔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

②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如汽油揮發氣引起的爆炸;

③可燃性粉塵以及可燃性纖維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④間接形成的可燃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氣與空氣相混合(如可燃固體、自燃物品,當其受熱、水、氧化劑的作用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爐膛爆炸,鋼水包、亞麻粉塵的爆炸,都屬於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屬於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人接觸有毒物質,如誤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廢棄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地方工作,因為氧氣缺乏,有時會發生突然暈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稱為窒息。兩種現象合為一體,稱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適用於病理變化導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適用干慢性中毒的職業病導致的死亡。

20其他傷害

凡不屬於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釘子扎傷等。

『柒』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安全工程師英文譯稱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六條 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第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受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機構。
第十五條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崗位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後,需要注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當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後,統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准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30日前,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須及時向注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注冊:
(一)脫離安全工作崗位連續滿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受刑事處罰。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獨立法人單位執業。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定期公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二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
(三)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停止作業並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四)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並簽署意見。
(五)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六)參與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准。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並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二十七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工作中,如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注冊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注銷注冊、取消執業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承擔安全工程和安全生產管理業務的。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注冊安全工程師業務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與委託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或安全技術報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其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後,可視情況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申訴。 第三十一條 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或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在全國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並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並申請注冊執業。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

『捌』 注安考試中的法律都有哪些

第一章 安全生產法律概述
第一節 法的特徵和分類
了解法的特徵和分類。
第二節 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
一、了解安全生產立法的意義、安全生產執法的原則;
二、了解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第三節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熟悉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安全生產法
第一節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一、了解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二、掌握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節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熟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第三節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一、掌握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機構的規定;
二、熟悉安全設施、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規定;
三、熟悉生產經營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四、了解安全生產的其他規定。
第四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掌握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二、熟悉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一、熟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
二、掌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容。
第六節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一、了解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的職責;
二、了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規定;
三、熟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第七節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一、掌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二、了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三、熟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三章 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一、了解礦山安全法的適用范圍;
二、了解礦山建設安全保障的規定;
三、了解礦山開采安全保障的規定;
四、熟悉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一、熟悉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規定;
二、掌握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熟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
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了解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
二、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三、熟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四、掌握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有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刑事責任;
五、掌握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一、了解行政處罰的原則;
二、掌握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三、掌握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四、了解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五、了解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六、熟悉行政處罰的相關程序。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一、掌握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
二、熟悉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規定;
三、了解勞動安全衛生違法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掌握職業病的范圍;
二、掌握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和職業病前期預防的規定;
三、熟悉勞動過程中職業病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的規定;
四、熟悉對職業病防治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五、掌握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六、熟悉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第一節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一、了解現行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制;
二、熟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
三、熟悉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職權;
四、掌握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
五、了解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六、掌握煤礦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一、掌握重大安全隱患的范圍;
二、熟悉煤礦行政許可的規定;
三、熟悉停產整頓的規定;
四、了解關閉煤礦的要求;
五、了解違反本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熟悉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二、了解勘察、設計及工程監理等單位的安全責任;
三、掌握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四、掌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四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一、了解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二、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及登記過程中安全管理的規定;
三、熟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一、掌握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的規定;
二、了解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的規定;
三、了解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的規定;
四、熟悉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規定;
五、了解煙花爆竹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六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一、熟悉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
二、掌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
三、掌握安全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七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一、掌握特種設備的范圍;
二、熟悉特種設備生產的安全規定;
三、掌握特種設備使用的安全規定;
四、掌握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規定;
五、了解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八節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一、了解安全生產行政責任的責任主體;
二、掌握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事故種類;
三、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准;
四、了解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第九節 工傷保險條例
一、了解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
二、熟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
三、熟悉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的規定。
第六章 安全生產部門規章
第一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一、了解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要求;
二、熟悉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規定;
三、掌握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規定;
四、掌握注冊安全工程師職責的規定。
第二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一、了解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的要求;
二、掌握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的規定;
三、熟悉注冊安全工程師延續注冊的規定;
四、了解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注冊的規定;
五、掌握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的規定。
第三節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一、了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適用范圍;
二、熟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規定;
三、熟悉行政處罰的種類;
四、了解行政處罰的程序;
五、掌握行政處罰的適用;
六、了解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四節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一、了解勞動防護用品生產、檢驗、經營的規定;
二、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的規定;
三、了解對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的規定;
四、掌握生產、經營單位、檢測檢驗機構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玖』 最新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何時公布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 李毅中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以及注冊後的執業、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並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

第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准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機構)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省級注冊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注冊

第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後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八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注冊類別包括:

(一)煤礦安全;

(二)非煤礦礦山安全;

(三)建築施工安全;

(四)危險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後,將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經安全監管總局認可,可以將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安全監管總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部門、省級注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部門、省級注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核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三)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審並作出書面決定。准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並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二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聘用單位申請注冊的;

(四)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注冊有效期為3年,自准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五)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期間不得執業。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及時告知執業證和執業印章頒發機關;重新具備條件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六條執業證頒發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執業證和執業印章收回,並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未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執業

第十七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檢查;

(三)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

(四)安全檢測檢驗;

(五)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

(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由聘用單位委派,並按照注冊類別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執業,同時在出具的各種文件、報告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應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並簽署意見: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

(二)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四)選用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七)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事項。

第二十條聘用單位應當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立執業活動檔案,並保證檔案內容的真實性。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六)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執業活動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水準;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有關報告上署名;

(四)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執業活動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塗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七)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執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繼續教育按照注冊類別分類進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48學時。

第二十四條繼續教育由部門、省級注冊機構按照統一制定的大綱組織實施。中央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可以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建築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申請注冊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七條安全監管總局對准予注冊以及注銷注冊、撤銷注冊、吊銷執業證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三)出租、出借、塗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七)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在注冊工作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對發現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注冊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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