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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安置補償公告土地法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1-21 03:43:34

1. 土地法中徵用基本農田的土地補償條例有哪些

土地法中徵用基本農田的土地補償條例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至10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至6倍。這一規定中的6倍至10倍和4倍至6倍的標准,是征地補償的基本標准。 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徵收基本農田的,應按最高標准補償。因此,按照上述基本標准確定的范圍,土地補償費10倍補償和安置補助費6倍補償就是最高標准。但根據《土地管理法》的同條規定,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標准為不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l5倍。因引,依此規定,安置補助費的法定最高標准應是15倍而非6倍。此外《土地管理法》的同條還規定,依照上述基本標准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其標准為兩項補償費之總和不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因此,根據這一規定,可以認為耕地徵收的最高補償標准為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既然對基本農田的徵收應按法定最高標准執行,這就意味著被征地村集體和農戶有權請求按照法定最高標准30倍給予補償。
基本農田是指中國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維護國家糧食安全,保持社會穩定,始終是我國的一個重大問題。為此,國家專門制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以滿足我國未來人口和國民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為農業生產乃至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起到保障作用。

2. 中國的土地法對於徵收農民用地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3. 最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何補償征地

土地徵收新政策規定征地補償明細:(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版47條的規定,征地補權償有三大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2)對於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3)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後由村裡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

4. 關於農村土地徵用補償標准及其安置相關法律有哪些

由於目前國家還沒有制定統一的征地法,有關征地的法律規定主要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法規中。不僅法律淵源比較零散,並且各個地方的規定和具體做法有所不同。下面簡要介紹征地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基本知識。 一、 土地徵用 什麼叫 土地徵用 呢? 土地徵用 也簡稱征地,是指國家及地方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鎮化、工業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強制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由國家給予法定補償的行為。簡單說,原來的地是屬於村集體的,經過征地手續後,土地就屬於國家的了,國家給予相應補償。聽起來象做生意一樣,一方交貨,一方給錢。其實,征地與交易有根本區別:交易的雙方是自願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征地則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主體間存在著非平等的上、下級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受行政法律或經濟法律規范的調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許還存在著被徵用土地一方不自願性和徵用土地一方的強制性。 我國的土地是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有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有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於我國的土地存在著「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形態,國家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來搞建設,就必須辦理征地手續,把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後才能開發建設。 二、征地的基本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後銜接的兩大塊,分別是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批准程序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事情,農村集體和農民不參與其中的工作,在這里僅作簡要的介紹;實施程序的每個步驟都涉及到被徵用土地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需要農民朋友的積極參與,故做詳細的介紹。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為5個步驟: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國家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准權在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廣西境內征地,只有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權批准征地,並且,徵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農田的,只有國務院才有權批准。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征地的實施機關是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轄區政府雖然與縣政府同級,但法律規定市轄區政府不能作為征地的實施機關。征地的具體工作由市、縣的國土資源局承擔。征地的實施程序主要分為六個步驟:第一、發布征地公告;第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三,擬訂征地補償 安置 方案;第四,確定征地補償 安置 方案;第五,實施征地補償 安置 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發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個,一個是征地公告,一個是征地補償、 安置 方案公告。這兩個公告都非常重要,為了規范 土地徵用 的公告工作,國土資源部專門制定了《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從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先說第一個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單位告知征地的事實與辦理補償登記的機關和期限等重要內容,標志著征地實施工作的開始。如果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和 安置 登記手續(《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4條之規定)。 (1)征地公告的發布機關:市、縣政府。《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2)征地公告的發布范圍: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有4個方面:①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用途、范圍,②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③征地 補償標准 和農業人員 安置 辦法、④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 (4)發布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市國土資源局或者合浦縣國土資源局按職能范圍履行登記機關之職。 (2)登記申請人: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所有權人是指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生產隊).使用權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築物的主人等。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證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等證書,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證、山界林權證、房產證等等。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補償以市、縣國土資源局的調查結果為准。可能有的村集體不同意征地,或者征地 補償標准 低,因此不願意辦理登記;或者錯誤認為不辦理登記,國家的征地機關就執行不了;或者由於特殊原因沒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擔心得不到補償。這些想法是錯誤的、擔心是多餘的,辦不辦理登記,都不影響征地的進行,也不影響補償,只不過補償的數額以土地部門的調查結果為准。 3、擬訂征地補償 安置 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實施擬訂。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 補償標准 。 (3)方案內容:①被徵用土地的情況②土地補償費、 安置 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③被征地農民的 安置 方案。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是征地過程中的第二個重要的公告,《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沒有徵地補償、 安置 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 安置 手續。

5. 國家徵用農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補償

一、2017農村宅基地拆遷如何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准。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5)征地安置補償公告土地法規定擴展閱讀:

安置方式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辦法的建立和完善,不是簡單的將原由的陳舊條列進行簡單的重組增減,而是要在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物權法》的基礎上,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借鑒《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相關法規的實施經驗。既滿足當前的現實訴求,更要著眼於不動產的統一登記和徵收。

遵循市場經濟價值規律原則,探索土地所有權歸屬與土地使用權補償歸屬分離的辦法,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從而真正體現以民為本,立法為民。」楊在明說。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即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

6.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四十七條 :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6)征地安置補償公告土地法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7. 關於征地拆遷補償的最新法律法規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相關的行政規定,土地徵收補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補償標准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三、征地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四、征地補償糾紛
1、補償標准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該糾紛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8. 最新土地法征地如何補償

其實最新的土地徵收補償方案在最新的《土地管理法中》,最新的《土地管理法》並未出爐,現在處於修訂階段!
在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國家徵收農民土地補償款法律上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有三部分組成: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徵收耕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准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
①青苗補償標准: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②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准,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以上便是「土地徵收補償標准」,希望「山東天誠國土規劃設計院」的解答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9. 關於征地的問題,國家土地法有沒有明確規定

你到涿州市國土資源局去咨詢就會知道的。而且還可以得到最可靠的屬於本地的土地徵用政策。

10. 征地必須依法進行公告嗎

兩年前,縣政府以各種名義徵收我村靠近縣城的耕地近百畝,遭到了村民的反對。現在縣政府以修公園搞綠化的名義強行征地。

那麼,政府若真是公益征地,應該向村民出示哪些文件、手續?若是政府建公園只需要小片土地,卻以建公園為名大肆征地然後進行商業開發,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我們如何查到相關的法律法規?讀者 王世峰

答:對信中提到的問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僅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個人和單位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依法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若縣政府是搞公益性建設,可以依法對你村的耕地實行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徵用(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徵用」實際是「徵收」,下同)農民集體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公告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2)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這些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對於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若縣政府以公益性建設為名,圈佔徵收的農民集體土地進行商業開發,這種行為不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建議可以向原土地徵收批准機關舉報或者控告,也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 吳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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