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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21 06:59:09

『壹』 環境影響評價師會取消嗎

1.環境影響評價師不會取消。因為他屬於國家舉行的考試。
2.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取得《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適用於從事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是由國家環保總局與人事部共同組織的考試,該考試包括如下四個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貳』 環境影響評價師報考條件的新規定是什麼

報考條件(各地報考條件有所不同,請以當地報名通知為准)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點擊查看)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二)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三)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四)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 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 個科目的考試。

(一)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二)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業務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相關業務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2007年年底。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按照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精神,可報名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香港、澳門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咨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叄』 注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法律依據嗎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5]24號

關於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公室:

為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管理,按照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我局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環評 職業資格 辦法 通知
抄 送:人事部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管理,根據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等工作(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須受聘並登記於一個有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資質(以下簡稱「資質」)的單位,並以該單位的名義接受委託業務。未經登記的人員,不得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
第四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管理辦公室」)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登記管理辦公室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登記人員的情況。

第二章 登 記

第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當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3年內向登記管理辦公室申請登記。登記有效期為3年。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登記的,其職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按設定的類別(附件1)進行登記。申請登記的類別不得超過兩個。
第七條 申請登記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具備與登記類別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能力;
(二)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能夠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身體健康,年齡在70周歲以下;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八條 申請登記類別1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申請表(附件2);
(二)《職業資格證書》;
(三)身份證復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證明;
(五)所在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申請登記類別2至16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相應類別環境影響評價項目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成員受聘證明;
(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出具的相應類別業務考核合格證明(以下簡稱「業務考核合格證明」)。
第九條
登記管理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2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登記。辦理登記時,在《職業資格證書》中的「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印章,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登記證按統一格式編號(附件3)。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中有重大過失並受過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三)在申請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第三章 再次登記和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登記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應當於有效期滿3個月前辦理再次登記。再次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自登記有效期滿起6個月內仍未辦理再次登記的,其職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再次登記者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在登記期內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並接受繼續教育。再次登記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再次登記申請表(附件4);
(二)申請人在登記期內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證明;
(三)申請人在登記期內接受的符合規定的繼續教育證明;
(四)《職業資格證書》和《登記證》。
第十三條
登記者的受聘單位名稱、資質等級發生變更或登記者單位調動時,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辦公室申請單位變更登記。因登記者單位調動發生的變更登記,一年內只可申請一次。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變更登記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附件5);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三)《職業資格證書》和《登記證》。
因單位名稱變更申請變更登記者,還應提交所在單位變更後的法人證書復印件;
因單位資質變更申請變更登記者,還應提交所在單位變更後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因單位調動申請變更登記者,還應提交原單位出具的調出證明、現聘用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證明及現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十五條 已登記一個類別者可申請變更為兩個登記類別。
申請增加登記類別者,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三)與增加類別相應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
(四)《職業資格證書》和《登記證》。
第十六條 再次登記同時可申請變更登記類別。每次只可申請變更一個登記類別。未獲准再次登記者不予變更登記類別。
申請變更登記類別者,在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材料的同時,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三)與變更類別相應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登記管理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2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再次登記或變更登記。辦理再次登記和變更登記時,在《職業資格證書》中的「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印章,《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重新換發《登記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業務領域應與登記類別一致,且不得超出所在單位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的規定。
第十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在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報告、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等技術文件(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上簽字,並註明其登記證號。
第二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管理辦公室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暫停業務三至十二個月:
(一)有效期滿未申請再次登記的;
(二)私自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登記證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變更登記後仍使用原登記證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四)以個人名義承攬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五)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委託後,未為委託人保守商務秘密的;
(六)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質量較差的;
(七)超出登記類別所對應的業務領域或所在單位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八)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活動中未執行法律、法規及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管理辦公室予以注銷登記: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效期滿未獲准再次登記的;
(三)脫離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崗位3年以上的;
(四)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五)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或登記的;
(七)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活動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失實的;
(八)因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失誤,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後果的;
(九)受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自被注銷登記之日起,不得再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其職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因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中第六至九款情形予以注銷登記者,自注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轄區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業務活動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發現有本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不予登記或注銷登記持有異議者,可在收到通知15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復議。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要妥善保管。登記證遺失,應及時向登記管理辦公室報告,在登記管理辦公室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辦理補辦手續。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提供的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另行頒布。
第二十七條登記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在登記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5

1、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類別設定
2、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申請表
3、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編號格式
4、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再次登記申請表
5、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

『肆』 什麼是環境影響評價師

1,環境影響評價師定義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取得《中華人民共專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屬格證書》,並經登記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和人事部共同組織的考試,該考試包括如下四個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以上就是對於您的問題的詳細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伍』 環境影響評價師是做什麼的

環境影響評價來工程師是指取得《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適用於從事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是由國家環保總局與人事部共同組織的考試,該考試包括如下四個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工作內容
(1)規劃分析;
(2)環境現狀調查與分析;
(3)環境影響識別與確定環境目標和評價指標;
(4)環境影響分析與評價;
(5)針對各規劃方案,擬定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確定環境可行的推薦規劃方案;
(6)開展公眾參與;
(7)擬定監測/跟蹤評價計劃;
(8)編寫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篇章或說明。

『陸』 環境影響評價師報考條件是什麼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報名:

1、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並且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2、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並且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3、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並且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4、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並且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6)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考試科目:

(一)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閉卷筆試。

(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閉卷筆試。

(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閉卷筆試。

(四)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閉卷筆試。

考試合格標准:

1、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120分

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 90分

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90分

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72分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按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柒』 環境影響評價師的合格標准

從2007年至2012年環境影來響評價工程自師的考試合格標准都是: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12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 9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90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72
這是按卷面分的60%劃定的,至於今後,還是要以當年通知為准。

『捌』 環境影響評價師的報考條件是什麼

凡遵守抄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襲道德,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等。

『玖』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資格要求及發證機關是什麼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資格要求

一、報考條件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見附表,下同)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2、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3、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4、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二)截止 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兩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2、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三)根據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 2005〕9號)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相應專業考試。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在資格審核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業務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相關業務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 2005年年底。

發證機關是什麼?

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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