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行政執行
㈠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屬於哪個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抄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㈡ 非訴行政執行的效力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這是我國法律從分權的角度確立的非訴體制,即分為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和人民法院依申請強制執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部分即執行部分對非訴行政執行做出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非訴行政執行,是指未經訴訟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後,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根據或者權利人提起的強制執行申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所進行的審查立案、合法性審查和強制執行活動。
根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㈢ 行政訴訟執行 和 行政非訴執行 的區別
1、二者目的不同。行政訴訟目的是通過審查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效力,從而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免受行政主體行為的侵害。此時,行政相對認真對待的行政主體行為仍然未超過起訴期限和行政復議期限,得通過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獲得救濟。非訴行政執行的主要目的是使行政相對人已經喪失訴權和行政復議權利的行政行為即生效行政行為在沒有重大瑕疵的情況下得到實施和執行。
2、二者提起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通常有行政相對人提起,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一般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特殊情況下,由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請。這里的「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來源於《若干解釋》第90條第1款規定,即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二者合法性審查強度不同。對於行政訴訟案件,法院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這種審查是一種完全意義上、實質上的審查。對於非訴執行行政案件,法院應當按照《若干解釋》第95條的規定,主要審查是否明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等。這種審查是一種以「重大且明顯」為標準的所謂「無效」標準的審查,是一種不完全意義上的審查。
4、二者裁判不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如果發現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為撤銷、變更、確認合法、確認違法、確認有效、確認無效等判決。在非訴行政執行中,如果發現行政行為存在重大且明顯的瑕疵的,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不能作出行政判決。
㈣ 什麼是非訴執行案件
非訴行政案件專指對於具有執行內容的行政行為,具有起訴主體資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執行的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我國現行的行政執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訴執行為原則、以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執行為例外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而非訴訟行政執行案件作為人民法院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市場經濟日趨完善的今天,越來越起著重要的作用
㈤ 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特點是什麼
1、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
2、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根專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屬政處理決定,執行標的是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
3、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申請人是行政機關,被執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但在特定情況下,申請人也可能是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4、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
㈥ 在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及執行中如何理解和適用
對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一般是指法院依行政機關的申請和《行訴法》第66條的規定,對未經訴訟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受理和審查的活動。其審查標准為:
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執行內容?
二、是否有明確的被執行人?
三、行政執法文書是否確已送達當事人?
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有無超越職權范圍、濫用職權?
五、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足?
六、申請執行人為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七、審查申請執行人所為具體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處罰是否公平、適度?
九、行政機關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對這種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的實質性審查,而非程序性審查,這就要求法院不僅要看行政機關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具 備,是否具備申請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條件,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行政機關是否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㈦ 什麼叫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行政相對人既不申請復議,亦不起訴,又不自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准予執行或不予執行的裁定後,在准予執行的情況下通過執行程序使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得以實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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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行政案件專指對於具有執行內容的行政行為,具有起訴主體資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執行的制度。根
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我國現行的行政執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訴執行為原則、以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執行為例外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而非訴訟行政執行案件作為人民法院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市場經濟日趨完善的今天,越來越起著重要的作用。
㈧ 什麼叫非訴執行
非訴執行案件審查通過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執行程序。 第五十三條當內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容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
㈨ 非訴訟行政執行案件告知書什麼意思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也有學者稱之為非訴執行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依行政機關的申請,對未經訴訟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受理、審查和執行的活動 。簡單地說,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通知書》就是指這類案件的執行告知文書。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該條規定確立了中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有在法律、法規有特別授權時,行政機關才享有自行強制執行的權力。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受理、審查、執行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習慣被稱為「非訴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對非訴執行案件的申請、審查、執行等作了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㈩ 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機關可以是行政機關嗎
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
2、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根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執行標的是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
3、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申請人是行政機關,被執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但在特定情況下,申請人也可能是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4、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