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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

發布時間: 2020-11-22 04:14:29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Ⅱ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的賬務處理過程有那些變價收入怎麼辦

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處置很簡單,主管部門批准報廢,變價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內入容
注銷固定資產
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不用固定資產清理賬戶核算。

Ⅲ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拍賣條例國務院令

沒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拍賣條例國務院令」
請參看: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准和相關的費用標准,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准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設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

第三章資產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准;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對於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准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准,審核、匯總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授權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並由財政部門或者授權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二條《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佔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財政部統一印製。
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佔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並、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六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並、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並、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核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
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八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佔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五十三條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准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國家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本地區和本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應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八條境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經國家批準的特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裝警察部隊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中有關資產配置、處置事項的「規定限額」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另行確定。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Ⅳ 如何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

加強建議及措施:
1、增強監管意識,認真落實資產管理責任。各單位應充分認識到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重要性,把國有資產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本單位工作目標。明確單位主要領導為全面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使用部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的三級管理責任制。應根據資產的不同類別,規定相應管理部門及責任人,並與部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簽訂資產管理協議,定期考核責任履行情況。財會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與資產使用部門之間要加強信息溝通。固定資產的責任人是資產管理部門,他們一要建立資產使有登記制度,明確使用人;二是建立資產定期盤點制度,關心資產的存量狀況,及時與財務部門對賬、資產盤盈或盤虧按管理許可權上報審批或審核備案,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2、加強財會人員業務培訓,建立財會人員准入制。本次資產登記填報中發現,少數單位會計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不高,年齡結構不合理,會計業務水平不強,不能適應財政改革發展對會計核算的需要。為此,有關部門應對行政事業單位財會人員現狀包括持證上崗、崗位設置、職務分離、業務素質、年齡結構、培訓需求等開展調研、制定具體的培訓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不斷提高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會計和電腦技術操作水平,以適應新時期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網路信息化管理的需求。同時,各單位應建立會計人員上崗准入制度,實行會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財會人員應及時更新財會知識,增強財經法紀觀念,嚴格執行《會計法》賦予的內部監督權,規范核算。
3、健全內控制度,規范內部管理行為。有關部門應督促相關單位建立內部監督和約束機制,尤其在固定固定資產管理、采購等方面,要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分離不相容崗位,嚴格支出審批、資產處置、采購及付款等環節的審批手續。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要由專門的機構或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充分發揮單位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在資產管理中的作用,發現問題,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從而把國有資產管理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4、實行固定資產基礎台賬制度。各行政事業單位均應建立資產數據基礎台賬,通過建立資產管理信息資料庫來規范資產管理。在此次資產填報中,我們所有行政事業單位都建立了詳細的資料數據台帳。下一步,是要把資產的台帳管理納入單位日常工作監管范圍,要指定專人通過資產管理網路系統負責資產購建、改造、調撥、捐贈、變賣處置、報廢、毀損等環節的申報審核、審批手續、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確保單位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對各單位資產管理基礎台賬制度的執行情況,有關部門應定期組織檢查,督促其規范管理國有資產。
5、建立固定資產管理清查核對制度。本次資產填報發現,近幾年,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在年終決算中的固定資產數為現實完全不相符,是為了完成年終決算臨時拼湊的。下一步建議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資產進行檢查,按這次按實登記填報的固定資產卡片做好今年的年終決算資產調整工作,做到帳證、帳表、帳實相符。國有資產管理有關部門要對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幫助單位弄清家底促進其加強管理,達到「以查促管」目的。
6、加強房屋資產的權屬管理。因我們這特殊情況,各單位應就所有的房屋資產理清權屬關系。對各單位房屋資產的產權管理情況,有關部門可適時組織檢查,督促其規范管理。在條件成熟時,應對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由財政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的行為。

Ⅳ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後怎麼入賬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必須有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才能下賬(財政部令35、36號)
會計分錄:
報廢時: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批復作為原始憑證
取得變價收入:
借:現金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上繳財政部門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現金
財政返還時,根據財政安排款項列入相應收入款項

Ⅵ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的收入怎麼辦

行政事業單位,屬於國家機構。一切財產資產都屬於國家所有,處置權也屬於國家,處置資產的的錢款(不屬於收入),本身就是國家的,誰侵佔誰犯罪。

Ⅶ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具體賬務如何處理

財政收入分為以下幾類: 1、稅收收入. 2、社會保險基金收入. 3、非稅收入。分設8款: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彩票資金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 4、貸款轉貸回收本金收入 。 5、債務收入。 6、轉移性收入。 至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屬於預算外管理的范疇,這一點是肯定的。你領導的做法是非常不明智的,即使你領導要這樣做,我想當地財政也不願意這么干!因為如果做為一般預算收入上繳這涉及到當地財政與省財政結算一個重要的指標(人均財力),如果金額大,對貧困縣來說,是一筆很大的損失!

Ⅷ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什麼

審批程序:(由申辦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後,報財政局審批)
(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每批次價值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局審批(超過的部分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局審批)。規定標准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委託單位主管部門審批,並由主管部門於每年度結束後將本系統國有資產處置情況列表報財政局備案。
(二)各區縣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區縣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並報財政局備案。
(三)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除了提交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處置國有資產的報告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無償調出
(1)資產價值憑證。
(2)單位主管部門對無償調出資產的批准文件和調出、調入雙方簽定的協議書。
(3)單位無償調入國有資產的神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4)調出、調入雙方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復印件。
2、出售(1)資產價格憑證。
(2)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及確認文件
(3)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復印件。
3、報廢(1)資產價值憑證
(2)資產報廢的技術鑒定。
(3)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復印件。
4、報損(1)產權價值憑證
(2)單位對報損資產的說明,鑒定資料及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3)非正常資產損失,提交主管部門對造成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對呆壞賬認定的資料,如法院判決書、工商部門注銷企業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債務人死亡證明等。
(5)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復印件。

Ⅸ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處理

第一步,准備基本材料,包括:出租資產的明細、數量、規格、賬面價值、是否有抵押查封、是否有安全環保證明等。

第二步,對承租單位進行分析,包括法人執照,資信證明,是否有能力支付租金的證明,以及是否有資質使用出資資產等。

第三步,對出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確定價值,起草租賃協議,確定出租承租雙方權利義務。注意:年租金按照規定一般不能低於評估值的5%,租期不超過5年(到期可續期)。

第四步,將上述材料報送出租方上級的國有資產管理單位,由上級單位根據資產額度及許可權決定是否直接批復或繼續上報上級單位核准。

(9)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擴展閱讀:

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

從實物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品種的稀缺性,數量的有限性,品種的復雜性,分布的失衡性。

從價值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國有資源所有權上的壟斷性,國有資源范圍的相對性,國有資源的資產性,國有資源的有價性。

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按資源的條件及生物圈圈層劃分:地下資源;地表資源;由光、熱、風、器、雨等構成的氣候資源或太空資源。

按資源所處的空間位置:陸地資源;海洋資源;大氣資源;太空資源。

按資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資源;非生物資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質:可再生資源;不可再生資源;可永續利用的資源。

按其經濟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資料的資源和主要形成生產資料的資源。

行政事業: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

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特點:

配置領域的非生產性,使用目的的服務性,資金補償、擴充的非直接性,佔有、使用的無償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按照行政管理層次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地方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按存在的形態不同,可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Ⅹ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收入要上繳財政專戶嗎

要的。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精神,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

若是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明確劃分收入資金和支出資金的流動,嚴禁現金坐支):不管是行政單位還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即對於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都是要計入應繳財政專戶款,清理費用計入相關支出(行政單位計入經費支出,事業單位計入事業支出或者經營支出)。

(10)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的出售、轉讓、報廢和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一、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1)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2)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二、固定資產處置的處理

(1)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2)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准備後的金額。

(3)企業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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