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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

發布時間: 2021-01-22 17:34:20

⑴ 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哪個效力更高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屬於同一效力位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現沖突的話,由下內面的方式進行選容擇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1.先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

2.但是若國務院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則需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PS:我國法律體系的法律位階共有五級,分別是: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⑵ 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的規章

概念可以上網查,或者找教科書。
我的理解是,區分這兩個概念可以從制定主體入手。
地方性法規是省級人大及人大常委會+較大市人大及人大常委會。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一點需要注意: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需要報批准,而較大市的地方政府規章就不需要了。
總的來說地方性法規位階高於地方政府規章。但有會有沖突的發生。比如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這時候報省級人大常委會解決。
不知道說明白了沒有?

⑶ 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矛盾時,以誰為標准

要看分別制定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單位級別,級別較高的,效力較高;如果是同樣級別的,則需要向上一級部門裁決以誰的規章法規為准

⑷ 怎樣區分一個文件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還是行政規章

根據《立法法》比較,這是法律規定的。

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回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答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⑸ 當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沖突時,怎麼解決

當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沖突時,先報務院(制室)若務院認定應適用性規則適用性規,若務院認定應適用行政規則能自行決定應報全委裁決。

⑹ 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哪個法律效力更高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屬於同一效力位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現沖突版的話權,由下面的方式進行選擇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1.先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

2.但是若國務院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則需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PS:我國法律體系的法律位階共有五級,分別是: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⑺ 地方性法規 與 部門規章 之間沖突,哪個優先適用

省級人大及其黨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與國務院相關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應該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處理。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沖突的選擇適用。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適用:

(1)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性規定的,其規定優先適用;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對於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或者對於中央宏觀調控的事項、需要全國統一的市場活動規則及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等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3)地方性法規根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4)地方性法規對屬於地方性事務的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需要全國統一規定以外的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7)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擴展閱讀:

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⑻ 請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有什麼區別

區別主要有兩點:

一是制定頒布的機關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內關依法制定與容發布,即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個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二是權威性和產生的社會效力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要高於政府規章。雙方有沖突的,則適用地方性法規。

(8)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擴展閱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組成。它們的效力等級由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政府規章是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具體表現形式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准、准則等。

⑼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區別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制定的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適用的對象不同。

一、制定的機關不同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

3、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規。

二、效力不同

1、法律的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

2、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的效力,但高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3、地方性法規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

三、適用的對象不同

1、法律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

2、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

3、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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