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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執法事項清單

發布時間: 2021-01-22 10:13:52

『壹』 《道路運輸條例》規定處罰方式有

《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

(五)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1)交通執法事項清單擴展閱讀:

道路運輸許可證辦理需提交材料目錄

1、開業申請書(准確表述申請開業的經營范圍);

2、相應類別的開業申請登記表(在受理窗口領取填寫);

3、企業籌備情況簡介(包括經營項目、經營場所、經營業主、職工人數、經營規模等情況);

4、工商部門提供的《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查驗原件);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提供復印件(查驗原件);

5、企業章程;

6、驗資報告、有效資信證明或資金擔保書;

7、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8、駕駛員從業知識考試合格證明或《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復印件(查驗原件);

9、辦公及經營場地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如系租用場地,提供租期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有貨物堆場的,還必須提供消防驗收合格證書)。

10、異地運輸企業到廣州申請開設分支機構的,還須提交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書(表格)名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貳』 交通執法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

先學會說話,再來提問題吧。
你讓正常人誰能看得懂????

『叄』 什麼是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監察

交通運輸監察隸屬 交通主管部門。主要功能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主管部門有
關方針、政策、規定。
2、履行運政監察職責,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3、治理車輛超限運輸、保障公路完好暢通。
4、檢查客運車輛超員、貨運車輛超限運輸情況。
5、接待處理有關人民來信來訪。
6、負責本轄區內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著裝及儀容風紀的
監督檢查工作。
7、負責交通運輸系統內部公路「三亂」的具體監督檢查
工作。
8、按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處理違章行為。
9、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10、完成政府批准、有關部門委託的交通檢查事項。

『肆』 交通執法部門扣我的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給我開證據凳記保存清單,請問是否合法

合法因為你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都是交通運輸部門發的所以他們有權利暫扣你的證件,暫扣證件要開具待理證及證據保存清單,讓你簽字並寫明暫扣原因依據,由兩名執法人員簽名,並加蓋運管部門公章

『伍』 交通警察常用執法工作手冊的內容摘錄

為便於讀者查閱和理解,本書將內容分為總類、車輛和駕駛人管理、交通秩序管理與執勤執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隊伍建設、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和其他規定七部分。全書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內容新穎。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梳理,將新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充實其中。二是突出了實用性。將具有規范執法意義和具有宏觀指導性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收錄在內,有助於讀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認識和運用。此外,編者也將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法律法規編輯其中,例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等。這些法律法規既有助於拓寬讀者的視野,也有助於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規范化。
一、總類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金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通過,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5號公布)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號發布)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號發布)
關於印發《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的通知
(2007年5月23日公交管[2007]103號)
二、車輛和駕駛人管理
【導讀】
(一)機動車登記
機動車號牌生產管理辦法
(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令第13號發布)
機動車登記規定
(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
關於印發《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
(2008年8月16日公交管[2008]185號)
(二)臨時入境車輛管理
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入管理規定
(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號發布)
(三)報廢車管理
汽車報廢標准(1997年修訂)
(1997年7月15日國經貿經[1997]456號)
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公交管[1997]261號)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國經貿經[1998]407號)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一一
(2000年12月18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公安部關於實施《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公交管[2001]2號)
農用運輸車報廢標准
(2001年3月13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
摩托車報廢標准暫行規定
(2002年4月19日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3號發布)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6日國務院令第307號公布)
(四)警報器、標志燈具管理
警車管理規定
(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號發布)
(五)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號發布)
公安部關於印發《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公交管[2007]358號)
三、交通秩序管理與執勤執法
【導讀】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公安部關於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知
(1992年11月15日)
公安部關於公安幹警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率先使用安全帶的通知
(1992年11月23日公通字[1992]147號)
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
(1993年12月20日建設部、公安部令第31號發布)
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
(1994年2月25日公安部令第17號發布)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公安部令第63號發布)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號發布)
……
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五、隊伍建設
六、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
七、其他規定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屬於《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范圍的群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第六十六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第六十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遵守以下安全防護規定:
(一)穿著統一的反光背心;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駕駛人、乘車人應當系安全帶。駕駛摩托車巡邏時,應當戴制式頭盔;
(三)保持信息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七十條 在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及公路上執勤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放置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提示標志,在距執勤點至少二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一條 在執行公務時,警車需要臨時停車或者停放的,應當開啟警燈,並選擇與處置地點同方向的安全地點,不得妨礙正常通行秩序。
警車在公路上執行公務時臨時停車和停放應當開啟警燈,並根據道路限速,將警車停在處置地點來車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響周圍群眾生產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開啟警報器。
第七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霧、雨、雪、冰凍及夜間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應當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兩名交通警察和兩名(含)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至少五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並確定專人對執勤區域進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或者服務區、停車區,並在至少兩公里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三條 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並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志;
(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四)堵截車輛應採取設置交通設施、利用交通信號燈控制所攔截車輛前方車輛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攔截車輛行進方向的行車道上攔截車輛。
第七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發現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行駛、遺灑載運物、客車嚴重超員、車身嚴重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警報器、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導車輛到就近服務區或者駛出高速公路接受處理。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進行糾正。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交通警察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和使用情況,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陸』 根據《交通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定》,簡述使用《車輛暫扣憑證》《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後解除文書使用各異

根據《交通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定》,使用《車輛暫扣憑證》扣押車輛後,解除文書應使用《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而使用《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後,解除文書後使用《證據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但今年實施《行政強製法》後,《車輛暫扣憑證》已經不符合《行政強製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已經取消使用。我們暫扣車輛使用《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解除文書使用《行政強制措施處理決定書》。
供你參考!

『柒』 交通局證據保存清單能否保存車牌

交通局證據保存清單能否保存車牌:
答案:是可以保存車牌。
備註:具體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從三十七條可以看出,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是行政執法機關在對立案工作進行調查過程中遇到特殊、緊急情況時所採取的一項證據保全措施,它在實施時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必須是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實施;
(2)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3)須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的批准;
(4)登記保存的物品是須是與違法行為直接關聯的證據;
(5)對採取保全的物品進行登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為獲取證據的一個重要途徑,在行政處罰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執法部門日常執法中使用頻率也比較高。
在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中存在的問題 在執法過程中,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對證據登記保存概念及適用要件的認識上存在誤區,導致在調查取證時不能依法、全面、客觀進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證據登記保存。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如果行政機關在七日內不能做出處理,則應將登記保存的證據發還給所有人。對於這一款規定,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認為,處罰法規定的時間太短,七天內不可能作出處理決定,從而超出法定期限進行證據登記保存。例如在王某訴貿易局行政違法一案中,貿易局在查處未經定點屠宰生豬時,對行政相對人私宰的生豬肉產品進行登記保存後,七日內未作出處理決定,也沒將生豬肉產品發還給行政相對人,從而引發行政糾紛。
2、任意擴大證據登記保存范圍。實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必須是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如證據有可能滅失、時過境遷後將難以取得等,行政執法機關才能實施。對沒有必要進行證據登記保存,或通過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現場筆錄等其他證據就能夠確定行政相對人違法事實的,則不能採取該措施。在執法中,行政機關往往把握不準實施證據登記保護的條件,在沒有必要採取證據登記保存或用其他證據就足以認定行政相對人違法的情況下,任意擴大其范圍,以貌似合法的方式進行變相的強制扣押。如我院審理的宋某訴交通局交管行政徵收案中,交通局為責令原告交納規費,在不必要的情況下將宋某的摩托車扣押,聲稱需要登記保存,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將車返還。
3、需要保存的證據不予登記或登記不規范。登記保存物品是採取這項措施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行政執法機關在現場提取證據後,應當製作登記保存物品的清單。但行政機關在執法中往往忽略了這一點,通常只考慮證據登記保存的「實質」,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者不製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單,或者不認真規范製作,馬馬虎虎,草率了事,漏填或者用「一車、一筐、半箱」等含糊單位標記,以至於不能完全、准確地反映登記保存的物品內容,容易與相對人在保存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等方面產生分歧,引發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我院審理的一起工商行政強制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登記保存物品清單中只表明衣服三箱,最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張。
4、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與被處罰行為無關聯性。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然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基本特徵,它必須與違法行為有直接必然聯系的。但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往往不注意這一點,如城管執法部門在查處違反市容管理亂貼手機廣告案時,對與違法行為毫無關聯的手機實施先行登記保存,違背證據關聯性的原則要求,從而引起矛盾糾紛和行政訴訟,造成被動局面。
5、未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實施登記保存。進行證據登記保存,必須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這種批准可以是「一案一批」,也可以是「事先授權」,即在明確具體標準的情況下,授予行政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處置的權力,行政執法人員採取「先行登記保存」後,應及時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匯報。但在實際操作中,執法人員往往憑借個人一時沖動,感情用事,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隨意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保全證據而採取這種措施,事後怠於向負責人匯報,以求追認。 從上述內容看,「對卷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是否違法?」的關鍵在於行政機關負責人是否已批准?也就是說,只要有證據證明在行政機關負責人沒有批準的情況下,行政執法人員對卷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這個行為就是違法的。但是,證據是很難有的。因為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批准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既可以「事先授權」,也可以「事後追認」。

『捌』 交通行政執法中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理扣押的財物該如何處理

一、「扣押」屬於《行政強製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扣押時及扣押後應當注意:

1、扣押時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扣押程序(《行政強製法》第18條、第24條);

2、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的法定期限(《行政強製法》第25條);

3、對扣押財物的妥善(以及免費)保管責任(《行政強製法》第26條);

4、按照期限作出處理決定(《行政強製法》第27條,交通運輸部「5個規范」的要求);

5、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後的財物處理(《行政強製法》第27條)。

二、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扣押時的訴訟風險:

1、程序違法,主要包括實施扣押措施決定書的製作、送達;

2、扣押了「鮮活農產品」以及容易損毀的物品;

3、收取(各種名目)保管費用;

三、返還扣押財物問題:

1、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按照程序進行,直至拍賣扣押財物;

2、(本提問)為接受處理分2種情況:

第一,作出行政處罰;

第二,未作出行政處罰,(扣押財物)直接返回;如行政相對人拒絕接受,可以「公證提存」。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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