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執法文書
A. 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的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
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以下簡稱文書)適用於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相應文書。
第四條設有編號的執法文書編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順序號。
如:(京朝)健行罰〔2011〕5號。京朝→代表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健→代表執法類別為保健食品類案件(如化→代表化妝品類案件),行罰→代錶行政處罰決定書,2011→代表年份,5號→代錶行政處罰決定書排序第5號。
第五條文書中預先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空項應當用杠線表示),不得遺漏或者塗改。有選擇項的應當將非選擇項用杠線劃去。
當場填寫的筆錄文書當事人認為記錄有誤,要求修改的,應當在修改處由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
第六條填寫執法文書應當使用藍黑色、黑色鋼筆或者簽字筆,要求字跡清楚,文字規范,用詞准確,標點正確。兩聯以上的文書應當使用無碳復寫紙印製,第一聯留存歸檔。
第七條文書設定的《( )副頁》,是《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案件合議記錄》、《陳述申辯筆錄》、《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聽證筆錄》、《聽證意見書》等文書的續頁,( )處應當填寫連接文書名稱,如《(調查筆錄)副頁》。
第八條文書設定的《( )物品/場所清單》,是《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沒收物品憑證》等文書的附件,( )中應當填寫連接文書名稱,如《(解除查封)物品/場所清單》。
第九條《舉報登記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投訴舉報、上級交辦、下級報請查處、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舉報內容」應當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案發單位(人)、負責人、案發時間、案發地點、重要證據、造成的危害和後果及其影響。
「處理意見」是承辦部門負責人提出的辦理意見。
第十條《立案申請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主管領導審批意見,是單位主管領導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十一條《調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案件調查時,依法向案件當事人、直接責任人或者知情人等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時所填寫的文字筆錄。
「監督檢查類別」准確註明是保健食品或者化妝品的研製、生產、經營環節的檢查。
「調查記錄」應當記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主體、事件、過程、情節等,記錄必須准確。
《調查筆錄》採用問答式。需對多人進行調查的,應當分別進行筆錄。
《調查筆錄》填寫完畢後,應當將筆錄交給被檢查方核對或者當場宣讀,被檢查方確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終了處頂格註明「以上情況屬實」的字樣,並在筆錄上逐頁和修改處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寫明日期。
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終了處右下角簽字、註明日期。
第十二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著重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關鍵環節或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現場情況,應當准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現場檢查筆錄》中的「監督檢查類別」、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的填寫,以及檢查完畢將筆錄交由被檢查方核對、認可、簽字等,具體要求同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流通環節抽取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性,向標簽標示的生產者(包括產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人)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確認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委託標示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所在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送達本告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單位(人)名稱或姓名、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地址、樣品名稱、商標、規格、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限、地點、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聯系的方式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檢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十五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查明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時填寫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當事人填寫。
第十六條《責令召回審批表》,是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主動召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的產品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避免損害或防止損害擴大,決定對需要進行召回的產品實施責令召回處理的內部審批文書。
第十七條《責令召回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包括產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人)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對其組織生產、代理銷售的產品進行強制召回處理的文書。
《責令召回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召回的法律依據、召回報告的遞交日期以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
「產品信息」,應填寫需要召回產品的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商標、生產者或進口代理單位名稱、地址。
「實施召回的事實依據」,應填寫產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的情況。
「召回要求」,應填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召回相關產品的具體要求,包括召回的地域范圍、召回的時限、召回進度的報告頻率等。
《責令召回通知書》存根由當事人填寫。
第十八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防止證據隱匿、轉移、銷毀或者防止易於滅失的證據滅失,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內部審批文書。
第十九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與《()物品清單》配套使用。
第二十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作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記保存時,通知當事人的文書。
《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與《()物品清單》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或者作出延期決定的內部審批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要明確查封、扣押還是延期,由承辦人提出採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由承辦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其生產經營的涉嫌違法的產品、生產原料、生產經營使用的工具設備、生產場所等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與《()物品/場所清單》和《封條》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認為情況復雜,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決定對已查封、扣押物品或場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書。
第二十五條《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場所等,排除違法嫌疑後,向當事人發出解除物品控制的文書。同時填寫《(解除查封)物品/場所清單》。
第二十六條《封條》,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查封扣押物品、查封場所等時,對涉案場所、證物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時使用的標識性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日期,加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封條》參考尺寸:大封條長38cm、寬11cm;?
小封條長30cm、寬7cm。
第二十七條《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檢驗鑒定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發現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時,呈請主管領導批准移送的文書:
(一)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主管、管轄的;
(二)屬於本部門管轄但還涉及其他部門須追究相關責任的;
(三)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填寫「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時,應當將擬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有關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二十九條《案件移送書》,是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時填寫的文書。
在表中「經初步調查」後參照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填寫。
第三十條《行政處理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涉嫌違法行為已決定立案,將依法進行查處的文書。
第三十一條《案件合議記錄》,是在案件調查終結後,由承辦部門負責人組織案件承辦人及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案件討論情況的文書。
「討論記錄」要記載參加合議人員依次發表的意見,對不同意見和保留意見應當如實記錄。
「合議意見」是在合議人發表意見後形成的綜合處理意見,應當寫明對違法行為的定性結論,違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條款以及處罰的依據和具體的處罰建議,參加合議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註明。
合議結束後,記錄人將合議記錄交主持人和參加合議人員核對無誤後,分別簽字。
第三十二條《撤案申請表》,是案件立案後,經調查確認違法事實不存在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承辦人報請主管領導批准撤案的內部文書。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名稱、違反的法律法規等條款、處罰依據、擬處罰種及罰沒款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的文書。
告知陳述申辯權後,當事人可在約定的時間(一般為3日內)作出口頭或書面陳述申辯。
第三十四條《陳述申辯筆錄》,是在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記錄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文書。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執法程序等進行陳述申辯時,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准確記錄陳述申辯原話原意。對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要記錄完整。
當事人委託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申辯筆錄》填寫要求同第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
當事人提供文字陳述申辯材料的,應當隨卷保存。
第三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由承辦人報請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
主管領導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於重大、復雜、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時所填寫的文書。
重大是指社會影響大,危害後果嚴重,涉及面廣等。
復雜是指案情復雜、調查困難、認定困難等。
處罰較重是指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批准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
討論記錄可以使用《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也可以採用會議紀要形式。
填寫要求同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採用製作式。
「違法事實」應當詳述違法時間、地點、情節、違法物品數量、貨值金額、違法所得及剩餘物品數量和價值等內容。
「有關證據」必須是與違法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如: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銷售憑證、檢驗報告書、照片以及各種物證等。
引用法律、法規、規章要寫全稱,引用條文要具體到條、款、項、目。
案件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依次分項列明。
「處罰決定」應當以「依據XXX法第X條第X款第X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1.……;2.……;3.……」的表述方式製作。
保健食品案件的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復議或向相關法院起訴;化妝品案件的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關法院起訴。
有沒收物品的應當註明「見《沒收物品憑證》」。
第三十八條《沒收物品憑證》,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中適用沒收物品罰種時填寫的文書。
《沒收物品憑證》日期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日期一致。
第三十九條《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
第四十條《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沒收物品具體處理情況的文書。
「處理方式」應當註明銷毀(焚燒、深埋、粉碎、毀型、無害化處理)、移交、上交、拍賣等。
「地點」僅指物品銷毀地點。
「經辦人」是具體實施處理物品的人。不同的處理方式可有不同的經辦人。
《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應當有2名以上承辦人簽字。「承辦人」是指該案的承辦人。特邀參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員。
《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應當一案一單。
第四十一條《聽證告知書》,是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文書。
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擬予處罰的理由、依據、擬處罰種和罰沒款幅度。
第四十二條《聽證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參加聽證的文書。
第四十三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聽證全過程的記錄。
「聽證方式」註明公開或者不公開。
《聽證筆錄》應當按照所設定的格式填寫。記錄人要准確記錄發言人的原意。
《聽證筆錄》填寫要求同第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
第四十四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向本機關負責人提交的關於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的文書。
《聽證意見書》應當簡明扼要、客觀公正介紹案件基本情況,案件承辦人對案件事實認定、相關證據、理由以及處理意見,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和要求,並將《聽證筆錄》附在《聽證意見書》後備查。
「聽證意見」是聽證主持人綜合案件承辦人員、當事人發表的意見以及證據,確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准確,並明確提出對本案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五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告知權利要求同第三十七條第七款。
第四十六條《送達回執》,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有關文書送達當事人的憑證。
「送達方式」註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或公告送達。
「送達文件及文件編號」應當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的名稱和編號。
「備注」用於說明有關事項,如採取郵寄送達的,應當將掛號回執和郵寄憑證粘貼在備註上,並用文字註明。
凡需送達當事人的告知類、通知類文書中已設定當事人簽收欄的,由當事人簽收即為送達。沒有設定的,應當使用送達回執。
第四十七條《延(分)期繳納罰沒款審批表》,是對當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進行審批的文書,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後,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合議意見」註明經合議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繳納罰沒款的意見,並寫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處罰決定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時填寫的文書。
「申請執行內容」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包括罰沒款數額、沒收物品名稱及數量等。
「附件」應當分項列明作為執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物品憑證》、《沒收物品清單》、《送達回執》等,以及法院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是行政處罰決定已經履行或執行後,報請主管領導批准結案填寫的文書。
「執行結果」註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註明何種原因。
第五十條調查取證時或者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產品質量可疑,需要抽取樣品檢驗鑒定的,應當填寫相關抽樣記錄憑證。
抽樣人員應當用封簽將所抽樣品當場簽封,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人)有關人員簽字,並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單位公章;被抽樣對象為個人的,由該個人簽字、蓋章。
第五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文書的印製、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預蓋印章的文書,應由專人負責編號、登記發放,嚴防丟失。
第五十二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案件實行一案一卷。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錄音、錄像、攝影、拍照等實物證據,應當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並在卷內列表註明錄制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製作人等。
第五十三條本規范中所列《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封條》等文書也可在日常的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檢查中使用。
第五十四條本規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略)
1.舉報登記表(略)
2.立案申請表(略)
3.調查筆錄(略)
4.現場檢查筆錄(略)
5.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略)
6.檢驗結果告知書(略)
7.責令改正通知書(略)
8.責令召回審批表(略)
9.責令召回通知書(略)
10.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略)
11.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略)
12.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略)
13.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略)
14.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略)
15.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略)
16.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決定書(略)
1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略)
18.()物品/場所清單(略)
19.()副頁(略)
20.封條(略)
21.技術鑒定委託書(略)
22.案件移送審批表(略)
23.案件移送書(略)
24.行政處理通知書(略)
25.案件合議記錄(略)
26.撤案申請表(略)
27.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略)
28.陳述申辯筆錄(略)
29.行政處罰審批表(略)
30.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略)
31.行政處罰決定書(略)
32.沒收物品憑證(略)
33.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略)
34.沒收物品處理清單(略)
35.聽證告知書(略)
36.聽證通知書(略)
37.聽證筆錄(略)
38.聽證意見書(略)
39.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略)
40.送達回執(略)
41.延(分)期繳納罰沒款審批表(略)
42.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略)
43.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略)
B. 如何規范製作路政超限行政執法文書
多學行政處罰法、路政法規,你懂了才能做出基本合格的執法文書!
C. "在製作執法文書時,如何引用法律依據"
在製作執法文書時,如何引用法律的規定具體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D. 如何解決機構整合後執法文書,執法標識,執法流程和執法服裝規范統一問題
理順管理體制 (四)匡定管理職責。 (五)明確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積極推進地方各級政府城市管理事權法律化、規范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六)綜合設置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好機構性質問題,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政府機構序列。遵循城市運行規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運行為核心,地上地下設施建設運行統籌協調的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 (七)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具體范圍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市、縣政府報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審批,直轄市政府可以自行確定。 (八)下移執法重心。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設區的市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一級執法,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不能承擔的,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派駐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市或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轄區或街道為主,負責人的調整應當徵求派駐地黨(工)委的意見。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並向鄉鎮延伸,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三、強化隊伍建設 (九)優化執法力量。各地應當根據執法工作特點合理設置崗位,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標准,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執法力量要向基層傾斜,適度提高一線人員的比例,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確保一線執法工作需要。區域面積大、流動人口多、管理執法任務重的地區,可以適度調高執法人員配備比例。 (十)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優化幹部任用和人才選拔機制,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開展執法人員錄用等有關工作,加大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制定執法執勤用車、裝備配備標准,到2017年年底,實現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統一。嚴格執法人員素質要求,加強思想道德和素質教育,著力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執法隊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養。加強現有在編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考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處級以上幹部輪訓和持證上崗工作。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切實解決基層執法隊伍基數大、職數少的問題,確保部門之間相對平衡、職業發展機會平等。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研究通過工傷保險、撫恤等政策提高風險保障水平。鼓勵高等學校設置城市管理專業或開設城市管理課程,依託黨校、行政學院、高等學校等開展崗位培訓。 (十二)規范協管隊伍。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並應當隨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後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四、提高執法水平 (十三)制定權責清單。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准、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規范執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十五)改進執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靈活運用不同執法方式,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行政復議渠道,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城市管理部門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糾錯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防止和克服各種保護主義。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強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完成後,應當及時將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門,並建立完備的城建檔案,實現檔案信息共享。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安全高效運行。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格控制道路開挖或佔用道路行為。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給排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管理,服務入廊單位生產運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維護公共空間。加強城市公共空間規劃,提升城市設計水平。加強建築物立面管理和色調控制,規范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城市傢具」設置,加強戶外廣告、門店牌匾設置管理。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嚴查食品無證攤販、散發張貼小廣告、街頭非法回收葯品、販賣非法出版物等行為。及時制止、嚴肅查處擅自變更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用途、違規佔用公共空間以及亂貼亂畫亂掛等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十九)優化城市交通。堅持公交優先戰略,著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加強不同交通工具之間的協調銜接,倡導步行、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環系統,加大交通需求調控力度,優化交通出行結構,提高路中國運行效率。加強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揮設施管理維護。整頓機動車交通秩序。加強城市出租客運市場管理。加強靜態交通秩序管理,綜合治理非法佔道停車及非法挪用、佔用停車設施,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停車場建設,鼓勵單位停車場錯時對外開放,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二十)改善人居環境。切實增加物質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環衛保潔水平,加強大氣、雜訊、固體廢物、河湖水系等環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規范建築施工現場管理,嚴控雜訊擾民、施工揚塵和渣土運輸拋灑。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和醫療垃圾集中處理管理。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提高城市衛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應中國能力。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保持水、電、氣、熱、交通、通信、中國絡等城市生命線系統暢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監管責任制,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應中國響應機制,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強化應中國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加強各類應中國物資儲備。建立應中國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經常性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等綜合演練。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軍地協調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積極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縣都要整合形成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於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綜合運用物聯中國、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設等公共設施信息和公共基礎服務,拓展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數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級,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整合城市管理相關中國服務平台,形成全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並實現與110報警中國等的對接。綜合利用各類監測監控手段,強化視頻監控、環境監測、交通運行、供水供氣供電、防洪防澇、生命線保障等城市運行數據的綜合採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綜合性城市管理資料庫,重點推進城市建築物資料庫建設。強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社會誠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數據的採集與整合,提升數據標准化程度,促進多部門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新機制。 (二十三)構建智慧城市。加強城市基礎設施智慧化管理與監控服務,加快市政公用設施智慧化改造升級,構建城市虛擬模擬系統,強化城鎮重點應用工程建設。發展智慧水務,構建覆蓋供水全過程、保障供水質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處理系統。發展智慧管中國,實現城市地下空間、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管中國管理信息化和運行智能化。發展智能建築,實現建築設施設備節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檔案信息化建設。依託信息化技術,綜合利用視頻一體化技術,探索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等新型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效能。 六、創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場機制。發揮市場作用,吸引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地方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務設施等的市場化運營。推行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管養作業、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逐步加大購買服務力度。綜合運用規劃引導、市場運作、商戶自治等方式,順應歷史沿革和群眾需求,合理設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場、攤點群、流動商販疏導點等經營場所和服務中國點,促創業、帶就業、助發展、促和諧。 (二十五)推進中國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管理中國絡,科學劃分中國格單元,將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中國格化管理。明確中國格管理對象、管理標准和責任人,實施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依託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全面加強對人口、房屋、證件、車輛、場所、社會組織等各類基礎信息的實時採集、動態錄入,准確掌握情況,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置問題,有效實現政府對社會單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務。 (二十六)發揮社區作用。加強社區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政府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依法建立社區公共事務准入制度,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作用,增強社區自治功能。充分發揮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完善社區協商機制。推動制定社區居民公約,促進居民自治管理。建設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過建立社區綜合信息平台、編制城市管理服務圖冊、設置流動服務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務。 (二十七)動員公眾參與。依法規范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范圍、權利和途徑,暢通公眾有序參與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導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宣傳動員、組織管理、激勵扶持等制度和組織協調機制,引導志願者與民間組織、慈善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之間的交流合作,組織開展多形式、常態化的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支持和規范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發展。採取公眾開放日、主題體驗活動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市場中介機構和公民法人參與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動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識。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城市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廣泛開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揚社會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創建,不斷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積極開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訓,讓新市民盡快融入城市生活,促進城市和諧穩定。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作用,廣泛開展城市文明主題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堅持將公約引導、信用約束、法律規制相結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機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規和規章,實現深化改革與法治保障有機統一,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規范作用。有立法權的城市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明晰城市管理執法范圍、程序等內容,規范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定期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加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加快制定修訂一批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標准,形成完備的標准體系。 (三十)保障經費投入。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城市政府要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市管理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增加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強司法銜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妨礙城市管理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審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移送情況進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對於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加大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力度。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有利於服務群眾的原則,切實履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分類分層推進。各省、自治區可以選擇一個城市先行試點,直轄市可以全面啟動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時間步驟,細化政策措施,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穩妥有序推進改革。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及時向黨委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地方推進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協調機制。建立全國城市管理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制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以及相關部門職責銜接問題。各省、自治區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市、縣政府應當建立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建立健全市、縣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管理和執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盡責。推廣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問責制度,健全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機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考核獎懲制度體系。加強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E. 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行政執法文書的功能有;1。工具作用,2。規范和准繩作用,3。依據作用,回4。宣傳教育答作用,5。憑據作用。
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有;1。內容真實。合法,2主題鮮明,3。語言莊重。准確,簡潔,4。格式規范。
F. 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採用什麼字體
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標題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5.2.2字體和字型大小 規定:字體和字型大小如無特殊說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特定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3.1 標題規定: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於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
G. 行政執法文書的語言特點有幾個規范性要求
第一章行政執法文書概述
質監部門履行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和安全監察三大職能。
辦理行政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規定的程序之外,要採用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行政執法文書的特點和作用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概念
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執法程序和執法內容,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實體問題所製作、發布的反映行政執法活動過程和每個環節內容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義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執法文書概念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
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
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
3.內容
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形式
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
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執法文書的特點
1.主旨的鮮明性
文書格式都具有用途單一的特點。
2.材料的客觀性
特別注意客觀性、准確性。
3.內容的規范性
事項要求齊全,書寫合乎規范;內容有統一要求,具備相應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
結構固定化,用語規范化。
5.解釋的單一性
做到語言確切,運用文字元合單一解釋的要求。
6.製作的合法性
表現為:
A、在法定的階段、法定的時限內製作;
B、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
C、不僅做到製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內容合法。
7.實施的強制性
具體行政行為通過文書形式表現出來,即得到政府強制力的保障,當事人必須遵守。
8.法定的排他性
一個違法行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轄原則,由一個行政機關受理並作出處理。
第二節行政執法文書的種類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將行政執法文書分為很多種不同的類型:
1.根據文書製作主體名義的不同
可以分為以個人名義製作的文書和以機關名義製作的文書。
所謂以個人名義製作,是指以行政執法人員個人名義製作,由製作人對文書的真實性、准確性、正確性負責,如《調查筆錄》;
以機關名義製作,是指行政執法人員以機關的名義製作的文書,由該機關對文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和正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登記保存(封存)(扣押)決定書》等。
2.根據製作主體級別的不同
可以分為上級機關製作的文書和基層機關製作的文書。
上級機關製作的文書,如《行政復議決定書》等;
如《案件辦理報批書》、《行政復議答辯書》等。
3.根據文書內容的不同
可以分為描述事實的文書和表示意思的文書。
描述事實的文書,是指製作人只對看見的、了解的、掌握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記錄,不摻雜任何個人意思,不做任何主觀評價的文書,如《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
表示意思的文書,是指製作人對事實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登記保存(封存)(扣押)決定書》等。
4.根據文書外在表現形式的不同
可以分為表格類文書、填空類文書和筆錄類文書。
表格類文書如《立案審批表》、《送達回證》等;
填空類文書如《當場處罰決定書》等;
筆錄類文書如《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等。
5.根據文書使用范圍的不同
可以分為內部使用的文書和外部使用的文書。
內部使用的文書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立案審批表》等;
外部使用的文書,是指對製作機關以外的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的文書,如《封存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外部使用的文書,具有法律上的執行效力。
6、根據辦案需要分為必用類文書和擇用類文書兩大類。其中:
立案的必用文書共12種,包括:(1)行政執法案卷封面;(2)卷內文件目錄;(3)現場檢查筆錄;(4)立案審批表;(5)調查筆錄;(6)通知書;(7)案件審理記錄;(8)行政處罰告知書;(9)行政處罰決定書;(10)送達回證;(11)結案報告。
當場處罰案件的必用文書共5種,包括:(1)行政執法案卷封面;(2)卷內文件目錄;(3)現場檢查筆錄;(4)當場處罰決定書;(5)結案報告。
其餘各種文書均為擇用文書,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
二、行政處罰用文書的種類(49)
行政處罰用文書共49種,包括11類:
1.受案、立案類
2.調查類
3.產品鑒定檢驗類
4.強制措施類
5.案件審理類
6.聽證類文書
7.行政處罰類
8.罰沒財物處理類
9.行政處罰執行類
10.立卷與歸檔類
11.其他行政執法文書
三、行政復議用文書簡介
行政復議文書共13種:
四、行政賠償用文書簡介
行政賠償用文書共2種:
第三節行政執法文書的格式
一、行政執法文書格式的規范性
(一)格式統一,結構固定
填空類、表格類文書必須嚴格按照文書格式、要求填寫。
對於筆錄類文書,行文結構一般分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包括標題,當事人基本情況、時間、地點等;正文是文書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事實、理由、證據和結論等;尾部包括署名、日期和簽字等。這樣製作出來的文書眉目清楚,一目瞭然,便於執行。
(二)特定用語規范化
要求使用統一規范性用語。如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告知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權利,使用的文書用語「如對本決定不服,可於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質量技術監督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於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幾句話就是統一規定的。
(三)事項特定化
不能隨意更改或增刪。
二、行政執法文書格式使用的要求
一是行政執法文書格式的規范化,二是行政執法文書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的規范化。
語言文字的規范化,對於行政執法文書就顯得尤其重要。有時一個錯別字、一個標點符號、一個歧義句都有可能產生嚴重的不良後果。
行政執法文書格式使用要求分為「一般要求」和「具體要求」兩類。對「一般要求」,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1.文書的印刷規格
行政執法文書製作時統一使用國際標准 A4型紙尺寸,即長297毫米,寬210毫米。
2.文書的填寫要求
行政執法文書填寫應當使用鋼筆或者簽字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要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整潔。文書設立的欄目,要逐項填寫。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准確。
3.文書中的印章
依法不具有獨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業務部門,應當以其所屬機關的名義使用行政執法文書,並應當印製其所屬機關的名稱。(如市纖維檢驗所紡織執法)
5.文書中的附頁
《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行政案件聽證筆錄》等文書首頁內容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首頁及附頁均應當按照文書所列項目要求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者捺指印。
6.文書中的記錄內容
記錄的內容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盡量記錄原話。記錄中應當避免使用推測性詞句或者語言,防止發生詞句歧義。描述方位、狀態的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7.文書文號填寫
行政執法文書文號應當按照「機關代字」、「辦案部門簡稱」、「文書名稱簡稱」、「文書製作年份」、「文書的順序號」等五個部分依次填寫。
8.當事人簽名
多聯式文書中當事人簽名欄,由當事人填寫並註明具體日期,作為送達的依據,。
9.文書復寫
在使用《封存決定書》、《涉案物品清單》等文書時,可以採用復寫形式。
10.文書存根
在行政執法文書使用後應當集中保管。
11.常用欄目的填寫
文書中所稱「工作單位」,是指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的名稱,填寫時應當寫全稱。
調查筆錄內容的記錄以問答的形式進行。記錄時,每段應當以「問」、「答」為句首開始,回答的內容以第一人稱「我」記錄。
「數量」欄填寫每種物品的數量,應用大寫。「規格」欄填寫物品的品牌和型號。「特徵」欄填寫物品的顏色、新舊、質地等特點。
表格填寫完剩下的空格,應當用對角線的方式劃去。
法律依據的填寫應當寫明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稱並具體到條、款、項。
條、款、項的正確引用:一般來講,一部法律由章、節、條、款、項、目組成,在適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章、節。
①「條」
法律規范的「條」,又稱「法條」,是組成法律規范的基本單位。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
法律規范條文的適用,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
②「款」
「款」是「條」的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下,每一款都是一個獨立的內容或是對其前一款內容的補充表述。
「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③「項」
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
「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弧的形式出現。
「項」的適用。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
根據立法技術的不同需要,「項」可以依附於條,也可以依附於款。即條中可以有項,款中也可以有項。
第四節行政執法文書的語言與表達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語言
行政執法文書的語言特點是以實用為基本出發點和最高准則。
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規范要求:
(一)莊重性
語言要嚴肅、慎重、不隨意,做到庄嚴凝重。
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語言要體現行政機關的權威性、堅定性和強制性
如在一份《責令改正(更正)通知書》中有這么一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4條的規定,本局責令你單位於2004年7月15日前,將7月5日生產的全部火腿腸標簽上的生產日期由7月12日更正為7月5日」。
2.要使用規范的書面語言
所使用的詞、句應該具有確切的含義,即一個詞只能表達一個概念,一個句子只能表達一個判斷。
3.要恰當使用專用語和具有行政執法文書語體風格的語言
語言簡要、精練、莊重,被人們普遍接受,基本上定性化、規范化,具有特定涵義。如「責令」、「並處」、「本局」等。
(二)確切性
1.熟悉並正確使用行政執法專業術語
如「抽樣取證」、「行政處罰決定」等這些專業術語,一方面具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地增強行政執法文書的法律性和嚴肅性。
2.注意行政執法專業術語的區別
有些專業術語,一字之差,內涵和外延就完全不同。如「終止」和「中止」就屬於這種情況。
3.注意准確使用有關數字和概念,避免語義的不確定性
H. 執法文書只有一個問題標準是否加
行政執法文書的概念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執法程序和執法內容,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實體問題所製作、發布的反映行政執法活動過程和每個環節內容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義的規范性文件。行政執法文書概念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二、行政執法文書的特點 1.主旨的鮮明性,文書格式都具有用途單一的特點。2.材料的客觀性,特別注意客觀性、准確性。3.內容的規范性,事項要求齊全,書寫合乎規范;內容有統一要求,具備相應的要素。4.形式的程式性,結構固定化,用語規范化。5.解釋的單一性,做到語言確切,運用文字元合單一解釋的要求。6.製作的合法性表現為:a、在法定的階段、法定的時限內製作;b、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c、不僅做到製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內容合法。7.實施的強制性具體行政行為通過文書形式表現出來,即得到政府強制力的保障,當事人必須遵守。8.法定的排他性,一個違法行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轄原則,由一個行政機關受理並作出處理。
I. 如何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程序
一、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我國法制建設的要求。1、要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堅持便民利民原則,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在實現復議救濟功能的同時充分發揮復議的監督功能。
2、要充分發揮人大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作用。行政執法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人大要在行政執法監督方面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相關職能部門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3、要藉助新聞輿論監督的強大威力。把一些行為和問題直接暴露,孰是孰非,一目瞭然,處理者亦須盡快拿出公正的處理意見。誠懇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高度重視和解決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
二、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1、建立良好的行政執法管理工作體制。形成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規范行為的機制。
2、加強行政執法人員隊伍建設。行政執法人員平時即要加強自身素質的提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執法觀。要文明執法、文明服務,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把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成為一支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廉潔高效、文明執法,黨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賴的隊伍。
三、要改善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
1、轉變政府職能,突出管理和服務重點。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緊緊圍繞職能轉變和理順職責關系,進一步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規范機構設置,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完善行政運行機制。梳理執法依據和清理行政職權,為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打下基礎。
2、減少行政執法層次。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
3、加強法制宣傳,執法過程本身就是宣傳法律的過程,要使執法活動取得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必須提高管理相對人的法律素質。通過多種途徑,廣泛宣傳法律、法規、政策,使法制觀念深入人心。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行政執法工作得到全社會的認同和配合,也有利於從源頭上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J. 執法文書不規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執法文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看是不是有權機關依據相關程序作出的,如果符合規定只是書寫或者其它的一點不規范,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