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許可
㈠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
(一)經國務院確認,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已取消);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已取消);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二)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在國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規、規定之前,暫按現行辦法執行。
(1)稅務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稅務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意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公布了23項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
這些權力事項在性質上可以分為:具有行政登記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徵收性質的事項;具有政策扶持和資金扶持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委託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確認性質的事項等5大類。
㈡ 下列情形中,屬於稅務機關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是( )。
答: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二款規定了行政許可應當撤銷的情形,即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應當予以撤銷。《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主要有五種:(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㈢ 怎麼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
1、 本申請書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設置;
2、 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
3、 填寫要求:
(1) 「編號」由稅務機關受理人員填寫,其餘各項由申請人填寫;本申請書「編號」六位,第一位為申請事項編號,第二位為子項目編號,沒有子項目的為「0」,後四位為順序號。如:指定企業印製發票第一份申請編號為:100001。
申請事項編號依次為:
指定企業印製發票——10
異地經營申請領購發票發票——21
企業自印發票——22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30
(2) 申請人是個人的,在第一行「身份證件」欄填寫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填寫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辦稅人的姓名的姓名、身份證、電話、郵編、地址,委託代理人,有就填寫沒有就不用填寫。
(3) 本申請書需經申請人簽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是個人的,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4)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代理人須在「經辦人」處簽字。
本申請書為A4豎式,一式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歸檔
㈣ 請問:工商登記是不是行政許可,稅務登記是不是行政審批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決定是否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工商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授予申請人《營業執照》,賦予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
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因為大部分行政行為都可以看作是行政審批。稅務登記是行政確認行為。
行政確認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所具有的確認或否定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稅務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確認申請人是納稅義務人。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4)稅務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㈤ 屬於稅務行政許可的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復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制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規定: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一)企業印製發票審批;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
(三)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
(四)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六)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㈥ 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到期了怎麼辦
行政許可到期前,可以申請許可事項的續期,向原行政許可機關提出。
㈦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版10號權)附件規定,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企業印製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㈧ 稅務行政許可的聽證時可以口頭提出嗎
我剛才幫你查詢了這個不可以口頭提出的必須書面申請。
㈨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申請人應該填誰呢(北京)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
1、 本申請書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設置;
2、 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
3、 填寫要求:
(1) 「編號」由稅務機關受理人員填寫,其餘各項由申請人填寫;本申請書「編號」六位,第一位為申請事項編號,第二位為子項目編號,沒有子項目的為「0」,後四位為順序號。如:指定企業印製發票第一份申請編號為:100001。
申請事項編號依次為:
指定企業印製發票—— 10
異地經營申請領購發票發票——21
企業自印發票——22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30
(2) 申請人是個人的,在第一行「身份證件」欄填寫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填寫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
(3) 本申請書需經申請人簽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是個人的,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4)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代理人須在「經辦人」處簽字。
本申請書為A4豎式,一式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