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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沒權

發布時間: 2021-01-21 16:57:57

1. 行政單位罰沒收入上繳財政的時限,依據什麼法律。

行政單位罰沒收入上繳財政的時限,是根據《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即各級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所取得的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應在3日內上繳國庫。對零星收入,賬面余額不足1000元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15日上繳一次;達到1000元的,應即時上繳國庫。

根據《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第六條 各級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所取得的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應在3日內上繳國庫。對零星收入,賬面余額不足1000元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15日上繳一次;達到1000元的,應即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在將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上繳國庫時,應使用「一般繳款書」。有關單位應按《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認真辦理繳庫手續。

(1)行政罰沒權擴展閱讀:

《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第一條 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范圍。行政性收費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罰沒收入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處罰所取得的罰沒款以及沒收贓物的折價收入。

在法律、法規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擅自設置收費、罰沒項目。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要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的收費和罰沒情況進行管理,凡越權自行設立的收費、罰沒項目,要一律取消。

2. 罰沒收入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嗎

罰沒收入,是指執法、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法違內章者實施經濟罰款的款項、沒收容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
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以上財政部門的規定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兩個不是同一概念哦,前者是以違法違章者為依據;後者是收取費用為前提。

3. 當前行政執法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歸納總結,當前行政執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政法律文書製作不規范
行政法律文書的製作,直接體現了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並影響著行政案件的復查、檔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詢。
對法人依普通程序進行的行政處罰,目前,主要存在問題一是稱謂不規范,如將「法定代表人」稱為「法人代表」。二是有些行政處罰決定書只列法人名稱,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稱。更有甚者,連法人的名稱也使用簡稱,沒有使用全稱,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書的規范要求。
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一是所列的被處罰人姓名與其有效身份證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處罰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現用名。二是被處罰人的身份不明確,在處罰決定書中未列全基本情況,如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然而,年齡、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實體審查中又有著重要法律意義。而且,有相當比例的處罰決定文書製作上簡單、書寫上潦草,讓人無法正確辨認。
二、行政處罰的隨意性大
行政處罰的隨意性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被處罰人違法事實認定上的隨意性。如在做出處罰決定前對違法事實調查不全面,在製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不陳述被處罰人的違法事實,就直接認定其行為違法,並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是程序上的隨意性。如作出的罰款處罰不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收繳,而是執法人員直接收取,且往往不給被處罰人開具法定的罰沒票據。三是自由裁量權使用上的隨意性。比如在最低罰款標准以下作出的罰款處罰無法律依據,以及在自由裁量權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罰」都屬於這類情況。四是行政處罰決定執行上的隨意性。如處罰決定送達後,沒有法定事由而自行撤銷或者不再過問,不了了之。
三、不注意法律法規之間的有機聯系和邏輯關系
我國法律日趨完善,法律與法律之間、諸多法律程序之間相互關聯,邏輯性強,是有機的整體。例如,《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立法法》,它們之間就有著緊密聯系;《行政處罰法》與《民事訴訟法》有重要的聯系;《農村土地承包法》與《繼承法》也有著重要關系。而實際上,許多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日益精細、成熟的法律法規了解不多,甚至一無所知。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問題只查閱和研究與本職有關的法律法規,忽視了對公共法的學習和研究。有的工作人員在執法中遇到了問題,不是兩眼茫然、不知所措,就是判斷失誤、妄下裁決。有些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屢戰屢敗,究其原因,除了人為因素外,與執法人員的法律視野不開闊,不熟悉公共法律知識有很大關系。目前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提高緩慢,也與此很有關系。
四、混用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混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是當前行政執法中比較突出的問題。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為了減少工作量,對應當使用普通程序的,卻適用了簡易程序。二是應當使用簡易程序,可以簡化繁瑣法律手續的,卻適用了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經濟、精神負擔,浪費了行政管理資源。三是在程序使用上有時看是簡易程序,但在處罰過程卻適用了聽證等程序。名為簡易程序,實則為普通程序,抑或是「簡、普混用」。
五、濫用行政罰沒權和罰沒收據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種類中罰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處罰人開具的收據,都有明確規定。我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單行法律規定,對法人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的,不超過1千元,對自然人則不超過50元。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是對法人的當場處罰金額超出1千元,甚至高達1萬元,開具當場處罰收據。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某化肥經營部的行政處罰,就開具了1萬元的當場處罰收據。另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某幼兒園的當場處罰收據載明處罰金額為2千元。二是對自然人的當場處罰金額超出50元,甚至高達3千元以上,並開具了當場處罰收據。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自然人海某的當場處罰就是3千元,並開具了當場罰沒收據。三是處罰決定明明是對法人的處罰,開具的罰沒收據台頭卻是自然人;相反,處罰決定明明是對自然人的處罰,開具的罰沒收據卻是法人。四是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了罰款除交通不便地區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告知被處罰人限期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但某些行政機關處罰的對象處於交通便利地區,居然也收取被處罰人的現金,並且不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開具法定票據。有的雖然開具了票據,但開具的卻是舊式收據,沒有使用新式法定收據。這一方面,公安交警在對機動車輛違法違規處罰活動中表現得最多也最明顯。
六、不告知或不正確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復議、訴訟權利
告知被處罰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復議、訴訟權利,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定義務。一些行政機關在處罰過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確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復議、訴訟權利。一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或其他行政法律文書中根本不告知被處罰人的復議權和司法救濟權。二是只告知被處罰人有復議、訴訟權利,但不告知復議機關、受訴法院,也不告知復議、訴訟的期限。毫無法律依據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復議期限為「20天」,「3個月」,訴訟期限為「60天」,「20天」等等。這些告知完全是行政機關自設的期限。三是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向實施處罰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復議,而不依法告知地方政府也擁有復議權。或者相反,只告知地方政府有復議權,不告知上一級行政機關也有復議權。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有行政訴訟權,而不告知復議權。或者只告知復議權,而不告知行政訴訟權。
七、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情況時有發生
執法人員的服務意識淡薄導致不作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中,確實存在部門執法主體多元化的問題,導致執法部門工作范圍重疊和交叉。好管的事或者涉及部門利益的事,大家都爭著管;不好管或者不涉及部門利益的事,大家都不管。有些行政管理相對人因為不了解法律、法規,跑錯了部門,或者領導對申訴材料誤批了處理機關,該部門不向領導解釋清楚執法主體,硬要自行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正確的受理部門,要麼在受理後把材料轉給其他部門卻不通知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反映的問題長時間得不到解決,以及應當行政作為的而不作為,應當作出書面文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卻只用口頭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規避法律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定復議、訴訟等救濟權利。這些都暴露了某些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服務意識淡薄,影響了整個執法機關的整體形象。
亂作為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事,比如超出行政自由裁量權,過高或過低處罰,以罰代法等。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平等競爭的方式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的,承辦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是直接自行確定。另一種情況是超越職權,在法律規定之外行事。當前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交通肇事涉嫌犯罪的,不能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或者盡管公安機關已經介入,但卻極盡其所能進行調解,以賠代罰,有些甚至長期調而不解,其後果是相關人未受到應有的懲罰,削弱了法律應有的效力。
八、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
正確適用法律程序是正確實施實體裁量的前提。目前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行政案件時,只注重案件的事實和結果,忽視了處理案件的法定程序,法院因程序不合法而撤銷的行政行為屢見不鮮。例如,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某些具體行政行為前,應當先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但卻不告知,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除了著裝、亮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適用等等存在問題以外,就連法律文書的送達這類對執法機關來說屬於普通法律常識性問題,也存在諸多疏漏。例如將處罰決定書送給案外非親屬關系人員,由案外人轉交給被處罰人,違反了法定的送達程序規定。
九、以行政執法替代民事處理問題
不少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對如何正確區分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問題,沒有足夠認識,一味簡單地認為只要老百姓來找的事都應該管,且都應由自己管,導致一些本應該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的民事法律問題也以行政的方式來解決。行政機關處理的這類民事法律事務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後,復議機關不得不依法受理並做出行政復議決定,而且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旦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要麼是復議機關、要麼是原做出行政處理的機關不得不參加行政應訴活動,從而導致將本機關、上級復議機關把大量行政管理資源拖入復議、訴訟程序中,造成國家行政管理資源的嚴重浪費。例如:涉及道路通行權的糾紛問題、排除妨害問題,均應告知當事人通過基層調解組織或者向人民法院訴訟,而沒有必要一定由行政機關做出處理。當然,要正確區分和判斷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還需要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掌握比較全面的法律專業知識,而從目前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執法狀態看,現有的在職機關工作人員中,這類人才還比較短缺。
十、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
構建廣大群眾信賴的法治政府,必須要有一批高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當前行政執法人員就素質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部分人員業務水平亟待提高。由於目前的法律和專業知識培訓往往跟不上社會的迅猛發展需要,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和專業知識明顯不足,缺少系統的培訓,工作中往往很被動:處理行政案件時往往把不住關,抓不住關鍵,或者將案件擱置、拖延,致使問題無法及時妥善解決,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部分執法人員的責任和服務意識淡薄,權力本位思想嚴重,與新時期大力提倡的法治、責任、服務意識背道而馳。這部分執法人員總是以管理者的姿態出現,並未意識到執法人員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務者。這種以管理者自居的執法思想往往造成執法人員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矛盾激化,對政府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三是目前大量的上訪問題中,相當部分是由於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工作失誤、業務能力欠缺、甚至主觀意識不良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應當引起各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的高度重視。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強化對同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層級監督和業務指導,使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能客觀、准確、公正地處理好每一件行政執法事項和行政管理事務。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真正減少和解決大量群眾上訪問題。
依法行政是構建法治政府的基礎,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近年來,隨著一部部行政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日漸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據和行為規范。同時,對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現狀是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行政方面雖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我們還應看到這方面存在的問題仍比較突出,實事求是地講,這些問題也暴露了法制工作的薄弱點。

4. 行政執法部門罰沒的財務所有權應當歸哪個部門所有

行政執法,依法罰沒款項,根據財務管理制度,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5. 行政處罰中罰沒的法律程序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法律程序分為3種
簡易程序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程序
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和聽證程序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6. 行政罰沒過的違法建築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嗎

行政罰沒過的違法建築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嗎?如果說是你是違法建築的話,這是肯定需要交土地出讓金的,不是他只是對你一個罰款。

7. 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應如何處理

所謂罰沒收入,是指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稅收犯罪案件或違法行為所處的罰金,沒收財產折款和罰款以及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的總稱。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一律上繳國庫,是指司法機關和稅務機關對罰沒收入的處理,只能繳入國家金庫,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罰沒收入是國家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對社會的管理職能時和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時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人進行處罰所得的款項。這項收入應當屬於國家所有,屬於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將其據為已有。上繳國家的處理原則,客觀上體現出了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行使罰沒權的公正性,從而消除了被罰沒人對罰沒權力的行使的曲解,同時也最大限度地杜絕了有權行使罰沒權的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擅自截留罰沒收入的做法。可見,本條的立法宗旨在於杜絕那些因對罰沒收入搞提成的錯誤做法而帶來的亂罰濫罰現象的繼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 但是長期以來,罰沒收入名為國家財政收入,但實際上確有一部分被截留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用於補充辦公經費;也有極少個別地方一度為了調動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打擊違法活動的積極性,曾默許行政機關將罰沒收入留成,個別稅務機關的做法還很嚴重。從實踐上看,這種做法有諸多弊端。有些基層稅務行政機關,為了達到多留成的目的,在執法中違反罰沒標准,造成亂罰、濫罰,甚至以罰代刑,損害了國家的聲譽,在群眾中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也給一些合法經營單位帶來了經濟損失,堅持這種做法不利於保障國家稅務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強調罰沒收入的處理原則,從法律上堅決制止了亂罰、濫罰,以罰代刑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追繳的稅款不屬於罰沒收入,應當直接繳人國庫。

8. 行政單位罰沒收入如何核算

各級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取得的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應在3日內上繳國庫。對零星收入,賬面余額不足1000元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15日上繳一次;達到1000元的,應即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9. 財政局下屬的罰沒辦是否具有行政職能

可能性不太大。
因為在中央所屬的事業單位中,只有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央編回譯局等少數幾家劃入了政府序列。答另外,罰沒辦的行政執法權是財政局委託授予的,其本身無行政職能的。但是也不絕對,如果你們地方上的膽子比較大的,劃入政府序列也是可能的。

10. 行政事業單位少繳罰沒收入違反了什麼

第一條 為了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法律、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行為的,依照本規定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下列屬於財政性資金的收入: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計劃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
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事業單位因提供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罰沒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執行處罰的部門依法實施處罰取得的罰沒款和沒收物品的折價收入。
第五條 違反規定,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設置罰沒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違反規定,擅自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范圍、標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七條 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機關已經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仍按原定項目或者標准收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 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 違反《收費許可證》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十條 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違反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收繳罰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 不履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職責,應收不收,應罰不罰,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十三條 不按照規定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管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四條 不按照規定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繳入國庫或者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不按照規定將罰沒收入上繳國庫,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規定,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用於提高福利補貼標准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揮霍浪費或者有其他超標准支出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不按照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和收支決算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九條 不按照預算和批準的收支計劃核撥財政資金,貽誤核撥對象正常工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二十條 對堅持原則抵制違法違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打擊報復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分的許可權以及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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