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說
一般說來,在法律條文中,「可以」與「應當」是具有明顯區別的。所謂「可以」,是授權性規定,基本上「可以」等同於「有權」怎樣做;所謂「應當」,是義務性規定,是法定的必須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們「為」一定行為,如果「不為」就是違法,因而具有「強制性」。
先看看下面兩個法律條文:
(1)《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在條文(1)中,對承運人沒收違法所得後,是否處以罰款,由煙草專賣管理部門根據違法人員的違法情節自由裁量,可以罰也可以不罰。而在條文(2)中,「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則意味著行政機關在告知與不告知之間沒有裁量權,只要作出的處罰符合聽證標准,行政機關就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不告知當事人這一點,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就不成立。可見,「可以」與「應當」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Ⅱ 為什麼說行政法規也是法律,我沒有理解,有沒有人可以
因為廣義上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規啊
Ⅲ 為什麼說安檢部門有行政法規執行權卻無處罰權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Ⅳ 國務院制定的叫行政法規,有沒有哪部法說不能違反行政法規我只看到了不能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法律的法律層級不一樣。但違反行政法規和法律都有相應的處罰。
Ⅳ 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我國法律的位階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
Ⅵ 為什麼說安檢部門有行政法規執行權卻無處罰權
得先搞清楚行政處罰權的來源。只有三種。一是法定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版,三是依法受權委託執法的組織。安檢是指的機場、車站的安檢么?要是的話,他們不具備執法處罰主體資格,除非是上面的三種,才可以實施處罰。安檢是指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話,一般是有處罰權的,如《安全生產法》就規定了安監局,現在是應急局,有處罰權,當然也的執法權。另外你說的這種執行權,也是模糊吧,行政法上執行權,主要是處罰和強制的執行權,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可以自己執行。沒有依據的,只能申請人民法院來強制執行。
Ⅶ 行政法規的內容屬於行政法部門,行政法內容都來源於行政法規~~~對嗎
不是!行政法作為一個部門法,首先不是行政法規,而是行政法律。行政法律又分為普遍適用的「一般行政法」與針對一定領域的」部門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有《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等;部門行政法有《海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鐵路法》等。
行政法規的效力及於全國,但是效力低於行政法律。行政法規只能由國務院制定,國務院下屬的各個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叫做」部門規章「,效力也及於全國,但是效力低於行政法規。
Ⅷ 行政法規具有法律效力嗎哪裡有說到這個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怎麼可能沒有法律效力呢?當然是有的
Ⅸ 行政法規到底有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行政處罰的種類只是列舉處罰的類型,至於什麼樣的規范性文件能夠做出列舉類型的何種處罰,這要進行具體的分配。
第10條的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實質是指:行政法規不能設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廣義的行政法規則設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比如治安處罰法有設定,而治安處罰就屬於行政處罰的范疇,
狹義的行政法規(特別是行政處罰法實施後),行政法規是不設立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的。但也行政處罰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給予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出現,但這不是行政法規自我承載的法律效力,主要靠效力轉移來實現。
(9)行政法規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