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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22 16:58:28

❶ 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有何法律規定

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回宅基地答,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❷ 國內關於宅基地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國內關於宅基地的相關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還有地方的宅基地相關的管理條例。

❸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及特徵
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於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徵。一是使用主體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二是法律規定取得方式的單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樣性沖突。三是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四是不可流轉。即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
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現狀及熱門話題
物權法頒布後關於農村宅基地仍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在宅基地的審批過程中,農民集體沒有對宅基地的處分權,這與農民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極不相稱;另外,也沒有賦予農民集體對宅基地使用的監督、管理權。立法沒有完善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再如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歸本村居民所有,這就意味著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外村人只能將它轉讓給本村居民。對此,圍繞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熱門話題主要有:
1、宅基地能否繼承。按照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屋,森林的除外。
2、宅基地私自買賣是否有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農村村民轉讓宅基地應符合法律對其「轉讓」的嚴格限制條件,必須依法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的變更登記手續,否則轉讓無效。
3、城裡人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宅基地不得賣給城裡人。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❹ 農村宅基地確權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確權可參照我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相關條款:
第四十五條 一九八二年二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六條 一九八年二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 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八條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第四十九條 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條 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與宅基地分別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❺ 現在宅基地有什麼法律法規嗎

一、一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我國1998年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一戶一宅」制。法律這樣規定,一方面是使農村村民有地建房,另一方面則是在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下,要盡量減少建房用地,切實保護好現有耕地。既然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那麼,作為農村村民就要十分珍惜和保護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不得轉讓、出租、出賣。否則,再申請宅基地時,政府不予批准,最終導致自己失去棲身之處。
二、城市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住宅。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非農業建設……」國務院辦公廳在1999年《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準為違法建造和購買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同時,國土資源部也連續發出通知: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城市居民應該懂得,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是不能買的,否則,過不了戶,辦不了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三、農村住房不能抵押貸款。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不僅不能出讓、轉讓、出賣給城市居民,而且農村村民本身還不能用作抵押貸款。《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我國《擔保法》第37條也早已作了相應的規定。再則,前面提到的,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這三條法律條文規定來看,就不難看出,既然農村宅基地不能用作抵押,那麼農村村民的住宅也同樣不能用作抵押,這是因為農村住宅不是空中樓閣,而是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它們之間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整體,也就是說,失去了住宅,也就等於失去了宅基地,相反,得到了住宅,也就得到了宅基地。而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因此,如果允許農村住房可以設定抵押貸款,那麼,一旦債務到期,抵押權人因未受清償而要求實現抵押權時,用作抵押的農村住宅就必須用以抵債,這樣一來,負債的農村村民就將失去住宅而無棲身之處。微信關注國暉律師事務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識。
《物權法》對農村宅基地的有關規定,不僅是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切身利益的保護,而且也告訴人們,農村宅基地同其他動產和不動產是不一樣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是要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其中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再次明確了城市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及農村村民的住宅。

❻ 宅基地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您好: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❼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問題相關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土地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不能繼承,但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繼承人必須是村集體成員。

(7)宅基地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具體程序:

1、繼承人持本人身份證、原宅基地使用證、相關產權證明到當地國土部門申請,經勘察核實後,土地管理部門會為繼承人頒發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2、繼承後能否翻建住房,要看當地村鎮制定的住房建設規劃。繼承人蓋房時要先向當地村鎮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符合建房要求後,方可依法開工建設。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❽ 宅基地補償法律法規是什麼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專置的屬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准。
2、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3、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4、 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❾ 農村宅基地拆遷賠償相關法律法規詳細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撤銷建制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內遷人容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等價值的產權房進行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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