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行為有哪些
1. 我國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我國行政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回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答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 什麼是統計行政處罰有哪些種類
答:(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
(6)行政拘留;(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3. 哪些行為屬於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作出的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罰都是行政處罰,包括罰款\行政拘留等等
4. 行政處罰主要有哪幾種方式
行政處罰種類,是指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5.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那些
6. 行政處罰種類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處罰種類包括的內容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內得、沒收非法財物;容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6)行政處罰行為有哪些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
一、行政處罰依據法定。即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受處罰行為是法定的。凡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予以處罰的行為,均不受處罰。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否則,行政處罰是違法的,應屬無效。
二、行政處罰主體及其職權法定。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權力,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外,其他機關或者組織不得行使。另外,法定主體行使處罰權時必須遵守法定的職權范圍,不得越權或者濫用權力。
7.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種類,是指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以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8. 行政處罰有哪些原則
行政處罰有哪些原則?可以參照下列內容:
第一、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第二、三公原則
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處罰公平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
第三、適應違法行為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第四、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一行為不再理。
(2)一行為不再罰。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
當然,一行為不再罰也不是一個恆定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幾個例外:合並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
第五、結合教育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六、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民事刑事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的原則。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於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第七、申訴和賠償原則
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第八、處罰追究時效原則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算起,二年內未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中另有規定的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