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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章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1-22 10:39:10

『壹』 民工工資拿不到怎麼辦

在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一、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二、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

1、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經仲裁後雙方無異,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糾章執法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解決拖欠民工工資的措施:

一、「立法」當先行。雖然,目前我國已經有明確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律條款,但是這些「條條框框」並不能夠滿足農民工維權的需要。這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農民工的權益「拖不起」。

因此,立法部門應立足於農民工維權的實際情況,加強立法,在正常維權的法律基礎上,對農民工討薪有個新的規定,以便能夠盡量減少這種維權的周期和程序,使農民工的權益得到「高效」維護。

二、「執法」應嚴格。其實,從中央到地方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備的農民工維權法律體系,並且自2011年起,「惡意欠薪」被寫入刑法修正案,這為農民工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刑法的保障。但農民工「討薪」問題之所以屢禁不止,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三、建立起法院、公安、人社、住建、工會等相關部門的長效機制和聯動機制,形成解決農民工「討薪難」問題的合力,使農民工的權益得到「切實」維護。

『貳』 投訴成功,12315可以怎麼處理商家

12315隻是工商局內設的消費者申訴處理平台,一般只做調解處理,不會作任何處罰。

1、消費者投訴提交後,12315平台會根據消費者選擇的處理單位和經營者地址信息,自動流轉至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2、投訴由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經營行為發生地的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路交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3、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1)、符合規定的投訴予以受理,並告知投訴人;

(2)、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糾章執法擴展閱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收12315平台流轉的消費者投訴時,應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消費者投訴屬於民事爭議,實行調解制度。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消費者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如果投訴事項經調解未解決的,消費者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司法途徑解決。

消費者通過平台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投訴的,即視為同意與被投訴的經營者進入和解程序,適用平台在線糾紛機制(ODR)解決的有關規定,由經營者在十個工作日內與消費者進行協商和解。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和解消費糾紛的時間不計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限。

和解不成的,消費者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

『叄』 安監局罰款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3)糾章執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確定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方針,在此方針的規約下形成了一定的管理體制和基本原則。

管理體制

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體制是: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相結合、政府監督與其他監督相結合的格局。

監督管理的基本特徵:權威性、強制性、普遍約束性。

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肆』 如何看待如今遊客不文明行為屢禁不止

二、旅遊者出遊不文明行為的原因:

1.文化傳統因素
中國社會的道德文化主要是一種私德文化而非公德文化。"中國傳統社會結構是家庭-家族-國家的結構層次"④,這一結構導致了中國人重視血緣、地緣,而漠視社會公共空間和陌生人,整個社會也是在血緣和地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利己社會。整個社會重視社會資本,即熟人倫理關系,而輕視公共空間。因此可以看出中國傳統文化只講私德,不注重公德。這導致旅遊者在出遊過程中只注重個人以及親朋好友的感觸,而不太顧及他人感受。由此可以看到在旅遊過程中,有些旅遊者只注重個人的便利,隨手丟棄垃圾,而未考慮景區環衛人員的工作負荷等不文明行為。這正是受中國傳統的道德文化影響的行為。
2.道德感弱化因素
人們在旅遊過程中的"道德感弱化"現象是遊客不文明行為產生的重要原因。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追求休閑、放鬆、無拘無束, 因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隨意、懶散、放任、無約束的心理傾向。當一個人以旅遊者的身份在異地游覽時,往往想擺脫日常生活中的約束, 道德的約束力量降低至最低點。此外,旅遊是一種暫時性、異地性的活動, 旅遊者擺脫了日常生活圈子中眾多熟人的監督, 所以對自己的行為舉止便少了許多顧忌與約束。在這種弱化的道德感之下,平時表現文明的人在景區游覽時也未必會表現文明。
3.教育傳統因素
中國是禮儀之邦,有著五千年的文明歷史,並向鄰國輸出禮儀文明,對鄰國影響深遠。但中國傳統社會結構中缺乏公共空間,公共空間的缺失必然造成公共意識的淡薄,也就不可能有專門針對公共空間的教育。而現代教育的也是重視政治教育,輕視公民教育,缺乏對人性的教育。歷史教育傳統的缺失以及現代教育的不足,共同造成了教育傳統上的缺失。
遊客的環保意識不強、生態道德素質低下是傳統教育缺失的結果之一。文化素養低、環保意識差,遊客很少會考慮自己行為的環境影響, 因而容易在不知不覺間產生不文明行為。

4.其他因素
(1) 環境保護願望未形成
遊客不文明旅遊行為跟游覽活動中人們難以形成保護環境的願望的特點有極大關系。環境消費心理學認為, 決定個人產生保護環境的願望的因素有三個: 一是對環境問題的嚴重性的認知,二是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歸屬的認知,三是對解決環境問題有效性的認知。就旅遊活動而言, 遊客不文明行為對環境、景觀的消極影響往往是潛移默化的, 它所造成的嚴重後果往往是長期累積所形成的, 而遊客的游覽活動是暫時性、動態性、異地性的, 所以遊客並不能看到自己的不文明旅遊行為的嚴重後果。這就致使遊客一方面對旅遊景區環境問題的嚴重性缺乏認知, 另一方面對自己的不文明旅遊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的責任歸屬感缺乏認知。並且由於眾多遊客的不文明旅遊行為的同時存在, 也使遊客個體對解決環境問題的有效性缺乏認知而去同與其他旅遊者。這種種因素決定了遊客在游覽活動過程中不易形成保護環境的願望, 因而也不易產生保護環境的行為。
(2) 旅遊經驗不足
中國旅遊業真正發展於改革開發以後,到現在尚不到三十年的時間,遊客能夠全面參與旅遊活動的時間更短。1999年實行黃金周以後,旅遊才真正普遍起來。正是由於旅遊經驗不足,很多遊客在酒店住宿時會順手帶走酒店物品,在境外旅遊過程中會發生不尊重當地社會風俗、宗教信仰等不文明行為。

『伍』 正直的意思

「正直」的意思是:指公正剛直

讀音:zhèng zhí

詞性:通常在句中用作形容詞,修飾主語或賓語。專

出處:郭屬沫若《雄雞集·偉大的愛國詩人--屈原》:「在他( 頃襄王 )的時代,正直的屈原更進一步遭受到迫害而被放逐。」

例句:給人幸福的不是身體上的好處,也不是財富,而是正直和謹慎。

(5)糾章執法擴展閱讀:

「正直」的近義詞介紹:剛正

讀音:gāng zhèng

表達意思:意思是為人剛強正直。

詞性:通常在句中用作形容詞,修飾主語或賓語。

例句:他因為他是個鐵面無私,剛正不阿的清官,所以百姓非常敬重他。

『陸』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柒』 請問工資拿不到,找哪個部門

工資拿不到,可以到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勞動監察投訴,要求按時支付工資並給予相應賠償。

一、《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7)糾章執法擴展閱讀: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的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的處罰;對觸犯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建議執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監察可以對企業或個人勞動法的遵守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糾舉、處罰。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四章 法律責任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捌』 比比東為何要繼承羅剎神

在斗羅大陸中,魂師修煉到百級以後,就有成神的可能,但要修煉到百級,過程卻千難萬難,根據波塞西所說的,魂師沒有接受神祇傳承的話,修煉到百級要花費數百年,甚至上千年時間,第一代海神算是記載中活得最久的封號斗羅,他為了統領大海,花費了整整上千年的時間,最終收集足夠的信仰之力後成神。

其實說真的,羅剎神干擾唐晨試煉,是很不合理的一種做法,她明知修羅神是三大執法者之一,也知道對方殺伐果斷的脾氣,更知道對方神力剋制自己,就這樣,她還有膽子去干擾對方的傳承者,這不是作死是什麼?所以從設定上來說,羅剎神和唐晨都是工具人,他們之間的矛盾,只是為了讓唐三順利成為修羅神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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