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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葯殘留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22 13:28:37

A. 法律方面的調研文章!~!~!~急

食品安全法律調研報告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是人們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每個人要生存、生活下去,就離不開食品。正是由於食品市場的巨大潛力,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近幾年我國食品加工業獲得了空前的發展,使得各種新型食品層出不窮。每天只要我們打開電視,翻看報紙,都可以看到大量各式各樣的食品廣告。走上街頭,不論是在商場、超市乃至街攤,食品都占據著市場的主要份額。而 最近一個時期,隨著各行各業透明度的進一步提高,食品的質量問題也頻頻被媒體所暴光,這直接導致了食品行業的安全問題成為人們最普遍關心的一大主題。如今食品安全已是我國消費者的「心頭大患」, 事關消費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是目前對公共健康面臨的最主要威脅之一。因此,重視食品安全已經成為衡量人民生活質量、社會管理水平和國家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們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問題的同時,應明白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所存在的諸多弊端和問題,各級有關政府部門應高度重視這一問題,加強和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這在當前尤為重要和迫切。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現狀分析
(一)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
長久以來,關於種種劣質食品的報道幾乎成了我們隔三岔五就能在媒體上看到的一個主要話題。比如說關於劣質奶粉、劣質麵粉、劣質大米、劣質豆製品、染白粉絲、注水肉、蘇丹紅……等等,我們可以列出長長的一列名單。這些頻頻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對消費者來說已不再陌生。各級監管部門針對於此的執法檢查,也始終沒有停止過,而且還會在每年的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加大執法檢查的力度。但令人不解的是,這么些年過去了,各級監管部門的工作不可謂不努力,但劣質食品依然層出不窮,並且威脅著人們的生命健康。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領域存在五大問題:微生物造成的食源性疾病、種植養殖方面的農葯殘留和獸葯殘留、生產經營者守法意識淡薄、食品生產新技術應用所帶來的食品安全問題、環境對食品安全的影響。這些問題從而導致了我國食品生產行業的發展非常不均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環境污染是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首要因素
2、農產品、禽畜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高、源頭污染嚴重
(1)化肥、農葯等對人體有害物質殘留於農產品中。
(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質殘留於禽、畜、水產品體內。
3、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嚴重影響食品安全
4、製造食品的過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及應用新原料、新工藝,添加有毒物質帶來的食品安全問題
(二)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現狀
食品安全是指與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關的食品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手段。食品安全與人類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它關繫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繫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說它是一個龐大的體系,整個體系運行涉及企業的食品加工、生產銷售、進出口、衛生監管、國家干預等各環節,同時也代表了一個國家的經濟實力和對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視程度。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是指有關食品生產和流通的安全質量標准、安全質量檢測標准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構成的有機體系。從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現狀來看,由《食品衛生法》為主導,《食品衛生行政處罰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等數部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中有關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構成的法律形態,是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框架的現實,為全面提高我國的食品安全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們在執法過程中,會使許多有害物資矇混過關,給為非作歹者留下作惡空間。在工業化程度提高、生活節奏加快、加工食品越來越成為人體主營養素來源的同時,我國的食品標准,總體水平偏低,部分標准之間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標准短缺,標準的前期研究薄弱、實施狀況較差,甚至強制性標准都得不到有效執行。
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夠完整,存在有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點:
1、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證
相對於生產商和銷售商而言,消費者處於弱勢,他們幾乎無法預見到食品潛在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和范圍,更無權處罰生產商或銷售商。目前,我國有《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規范管理生產商和銷售商的行為。但是,這些法律法規有時不能很好地保證消費者的權益,比如2005年的蘇丹紅事件,遵從消費者權益訴訟案「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消費者只有舉證出因食用涉「紅」產品導致其人身受到了相應的損害,才能得到賠償。但是,消費者很難舉出因食用涉「紅」產品而產生的具體人身損害,因為每個人日常食物的品種相當復雜。無法舉證損害事實,法院也就很難支持消費者的訴求。
又如《食品衛生法》規定,對造成食品中毒後果的,應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但很多不合格食品不是食用後馬上就有中毒現象,而在更多的情況下是長期食用才顯現危害,這時再去追究造假者的責任,有可能為時已晚,最終造成追討無門。目前中國法律規定只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缺乏單獨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也就是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仍是按照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來計算的,這種損害賠償制度並不能真正補償受害方的全部損失。
2、存在「真空」和「交叉」地帶
根據調查,部級以上機關所頒布的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包括已失效的規定在內共計800多篇,涉及的政府部門包括已撤銷合並的近30個。總體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政出多門,導致有的方面管理依據相互矛盾或者監管職能交叉,而另外一些方面卻是監管的真空。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諸多問題,使政府監管方面也存在不少制約因素,不能完全監管到位,法律法規的不配套,是食品安全執法的首要障礙。部門職能交叉、職責不清則削弱了執法的力度;對於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業,多個監管部門重復管理,增加了企業負擔;而對群眾反映的食品安全難點問題,很多部門又互相推諉。部分場所執法受行政干預過多;一些地方對開發區、旅遊區等特殊場所出台「保護」政策,限制執法人員執法;監管隊伍嚴重不足、經費短缺也是執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同時,在與其他非食品安全專項法律,如《行政處罰法》、《刑法》等法律的銜接上也不統一,甚至違背其原則,弱化了法律的懲處力度,導致違法現象屢禁不止。在法律法規方面還存在著一些盲區,比如仍沒有針對批發市場的法規。由於生產過於分散,如果完全靠從生產環節抓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太多。
3、企業違法後付出的代價較低
低廉的違法成本是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這和現行的處罰機制有關。一直以來,我們對制假販假者的處罰較輕,做一次假,能抵得上罰多次的錢,制假者付出的風險成本很小。以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食品衛生法》為例,對違反該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然而根據該法,衛生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非法所得的認定缺乏手段,那些大量存在的地下食品加工黑窩點,生產成本極低,即便按違法所得的標准進行處罰,也根本起不到懲罰作用。「情節嚴重的」,才會被「吊銷衛生許可證」,可那些衛生狀況極差的黑戶食品生產企業,往往就無證可吊,對他們的管理,只能是以罰代管了。就目前對食品安全的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和處罰來看,往往是只要不造成惡劣影響甚至釀出命案,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就很難得到追究。
現行的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存在的缺陷不只以上這些,在這里筆者只從一些側面進行舉例探討,不可能詳述所有。但通過這些我們已經可以看到,我國的《食品衛生法》有必要根據新出現的問題加以完善和強化,以有效制止和打擊食品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有損食品安全的行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二、我國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有待加強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制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初步奠定了我國食品安全保障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設也存在著時代發展遺留的缺陷:重權力,輕權利;重程序,輕實體;重局部,輕全局;重職權,輕責任;重處罰,輕促進。隨著我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從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轉變,從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變,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制建設已進入了新的變革時代。但是從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現狀來看,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與國際水平還有不小的差距,我國食品法律體系的框架結構仍有待進一步的科學化、合理化。
在我國食品安全范疇局限性很強,食品衛生管理取代了食品安全管理,對於「食品初級生產過程中安全操作生產對食品安全性和適宜性的影響」重視不夠。由於我國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沒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產業鏈基礎上,因此造成了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廣度不夠;具體標准和法規的制定上也不夠協調和系統。
食品工業是我國支柱性產業,食品質量安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我國食品的國際競爭力。一個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可為企業提供一套完整有效、科學合理的安全生產和監控管理技術標准,並強化食品從業者的自主意識,引導和規范企業行為。因此建立一個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將是我國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急需加強的重點。
三、構建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是食品安全的一個發展趨勢
(一)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概述
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的建設是我國保證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質量的需要,也是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實施我國環境戰略的需要。研究、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和教訓,有利於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和產業政策的完善以及與國際市場的接軌。
1、美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美國是一個非常重視食品安全的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也是非常多的,例如《聯邦食品、葯物和化妝品法》、《食品質量保護法》和《公共衛生服務法》等。這些法律法規覆蓋了所有食品和相關產品,制定了非常具體的標准以及監管程序。若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標准,就不允許其上市銷售。同時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與銷售的企業,也不存在什麼無照企業或者家庭作坊式的企業,因此摻假現象也極少。
2、歐盟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歐盟歷來十分關注食品安全,經過近年來不斷的改進立法和開展相關的行動,對食品安全條例進行了大量修訂和更新。例如:食品衛生條例,動物源性食品特殊衛生條例,動物源性產品官方監管組織條例等等,表明了歐盟是在構建食品安全的戰略性框架,並進一步提高完善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規,提供統一管理標准;建立獨立的科學咨詢體系,加強風險分析力度;加強法律監管措施,保證法律實施效果;增加食品與飼料質量安全信息的透明度,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此經過多年的發展,歐盟形成了比較嚴謹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3、日本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日本是一個法律比較健全的社會,擁有較完備的食品安全法。日本從所發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訓,不斷完善其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日本政府先後對《食品衛生法》進行了10多次修改。制定並實施《食品安全基本法》,強調了食品安全事故之後的風險管理和食品安全對健康影響的預測能力;成立 「食品安全委員會」,擁有向農林水產省、厚生勞動省提出建議,並對其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權力。與此同時,日本政府還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施以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
另外,國外例如德國、加拿大等國也都十分重視食品安全,也都組建了自己的食品安全體系。
(二)我國在食品安全上所做的努力
1、我國在近幾年來所發生的重大事件上所做的努力
(1)在2003年爆發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中我國加強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全面防制非典。結合非典防治,開展了餐飲業專項整治,把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監督執法作為非典防治工作的重點措施之一;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行為,保證緊缺物資的正常供應;全力做好非典期間重大活動的保障工作。
(2)在2004年及2005年,周邊國家和我國部分省份發生了動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為有效防止禽流感對人的感染,我國加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提高人民群眾和食品從 業人員防病意識和能力,加強對重點地區衛生監督工作的督導,把城鄉結合和農村作為重點地區,重點監督經營野味的餐飲業、交通要道餐飲業和集體食堂等。同時,還加強對餐飲業的規范管理,加強與農業、林業和工商等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禽流感疫情動態採取相應衛生監督措施,防止可疑禽畜肉類流入餐飲業。
(3)在2005年2月23日國家質檢總局部署全國徹查蘇丹紅以來,政府採取了歷史上最大規模的食品清查追繳行動,使消費者在空前關注中迅速提升了食品安全意識。從而使食品安全的重點體現在預防上。
2、加強監督監測工作,促使食品合格率提高。
為了進一步做好食品化學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監測工作,我國建立了食品污染物監測網點。污染物監測網點建設使我國的食品污染物監測網點進一步完善,監測能力進一步得到了增強。
3、完善食品安全危險性評估的方法和技術。
對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食品容器以及新研製、發現和引進的新資源食品的許可要嚴格建立在危險性技術評估的基礎上,本著尊重科學的原則修訂《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通過組建的危險性分析專家隊伍及時收集、分析食品危害情況,開展危險性評估,及時發布預警。建立衛生監督技術支撐體系和執法監督體系,使其承擔食品衛生、職業衛生、醫療機構和血站等監督執法任務,並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風險度和信譽度量化評價和分級,對高風險、低信譽的企業重點監管。
四、發展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建議
(一)加強食品安全法律建設和法制管理。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國外食品安全法律標準的研究、消化,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多層式法律體系,探索和發展既和國際接軌,又符合國情的理論、方法和體系
(二)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體系、宏觀調控體系和管理體制。我們可借鑒世界上一些國家的做法,針對我國國情來建立農業管理部門與食品工業管理部門合一,對農業和食品工業實行一體化管理的機構。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起我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使我國食品安全邁上一個新台階。在制度規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監管體制、徵信制度、評價制度、披露制度、服務制度、獎懲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推進體制改革 加強監督隊伍建設
為了保證衛生監督的公正,加大食品衛生監督的力度,改革衛生監督體制,集中原來分散的衛生監督職能,撤銷市、縣級衛生防疫站、公共衛生監督所、勞動衛生監察所,組建新的衛生監督所,承擔面向社會的綜合衛生監督執法任務。
(五)做好發展規劃 推動食品行業穩步發展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體系、食品安全預警和控制體系、食品安全監管和衛生監督體系三大目標以及具體指標,同時從經費、人員、組織、管理等方面落實目標實現的保障措施,為食品衛生監督工作明確工作的重點和努力的方向。
(六)規范食品市場、經濟秩序進一步深化
將整頓和規范食品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和食品葯品放心工程實施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嚴格執法,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坑害消費者的不法生產經營者堅決查處,有力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七)加強現有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依法加強權力監督,實施對食品安全的有效保護。各級人大作為地方最具權威的監督機構,依法實施法律監督和經濟工作監督,是憲法賦予的職權,應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果斷啟動監督程序,依法加強監督,及時發現、糾正和撤銷違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行為。具體方面如下:
1、處罰要狠。處罰嚴格首先要有法律法規的支持,相關的立法要完善,要嚴格。其次,要罰得很,要讓那些制假售假的人一旦被查獲就會傾家盪產,絕對沒有機會重操舊業。加大制假售假的風險,就能從源頭上堵住食品安全問題的漏洞。
2、監管要下大力氣,實現監管到位。政府部門要履行好自己的職能,盡到「本分」,針對我國地方大,人口多,流動性強的具體特點,加強監管。
3、建立問責制。對地方官員的管理要嚴格,如果一旦出現了事故,主管部門領導、當地黨政領導要負責任。另外,建立問責制也體現了政府的行政清廉,同時也是咱們老百姓的意願。當然,要實現問責很難,但是不能因為有困難就不去做,所以要加大這方面的宣傳力度。
4、加強輿論監督。媒體要敢於說話,為人民說話。對食品問題的報道,關系著國計民生,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與黨中央意志相一致,這種報道並不「出格」,媒體報道時顧慮不要太多。
5、食品葯品的監管由一個部門來實現。多部門管理,容易出現管理的交叉區域和「真空」區域,多部門管理總是比不上一個部門管理簡單、操作性強。
綜上所述,食品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國被都當作一件戰略性任務、基礎性工作給予高度重視。加入WTO後,在日益增加的食品國際貿易中,加強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對阻止國外低劣食品進入我國市場,防止消費者遭受健康和經濟權益損害,將起到重要的技術保障作用。食品安全法律的有效實施,將使食品生產全過程標准化、規范化,保障和提升食品質量安全水平,同時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本文來自:公務員之家網(www.gwyoo.com)

B. 元月一日起施行的法律有哪些

法寶精選: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法規匯總-125篇法律(1篇)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主席令第4號/2013.06.29發布/2014.01.01實施

行政法規(5篇)
1.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2013)
國務院令第644號/2013.12.11發布/2014.01.01實施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國務院令第643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實施
3.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2013)
國務院令第642號/2013.11.09發布/2014.01.01實施
4.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41號/2013.10.02發布/2014.01.01實施
5.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39號/2013.08.17發布/2014.01.01實施

司法解釋(2篇)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法釋[2013]26號/2013.11.21發布/2014.01.01實施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的公告
2013.08.30發布/2014.01.01實施

行業規定(6篇)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依據《回購指引》須調整標准券折扣系數的債券清單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12號/2013.12.24發布/2014.01.01實施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質押式回購資格准入標准及標准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09號/2013.12.17發布/2014.01.01實施

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標准券折算率(值)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02號/2013.11.19發布/2014.01.01實施

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1號——職業懷疑》、《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2號——函證》、《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3號——存貨監盤》、《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4號——收入確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5號——重大非常規交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6號——關聯方》等六項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的通知
會協[2013]77號/2013.10.31發布/2014.01.01實施

5.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關於發布《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公告(2013修訂)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2013.08.20發布/2014.01.01實施

6.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修改確定貨物重量有關規定的通知
鐵總運[2013]53號/2013.06.13發布/2014.01.01實施

部門規章(111篇)

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185號聯合公告――關於《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與HS編碼聯動調整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185號聯合公告/2013.12.30發布/2014.01.01實施
2.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3號――關於2014年關稅實施方案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3號/2013.12.27發布/2014.01.01實施
3.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糧食企業執行會計准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
國糧財[2013]311號/2013.12.26發布/2014.01.01實施
4.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公布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第八批)名單的通知
農辦漁[2013]92號/2013.12.25發布/2014.01.01實施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預[2013]442號/2013.12.25發布/2014.01.01實施
6.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依據《回購指引》須調整標准券折扣系數的債券清單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12號/2013.12.24發布/2014.01.01實施
7.農業部關於調整黃渤海區刺網休漁時間的通告
尚未生效/2013.12.23發布/2014.01.01實施
8.國土資源部關於油氣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實行政務大廳申報的公告
尚未生效/2013.12.23發布/2014.01.01實施
9.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2013修訂)
財行[2013]516號/2013.12.20發布/2014.01.20實施
10.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於取消《海員出境證明》的通知
海船員[2013]827號/2013.12.19發布/2014.01.01實施
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2013.12.18發布/2014.01.01實施
12.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2013修訂)
財庫[2013]218號/2013.12.18發布/2014.01.01實施
13.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民委雙語人才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尚未生效/2013.12.17發布/2014.01.01實施
1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質押式回購資格准入標准及標准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09號/2013.12.17發布/2014.01.01實施
15.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0號――關於加工貿易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0號/2013.12.16發布/2014.01.01實施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管理的通知

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18.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電解鋁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的通知

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2013修改)(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21.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4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

22.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2013)

23.財政部關於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的通知

24.財政部關於開展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的通知

2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暫停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的通知

26.財政部關於印發《部門決算管理制度》的通知(2013修訂)

27.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3年第9號——關於醫療器械重新注冊有關事項的通告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
2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3]125號/2013.12.09發布/2014.01.01實施
29.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30.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31.財政部關於印發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會計核算補充規定的通知

32.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通知

33.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公安機關辦理林業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調整海船船員理論考試事項的公告

35.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關於規范申請人等當事人當面領取通知書手續的業務通知

3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無償贈送煤矸石徵收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37.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38.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87號――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

3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動物骨粒適用增值稅稅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1號/2013.12.03發布/2014.01.01實施
40.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保健食品穩定性試驗指導原則的通知
食葯監辦食監三函[2013]500號/2013.12.02發布/2014.01.01實施
4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號/2013.12.02發布/2014.01.01實施
42.農業部關於發布第一批行政審批服務標準的通知
農辦發[2013]8號/2013.12.02發布/2014.01.01實施,
43.農業部關於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囊拖網等十三種漁具的通告
尚未生效/2013.11.29發布/2014.01.01實施
44.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66號――關於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准及相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66號/2013.11.28發布/2014.01.01實施
45.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75號――關於發布《港口工程離心模型試驗技術規程》(JTS/T231-7-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75號/2013.11.25發布/2014.01.01實施
46.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1號――關於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准《交流輸變電工程電磁環境監測方法(試行)》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1號/2013.11.22發布/2014.01.01實施
47.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2號――關於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煤炭采選》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2號/2013.11.22發布/2014.01.01實施
4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法釋[2013]26號/2013.11.21發布/2014.01.01實施
49.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13年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41號/2013.11.20發布/2014.01.01實施
50.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印發《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3]31號/2013.11.20發布/2014.01.01實施
5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標准券折算率(值)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02號/2013.11.19發布/2014.01.01實施
52.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加強和嚴格規范樹木採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林資發[2013]157號/2013.11.15發布/2014.01.01實施
5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2013)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11號/2013.11.15發布/2014.01.01實施
5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
環辦[2013]103號/2013.11.14發布/2014.01.01實施
55.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1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2013.11.14發布/2014.01.01實施
5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2013.11.13發布/2014.01.01實施
57.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154號――關於發布JJG112-2013《金屬洛氏硬度計(A,B,C,D,E,F,G,H,K,N,T標尺)檢定規程》等11個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154號/2013.11.13發布/2014.01.25實施
58.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73號――關於發布《船閘檢修技術規程》(JTS320-3-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73號/2013.11.12發, 布/2014.01.01實施
5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實施
60.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公布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品種目錄的通知
食葯監葯化監[2013]230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實施
6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3]255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 /FONT>實施
6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國務院令第643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實施
63.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2013)
國務院令第642號/2013.11.09發布/2014.01.01實施
64.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
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第3號/2013.11.08發布/2014.01.01實施
6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復議辦法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2013.11.06發布/2014.01.01實施
66.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飛行校驗管理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21號/2013.11.04發布/2014.01.01實施
67.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行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20號/2013.11.04發布/2014.01.01實施
68.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59號――關於調整免稅品統計口徑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59號/2013.11.01發布/2014.01.01實施
69.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1號——職業懷疑》.《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2號——函證》.《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3號——存貨監盤》.《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4號——收入確認》.《中國注冊會計師
會協[2013]77號/2013.10.31發布/2014.01.01實施
70.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公布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第五批)復查合格名單的通知
農辦漁[2013]82號/2013.10.31發布/2014.01.01實施
71.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游樂園管理規定》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號/2013.10.30發布/2014.01.01實施
72.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衛視頻道播出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尚未生效/2013.10.29發布/2014.01.01實施
73.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63號――關於發布《水質氨氮的測定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等七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63號/2013.10.25發布/2014.01.01實施
74.民政部關於換發《殘疾軍人證》的通知
民函[2013]309號/2013.10.18發布/2014.01.01實施
75.國家林業局公告2013年第14號――《林業資料庫設計總體規范》等86項行業標准目錄
國家林業局公告2013年第14號/2013.10.17發布/2014.01.01實施
7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批准發布《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標准》和《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建設標准》的通知
建標[2013]145號/2013.10.15發布/2014.01.01實施
7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2013.10.15發布/2014.01.01實施
7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第十版《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2013文本的修改
尚未生效/2013.10.15發布/2014.01.01實施
79.國家標准公告2013年第21號--關於批准發布《紙和紙板塵埃度的測定》等89項國家標準的公告
國家標准公告2013年第21號/2013.10.10發布/2014.01.01實施
80.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62號——關於發布《道路運輸行業節能評價方法》等35項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62號/2013.10.09發布/2014.01.01實施
8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41號/2013.10.02發布/2014.01.01實施
8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3]1950號/2013.09.30發布/2014.01.01實施
83.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准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4號/2013.09.24發布/2014.01.01實施
84.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9號――關於國際海事組織《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等強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9號/2013.09.22發布/2014.01.01實施
85.國家標准公告2013年第19號——關於批准發布《滾動軸承深溝球軸承外形尺寸》等43項國家標準的公告
國家標准公告2013年第19號/2013.09.18發布/2014.01.01實施
86.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38號――關於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准《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38號/2013.09.17發布/2014.01.01實施
87.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第1927號――關於發布《牛奶中左旋咪唑殘留量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等29項獸葯殘留檢測方法標准目錄的公告
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第1927號/2013.09.16發布/2014.01.01實施
88.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3]286號/2013.09.13發布/2014.01.01實施
89.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關於印發《綠色食品檢查員工作績效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綠認[2013]104號/2013.09.11發布/2014.01.01實施
90.農業部公告第1988號――《農產品等級規格姜》等99項農業行業標准目錄
農業部公告第1988號/2013.09.10發布/2014.01.01實施
9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保監稽查[2013]643號/2013.09.02發布/2014.01.01實施
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的公告
尚未生效/2013.08.30發布/2014.01.01實施
93.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2號――關於發布《水運工程先張法預應力高強混凝土管樁設計與, 施工規程》(JTS167-8-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2號/2013.08.21發布/2014.01.01實施
94.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3號――關於發布《水運工程定額編寫規定》(JTS111-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3號/2013.08.21發布/2014.01.01實施
95.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關於發布《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公告(2013修訂)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2013.08.20發布/2014.01.01實施
96.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39號/2013.08.17發布/2014.01.01實施
97.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的通知
財會[2013]17號/2013.08.16發布/2014.01.01實施
98.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4號/2013.08.15發布/2014.01.01實施
99.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47號――關於發布《水運工程施工圖文件編制規定》(JTS110-7-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47號/2013.08.01發布/2014.01.01實施
100.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46號――關於發布《水運工程岩土勘察規范》(JTS133-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46號/2013.08.01發布/2014.01.01實施
101.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
環發[2013]81號/2013.07.30發布/2014.01.01實施
10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93號――關於發布《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93號/2013.07.17發布/2014.01.01實施
103.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2013)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17號/2013.07.16發布/2014.01.01實施
10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主席令第4號/2013.06.29發布/2014.01.01實施
105.農業部公告第1963號――關於廢止《無公害食品蔥蒜類蔬菜》等132項無公害食品農業行業標準的公告
農業部公告第1963號/2013.06.26發布/2014.01.01實施
10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2013.06.24發布/2014.01.01實施
107.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修改確定貨物重量有關規定的通知
鐵總運[2013]53號/2013.06.13發布/2014.01.01實施
108.商務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合發[2013]210號/2013.06.05發布/2014.01.01實施
109.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3年第6號――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3年第6號/2013.04.22發布/2014.01.01實施
110.稅收票證管理辦法(2013)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2013.02.25發布/2014.01.01實施
111.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的通知
財會[2012]21號/2012.11.29發布/2014.01.01實施

C. 違反法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如何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3)獸葯殘留法規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D. 生鮮乳價格制定參考什麼法律法規

第一條為了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乳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乳品,是指生鮮乳和乳製品。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製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製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製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部門負責乳製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生鮮乳和乳製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根據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及時組織修訂。
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應當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乳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檢驗方法與規程,與乳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為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
制定嬰幼兒奶粉的質量安全國家標准應當充分考慮嬰幼兒身體特點和生長發育需要,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立即組織進行風險評估,採取相應的監測、檢測和監督措施。
第七條禁止在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
禁止在乳製品生產過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八條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商務部門,制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加強奶源基地建設,完善服務體系,促進奶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奶畜養殖規模,科學安排生鮮乳的生產、收購布局。
第九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范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製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二章奶畜養殖

第十條國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引導、扶持奶畜養殖者提高生鮮乳質量安全水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支持奶業發展資金,並鼓勵對奶畜養殖者、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等給予信貸支持。
國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險制度,對參保奶畜養殖者給予保費補助。
第十一條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奶畜養殖者提供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
國家鼓勵乳製品生產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奶畜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
第十二條設立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奶畜養殖規模;
(二)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五)有對奶畜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六)有生鮮乳生產、銷售、運輸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開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奶畜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奶畜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奶畜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四)奶畜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生鮮乳生產、檢測、銷售情況;
(六)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奶畜養殖小區開辦者應當逐步建立養殖檔案。
第十四條從事奶畜養殖,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以及其他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禁止銷售在規定用葯期和休葯期內的奶畜產的生鮮乳。
第十五條奶畜養殖者應當確保奶畜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並確保奶畜接受強制免疫。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奶畜的健康情況進行定期檢測;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應當立即隔離、治療或者做無害化處理。
第十六條奶畜養殖者應當做好奶畜和養殖場所的動物防疫工作,發現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報告,停止生鮮乳生產,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擴散。
奶畜養殖者對奶畜養殖過程中的排泄物、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處理。
第十七條奶畜養殖者應當遵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的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奶畜養殖者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設施等應當及時清洗、消毒,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條生鮮乳應當冷藏。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生鮮乳,不得銷售。

第三章生鮮乳收購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奶源分布情況,按照方便奶畜養殖者、促進規模化養殖的原則,對生鮮乳收購站的建設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必要時,可以實行生鮮乳集中定點收購。
國家鼓勵乳製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劃布局,自行建設生鮮乳收購站或者收購原有生鮮乳收購站。
第二十條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製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並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一)符合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布局;
(二)有符合環保和衛生要求的收購場所;
(三)有與收奶量相適應的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
(四)有與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
(五)有經培訓合格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六)有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2年;生鮮乳收購站不再辦理工商登記。
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生鮮乳收購站。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購生鮮乳。
國家對生鮮乳收購站給予扶持和補貼,提高其機械化擠奶和生鮮乳冷藏運輸能力。
第二十一條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及時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運輸設施等進行清洗、消毒,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對收購的生鮮乳進行常規檢測。檢測費用不得向奶畜養殖者收取。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保持生鮮乳的質量。
第二十二條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應當包括畜主姓名、單次收購量、生鮮乳檢測結果、銷售去向等內容,並保存2年。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價格的監控和通報,及時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和價格信息。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價格、畜牧獸醫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乳製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者、奶畜養殖者代表組成的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供購銷雙方簽訂合同時參考。
生鮮乳購銷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生鮮乳購銷合同示範文本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四條禁止收購下列生鮮乳:
(一)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准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產的;
(二)奶畜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製品生產的除外;
(三)在規定用葯期和休葯期內的奶畜產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對前款規定的生鮮乳,經檢測無誤後,應當予以銷毀或者採取其他無害化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貯存生鮮乳的容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在擠奶後2小時內應當降溫至0-4℃。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准運證明,並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生鮮乳數量、交接時間,並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司機、收奶員簽字。
生鮮乳交接單一式兩份,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者保存,保存時間2年。准運證明和交接單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確保監測能力與監測任務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並按照法定許可權及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監測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章乳製品生產

第二十八條從事乳製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符合國家奶業產業政策;
(二)廠房的選址和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與所生產的乳製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包裝和檢測設備;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廢水、廢氣、垃圾等污染物的處理設施;
(六)有經培訓合格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質量監督部門對乳製品生產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徵求所在地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乳製品生產。
第二十九條乳製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採取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對乳製品生產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乳製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國家鼓勵乳製品生產企業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乳製品安全管理水平。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乳製品生產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乳製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逐批檢測收購的生鮮乳,如實記錄質量檢測情況、供貨者的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並查驗運輸車輛生鮮乳交接單。查驗記錄和生鮮乳交接單應當保存2年。乳製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生鮮乳。
乳製品生產企業不得購進獸葯等化學物質殘留超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致病性的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
第三十二條生產乳製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
生產的乳製品應當經過巴氏殺菌、高溫殺菌、超高溫殺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殺菌。
生產發酵乳製品的菌種應當純良、無害,定期鑒定,防止雜菌污染。
生產嬰幼兒奶粉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物質。
第三十三條乳製品的包裝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如實標明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准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化學通用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使用奶粉、黃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態奶,應當在包裝上註明;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標明「復原乳」字樣,並在產品配料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嬰幼兒奶粉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詳細說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四條出廠的乳製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
乳製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出廠的乳製品逐批檢驗,並保存檢驗報告,留取樣品。檢驗內容應當包括乳製品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和乳製品中使用的添加劑、穩定劑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種等;嬰幼兒奶粉在出廠前還應當檢測營養成分。對檢驗合格的乳製品應當標識檢驗合格證號;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檢驗報告應當保存2年。
第三十五條乳製品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銷售的乳製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條乳製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乳製品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者生長發育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告知銷售者、消費者,召回已經出廠、上市銷售的乳製品,並記錄召回情況。
乳製品生產企業對召回的乳製品應當採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第五章乳製品銷售

第三十七條從事乳製品銷售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有關證照。
第三十八條乳製品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乳製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並建立乳製品進貨台賬,如實記錄乳製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乳製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乳製品銷售台賬,如實記錄批發的乳製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三十九條乳製品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所銷售乳製品的質量。
銷售需要低溫保存的乳製品的,應當配備冷藏設備或者採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條禁止購進、銷售無質量合格證明、無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乳製品。
禁止購進、銷售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製品。
第四十一條乳製品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四十二條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製品,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售出的乳製品,並記錄追回情況。
乳製品銷售者自行發現其銷售的乳製品有前款規定情況的,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通知乳製品生產企業。
第四十三條乳製品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履行不合格乳製品的更換、退貨等義務。
乳製品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後,屬於乳製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的責任的,銷售者可以向乳製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追償。
第四十四條進口的乳品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進行檢驗;尚未制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准進行檢驗。
第四十五條出口乳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保證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同時還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乳製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乳製品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乳製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監督抽查,並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乳品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七條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等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
(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製品,責令並監督生產企業召回、銷售者停止銷售。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購銷過程中壓級壓價、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乳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五十一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乳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五十二條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製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等部門舉報乳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和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完整地記錄、保存。
接到舉報的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於實名舉報,應當及時答復;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生鮮乳收購者、乳製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製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六條乳製品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製品,不停止生產、不召回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召回;拒不停止生產、拒不召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製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製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七條乳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製品,不停止銷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追回;拒不停止銷售、拒不追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製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製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者生產、銷售的嬰幼兒奶粉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九條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製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後未報告、處置的,由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一)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
(二)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後,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
(三)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第六十一條乳製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取得許可證後不按照法定條件、法定要求從事生產銷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造成後果的,或者濫用職權、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 國家懲處假冒偽劣食品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國家對於食品安全,一直很重視,對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通知等比較多,主要法規有:
一、《刑法》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

F. 進口食品沒貼中文標簽如何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以及罰款。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

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6)獸葯殘留法規擴展閱讀: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G. 飼料葯物添加劑使用規范中允許添加的葯物有哪些

詳細閱讀並根據《飼料葯物添加劑使用規范》即(農業部公告第168號) 和《飼料葯物添加劑使用規范》公告的補充說明,即(農業部公告第220號)的相關要求使用添加即可。
飼料葯物添加劑使用規范(農業部公告第168號)
為加強獸葯的使用管理,進一步規范和指導飼料葯物添加劑的合理使用,防止濫用飼料葯物添加劑,根據《獸葯管理條例》的規定,現發布《飼料葯物添加劑使用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凡農業部批準的具有預防動物疾病、促進動物生長作用,可在飼料中長時間添加使用的飼料葯物添加劑(品種收載於附錄一),其產品批准文號須用「葯添字」。生產含有「附錄一」所列品種成分的飼料,必須在產品標簽中標明所含獸葯成分的名稱、含量、適用范圍、停葯期規定及注意事項等。
二、凡農業部批準的用於防治動物疾病,並規定療程,僅是通過混飼給葯的飼料葯物添加劑(包括預混劑或散劑,品種收載於附錄二),其產品批准文號須用「獸葯字」,各畜禽養殖場及養殖戶須憑獸醫處方購買、使用,所有商品飼料中不得添加「附錄二」中所列的獸葯成分。
三、除本《規范》收載品種及農業部今後批准允許添加到飼料中使用的飼料葯物添加劑外,任何其他獸葯產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飼料中使用。
四、獸用原料葯不得直接加入飼料中使用,必須製成預混劑後方可添加到飼料中。
五、各地獸葯管理部門要對照本《規范》於10月底前完成本轄區飼料葯物添加劑產品批准文號的清理整頓工作,印有原批准文號的產品標簽、包裝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從事飼料葯物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履行有關的獸葯報批手續,並接受各級獸葯管理部門的管理和質量監督,違者按照獸葯管理法規進行處理。
七、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我部《關於發布(允許作飼料葯物添加劑的獸葯品種及使用規定)的通知》(農牧發[1997]8號)和《關於發布「飼料添加劑允許使用品種目錄」的通知》(農牧發[1994]7號)同時廢止。
二OO一年六月四日

農業部公告第220號
針對一些地方反映《飼料葯物添加劑使用規范》(2001年農業部第168號公告,以下簡稱「168號公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部進行了認真的研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需要,養殖場(戶)可憑獸醫處方將「168號公告」附錄二的產品及今後我部批準的同類產品,預混後添加到特定的飼料中使用或委託具有生產和質量控制能力並經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認定的飼料廠代加工生產為含葯飼料,但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動物養殖場(戶)須與飼料廠簽訂代加工生產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須註明獸葯名稱、含量、加工數量、雙方通訊地址和電話等,合同雙方及省獸葯和飼料管理部門須各執一份合同文本。
(二)飼料廠必須按照合同內容代加工生產含葯飼料,並做好生產記錄,接受飼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含葯飼料外包裝上必須標明獸葯有效成分、含量、飼料廠名稱。
(三)動物養殖場(戶)應建立用葯記錄制度,嚴格按照法定獸葯質量標准使用所加工的含葯飼料,並接受獸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代加工生產的含葯飼料僅限動物養殖場(戶)自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銷售或倒買倒賣,違者按照《獸葯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為從養殖生產環節控制動物性產品中獸葯殘留,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168號公告」,切實加強飼料葯物添加劑質量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委託加工含葯飼料生產、使用活動的監管工作,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行為要及時進行部門間的溝通,並依法嚴厲查處,同時請各地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二年九月二日

飼料葯物添加劑附錄一
序號 名 稱
1 二硝托胺預混劑
2 馬杜黴素銨預混劑
3 尼卡巴嗪預混劑
4 尼卡巴嗪、乙氧醯胺苯甲酯預混劑
5 甲基鹽黴素、尼卡巴嗪預混劑
6 甲基鹽黴素、預混劑
7 拉沙諾西鈉預混劑
8 氫溴酸常山酮預混劑
9 鹽酸氯苯胍預混劑
10 鹽酸氨丙啉、乙氧醯胺苯甲酯預混劑
11 鹽酸氨丙啉、乙氧醯胺苯甲酯、磺胺喹惡啉預混劑
12 氯羥吡啶預混劑
13 海南黴素鈉預混劑
14 賽杜黴素鈉預混劑
15 地克珠利預混劑
16 復方硝基酚鈉預混劑
17 氨苯胂酸預混劑
18 洛克沙胂預混劑
19 莫能菌素鈉預混劑
20 桿菌肽鋅預混劑
21 黃黴素預混劑
22 維吉尼亞黴素預混劑
23 喹乙醇預混劑
24 那西肽預混劑
25 阿美拉黴素預混劑
26 鹽黴素鈉預混劑
27 硫酸粘桿菌素預混劑
28 牛至油預混劑
29 桿菌肽鋅、硫酸粘桿菌素預混劑
30 吉它黴素預混劑
31 土黴素鈣預混劑
32 金黴素預混劑
33 恩拉黴素預混劑

飼料葯物添加劑附錄二

序號 名 稱

1 磺胺喹惡啉、二甲氧苄啶預混劑
2 越黴素A預混劑
3 潮黴素B預混劑
4 地美硝唑預混劑
5 磷酸泰樂菌素預混劑
6 硫酸安普黴素預混劑
7 鹽酸林可黴素預混劑
8 賽地卡黴素預混劑
9 伊維菌素預混劑
10 呋喃苯烯酸鈉粉
11 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預混劑
12 環丙氨嗪預混劑
13 氟苯咪唑預混劑
14 復方磺胺嘧啶預混劑
15 鹽酸林可黴素、硫酸大觀黴素預混劑
16 硫酸新黴素預混劑
17 磷酸替米考星預混劑
18 磷酸泰樂菌素、磺胺二甲嘧啶預混劑
19 甲碸黴素散
20 諾氟沙星、鹽酸小櫱鹼預混劑
21 維生素C磷酸酯鎂、鹽酸環丙沙星預混劑
22 鹽酸環丙沙星、鹽酸小櫱鹼預混劑
23 喹酸散
24 磺胺氯吡嗪鈉可溶性粉

H. 08-09食品方面相關新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准、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核實後,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對農葯、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進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並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修訂。
第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予以公布。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准
第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准,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標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准。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准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准編號。
食品中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有關產品國家標准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食品衛生標准、食品質量標准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准中強制執行的標准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食品衛生標准、食品質量標准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准生產經營食品。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經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准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制定的規定,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准,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准。企業標准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准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有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並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第三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葯、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八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准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決定準予許可並予以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標准進行修訂。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四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四十八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四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五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五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I. 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下面是兩份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九項制度

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白山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九項制度。

一、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制度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批准。對申辦許可證的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依據《吉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認真審查,按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工商登記注冊。必須堅持先證後照、依法登記原則。對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的,不得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改變許可項目、許可證到期的食品經營者,要及時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逾期不辦的,要依法注銷許可證。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不予辦理市場准入登記: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的;

2.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

3.個體工商戶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

4.偽造、塗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5.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接受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示審批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二、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嚴把食品質量准入關。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食品,應當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場。

(一)食品市場質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2.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銷貨記錄制度,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和質量自檢制度;

3.監督市場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積極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准入制度;

5.開展食品質量抽樣檢驗,重點強化對消費者申(投)訴集中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種類食品的抽樣檢驗,確保上市食品質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監管。對下列食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退出市場: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

12.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處理。

1.對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但內在質量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停止經營、退回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2.對經檢驗確定為內在質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時下架,並依法處理;

3.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責令經營者追回;

4.對其他行政機關公布的屬於退市的食品,要依法處理,並採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場;

5.對不主動退市、責令退市後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仍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四)退市食品消費警示。對轄區發現的退市食品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蹤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記錄在案,以備查詢。要適時進行跟蹤回訪,確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場。

三、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日常巡查監管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一)食品市場巡查的組織。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基層工商分局(所)開展食品市場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場巡查的內容。食品市場巡查過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具備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2.查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看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相關證照、發貨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經銷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識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國家規定必須標明的內容;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含有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的內容;

6.查市場開辦者(包括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是否認真履行法定責任義務;

7.查食品貯存,看經營者經營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及時清理超期變質食品。

(三)食品市場巡查要求。

1.必須兩人以上著裝亮證依法巡查;

2.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需要查處的,要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相關情況錄入經濟戶口;

3.按照經營者自律和誠信經營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市場巡查,重大節日期間要相應增加巡查次數;

4.積極創新巡查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進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執行自律制度情況。

(四)食品市場巡查記錄。基層工商分局(所)進行食品市場巡查時,應當翔實記錄巡查監管情況,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補充記錄處理結果。巡查記錄經執法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巡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四、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制度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作出反應,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一)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行預警和處置:

1.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

2.發生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事件;

3.發生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時限,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2.迅速派出人員前往事發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阻止和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開展調查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圍及時向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協查或者聯查通報,並及時向上級工商機關報告調查和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方法。經核實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當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責令經營者對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擴散;

2.涉案食品已經擴散的,應當採取發布公告、責令經營者召回、組織追繳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4.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在應急狀態解除後,及時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當地政府,並逐級上報上級工商機關。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並對其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法律性負責。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內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總體形勢和趨勢信息。包括反映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趨勢現狀及預測預警信息;

2.食品安全檢驗及監督檢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假冒他人商標、包裝、裝潢及虛假廣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響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過新聞媒體適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並指導轄區食品經營者、市場開辦者在商場、超市等大型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眾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對已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建檔留存,以便有關單位或者消費者查詢。

六、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特點和信用,有針對性地採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監管重點和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一)商場、超市的監管。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進貨查驗、查驗記錄「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二)食品批發企業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貨台賬,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和查驗記錄義務,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三)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管。監督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明確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嚴格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確保各項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到位。

(一)實行食品安全逐級負責制。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逐級負責制。

1.各級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上一級工商局負責;

2.市州局、縣級局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及監督管理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二)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人制度。

1.各級工商局的主要負責人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根據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長承擔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基層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監管責任。

(三)責任追究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對無證、無照等違法經營行為,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3.對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放縱違法行為,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的;

4.對群眾舉報、上級工商機關交辦、督辦及相關部門轉辦的食品案件,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5.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預警和處置的;

6.對應當上報的食品案件瞞而不報,或者對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7.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的;

8.因主觀過錯,導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時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9.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四)責任人的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監管責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廣告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一)食品廣告內容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廣告內容真實、健康、科學、准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二)違法廣告查處。對違法廣告、特別是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廣告和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違法食品廣告,要嚴厲查處;對被確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要立即責令停止廣告發布行為;堅決制止和查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不法行為。

(三)食品廣告監測和預警。應當加強對食品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及時了解和掌握食品廣告發布動態,杜絕違法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與衛生部門的協調機制;與質檢、食品葯品、農業、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二)相關部門協作問題的處理。

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其他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或移交相關監管部門;

2.對申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監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轉交並告知舉報人,相關移交、轉交材料要存檔備查;

3.對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和移交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處置,並及時反饋結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情況。

食品衛生規章制度

食堂工作人員應從食品衛生、餐具衛生、環境衛生、個人衛生等方面依據國家食品衛生的有關規定製定具體要求,並把各項要求納入嚴格的衛生管理制度,尤其落實到崗位責任制中去。把各項要求納入嚴格的衛生管理制度,作為對食堂各工作崗位考察評比的重要內容。
一、食品衛生
1、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菜餚、原料、調味品等食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嚴禁使用過期、變質、無標識的食品。飲用水必須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2、洗滌整理原料時,污物雜質和廢料必須清除干凈。清洗要徹底。蔬菜與肉類、水產品須分池清洗干凈,然後分類存放,供加工製作用。
3、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須生熟分開,有明顯的標記,用後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原料的取用、發放,應本著先進先出先用的原則,以防止日久變質。
5、存放在冰箱內的食物或半成品,要生熟分開,不留隔餐隔夜的飯菜。冰箱應經常沖洗,保持清潔干凈。
6、發現飯菜不新鮮時,應妥善處理,不準分發腐爛變質的菜點,以防食物中毒。
7、加工製作好的成品一律放在備菜間內,工作人員必須經二次更衣間穿工作服,戴好工作帽進入備菜間。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時要戴口罩和手套操作,包裝紙的食品,應使用各種工具拿取。
8、食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雜物混放,食品不得落地,要分類上架、離牆離地存放,並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過期的食品。庫房整潔無鼠跡、無蟑螂。
二、餐具衛生
1、公用餐具及盛裝飯菜的桶盤等工具在用餐後,先將裡面的殘存物清理干凈,加洗潔精洗滌,84消毒液浸泡,然後再用清水沖洗,再放入消毒櫃內進行消毒,消毒後取出放在專用保潔櫃並保持干凈。
2、保潔櫃、送菜送飯車及相應的器具應餐餐清洗消毒,餐具擺放整齊,關緊櫃門。
3、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須生熟分開,有明顯的標記,用後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餐具洗消有保潔制度並有台帳記錄。
三、環境衛生
1、周圍環境應打掃干凈,陰溝要常疏通,廢物桶加蓋並及時清理。
2、積極貫徹除四害要求,消滅蒼蠅、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蟲。
3、、廚房、餐廳及各操作間地面保持干凈、乾燥,無積水、無污垢、無垃圾、無衛生死角。
4、不亂倒垃圾,不亂倒污水。
5、門窗應有防蠅設施,室內經常保持通風。
四、個人衛生
1、常洗澡、理發、刮鬍須、剪指甲。
2、上班應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做到儀容整潔,不得佩戴首飾上班。
3、上廁所應脫下工作服,出廁應洗手。
4、定期檢查身體狀況,如患有傳染性疾病,不應接觸食品。

J. 如何設立第三方食品檢測機構,需要具備什麼條件需要多少資金需要什麼資質

這個是我幫你查到的,我是搞物理檢測的,要有全套的檢測設備才行,這個最少也要500W起,食品的管的比較嚴格很難搞下牌照下來,關系要夠硬才可以,
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和《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審查認可細則》的要求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機構審查認可和國家計量認證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准則
1.總則
1.1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活動,依據《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制定本准則。

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評審應當遵守本准則。

1.3 本准則所稱的食品檢驗機構,是指依法設立或者經批准,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並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機構。

1.4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本准則對食品檢驗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實施評價,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本准則要求的食品檢驗機構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1.5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評審,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准確、統一規范、有利於檢測資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復的原則。

1.6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含具有食品檢驗能力的綜合性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評審),依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准則》和本《准則》同時進行。

2.參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准則》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

3.術語和定義

本准則使用《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類檢查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給出的相關術語和定義,以及實驗室通用術語。

4.管理要求

4.1 組織機構

4.1.1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注冊)或相對獨立的檢驗機構,能夠承擔法律責任。

4.1.2 非獨立法人食品檢驗機構應當由其法人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負責並承擔責任。

4.1.3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使用正式聘用的檢驗人員,檢驗人員只能在一個食品檢驗機構中執業。

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聘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

4.1.4 開展動物試驗的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實驗動物管理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環境設施合格證書》;自產自用動物的檢驗機構必須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

4.2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一項或多項檢驗能力:

a)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相關食品安全標准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也包括對食品中添加劑與營養強化劑的檢驗;

b)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添加劑相關食品安全標准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

c)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安全標准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

d)能對食品中污染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等通用類食品安全標准或相關規定要求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

e)能對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進行鑒定;

f)能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行政許可進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

g)能開展《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其他檢驗活動。

4.3 食品檢驗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運行應當符合本准則和《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准則》的要求。

4.4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針對所開展的檢驗活動,制定相應的檢驗責任追究制度、檢驗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檢驗預案等。

4.5 承擔政府委託監督抽檢、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等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還應當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

5.技術要求

5.1 人員

5.1.1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具備與其所開展的檢驗活動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

5.1.2 檢驗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食品安全標准、檢驗方法原理,掌握檢驗操作技能、標准操作程序、質量控制要求、實驗室安全與防護知識、計量和數據處理知識等。

5.1.3 檢驗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應當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質量管理和有關專業技術培訓、考核,並持有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5.1.4 從事動物試驗的檢驗人員應當取得《動物實驗從業人員崗位證書》;從事特殊檢驗項目(輻射、基因檢測)的人員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

5.1.5 從事食品檢驗活動的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檢驗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人員的比例應當不少於30%。

5.1.6 食品檢驗機構技術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業務,具有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從事食品檢驗相關工作3年以上。

5.2 設施和環境

5.2.1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具備固定的檢驗工作場所以及專用於食品檢驗活動所需的冷藏和冷凍、數據處理與分析、信息傳輸設施和設備等工作條件。

5.2.2 食品檢驗機構的基本設施和工作環境應當滿足檢驗方法、儀器設備正常運轉、技術檔案貯存、樣品制備和貯存等相關要求。

5.2.3 實驗區應當與非實驗區分離。對互有影響的相鄰區域應當有效隔離,明示需要控制的區域范圍。防止交叉污染、保證人身健康和環境保護等要求。

5.2.4 微生物實驗室應當配備生物安全櫃,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實驗活動應當依據國務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在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

5.2.5 開展動物實驗的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a)有溫度、濕度、通風及照明控制等環境監控設施;

b)有獨立實驗動物檢疫室;

c)有與開展動物實驗項目相適應的消毒滅菌設施;

d)有收集和放置動物排泄物及其他廢棄物的設施;

e)有用於分離飼養不同種系及不同實驗項目動物、隔離患病動物等所需的獨立空間;

f)開展揮發性物質、放射性物質或微生物等特殊動物實驗的食品檢驗機構應當配備特殊動物實驗室,並配備相應的防護設施(包括換氣及排污系統),並與常規動物實驗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實驗室應當配備符合環保要求的用於陽性對照物的貯存和處理的設施。

開展體外毒理學檢驗的實驗室應當有足夠的獨立空間分別進行微生物和細胞的遺傳毒性實驗,且符合國家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相關要求。

5.3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有防止原始數據記錄與報告損壞、變質和丟失的措施。

如運用計算機與信息技術或自動設備系統對檢測數據、信息資料進行採集、處理、分析、記錄、報告或存貯時,應當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並有相應的驗證記錄。

5.4 儀器設備和標准物質

5.4.1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配備滿足所開展的檢驗活動必需的儀器設備、樣品前處理裝置以及標准物質(參考物質)或標准菌(毒)種等。

5.4.2 食品檢驗機構使用儀器設備(包括軟體)、標准物質(參考物質)或標准菌(毒)種等有專人管理,滿足溯源要求。

本評審准則自2010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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