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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2 04:28:18

『壹』 概括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有何異同

古代的三大地方行政制度
(1)西周分封制。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讓他們建立起諸侯國,護衛王室。諸侯要服從命令,貢獻財物,並隨從作戰。諸侯權力和地位可以世襲,分封制鞏固了周朝的統治,擴大了疆域,春秋時期,隨著諸侯爭霸戰爭的進行,分封制逐漸崩潰。西漢初年,曾部分使用分封制,但很快形成王國問題,其消極作用遠大於積極作用。
(2)郡縣制。商鞅變法,在地方廢除分封制,設立縣制。秦朝推行郡縣制,縣以下設鄉、里等基層行政組織。郡縣長官由皇帝親自任免。郡縣制幾乎盛行於整個封建時代,對後世影響深遠。
(3)行省制。元朝在地方設行省制。行省是中央最高行政機關——中書省的派出機構,其行政長官直接對中書省負責。行省制不僅在當時有效的加強了中央集權,維護了國家的統一,而且經過後世的調整與補充,其積極作用愈益明顯。
相同點:都是統治者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而採用的地方政治制度.
不同點:分封制下的諸侯為王族、功臣等人,郡縣制的長官為官僚,行省制的長官是蒙古貴族;分封制下的諸侯有對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權,而郡縣制和行省制的長官只有行政權;分封制下的諸侯可以世襲,郡縣制和行省制的長官由皇帝任命不可世襲;分封制下的諸侯有獨立的武裝,郡縣制的長官沒有軍權,行省制的長官有一定軍權;分封制和郡縣制沒有職能分化,而行省制有職能分化;分封制和行省制在初期加強中央集權而在後期削弱中央集權,郡縣制至始至終加強中央集權.
中國古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從分封制、郡縣制到行省制,說明了中國古代社會地方行政制度的形成與演變,經歷了一個從低級到高級不斷發展的過程。郡縣制在否定分封制的基礎上得到確立和發展,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鞏固,維護了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對後世影響深遠。行省制有利於各族人民交流和國家統一,促進了民族融合,使中華民族的向心力與凝聚力加強,日益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為我國明清以後的地方行政區劃奠定了初步基礎。

『貳』 隋唐時期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什麼

隋唐時期的地方行政制度以道州縣制為主,隋煬帝時實行過郡縣制。

從東漢至南北朝,不斷沿用州制。雖然各個時期都有改動,州的劃分、數目與名稱不盡相同,但基本格局未變,均以州為最高一級地方行政構機,下轄郡、縣等。到隋煬帝時,廢除州制,恢復推行郡、縣二級地方行政制度。至此,中國歷史在八百多年後又回到秦初的統治方式。 唐、宋、遼、金幾代朝廷改用道、府、路的地方行政區域的劃分制度。唐太宗分全國為十道,每道各轄幾十個州。中唐又析置十五道,井與節度使制度逐漸融合。 在道制之外,又有府制。分別設在國內要地和邊境地區。北 宋開始,改用路為最高地方行政機構,分全國為二十三路,下轄府與州。兩宋和遼、金時期,路的設置、分合及所轄的府、州常有變動。

『叄』 明清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明朝
明代地方行政體系十分復雜。大體而言,明代分省府縣三級,一級行政區為兩京十三布政使司與奴兒干、朵甘、烏斯藏三都司,北方瓦刺、韃靼,西北哈密諸衛、亦力把里是一定時間內以藩部形式對明政府表示臣服的地區。大行政區之下,內地以府州縣等,作為二、三級行政區機構,邊地少數民族地區則以各種形式共存於全國統一體系當中。
一.省級行政區
明初沿襲元制,在各地設立行中書省,到洪武九年把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作為新的高層政區。但是民間和官方還習慣上稱單個行政區為省。明代省為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可按京畿、內地與邊地分為直隸省、普通省以及相當於省級之都司。
1.京畿省:南直隸和北直隸,就是南京和北京。
2.普通省:普通省為省級行政區中主要部分,分設十三布政使司,即山東、山西陝西、四川、貴州、廣西、廣東、福建、浙江等省。
3.都司:奴兒干、朵甘、烏斯藏三都司地位與兩京十三省(布政使司)平行,因地位特殊,不設省,而以都司代管行政事務,三地均可看做邊地特殊省行政區。烏思藏——轄區包括今西藏自治區除昌都地區以外的大部分地區。朵甘——轄區在今四川省西部、雲南省西北部、西藏自治區東部和青海省西南部,包括今四川省的甘孜藏族自治州,雲南省的迪慶藏族自治州、青海省的玉樹藏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區的昌都地區和那曲地區的一部分。奴兒干都司——管轄范圍西起斡難河(今鄂嫩河),北至外興安嶺,東抵大海,南接圖們江,東北越海而有庫頁島。
(一)各省行政長官的設置及其職權
①京畿省:設順天府與應天府。
②普通省:省的長官設置比較復雜。明朝初年,沿襲元代,設平章政事等 官。洪武九年(1376)改制後,十三行省陸續改設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俗稱都、布、按,三司聯合組成。
三司的長官分別是都指揮使——正二品;布政使——從二品;提刑按察使——正三品。都指揮使下轄衛所;布政使掌民政、財政;按察使掌刑罰和監察。都、布、按三司在地方上三權分立,互不統屬,同時又分別屬於中央三個不同的機構。都司聽命於兵部和五軍都督府,布司和六部有關聯,按司受命於刑部和督察院。這三司都是以中央官員的身份被派到地方,從嚴格意義上講,可以說明代不存在省一級的政區,有的只是都、布、按三使的施政范圍。從這可以看出,明代中央對地方的控制空前加強了。
在三司互相牽制外,布政使也不是一個人專權,而是分設左右兩使。其下屬有參政(從三品);參議(從四品)。布政使的職責是通一省的民情、考察官吏、掌握田土戶口、徵收貢賦,並督理一省禮儀、祭祀、災情等事。有重要政務需要與都、按二使共同商議。布政使的作用其實就是承上啟下,上承六部的政令,下轉知府知州執行。但是明前期布政使的地位很高,根據《明史-職官志》的記載「布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御使每出為布政使,宣德、正統間猶然,自後無之」。到了明代後期,由於總督、和巡撫的設置,布、按二使受他們節制。布政使就只管經理錢糧的事,布政使甚至被戲稱為「錢糧衙門」。這反映出來明代的地方權利結構發生了變化。
布政使下轄的參政、參議,職掌是分守各道以及派管糧儲、屯田、驛傳、水利、撫民等事。分守道是設立在布政使司和府州之間的一個中間聯系機構,其實就是布政使司的派出機構,明代在前後設過60道。
都司設置較為復雜,是地方軍事首腦機關,「掌一方的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屬於五府,而聽命於兵部」。另有行都指揮使司(簡稱行都司),品秩與都指揮使司相同,正四品。都司除十三行省都有設置並與布司同駐省會外,又設有遼東、大寧、萬全三都司與陝西(駐河州)、山西(駐大同)、福建(駐建寧)、四川(駐建昌)、湖廣(駐鄖陽)五行都司,此類都司、行都司管區均具有軍政合一行政區性質。
提刑按察使俗稱按台,這是從元代的肅政廉訪使轉化而來的。其屬官有副使(正四品);僉事(正五品)。另外,按司還設有分巡道,明代前後共設過69道。
二、府州縣組織
1、府:明代廢路置府,作為主要的統縣政區,下邊統轄屬州和縣,府又分直隸府、普通府。直隸府就是京畿府。明代因為有南北二京,故有兩個京畿府:順天府、應天府。直隸府雖然名義上是府,但權力大於普通府。直隸府長官叫府尹,官秩正三品,其職「掌京府之政令」,有單獨奏事權,所以地位特殊,不宜歸於二級行政區長官當中。北京順天府即舊北平府,系永樂初年改名。南京應天府為明代初期的首都,永樂後雖京都北遷,但其建制與順天府一樣。
普通府長官叫知府,官秩正四品,其職「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牧養百姓」,並「上下其考,以達於省,上吏部」。宣德三年以後,兩京13布政使司下轄159個府。明朝前期,知府的任期很長,一任就是一二十年,有利於統治的穩定和創造良好的政績。知府下轄有同知,是知府的副官,俗稱司馬,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推官,正七品。同知和通判分管一府的錢糧、水利、屯田。推官負責處理刑名案件。明朝中後期,知府及其下屬官員調動頻繁,雜流並進,腐敗現象是日益嚴重。
2、州:分直隸州和屬州兩種。直隸州和屬州的長官全是從五品。區別就是直隸州直隸於布政司,而且下邊可以轄縣;屬州直隸於府,下邊不能轄縣。知州的屬官有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同知和判官沒有定員。
3、縣:縣是明代第三級地方政府,明代共設1171個縣。明代縣的長官叫知縣,正七品,主持全縣一切政務。知縣的職掌比府州長官更為實際,多為賦役民政之事。知縣的屬官有縣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分掌一縣糧馬等事。還有典史,不是流官,負責文檔工作。縣級佐官還有司獄、驛丞、倉官、巡檢。巡檢是從九品官,負責治安。明朝初年根據稅糧的多寡將縣分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以後凡知縣均秩正七品。
4、縣以下的行政機構
古代縣以下行政機構的建制穩定度比較差,明代也一樣。根據文獻記載,坊、鄉行政機構是直接與縣連接的。鄉之下設里甲或保甲。里甲是明朝前期基層行政與徭役相結合的組織。里甲嚴密控制鄉民,「編成里社使就約束,如鳥之在籠,獸之在柙」。,雖然里甲制一定程度上對穩定生產力起過積極作用,但消極因素也非常顯著,到後來更是弊端百出。明中葉後,里甲制度漸趨混亂。「一條鞭法」實行後,里甲製作為基層行政組織所依賴的徭役職能消失,逐漸為保甲制所取代。
保甲原來是地方治安組織,明初實行里甲制的同時,部分地區「立保甲之法,一甲五戶,一戶若干丁,聯為鄉兵。」保甲作為基層行政組織,是在里甲制廢止相當長時間後形成的,所以明後期所修地方誌中各地縣下行政機構很不一致。
三、總督、巡撫制度——地方省級行政權力結構的演變
明代地方行政組織體系是由上邊講到的都、布、按三司與府、州、縣組成,但是在明代中期以後,由於形勢發展的需要,逐漸在三司這個體系外形成了一套總督、巡撫體制,成了新的地方行政組織。
明代都、布、按三司分立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但是對於處理地方事務卻有不太方便。由於權力分散,不能很好處理地方上較大規模的突發事件——對內不能綏靖農民起義;對外無法抵禦強敵的入侵。鑒於這種情況,宣德以後,中央經常向各地派出總督、巡撫,這類官員帶有中央政府一、二品大員的職銜,在所督或所撫地區擁有處巡撫:洪武和永樂年間都向地方派出過巡撫,但這時候的巡撫既沒有明確的職權規定也沒有形成規模。就是臨時的欽差大臣。到宣德五年,派遣巡撫到全國各地,督察稅糧的徵收。巡撫的職權才逐漸明確,而且有了分片巡撫的趨勢。景泰四年起,規定巡撫一律屬於督察院系統。以便於在統屬地方上的按察使和巡按御史;成化二十二年,基本上取消了巡撫回京議事的規定,而且還允許巡撫帶家屬上任,從這兩條可以看出巡撫已經地方化了。從嘉靖、萬曆以後,巡撫已經成為實際上的地方官員,而且職權更加擴展。首先是巡撫的派遣已經制度化,到任、離任需要交換手續;其次從嘉靖中期起,大多數巡撫都加有提督軍務的職銜,明確了其職掌軍務的許可權。還有一個明顯標志就是:自萬曆元年開始,巡撫的名稱有「巡撫##地方」改為「##地方巡撫」,覺得這正式表明巡撫由中央官員演變為地方官。
總督:明代總督的設立不如巡撫普遍,同時特遣性質較為明顯,地方性與穩定性都不如巡撫。成化十年逐漸明確了總督節制巡撫的體制。總督和巡撫一樣編制也在督察院。所以總督的全稱是「兵部侍郎兼督察院副(僉)都御使總督##方軍務。表面上看,都撫是監察官,實際上在明代後期已經演化成凌駕於地方三司的封疆大吏了。相應的地方三司的權利和地位隨著都、撫職權的上升逐漸下降了。明末的十多個總督、巡撫轄區也有了代替兩京十三布政使司,成為高層行政區劃的趨勢。
置軍務、監察官吏、治理民事的綜合權力。這樣一來,克服了原來軍事、行政、監察三權分立的缺陷。總督、巡撫的派遣起初只是臨時性質的。但是到了明朝後期,由於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激化,地方上的事務越來越復雜,都、撫也由原來的臨時派遣變為長期設置,由派往個別省份發展到全國各地。都、撫貳職也成了地方最高一級官員,總督、巡撫轄區也就成為除兩京十三布政使司之外的行政區。
總督、巡撫雖然凌駕於三司之上,但是他們不能直接指揮三司來行事。他們對地方統轄權是通過所撫地區的道來實現的。比如:延綏巡撫下設靖邊兵備道、神木兵備道、榆林兵備道、河南兵備道。
巡撫和總督是明代中央聯系地方的紐帶,它是在行省制度改革後,一種調節中央和地方關系的新形式。廢行中書省後,他在相當程度上彌補了三司體制的不足。在地方的條件下,督撫相對集中的權利有利於提高地方行政效率和應變能力,同時作為一種差遣官,又便於中央的控制。但督撫在清代終於完成了地方官化,沒有擺脫監察官轉化為行政官的歷史輪回。
清朝
先從政區的布局和相應的行政機構來看
一、高層地方行政組織
清代沿襲明朝的舊制,以省作為高層政區,以總督、巡撫作為最高一級地方行政長官。並且把督撫轄區逐漸調整到和明代省區相一致。後來在康熙初年,把明代遺留的兩京十三司行政區調整成十八個地方行政單位,清政府開始沒有給這些新誕生的行政區起名字,後來按俗稱也就叫「省「。每一個省的行政長官和行政機構的標准配備是:二個長官(總督和巡撫)、兩個行政機構(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以及多個省級專業官員(鹽捕等專業道員)和派出官員(分守分巡道員)
清代的總督可以說是位高權重,品秩是從一品,一般是兩個或三個省共設一個總督。按清代定製共有八個總督:直隸、兩江、閩浙、陝甘、湖廣、兩廣、四川、雲貴。可以看出這八個總督並不能涵蓋全國十八省,山東、山西、河南三省只有巡撫,不受總督節制。清代巡撫是從二品官,一般是一省一個,但也有例外,如—甘肅不設巡撫,由陝甘總督兼管。直隸、四川只有總督沒有巡撫,這樣一來全國總共有十五個巡撫。
督撫間的制度性矛盾。因為八個總督有六個是兼管兩到三省的,除了陝甘總督,其他五個總督肯定和巡撫同時在一個省會開府,像兩廣總督和廣東巡撫都在廣州,經常產生摩擦,後來清政府用了個消極辦法,把廣東巡撫撤銷了。
光緒十年(1884年)十一年相繼設立了新疆、台灣兩巡撫,分別隸屬於陝甘總督和閩浙總督。光緒三十二年又增設了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巡撫,同時設立了東三省總督統轄這三個巡撫。
清朝是少數民族入主中原,接受了歷史上鮮卑等民族被同化的教訓,重要官員都有滿族人擔任。中央如此,地方大員也一樣。據統計,從順治四年到雍正九年,近九十年間,滿、蒙、漢八旗任總督的有307人,任巡撫有463人,這在整個官員結構中占很大比重(90%以上)。這種局面直到咸豐年間,湘軍興起後才有了轉變。以湘軍集團為代表的漢族地主階層勢力興起後,不僅僅是改變了督撫民族的比例,而且增大了地方的權利,在某種意義上削弱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清代省級政府其他方面的變化,省政府中裁去了都指揮使一職,只剩下布政使(從二品)、按察使(正三品),名義上布、按兩司是省級政府,實際上完全變成督撫的僚屬了。明代三司還定期回朝奏事,到清代這一制度廢除。
明代布、按二司的屬官也在省會辦公,守道只是臨時性的派遣。而且明代的道沒有品級。清代從乾隆以後,道員成為地方實官,正四品。可是道在實際上不被認為是單獨一級行政區劃。所以從行政區劃上看清代有省、府、縣三級;但是從官員設置上看有督撫、布按、道員、知府、知縣五級。(比如要想奏報個事:州、縣報府;府報道;道報布按;布按報督撫)。官僚機構重疊到這種程度,行政效率肯定很低,但是達到了中央集權的效果。日本學者真水康樹對這一制度的評價是「當時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行政效率的合理性,選擇了督撫牽制。
清代還有許多沒有地方區劃的專職官員:糧道、河道、鹽法道、海關道.
二.統縣政區和縣級政區的行政組織
清代的統縣政區有府、直隸州、直隸廳。
1、府:府的長官叫知府,首都所在地的長官叫府尹,這和明代一樣。知府的佐官有同知、通判、推官,推官後來裁了。府設知府一人,清初定製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從四品,掌一府的政務。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分別掌握糧、鹽、都捕、江海防務,河工,水利這類事務。同知和通判經常被派到府的境內分防地方,後來逐漸形成了府下設的新的行政單位,叫廳。另外,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不設州縣也設廳。廳有散廳和直隸廳的區別。散廳等同於縣,直隸廳與直隸州一樣,直屬於省,一般直隸廳也不能轄縣。
2、州:和明代一樣,清州也有直隸州和散州兩種。直隸州等同於府,下有屬縣。散州等同於縣,所以也不能轄縣,不同於明代的屬州可以領縣。一州設知州一人,先是從五品,後來改為正五品,掌管一州的政務。清代全國共設直隸州76個,散州48個。
3、縣:一縣設知縣一人,清初沿襲明代舊制,知縣任期滿了,「行取「到京城,補授科道或部職乾隆以後取消了這一做法。知縣,正七品,掌一縣政務。副官有縣丞(正八品),典吏(不入流)各一名。分管糧馬、征稅、戶籍等事。
縣以下還有保甲制度,負責清查戶口,編定牌甲,維持地方治安。
清代地方政府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各級地方官,從知縣到督撫,一般都要聘請一個幕賓,協助辦理一切事務。這種現象其實也是由體制弊端造成的,明清兩代中央政府一直處理不好地方官職權分合、大小、輕重的關系。

『肆』 什麼是地方行政體制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市管縣」體制已越來越明顯地呈現出其各種弊端,與此同時,「省管縣」模式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並在不少地方開始試行。本文在對「市管縣」體制的由來與問題進行梳理的基礎上,綜合分析目前所進行的「擴權強縣」、「縣財省管」的嘗試,探尋其理論支撐和可能衍生的問題,從而為我國地方行政體制改革理清思路。

『伍』 地方行政制度的中國古代

夏商時期實行的是封國建藩的地方行政體制,諸侯雖然具有地方長官的屬性,但仍保留著相對的獨立性。
進入封建社會以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建立,不僅表現為中央政權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而且還表現在地方權力集中到中央。由中央對地方的統屬關系所構成的行政組織形式,稱為郡縣制。西漢在地方推行郡縣制,同時又兼有封國制。郡國並行制導致了王國問題的出現,中央集權受到嚴重威脅。東漢的地方行政區劃由郡縣兩級轉變成州、郡、縣三級制。
在漫長的歷史沿革過程中,地方行政機構的組成層次曾出現過:郡縣或州縣兩級制;州、郡、縣,或路、府、縣,或道、府(州)、縣三級制;省、路、府、縣,或省、道、府、縣四級制。
由於縣一級的行政權力機構有千餘個,中央難於一一控制,因此,在縣以上再設一級政權,以監督縣的工作,對中央負責。這樣,就形成了猶如一張大網,逐層布下,遍布全國每一個角落的三級或四級政權形式,而提控網綱的是皇帝。
在地方權力的分配上,歷代統治階級的指導思想都是:分割地方權力,使之各有其主,並且使地方官吏之間互相制約。比如,秦代在郡中設有守、尉、監,把行政、軍事、監察諸權分立;省設正、副兩名長官相互制約。在正、副長官之下還按中央政府組織部門的分工,分別設置相應的官署機構,在長官指揮下分工辦理各項事務。地方各級政府的主要長官要由中央任命,有規定的任期和籍貫迴避。
在明、清兩代,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相同,府、州縣以下的建制無多大變動,但在省一級則有幾次較大的變動,這反映出,朝廷既要緊密控制各省的一應行政權力,將財權、軍權、司法審判權盡可能集中於中央,但在實際統治中,又深感地區分散遼闊,不給予地方一定的權力,實難充分並較好地履行統治職能。為此,在500多年中,隨形勢的變異,一再對省級行政制度作了實際上的重大調整。
明朝立國後為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對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與中樞相同的機構與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級。②地方分權,相互牽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財政,另設都指揮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獄,三機構互不統屬,各直隸中樞,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討。③整頓地方機構統屬關系,實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隸州、縣和一般州三級統屬。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廢中書省與丞相制,原由中書省直轄地區更名直隸,歸六部管轄。從此,「省」的機構不復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轄境與原行省相同,習慣上仍以行省稱之。但自永樂以後,鑒於地方分權無法應付農民起義與邊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擔任巡撫奔赴出事地點,總攬軍政大權,相機處理。明中葉後還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總督,跨省區統一指揮。但明朝廷嚴格規定督撫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務,督撫轄境、治所盡量避免與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雖聽從督撫指揮,仍為一省的行政首腦。
清承明制,在內地設18行省。省置巡撫,總攬軍政;撤銷都指揮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為省屬機構,
使巡撫成為一省之長。同時置8總督,統轄除魯、豫、晉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隸、四川為一省一總督,兩江總督轄3省,余皆各轄2省。督撫治所除江蘇外,皆在省城。同治後經逐步調整,凡督撫同在一城的省,存總督而廢巡撫;非總督駐節的省,巡撫可全權處理軍國大事,只江蘇一省因督撫治所不同仍維持原狀。

『陸』 列舉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什麼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建置就元朝的十行中書省,改為十三布政使司區。簡稱為十三省,另設南北兩直隸,猶如元朝的「腹里」。

皇帝
(中央政府)
北京順天府
府、直隸州
縣、屬州

南京應天府
府、直隸州
十三布政使司
府、直隸州
縣、屬州

皇帝
(中央政府)
布政使司(省)
府、州(直隸州)
縣、屬州
布 政 使—民政兼司法,承宣布政使司
知府、知州
知縣、知州
按 察 使—監察兼司法,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揮使—軍事,都指揮使司
指揮使—衛
千戶—所
1、南北兩直隸
明朝的政治區劃以南北兩京的地方為兩直隸。南直隸稱南京,包括今之安徽、江蘇,於南京城郊置「應天府」。北直隸稱京師,包括今之河北遼寧兩面三刀省的南部,於北京城郊置「順天府」。順天府、應天府都設有府尹為長官。與其他近畿諸府州皆直轄於中央南北兩京政府,故稱直隸,而不另設布政使。
2、省、府(直隸州)、縣(屬州)三級制
明初改元之路為府,府之下為縣,在原則上是「府縣兩級制」。府縣之外另有州,大州直轄於省,與府相同,謂之直隸州。小州則屬於府,與縣相同,謂之屬州。所以在形式上,似乎成為府州縣三級制。加「布政使司」區,成為「省」、「府」、「州」、「縣」四級制。明代晚葉在「布政司」上又設「督」(總督)、「撫」(巡撫),原為中央御史之臨時兼職,後成為常駐官,於是在形式上竟成為「督撫」、「布政司」(省)、府、州、縣,五級制了。然而實質上仍以府(或州)、縣兩級地方行政為基礎(如秦漢之郡縣,隋唐之州縣),上加省級,可稱為「三級制」。
3、布政使、按察使和都指揮使

(1)布政使:「布政使」的全銜是「承宣布政使」,每省置左右「承宣布政使」二人,秩從二品。布政使原是一種承上啟下的監司性質,放多事不公要陳報中央諸部,不要取得總督巡撫的許可。不過因其總攬一省(布政使司區)之大政,遂為一省之最高行政首長。

2)按察使:與「布政使」同列,掌管一省之監察與司法有「提刑按察使」一員,其品秩為正三品,比「布政使」低一級。在「布政使司」下分設若干不同性質的監察區劃,名為「道」,有「督糧道」、「督冊道」、「分守道」等,由布政使下的參政與參議兼任之。有「提督學道」、「清軍道」、「驛傳道」、「分巡道」等,由按察使下的「副使」、「僉事」分任之,其區劃名稱頗為復雜。又京畿地方所設諸道,因直隸無布政使司,其道司則由附近諸布政使司分攝這(如北直隸之密雲道、大名道、天津道、霸州道,由山東省兼管,易州道、口北道、昌平道……由山西省兼管)。

(3)都指使:都指揮使,亦稱「都司」(正二品官),掌管地方軍事,與「布政」、「按察」分掌「行政」、「監察」、「軍事」統稱為地方三司。

4、府、州、縣

(1)府:「府」有京府與非京府之別,一般府之長官稱知府,唯順天、應天兩「京府」之長官皆稱府尹。為正四品官。府官掌一府之行政、教化、錢糧、治安。

(2)州:「州」之長官,稱知州,品秩為從五品,州有大小,有直隸、屬州之別。大的「直隸州」為直隸於省之州,地位與「府」相同;小的「屬州」,屬府管轄,地位與「縣」相同。

(3)縣:「縣」之長官稱知縣,為七品官。府、州、縣之行政體系與職務,大致與宋朝相同。 「府」、「州」、「縣」雖在布政使司(省)之下,實系地方之基層行政組織,與「布政使司」介於監察行政之間者不同。

『柒』 地方行政制度的現代

中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政府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4、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5、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在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分別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地方各級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二級制:直轄市--區;
三級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四級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省、直轄市的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制和區域劃分。 鄉、民族鄉、鎮的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捌』 地方行政體制 名詞解釋

地方行政制度是國家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實施,而劃分行政區域、設立地方分治機構的制度和慣例。為國家地方行政制度在地域上的體現,是國家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行政制度的管理類型、管理層次的確定,其合理性、科學性與否,影響著整個國家的行政管理體制。
中文名
地方行政制度
含 義
設立地方分治機構的制度
解 釋
國家地方行政制度在地域上的體現
性 質
行政制度

『玖』 西漢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制度各叫什麼

一、中央制度:三公九卿制

西漢實行三公九卿制,始於秦,目的在於加強中央集權,其特點是確立皇權至高無上地位,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三公」與分掌國家朝廷各項行政事務 「九卿」職權分開,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起步的標志,對以後歷代王朝的政治體制產生了深遠影響。

漢武帝時改革了中央官制,把中央官員分為外朝官、內朝官。外朝官有丞相及丞相之下的各六百石官。而內朝官,或稱中朝官,包括大司馬和左、右、前、後將軍,尚書,以及侍中、散騎、諸吏、諸郎、博士等。

所謂內朝官或中朝官就是由皇帝直接差遣,而不專任行政職務的,與行政性質的正規官稱的外朝官相對而言的。

二、地方制度:群國並行制

西漢,在地方上繼承秦朝的郡縣制,同時又分封同姓諸侯國,郡國兩制並行。因為劉邦認為秦朝滅亡的原因是因為缺少沒有同姓諸侯王的護駕,同時設置封國也有利於平衡各方勢力,有利於社會穩定。

文景兩代相繼執行的「以親制疏」和「眾建諸侯」之策,使王國數目增多,領域縮小;景帝悉收王國支郡以屬中央,又使漢郡數目激增,至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共有王國二十五(西漢一代王國最高數),漢郡四十三。

(9)地方行政制度擴展閱讀

三公九卿制和郡國並行制的作用

一、三公九卿制

西漢的三公九卿制,從根本上加強了中央集權,突出了皇權,削弱了(丞)相權,把中央官員分為內外朝更加強了中央機構為皇帝服務的職能。並且對後世影響巨大,被一直沿用。

三公和九卿以及列卿等,都各有自己的府寺,以處理日常事務。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襲。並且分工明確,行政效率高,有利於鞏固大一統的封建王朝中央集權統治。

二、郡國並行制

漢初政權推行郡國並行制,擴大地方王國的自治權力,中央政府對地方事務不多加干涉,也是當時「無為而治」的表現形式。其時的郡國並行制,對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起了較大作用。

漢朝的郡國並行制,導致後期諸侯王權力很大,其政權與中央基本相同,進而導致後來的「七國之亂」。

七國之亂平定後,景帝下令取消了諸侯王的治民權,又減縮諸侯王的統治機構,降低王國官職的等級,使之成為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級地方行政單位,基本上解決了劉邦實行諸侯王制度的弊病,到了漢武帝時期又實行推恩令,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

『拾』 中國古代四大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中國先秦社會、中央集權社會歷代政權的地方行政區劃、地方政權機構及其職官設置等制度。中國古代地方制度可分為分封、郡縣、州郡、道路、行省五個時期。其制度既相互繼承,又各有發展。
西周實行分封制,地方長官分為諸侯和大夫兩級。春秋禮崩樂壞,各國諸侯在吞並鄰國之後開始在其故地設置郡或縣,至戰國逐漸形成郡縣兩級行政區劃制度。秦朝統一後,在天下推行郡縣制,郡之長官稱守,萬戶以上的縣之長官稱為令,萬戶以下的縣則稱長。漢代基本沿襲秦制,另外,漢武帝時設十三刺史部(因其中十二部以舜帝十二州為名故又稱十三州),長官為刺史。
唐朝時每道設觀察使,又有節度使為地方的軍政長官。到了宋代,縣一級的長官稱為知縣,府一級的長官稱為知府。明朝省級官員稱為承宣布政使司負責行政,都指揮使司管軍事,提刑按察使司管監察。清朝與明朝大體相同。
先秦
分封制指夏、商、西周三個先秦王朝實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載夏王朝為當時各部落方國的盟主,只能以「封諸侯、建藩衛」進行統治。商承夏制,西周發展為全面的層層分封。當時已出現中央與地方的統屬關系,有的都邑直屬中央政權,有的都邑則由諸侯國管轄,西周還有「六鄉六遂」制度。但這個時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書所載也互有出入。與分封制互為表裡的的宗法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
郡縣制這是古代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最初出現於春秋戰國之際(春秋戰國時期稱為縣制)。最初的郡縣互不統屬。後因經濟開發,人口增殖,中原各諸侯國北部邊境的郡開始分縣而治,中原腹地的縣逐漸劃小,數目增多,於是在縣上置郡,形成郡縣兩級政區。至戰國後期,各諸侯國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秦統一六國時,將各國都城改為郡治。這樣,除秦都咸陽設內史管轄外,郡縣制行於全國。
秦朝
秦王朝為加強中央集權,使地方分權而治。中央設御史大夫,丞相,太尉。地方設郡守主行政,郡尉主軍事,中央派駐各郡的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守官秩相當於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為助手。萬戶以 上的縣置縣令,不滿萬戶者設縣長。有縣丞掌文書及倉獄,另有縣尉主治安。縣以下設鄉、亭、里。其中,鄉置三老主教化,嗇夫主訴訟和賦稅,游徼主治安;鄉轄亭,亭置亭長;亭轄里。郡縣兩級地方政府均有下屬辦事機構與職能部門。辦事機構稱門下,置門下主簿,下設文書檔案、侍從警衛、財務出納和謀議等機構。職能部門稱列曹,有掌民政的戶曹、田曹,理財政的倉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賊曹、決曹。縣還設負責營造交通的司空、將作、橋津、傳舍等部門。各部門主管稱椽史和嗇夫。這樣,形成寶塔式的嚴密統治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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