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發布時間: 2021-01-21 18:47:49

A. 行政執法的現狀及對策提綱怎麼寫

某市行政執法現狀、成因及對策(行政執法現狀調研報告)

範文已傳附件,請參考,望採納

B. 行政強制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行政強制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研究:
內容摘要:行政強制措施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訴具體行政行為之一,也是我國行政強制立法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但圍繞行政強制措施,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上和實務中,卻存在較大意見分歧和模糊認識。本文認為,我國的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過程中採用的強制性手段,是應行政執法的需要和借鑒民訴法的規定而來。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一方面使行政執法者擁有了排除妨礙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也使名稱不一、形態各異的行政強制措施產生認識分歧的原因有: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留有彈性空間;行政法理論對實踐中使用的各種強制方法缺乏理性的總結和歸納;法律引入行政強制措施時未考慮與既有概念的協調。我國的行政強制措施存在三種形態:執行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一般性強制措施。我國的行政強制立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處理思路是不可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可訴,取決於它是否為一個獨立完整和已成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取決於它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 形態 思路 可訴性

行政強制措施是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手段,也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訴具體行政行為之一。但究竟什麼是行政強制措施?如何理解、規范和把握行政強制措施?在理論上和實務中卻存在許多模糊認識。本文從行政強制立法需要出發,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由來,現行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意義和問題,現有理論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和分歧,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形態及其可訴性等問題展開研究。
一、 我國行政強制措施的由來

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前,我國現行法上沒有行政強制措施這個概念。在文字表述上與行政強制措施比較接近的現行法上的概念,有憲法和《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規定的行政措施[1],及《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2],但其含義與現在使用的行政強制措施很少或根本沒有相通之處。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行政措施包含兩種含義,一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其形態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具體事件作單方面處理;二是指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特指縣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或上級行政機關的決議或命令而規定的各種辦法和手段,其形態表現為命令、決定、條例、決議等[3]。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行政措施顯然是一個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僅將其按第一種含義即具體行政行為來理解,仍然是比行政強制措施范圍大得多的概念。《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本質上屬於針對犯罪嫌疑人和排除防礙訴訟行為的司法行為,與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截然不同。1989年以前,現行法上雖然沒有直接使用行政強制措施這個概念,但並不表明現行法上沒有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方式的規定,更不表明實踐中沒有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據統計,1989年以前規定

具體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法規為數不少[4],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名稱和形態也多種多樣。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對人身的強制約束、強制傳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強制帶回、人身搜查、人體檢查(《海關法》),限制活動范圍、強制離境(《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強制隔離、強制立即離境(《艾滋病監測管理若干辦法》)及人身扣留、強制實施行為、強制進入相對人處所等;限制財產權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征繳滯納金、強制扣款、強制拆除、強制徵收、強制拍賣、以物折抵等[5]。這些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存在正是《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強制措施納入可訴具體行政行為范圍的基礎。繼《行政訴訟法》之後,《行政復議條例》(1990年)、《行政復議法》(1999年)和《國家賠償法》(1994年)分別將行政強制措施明確納入可申請行政復議和可請求國家賠償的行為范圍之中。《行政訴訟法》頒布12年以來,各單行法律、法規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基本沿襲《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前的軌跡發展。

根據最新統計,新中國成立到1999年,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共10369件,其中法律314件,行政法規1584件,部門規章8469件。在314件法律中,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有33件,佔10.5%;在1584件行政法規中,佔1.7%。另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函調查,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中也規定了一些行政強制措施。如河南省制定和批準的329件地方性法規中,有65件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佔19.8%;四川省規定和批準的155件地方性法規中,有32件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佔20.6%上海市政府制定的500多件政府規章中,有26件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佔2%。[6]上述33件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涉及的執法主體有: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和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環保、林業、審計、衛生、動植物檢疫機關和戒嚴機關等。上述71件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涉及的執法主體要有;工商、技術監督、城建、土地、規劃、教育、民政、邊防、港務監督、漁政、水產管理及商品流通部門。從上述統計數字可以看出,我國有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權的行政機關比較多,行政強制措施通常是作為一種行政執法手段被使用的,行政強制措施存在領域非常廣泛,存在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

還必須看到,在我國行政管理實踐中,政府針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集中和突出的社會問題,經常採取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的突擊行動,進行專項「治理整治和打擊」,如「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行動,「整頓集貿市場小攤販」的行動,「掃黃打非」行動,「拆除(城市)私搭亂蓋違章建築」的行動等等。這類集中治理行動,一般都是由國務院或者省、市政府發出通知,實行「嚴厲查處、有效整治、決不姑息」。在這類行動中,行政機關往往採取超過法定限度和范圍的行政強制措施,以收加強打擊力度的效果。[7]這類行動往往被看作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或手段,並因此而被頻繁使用。

通觀行政強制措施的發展過程和具體形態,我們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執法過程緊密聯系在一起,是行政執法過程中採用的強制性手段,而且常常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前奏和准備。從理論和行政執法的特點上來講,行政強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手段。當前行政執法難的現實,也使行政執法機關更加偏愛行政強制措施。這也是推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實原因。

通觀行政強制措施的發展過程和具體形態,也有兩個問題不容忽視:一是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對行政強制性手段的綜合概括,究竟包括哪些具體形態行政強制措施方式?進而言之,各領域單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的強制方式,哪些應歸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二是如何認識行政強制措施,是什麼因素決定著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
二、 我國現行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意義和問題

由前述分析可知,我國現行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各個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一般都不直接使用行政強制措施的名稱,而是使用最能直觀地描述強制手段的語言和叫法,如強制約束、強制帶回、限制活動范圍、強制離境、強制立即離境、扣留、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扣款、強制拆除、強行拍賣等等。這種形式的規定,既是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使用強制手段提供依據,又是對行政執法實踐的總結和對行政執法實踐需要的回應。由前述統計數字可以看出,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在被統計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所佔比例,多數遠遠高於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在所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所佔比例。這從一個側面說明,離行政執法實踐活動越近,對行政執法實際感知越深的法規和規章制定者,越容易規定行政強制措施,與此相反,中央級國家機關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相對比較審慎。

另一種是《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1990年頒布的《行政復議條例》也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國家賠償法》和《立法法》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都是用行政強制措施概括地指稱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名稱不一的各種強制手段,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這種規定形式是對單行法規定的名稱不一、形態各樣的行政強制手段的綜合概括,其初衷或目的,是實現對單行法規定的這類強制性手段進行設定上的和復議、訴訟上的制約,並對其違法造成的損害後果進行國家賠償。如果說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對行政執法實踐需要的回應的話,那麼,《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則一方面可以統合名稱不一、形態各異並散見於各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強制手段,另一方面,也可以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活動實現對這些強制手段的事後制約提供明確的指向。

綜合分析以上兩種規定形式,其意義至少有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強制性手段的規定或認可,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行政執法實踐的需要,也與加強行政執法的總體政策思路相吻合,並且符合強制實現法律的方式本身對力度的要求。從更廣泛的意義上分析,行政執法是實現法律內容的方式之一,行政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必須擁有足以排除各種抵抗或妨礙的強制手段,否則,行政執法將不會形成任何權威,也無法實現行政執法預期的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說,單行法律賦予行政主體採取強制性手段的權力也是必須的。

第二,《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立法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使名稱不一、形態各異的行政強制性手段,從屬性和特徵上被統合到一類「行為」之中,並被置於「行政強制措施」名下,解決了理論上和立法上對該類強制性手段難以窮盡列舉的困難,也解決了列舉的煩瑣和不周延的問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還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各單行法律、法規、規章重授權、疏監督的漏洞,並將這類強制性手段置於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經常性監督之下。

第三,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與《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立法》的規定相結合,使顯得散亂的眾多強制性手段有了明確的類別歸屬,也使《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概括、統合的行政強制措施有現實的依託。兩種規定的結合,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相得益彰的效果。

綜合分析以上兩種規定形式,也可以發現至少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出現的。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實際所指應是行政機關「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並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8]這種強制性手段源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它或者服務於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或者服務於行政強制執行的實現,或者服務於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即時強制的狀態,也可能為其他種類的具體行政行為服務。」[9]正是這種強制性手段的服務性,使其容易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相混淆,因為在許多時候,這種強制性手段及其使用是某一特定具體行政行為完整過程的組成部分。從作為方式、方法的強制性手段,到對眾多強制性手段概括和統合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如何實現從方法、手段到具體行政行為的轉化?現有法律規定和現有理論的解說都存在難以自圓其說的問題。這也是在行政強制措施問題上存在眾多歧見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既然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眾多行政強制性方法、手段的概括和統合,那麼,從邏輯上講,行政強制措施應該是對眾多強制性方法、手段的概念抽象。對強制性方法、手段抽象概括而成的概念——行政強制措施,同被抽象概括的實務原型——強制性方法、手段,在根本屬性上應該是同一的。如果不同一,就犯了邏輯錯誤。如同水果是對蘋果、香蕉、桔子和梨等的抽象概括一樣,水果同香蕉、蘋果、桔子和梨在根本屬性上是一致的。學界存在的關於行政強制措施不包括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認識,[10]與上述邏輯環節上的處理不當有關,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在行政強制措施問題上存在的模糊認識也或多或少與此有關。

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強制性方法或手段,多數重授權、疏規范和監督。《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重事後監督或救濟,而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建設,通常是鞭長莫及。這就使二者的銜接常常出現問題:法院審理以行政強制措施為訴訟標的案件,常常因為缺少實體標准和程序標准而難以作出判決,這就給加快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的立法提出了非常現實的要求。
三、 現有理論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和分歧
詳細:
http://www.studa.net/xingzhengfa/060523/16094128.html

C. 論文交通行政執法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的引言是什麼

在上篇中我們提到了同學們在選材的普遍
問題,可以說選材是寫人論文的一個坎兒,
很多同學就摔倒在這里了,我們說選材創新不能只是塑造完美的人物,當然也要注意選材創新不等於描寫社會陰暗面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