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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類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22 13:35:49

① 關於包裝材料(紙箱)類的法律法規在哪裡有請發鏈接告知。謝!

包裝材料 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下請根據實際需要上網網路搜索即可,希望對大家有點用)
·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葯品生產企業使用葯用輔料和直接接觸葯品包裝材料管理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關於對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材料的檢疫要求》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生產利用經營調運松木及其包裝材料單位(個人)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的通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認可河北省醫療器械與葯品包裝材料檢驗所對醫用分子篩制氧設備等122個產品和
·河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下發《河北省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修訂)的
·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對葯品包裝材料玻璃管制抗生素瓶進行質量監督抽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葯品監管局關於執行《低硼硅玻璃輸液瓶》等25項葯包材質量標准(試行)和《包裝材料紅外光譜定
·上海市食品葯品監管局關於下發《上海市葯品、醫療器械和葯用包裝材料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認可河北省醫療器械與葯品包裝材料檢驗所對剩餘電壓等項目檢測資格的通知
·關於認可湖南省醫療器械與葯用包裝材料(容器)檢測所對幾丁聚糖護創貼等產品和項目檢測資格的通知
·國家稅務局關於經營出口商品包裝材料的批發業務暫免徵收營業稅的通知
·關於認可上海市食品葯品包裝材料測試所對潔凈室(區)環境檢測項目檢測資格的通知
·國家稅務局關於經營出口商品包裝材料的批發業務暫免徵營業稅的通知
·關於各級包裝進出口公司調撥出口商品包裝材料業務收入徵收營業稅的通知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延長《葯品包裝材料容器生產企業許可證》有效期的通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印發《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加強葯品包裝材料生產企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監督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廢止「關於印發《天津市制葯(劑)單位使用直接接觸葯品包裝材料、容器實施備案管
·天津市物價局關於制定葯品包裝材料檢測收費標准(試行)的復函
·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監督管理的通
·衛生部關於「三九胃泰沖劑」包裝材料問題的復函
·上海市葯品、醫療器械和葯用包裝材料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辦法
·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
·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
·動植物檢疫總所關於對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材料的檢疫要求
·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同意北京博美華光醫葯包裝製品有限公司變更葯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內容的批復
·國家稅務局關於各級包裝進出口公司調撥出口商品包裝材料業務繼續免徵營業稅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關於對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材料的檢疫要求》
·關於下發「美國進境木質包裝材料和鋪墊材料檢疫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已批準的II、III類葯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目錄

② 中國工商法 全部法律條例

我國沒有《工商法》,關於銷售法律條例,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於篇幅過長,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請登錄政府網站查詢(詳見參考資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條款如下: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准。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章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章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③ 哪些爆炸物的材料,是淘寶網禁止出售

(一) 模擬槍、軍警抄用品、危險武器類:
(二)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品、毒品類:
(三) 反動等破壞性信息類:
(四) 色情低俗類:
(五) 涉及人身安全,隱私類:
(六) 葯品、醫療器械類:
(七) 非法服務、票證類:
(八) 動植物、動植物器官及動物捕殺工具類:
(九) 涉及盜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軟體、工具或設備類:
(十) 未經允許違反國家行政法規或不適合交易的商品:
(十一) 虛擬類 :例如比特幣
(十二) 其他類:
詳情可以直接搜索 《附件一:禁發商品及信息名錄&對應違規處理》

④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備案類減免稅的申報和備案實施

第十四條 備案類減免稅的實施可以按照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征管的原則,要求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以要求納稅人在申報征期後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納稅人隨納稅申報表提交附送材料或報備材料進行備案的,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報送以下資料:
(一)列明減免稅的項目、依據、范圍、期限等;
(二)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報送的材料。
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請的減免稅備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備案的減免稅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二)備案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三)備案的減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稅備案,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 備案類減免稅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性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備案材料進行收集、錄入,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資質條件期間,備案材料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條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免稅,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⑤ 馳名商標有哪些限制條款

你好,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證明回商標馳名的證據材答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馳名認定的途徑:

司法認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行政認定:行政管理途徑中有商標局予以認定;商標異議復審、無效案件中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

馳名著名商標問題,您還可以詢問我們:

⑥ 消防工程材料哪些要送檢

消防工程材料只有需要消防審核的消防工程(丙類以下)需要送檢。消防工版程的施工結果檢查權,主要依據《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

GB50242規定: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設備必須具有中文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規格、型號及性能檢測報告應符合國家技術標准或設計要求。進場時應做檢查驗收,並經監理工程師核查確認。

(6)材料類法規擴展閱讀

消防工程檢查范圍: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包括主機、電源、探頭)。

(2)自動噴淋系統(包括管道、噴淋泵、各種閥門、電氣控制)。

(3)房柏消火栓系統(包括管道、消火栓泵、各種閥門、電氣控制)。

(4)防排煙系統的檢查和功能試驗。

(5)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6)消防廣播。

(7)防火卷簾門。

⑦ 戶口類型分幾種各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戶口類別有哪幾種

戶口性質有時和戶籍性質相通,戶籍類型是指戶口的性質,分為城鎮戶籍(非農戶籍)和農業戶籍。戶籍性質具體又分為:農村居民家庭戶,農村居民集體戶,城鎮居民家庭戶和城鎮居民集體戶4種性質。

戶口類型一般情況下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在非農業戶口裡戶口類型又分集體戶口;家庭戶口和空掛戶口,現在戶籍制度正在逐步改革,以後戶口就統稱為居民戶口了。或者說以後戶口類型區別幾乎沒有了。社會保險方面,者戶口類型的區別也將沒有太大的區別。

計劃經濟時代戶口類型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農業戶口、非農戶口現隨著經濟的發展,有的省市的戶口類型已取消了農業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農戶」和「非農戶」以前是在吃商品糧上在區別,現在是沒有了,或者說是兩種戶口類型區別幾乎沒有了。社會保險方面,這兩者戶口類型的區別也不大。總體只和城市間的區別有關,在一個城市則沒什麼大區別。

總之,農戶與非農戶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商品糧的因素),在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戶口類型區別不是很大,也可以說戶口類型基本上沒有區別。

補充:如果是社保分的話具體有:本市城鎮戶口、外地城鎮戶口、本市農民工、外地農民工、本市農村勞動力五種。

建立健全公開辦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應當將各類戶口登記、居民身份證的辦理條件、時限、程序、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公開,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政策,秉公辦事,主動接受監督。

(二)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專門的戶籍接待室,戶籍接待室內應當逐步採用「低台敞開式」方式辦公,並設置警民聯系簿、便民服務條,備有供來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書寫使用的桌椅、紙張筆墨等。有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開通語音信箱、設置觸摸式顯示屏,給群眾了解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有關規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值班所長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長掛牌值班,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聽取群眾對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解決群眾的疑難問題。

(四)公安派出所要從實際出發確定戶籍內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滿足廣大群眾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實際需要,遇有停電、微機維修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明確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對下列戶口申報事項,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辦理:

1、出生登記;

2、死亡登記;

3、戶口登記項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變更、更正;

4、分戶和並戶;

5、市內戶口遷移(因投靠直系親屬和分戶、購房、換房等);

6、公民出國(境)注銷戶口和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7、公民入伍注銷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回原籍落戶;

8、被判處徒刑、勞教人員注銷戶口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落戶;

9、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高校學生畢業落戶;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以及公務員、職工調動等,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批准,遷入地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的戶口遷移;

11、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申報事項。

(二)凡辦理下列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對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並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對證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向申請人予以說明並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1、公民變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落戶登記;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農轉非)落戶;

4、復員、轉業軍人異地落戶;

5、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異地落戶;

6、其他依照規定需要上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核、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

(三)辦理本條第(二)項中所列戶口申報事項,各環節的工作應當在以下時限內完成:

1、對本條第(二)項中所列戶口申報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地、市級公安機關;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二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辦理戶口責任書》應當包括「存根」和「回執」兩部分,記載「申報人情況、申請事由、申報材料情況、辦理時限、受理時間、申報人和受理人簽字」等內容;回執部分交給申報人,申報人可據此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手續或者查詢有關情況。

(五)對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只要符合規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居民身份證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快證在七日之內,臨時身份證在二日之內發給公民本人。

⑧ 請問個人檔案中都有哪些材料

個人檔案即人事檔案,檔案中包含的材料如下:

1、履歷材料。

2、自傳材料;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3、考察、考核、鑒定材料;審計材料。

4、學歷學位材料;職業(任職)資格材料;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材料;反映科研學術水平的材料;培訓材料;轉正定級表。

5、政審材料;更改或認定姓名、民族、籍貫、國籍、出生日期、入黨入團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等材料。

6、黨、團組織建設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7、表彰獎勵材料。

8、涉法違紀材料。

9、招錄、聘用材料;任免、調動、授銜、軍人轉業(復原)安置、退(離)休材料;辭職、辭退,罷免材料;工資、待遇材料;出國(境)材料;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代表會議,民主黨派代表會議形成材料。

10、健康檢查和處理工傷事故處理材料;治喪材料;幹部人事檔案報送、審核工作材料。

11、其他材料。

(8)材料類法規擴展閱讀:

人事檔案利用的方式:

1、設立閱覽室以供利用查閱。閱覽室一般設在人事檔案庫房內或靠近庫房的地方, 以便調卷和管理。這種方式具有許多優點,如便於查閱指導,便於監督,利於防止泄密和丟失等。這是人事檔案利用的主要方式。

2、借出使用。借出庫房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本機關領導需要查閱人事檔案;公安、保衛部門因特殊需要必須借用人事檔案等。借出的時間不宜過長,到期未還者應及時催還。

3、出具證明材料。這也是人事檔案部門的功能之一。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是人事檔案部門按有關文件規定寫出的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也可以是人事檔案材料的復製件。要求出具材料的原因一般是入黨、入團、提升、招工、出國等。

人事檔案利用的手續 在通過以上方式利用人事檔案時,必須符合一定的手續。這是維護人事檔案完整安全的重要保證。

查閱手續。正規的查閱手續包括以下內容:首先,由申請查閱者寫出查檔報告,在報告中寫明查閱的對象,目的,理由,查閱人的概況等情況;其次,查閱單位(部門)蓋章。負責人簽字;最後,由人事檔案部門審核批准。人事檔案部門對申請報告進行審核,若理由充分,手續齊全,則給予批准。

外藉手續。借檔單位(部門)寫出借檔報告,內容與查檔報告相似。借檔單位(部門)蓋章,負責人簽字。人事檔案部門對其進行審核、批准。進行借檔登記。把借檔的時間,材料名稱、份數、理由等填清楚,並由借檔人員簽字。歸還時,及時在外借登記上注銷。

出具證明材料的手續:單位、部門或個人需要由人事檔案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時,需履行以下手續:首先,由有關單位(部門)開具介紹信,說明要求出具證明材料的理由,並加蓋公章;其次,人事 檔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最後,證明材料由人事檔案部門有關領導審閱,加蓋公章,然後登記、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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