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屬於國家安全行政
Ⅰ 《國家安全法》規定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有哪些
《國家安全法》總共規定了8條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第十七條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第二十二條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和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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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
第六條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第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九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條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一條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法律法規
Ⅱ 《國家安全法》的立法依據是刑法還是憲法
《國家安全法》的立法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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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並且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卻為憲法的訂立奠定了基礎。
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於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共4章106條。被稱為五四憲法。五四憲法是一部較為完善的憲法。
Ⅲ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公民和組織擁有的權利有哪些
擁有的權利有:
根據《中華民人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對支持、協助回國家安全工作的公答民和組織給予保護,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和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擁有的義務有:
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Ⅳ 列哪些屬於《國家安全法》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
《國家安全法》第4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國家安全法》是我國建國以來在國家安全方面制定的第一部專門法律,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它的頒布、施行,有利於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有利於增強公民和組織的國家安全意識,自覺維護國家安全,積極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有利於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使國家安全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深入學習和大力宣傳《國家安全法》,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是偉大的民族精神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繼承和發揚。憂患意識是中華民族精神的一個重要方面,體現著中華民族的政治智慧和生存哲學。
從孟子的「生於憂患,死於安樂」,到范仲淹的「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陸游的「位卑未敢忘憂國」,都反映了古代士大夫深沉的憂患意識。
歷史發展到近代,面對國家民族空前的危機,憂患意識則發展為救亡圖存的思潮從龔自珍、林則徐到康有為、梁啟超,從孫中山到毛澤東,無不深懷對病態中國的哀傷和行將破碎的祖國命運的憂患。
中國共產黨則把這種民族憂患意識付諸民族解放的偉大事業,領導中國人民進行了艱苦卓絕的斗爭,終於贏得了民族獨立,建立了社會主義新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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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法規。
Ⅳ 國家安全法是國家安全一系列法律的核心嗎
1、這個問題如果來是出現在會議文自件中,題目是肯定沒問題的,這是從實際角度。
2、從理論分析角度,這個問題也是正確的:
(1)內容上,國家安全法涉及政治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國土安全、網路安法、科技安全、核安全等領域,但是規定的比較概括,需要結合現有的以及作為將來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一個「基礎」。
(2)國家安全法是近幾年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重要立法,是國家安全法律規范的「基礎」。
(3)以往的法律、行政法規側重於某一具體的方面,國家安全法涵蓋了國家安全的各個領域。
Ⅵ 2016年是國家安全法頒布多少年
2016年是國家安全法頒布第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法規。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共7章84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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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條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Ⅶ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和有關法律,( )或者從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和版有關法律,不履行權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共7章84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7)國家安全法屬於國家安全行政擴展閱讀: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