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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規范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1-22 07:44:34

『壹』 如何判斷法院執法人員的身份

看他來制度的真偽,以及工作證件
(源1)打電話到法院辦公室確認。
(2)可以看其工作證及執法證。此外,法院工作人員一般外出都是兩人共同進行相關工作,如果只有一名工作人員,那麼就比較可疑了。如果實在不放心,你也可以要求到法院去配合相關工作,這樣就不會有問題了。
望採納,萬分感謝

『貳』 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的幾點思考

公正廉潔執法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公正廉潔執法,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迫切的期待和要求,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意見》中將「公正廉潔執法」作為今後一段時期內政法工作「三項重點工作」之一,其意義極其重大和深遠,既為我們司法機關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給我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來,我們各級法院在公正廉潔執法過程中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和一些新情況、新任務的出現,各種利益沖突日益突出,新的社會矛盾不斷出現,人民法院作為處理各種矛盾的終端機構,無疑把法院推向了風口浪尖。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是當今法院改革進程中面臨的共同課題。全國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和亮點,筆者就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並求教於同仁。
一、正確理解和深刻認識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的真實內涵和深遠意義
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廉潔:就是不損公肥私,不貪污。公正廉潔是指廉潔奉公,不循私情。個人認為所謂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就是指人民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清正廉潔,秉公辦案,不徇私情,依法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當下,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意義重大而深遠。
(一)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力保障。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主力軍,在維護社會穩定、打擊犯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其職能的特殊性和地位的重要性非其他機關所不能替代的。要完成社會和諧穩定的重任,必須首先明確我們需要實現的是什麼樣的社會和諧穩定?首先是公民合法權益得到充分尊重與保護就是指合法的私權和私人利益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社會是由每一個個體的自然人組成,只有每一個具體的個人合法的權利與利益得到尊重與保護,社會穩定才能實現。但不合法的私人利益不僅不能得到尊重和保護,而且應予譴責甚至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其次是社會公共秩序不僅要得到治理與維護而且還要採取「科學」手段使社會公共秩序得到科學治理與維護。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進行「社會管理創新」,解決有法無序的狀況,靠什麼才是「科學」的,鄧小平說得好「還是要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所以,社會穩定的科學方法與途徑就是靠法治。最後強調的是司法和執法權威得到高度理解與認同基礎上的穩定。而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通過我們執法者的公正廉潔執法,讓民眾信仰法律、信賴法律、信任司法,從而使司法和執法權威得以樹立。這一指示對我們正確認識與處理維穩與維權的關系意義十分重大。不能為了少數人的私人利益影響乃至破壞整個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更不能以犧牲法律和司法與執法權威去換取暫時的、靜態的穩定。主動創造的穩定比被動維護的穩定更有價值。主動創造穩定,簡單說就是堅持依法辦案不動搖,堅持公正司法不動搖。消極設防、窮於應付甚至花錢買平安,都是高成本低收益甚至是負收益的行為,不僅是對法治的褻瀆,也破壞了社會的合理秩序和公平正義標准。
(二)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是提高執法公信力的關鍵。
公正廉潔執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和保障。英國大哲學家培根說過:「作為法官,應當具有高度的法律修養,我們應該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破壞法律,好比污染水源。」正人先正己,人民法院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凈,才能理直氣壯地對別人進行監督。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不僅要以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為目標,全面加強和改進審判執行工作,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和執法腐敗等問題,而且要著力解決制約自身公正廉潔執法的突出問題,強化法院隊伍素質建設,提升執法能力和執法形象,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執法公信力。
(三)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是促進法治觀念深入人心,提升整個社會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徑。
公正是類人社會的永恆追求。只有當法律得到公正的、規范的執行,當執法者對於法律表現出了足夠的尊崇,當法律在實踐中顯示出巨大的威力,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體現時,人們才會對法治產生信心,進而尊重和服從法律。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對於宣傳法治,讓法治觀念深入人心就有著重要的意義。事實上,人們通過人民法院的執法實踐來樹立法治理念確實是一種生動有效的學習方式,人民法院的公正執法就是最好的法治宣傳。所以,人民法院依法辦事、公正執法、廉潔奉公會形成良好的示範效應,整個社會的法治水平也會得到相應的提升。但是,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司法與執法權威三者之間的關系也是非常困難的,這對我們執法者提出了更高的標准和要求。特別是在開放、透明信息化條件下,能否做到公正廉潔執法至關重要,對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發揮法律的矯正功能,從而化解糾紛,處理矛盾,糾正失范,制裁不法,引導民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要求,為社會消除不和諧因素。
二、新形勢下,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面臨的新的挑戰
公正廉潔執法是人心所向,理所應當,然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公正廉潔執法方面所面臨的形勢和挑戰卻不容樂觀,甚至是十分嚴峻的。
一是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望日益提高。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社會物質財富總量有了極大的增長,綜合國力顯著提高,這給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同時,隨著國家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廣大群眾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對公平正義的期望也與日俱增,越來越多的人要求實現共贏、雙贏和多贏,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然而現實情況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現象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雖然,有些地方經濟發展上去了,但是老百姓的怨氣卻增加了。因此,擺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面前的任務是:盡快適應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現實要求和強烈願望,努力實現和維護公平正義。相反地,如果無視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訴求,對各種社會不公熟視無睹,就會失去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最終對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造成不利的影響。在這種形勢下,法院幹警就必須要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切實提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
二是人民群眾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日益增強。隨著物質生活的改善,以人為本理念不斷深入人心,人民群眾對自身權益的實現和保護也越來越重視,試圖運用法律手段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願望也越來越強烈。在新形勢下,廣大人民群眾對同工同酬權、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愈來愈重視;對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愈來愈重視;對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社會政治權利愈來愈重視;對公正執法能否實現愈來愈關注。人民必須注重全面認識和深刻分析當前人民群眾對保障合法權益的新情況、新變化和新要求,正確運用法律途徑,依法辦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應當享有的各項權益。
三是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監督的方式日益多元。當前,除了傳統的來信來訪、電話舉報等方式外,網路正日益成為一種新型的監督載體或途徑,並得到迅速發展。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不斷增強,從實際效果來看,網路監督也發揮著實實在在的作用,許多執法不公的案件都是通過網路曝光、網友熱議、網上提供線索等方式發現的,網上言論甚至對案件的處理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網路監督已成為暢達民意、鞭撻司法腐敗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給人民法院的執法活動帶來了新的挑戰,人民法院必須正確面對來自群眾監督的這種壓力,變壓力為動力,努力實現和提高法院工作高效化和規范化水平。
四是各類公共事件的突發和頻發也對人民法院的執法能力的挑戰日益加大。近些年來,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頻繁發生,給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害,甚至危及社會穩定安全。當前的群體性事件有一些共同的規律和特點,如首先是社會矛盾已形成一定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然後一旦有適當的導火索,往往迅速爆發,呈現出沖突升級快,對抗激烈,社會破壞力強,因而處置難度大。然而,與當前群體性事件發生仍然保持著多發的態勢不相稱的是,目前部分法院在應對這些突發事件時,缺乏足夠的經驗和必要的應對能力,或對突發事件瞞而不報,或僅僅在小范圍內公開。當人民法院對這些突發公共事件無法從容應對和處置的時候,其執法效果就會成為一句空話。因此,如何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專業素養和能力,是擺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三、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自身執法尚不規范。主要表現在如下四個方面:一是執法思想主觀認識有偏差。執法不規范的問題首先體現在主觀認識層面上。有的法院幹警對規范執法的意義、目的認識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觸思想、厭煩情緒;有的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視程度不夠,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有的不能正確處理「打擊與保護」,「配合與監督」,「數量與質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關系,只顧埋頭辦案,不考慮大局穩定和社會影響。二是內部監督不得力。一些基層院在進行內部自我監督工作中存在畏難情緒,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得力。有的執法活動不規范,對證據審查以及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把關不嚴;有的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不慎重。一些基層法院對訴訟活動中執法不公、違反訴訟程序等違法情況監督糾正不力,有的不擅於監督,有的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三是隊伍整體素質參差不齊。部分法院幹警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不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執法為民意識不強。有的執法思想不端正,執法作風粗暴,漠視甚至侵犯群眾利益。部分幹警執法能力不適應形勢和工作發展的要求,辦案基本功不扎實,甄別證據能力不強,適用法律不當;有的應變能力不強,部分法官不能獨立辦案。基層法院幹警的文化、專業結構與法官法的要求還存在明顯差距。少數基層法院領導不能勝任崗位要求,有的駕馭全局能力較差,有的開拓意識和進取意識不強,導致一些基層法院的工作處於落後狀態。四是質量管理亟待加強。基層法院案件質量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一是缺乏專門的案件質量管理機構,仍有部分法院基本上沒有專門的案件質量管理部門,人員配備較弱,履行職能的部門分散、不統一。二是缺乏統一的案件質量標准,目前的案件質量標准原則性多、可操作性差,且標准沒有完全統一。三是缺乏案件質量考核結果的運用。這是案件質量管理工作能否真正落實到具體的人和事,能否真正取得預期效果的關鍵點。四是案件質量管理行政化色彩濃厚。案件經過層層審批,造成案件辦理職責不清,責任難以追究。
(二)制度規范尚不健全。1、規范化體系不完善。一是執法責任制度規范不完善。在執法辦案的各環節、崗位尚存在職責不分、責任不明的情況,對如何正確履職規定不具體,缺乏規范統一的標准。二是執法流程運行機制不完善。執法環節相互銜接不緊密,對執法流程各個環節的適時監控、檢查和監督不到位。三是考核評價機制不完善。考核評價標准不夠科學合理,存在重結果、輕過程的問題。四是執法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責任追究制度不細化,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執法不規范問題難以分清責任,無法落實責任追究制度。2、制度落實不到位。其一,執行規范性制度缺乏自覺性。有的幹警不重視對執法規范和制度的學習,滿足於自己的經驗做法,對新的規章制度不學習、不了解、不掌握,導致規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其二,執行規范性制度存在隨意性。執法活動中對規范性制度斷章取義、各取所需,導致執行規章制度出現偏差。
(三)監督制約尚不完善。法院系統內部的監督制約還需加強。一是上下級人民法院監督不夠。由於目前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在幹部管理、經費保障方面的領導不能真正地予以體現。雖然上級法院的領導,理論上沒有人提出異議,實際上只限於業務上的領導。這種鬆散的、單純的上下級領導關系顯得十分軟弱。二是缺乏總體規劃。雖然我們制定了為數不少的關於法院權力運行及監督制約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有的關於某項審判執行業務,有的關於某項工作,而沒有關於監督制約的總章程,這樣使整個機制顯得不夠完整,相互重復交叉,整體封閉性差,在實際工作中監督制約乏力。三是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對於監督制約的內容規定過於原則、過於抽象,甚至似乎過於口號。在實際運用中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各取所需,使監督制約流於形式。四是存在空白。特別是缺少有關辦事程序等規范權力運行程序的制度,以及保證實體制度得以實施的操作程序方面的具體規定。
(四)執法保障不足。1、經費保障增幅與財政收入增幅的比例不協調,只能維持機關行政管理,不能適應法院工作的快速發展。各級政府習慣於把法院等同於一般行政機關,在年初安排財政預算(指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指標時,只考慮上一年的基數,沒有考慮到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法院審判業務經費的實際需要。在貧困地區、邊遠山區,不協調的矛盾就顯得尤為突出,辦案成本高,資金缺口大,難以維持人民法院正常運轉和辦案需要。2、基礎設施建設落後,難以適應「科技強院」和信息化建設的發展要求。當地財政基本沒有安排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經費預算,所需裝備的維護、維修和消耗也沒有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中。特別是貧困地區、邊遠山區基層院的基礎設施建設才初具規模,交通工具只能維持運轉,不能滿足業務需要,通訊設備和技術裝備投入較少,這嚴重製約了法院審判職能的發揮,與「科技強院」和信息化建設的要求相差甚遠。3、法院工作人員待遇低,收入差別較大,極大地影響了法院幹警的工作積極性,不能適應法院工作的和諧發展。在貧困地區、邊遠山區,人員經費不能按時撥付,且各種捐助活動頻繁,生活相當困難,有的家屬下崗,幹警被迫為生計操心,造成幹警不能安身、安心、竭盡全力地投入工作。4、法院經費基數低,經費保障不平衡,不能適應法院工作的協調發展。在發達地區,經費確有保障,而在貧困地區、邊遠山區,有時人員工資都不能按時發放,幹警出差辦案自掏腰包,自墊費用,且不能及時報銷。從法院系統橫向縱向比較,分地區、分院級,都按照統一的工作要求去履行職能,追求統一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經費保障情況卻極不平衡,飢飽不均,極不協調,從而影響了貧困地區、邊遠山區法院幹警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發揮。
三、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的新思路
(一)建立健全機制。1、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構建立體縱向的綜合目標量化考核機制。結合各業務工作重點和實際,將部門考核與法院工作人員個體考核結合起來,將素質考核與績效考核結合起來,在案件督察活動中正確區分辦案疏漏與違紀違法行為。通過對幹警個人及個案目標管理與量化考核的調控作用和激勵作用,藉以增強各業務部門辦案人員整體的辦案質量意識、規范意識,從而達到幹警辦案效能的最大化。2、建立健全流程規范機制。按照各個辦案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特點,以符合法院工作規律為原則,有針對性的規范辦案環節的內容和具體要求,明確細化各業務工作流程,輔之以工作制度,繼續推行流程監督、「網上監督」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對辦案流程管理和動態監督,抓好案前、案中、案後的監督。同時,密切關注執法中值得注意的問題,研究提高加強和改正內部執法監督的對策措施,形成辦案工作的規范化,確保在法律的框架內高效運行。3、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首先要解決「兩個標准」,即執法辦案質量標准和考核評估標准。執法辦案質量標准要有層次性特點,既要根據法院工作特點和辦案規律、質量要求,突出案件實體因素,辦案環節的程序,制定統一的辦案質量標准,又要按照各類案件的特點及其具體情況制定類案質量標准。考核評估標准,就是以辦案工作實效和辦案效果作為評估依據。辦案質量考核評估機制,既要以激發辦案人員積極性和主動性為目的,又要以辦案質量標准和考核評估結果標准為基礎,以落實辦案責任制為落腳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質量評估機制。4、建立健全獎懲激勵機制。通過對案件執法辦案質量的考評,給予高質量案件承辦人精神和物質獎勵,樹立典型,激勵辦案人員公正執法,辦好案件。同時,對存在問題的案件承辦人給予相應懲罰,對造成錯案的應嚴格依據錯案追究責任制進行懲處。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管理監督部門審查同意辦案部門意見後造成的錯案,由案件管理監督部門與辦案部門承擔連帶責任,審委會討論決定後的案件質量問題,由審委會成員負責,以切實增強審委會成員的責任感。
(二)強化監督制約。1、要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的職能作用,重點加強對關鍵環節的監督,規范審判權的正確行使;把內部制約工作前移,在加快辦案節奏的同時確保辦案質量;認真落實重要執法活動集體研究制度,堅持對重大執法活動實行黨組會、審判委員會集體決策;繼續完善審判執行流程管理監督、「案件回訪制度」以及執法檔案建設,針對執法不嚴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等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督察,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2、要拓寬外部監督渠道。建立健全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經常性聯系機制,認真聽取對法院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積極拓展人民監督員開展監督的新途徑,組織參與執法檢查、案件回訪、信訪接待、公開聽證、巡迴審判等活動,擴大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繼續深化審判公開,通過建立信息公開機制、案件辦理查詢機制、聽證制度,為人民群眾監督法院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強化審務保障。1、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審務保障工作。要堅持以「保障有力、服務到位、促進發展」為重點,高度重視審務保障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領導機構,確保審務保障工作領導到位、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強與黨委、人大、政府、財政等相關部門統籌與協調,正確處理好改革、穩定與發展關系,通過專題匯報、人大報告等多種形式,反映審務保障中遇到的困難,爭取黨委政府關心審務保障,改善審務保障,從政策、經費給予更多的傾斜。2、落實《人民法院財務管理辦法》。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本單位全部財務收支活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法院業務費開支范圍和標准》,制止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行為,堅決反對鋪張浪費,節約辦公及辦案經費,使有限的資金用在急需的工作上。3、創新經費保障體制。從這幾年來經費保障的運行情況看,基層法院經費保障中的地方配套部分,往往是只有政策,其資金無法得到落實和兌現,嚴重影響了法院工作全面、正確、有效地履行法院審判職能。為從根本上解決貧困地區基層院經費保障窘困現狀,建議將縣區級人民法院公用經費保障納入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建立統一的經費保障體制,實行財政垂直管理。但實現該經費保障體制確有一定難度,因此可以分步進行:第一步中央保辦案。即全國法院辦案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其餘各項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第二步地方保供給。即法院工作人員經費行政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辦案經費裝備經費和基礎設施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第三步中央全部負擔。即法院所有經費都由中央財政統一負擔。這樣才能確保人民法院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經費,切實改變基層法院審務保障中的突出問題和矛盾,促進法院經費保障的良性發展。
(四)強化隊伍建設。1、以開展執法培訓為抓手,全面提高幹警綜合素質。法院幹警的執法能力,直接代表了法院形象,影響著人民法院的社會公信度。要把落實三項重點工作納入實踐科學以展觀活動中來,要帶動法院幹警開展崗位練兵,提高把握運用法律政策能力、群眾工作能力、信息化實戰應用能力、突發事件處置能力、輿論引導能力,提升法院幹警立得住、審得好、判得了的水平。突出教育培訓重點,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注重教育培訓實效,全面提高法院幹警的思想政治素質、法律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2、以規范執法行為為重點,全面提升辦案質量。像企業抓產品質量那樣抓辦案質量,把辦案質量作為「立法為公、執法於民」的生命線。通過細化執法辦案標准、嚴密執法辦案流程、規范執法辦案環節,確保幹警在執法辦案中有法可依。通過制訂完善立案標准、證據標准、法律統一適用標准,規范法院幹警執法行為,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3、以強化執法監督為突破,樹立公正廉潔執法形象。正確對待來自群眾的批評,勇於從群眾的批評中發現、改正自己的不足,學會在監督下工作。加強法院信息化建設,推行「陽光審判」,保障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加強對有案不立、久拖不決、錯判亂判、久拖不執等問題的監督,尤其是對容易發生執法問題的崗位和環節要嚴密監督,堅決防止徇私枉法、權錢交易、違法違規辦案。每名法院幹警都要講黨性、重品作行、表率,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乾乾凈凈做事,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當然,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在實踐中還需不斷的探索和完善,只有在實踐中不斷創新與努力,才能真正意義上的保障和實現執法的公正和廉潔。

『叄』 法院工作人員跨區執法是否要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不需要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法律規定,執行法院赴異地(外省)執行案件時,應當持有其所在轄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但異地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非處分性執行措施的除外。異地執行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請求當地法院協助執行,當地法院應當積極配合,保證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1、第一條 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內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將案件委託異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案件中有三個以上被執行人或者三處以上被執行財產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以外,且分屬不同異地的,執行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報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可以異地執行。

2、第四條 委託執行案件應當由委託法院直接向受託法院辦理委託手續,並層報各自所在的高級人民法院備案。事項委託應當以機要形式送達委託事項的相關手續,不需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3、第十二條 執行法院赴異地執行案件時,應當持有其所在轄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但異地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非處分性執行措施的除外。

異地執行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請求當地法院協助執行,當地法院應當積極配合,保證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

4、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異地是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區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委託執行,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肆』 人民法院對老賴的執法標準是什麼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規定了限制高消費等一系列問題,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稱,《規定》出台的目的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避免惡意逃債,最終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 由於中國的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執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從事各種高消費行為。《規定》的頒布,為懲治「老賴」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規定》指明了限制高消費的對象、原則、范圍、程序、法律責任等問題,確定了限制高消費的對象是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凡是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產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可以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規定》列舉了八類禁止的高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1]
2012年7月20日,為進一步強化金融機構的協助執行義務,並通過金融手段向被執行人施加壓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銀行業、證券等金融監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協助人民法院全面加強執行工作。[2]

『伍』 法院執行庭執法流程

蘇義飛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07.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執行中止,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叫執行中止。 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其特徵是:
(一)發生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和不可能繼續進行;
(二)執行程序永遠停止;
(三)以後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序;
(四)終結執行的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執行終結,是民事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中國目前司法實踐的需要。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都能得以實現,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完畢,這並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風險。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執行工作的目標,我們有必要對那些不能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陸』 人民法院、檢察院是否具有行政執法權

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檢察院是監督機關,都沒有行政執法權。但是人民法院和檢察院都有權監督、撤銷行政執法權產生的行為。說白了就是法院、檢察院的權利大於行政執法權。

『柒』 法院和檢察院都是行政執法主體嗎

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特定人或特定事項予以處置的回具體行政答行為。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行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廣義的行政執法和狹義的行政執法之分。
廣義的行政執法,是指所有的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動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行政管理的活動,它可以發生在抽象和具體的行政行為之中。
狹義的行政執法,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適用於具體對象或案件的活動,它一般只能發生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中。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組織。
法院檢察院是國家司法機關,不屬於行政執法主體

『捌』 淺談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執法規范化建設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個獨立的重要警種,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揮和管理的一支准軍事化的武裝司法力量。特別是在新的時期,由於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各種矛盾沖突層出不窮,對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麼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筆者作為一名長期工作在基層一線的司法工作者,認為應堅持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持之以恆地開展工作: 一是堅持形象立警。形象的好壞應該來自於「口碑」,正如一句話,這獎杯,那獎杯,不如人民群眾的口碑。所以,司法警察始終要牢記你手中的權力是人民給的,你是人民的公僕,人民的警察。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從一言一行做起,把以人為本與文明執法相結合的理念貫穿到整個司法警務工作中去,並形成常態化,切實提高司法警察的形象乃至法院的整體形象,以點帶面提升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二是堅持從嚴治警。從嚴治警要與從優待警相結合,寬嚴相濟帶出的隊伍才是團結的隊伍,有戰鬥力的隊伍。但要帶好一支准軍事化的司法警察隊伍,一方面必須有鐵的紀律,讓大家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且賞罰分明;另一方面要嚴格執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訓練大綱》的相關規定,定期開展訓練,增強團隊意識、大局意識。 三是堅持文化育警。文化從廣義的角度來說,涵蓋方方面面。司法警察內在素質的提高,不能僅僅依靠制度的約束來實現,應通過一系列文化活動的開展,讓他們在文化中得到熏陶,在文化中得到教育,在文化中得到成長。 四是堅持科技強警。司法警察從事的往往是急、難、險、重的工作,要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開得動,拉得出,打得贏,必須有一定的武器裝備作保障。良好的警務裝備是提高隊伍戰鬥力的根本保證和前提條件,是執行任務和履行職責的物質基礎。尤其是基層法院目前在裝備建設方面還存在較大缺口,遠遠不能達到新時期法警工作要求,警務裝備的更新換代顯得尤為重要。所以在法警警務裝備建設方面,思想上應予以高度重視,物質上應予以資金保障。 五是堅持政治建警。司法警察執行的是一項特殊的司法任務,時常處於法院各種矛盾沖突的最前沿,因此要求每一位司法警察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較強的專業技能和業務知識。面對目前法警隊伍中素質參差不齊的現狀,應理順法警「進出口」渠道,不斷強化培訓力度,全面提升隊伍建設。 (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尚勇)

『玖』 嚴格執法是指法院要嚴格按照法律進行審判對嗎

不對,法院審判案件的行為是司法行為,根本就不是執法行為。執法,又稱行政執法,是指包括公安,工商等部門執行法律的行為。

『拾』 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說法對嗎

法院一般是司法環節,可能這個表述不是特別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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