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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執業醫師衛生法規考試輔導

發布時間: 2021-01-21 03:16:20

A. 醫師執業證衛生局不讓變更有法律依據嗎

一、申請前的准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1、市衛生局內之間的變更、市衛生局外至市衛生局內的變更及市衛生局內至市衛生局外的變更
在市衛生局登記注冊的醫療機構內工作的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
2、軍隊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
軍隊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醫師應於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換領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見衛醫發[2003]130號「關於做好軍隊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申請
(一)提交材料:
市衛生局內之間的變更
1、《醫師變更執業申請審核表》(一式兩份)(申請表填寫同時還要下載《醫師變更執業注冊填報電子表格》並按要求內容錄入後,在遞交申請材料時以軟盤或U盤形式報送)
2、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核實原件);
3、本人身份證或軍隊退休證復印件(核實原件);
4、變更執業地點,要提交原醫師執業證書原件或原發證部門出具的已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的證明並提交變更通知單;
5、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執業范圍:
(1)取得注冊執業范圍以外、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高一層次的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新的相應專業的;
(2)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機構,接受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系統培訓兩年或者專業進修滿兩年或系統培訓和專業進修合計滿兩年,並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出具的考核合格證明,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所受培訓專業的。
(3)跨類別變更專業,必須取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6、《醫師變更執業申請審核表》身體和健康狀況一欄中加蓋單位體檢合格章或具有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7、按照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京價(收)字[2000]224號規定,收費25元);
8、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證書副本復印件,注冊執業范圍應與該醫療機構診療范圍相合,如注冊執業范圍為美容專業,出具有關證明,具體內容按《醫療美容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以下規定,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2)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3)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衛生局外至市衛生局內的變更
1、《醫師變更執業申請審核表》(一式兩份)(申請表填寫同時還要下載《醫師變更執業注冊填報電子表格》並按要求內容錄入後,在遞交申請材料時以軟盤或U盤形式報送)
2、變更數據軟盤(外地醫師提交);
3、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張;
4、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核實原件);
5、本人身份證或軍隊退休證復印件(核實原件);
6、變更執業地點,要提交原醫師執業證書原件或原發證部門出具的已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的證明並提交變更通知單;
7、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執業范圍:
(1)取得注冊執業范圍以外、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高一層次的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新的相應專業的;
(2)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機構,接受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系統培訓兩年或者專業進修滿兩年或系統培訓和專業進修合計滿兩年,並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出具的考核合格證明,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所受培訓專業的。
(3)跨類別變更專業,必須取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8、《醫師變更執業申請審核表》身體和健康狀況一欄中加蓋單位體檢合格章或具有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9、按照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京價(收)字[2000]224號規定,收費25元);
10、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證書副本復印件,注冊執業范圍應與該醫療機構診療范圍相合,如注冊執業范圍為美容專業,出具有關證明,具體內容按《醫療美容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以下規定,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2)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3)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衛生局內至市衛生局外的變更
1、《醫師變更執業申請審核表》(一式兩份)中要填寫擬執業機構意見並蓋章;
2、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
軍隊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
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軍隊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申請表》一式三份(更改學歷必須提交學歷證明)(申請表填寫同時還要下載《軍轉地醫師注冊填報電子表格》並按要求內容錄入後,在遞交申請材料時以軟盤或U盤形式報送);
2、申請人身份證明(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3、由大軍區級單位聯(後)勤機關衛生部門出具的換領《醫師資格證書》介紹信;

B. 醫師資格證和執業證屬於個人有法律依據嗎

有,醫師資格證與執業證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以下是醫師資格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
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
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規定報告的。
三,使用假學歷騙取考試得來的醫師證的。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

關於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病歷書寫規范管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院感染及消毒管理、醫法廢物管理、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衛生部1993年03月26日頒布,1994年01月01日實施。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為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經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2年4月4日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人人享有衛生保健,全民族健康素質的不斷提高,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是人民生活質量改善的重要標志,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全黨、全社會都要高度重視衛生事業,保護和增進人民健康。

D.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暫停期限為

答案:B.半年至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十三)使用假學歷騙取考試得來的醫師證的。

(4)臨床執業醫師衛生法規考試輔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三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

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

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E. 我國現已頒布的衛生法律有哪幾部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回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答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5)臨床執業醫師衛生法規考試輔導擴展閱讀:

衛生法具有法律的一般屬性,又有特定的調整對象,並具有自己的特徵而有別於其他法律。我國的衛生法是根據憲法的原則制定,主要涉及:

國家衛生管理體制、衛生機構設置、任職資格、職權范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衛生活動中的權力與義務、行政責任與行政處罰等,是衛生監督的主要依據。

F. 有什麼衛生法律文件,限制有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資

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證報名條件:參加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分為專兩類,一類是具有國家屬承認學歷的高中等中醫葯院校畢業生;一類是符合報名條件的外籍人員和台港澳居民。(一)具有規定學歷的學生1、具有高等學校中西醫結合專業本科以上學

G. 醫學法律文件有哪些

醫療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精華版

《執業醫師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第四十六條 患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的,應當將屍體立即進行衛生處理,就近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應當將屍體進行衛生處理後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

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進行解剖查驗,並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第五章 醫療救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路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基本標准、建築設計和服務流程,應當符合預防傳染病醫院感染的要求。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消毒;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應當在使用後予以銷毀。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傳染病診斷標准和治療要求,採取相應措施,提高傳染病醫療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書寫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並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

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

(一)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二)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

(三)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一)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二)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三)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會診醫療機構不能派出會診醫師時,應當及時告知邀請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並終止會診。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行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地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補充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並出具收據。
第三十九條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能上能下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葯品管理法

第四章 醫療機構的葯劑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非葯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葯劑技術工作。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配製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不得配製制劑。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配製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並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配製。配製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葯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實行特殊管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技術是指將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等器官移植給患者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技術。

第十七條 未取得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的三級綜合醫院在同時出現下列三種特殊情況時,經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邀請已取得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中具有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能力的執業醫師來本醫院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手術:

(一)供移植人體器官對血液供應有較高要求(如心臟移植);

(二)供移植人體器官不能及時運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

(三)患者病情危重。

上款規定的三級綜合醫院應當是人體器官捐獻者所在地的醫院,且具備手術、重症監護和免疫排斥反應應急處理等條件。

具有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能力的執業醫師在完成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後,應當待患者病情平穩後方可返回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必須嚴格遵守《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嚴格遵守醫學和倫理學原則,嚴格根據患者病情、可選擇的治療方案、患者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治療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療,嚴格掌握人體器官移植的適應症。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學原則的,不得開展人體器官移植。

第二十七條 人體器官不得買賣。

醫療機構用於移植的人體器官必須經捐贈者書面同意。

捐贈者有權在人體器官移植前拒絕捐贈器官。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摘取屍體器官的,應當對屍體進行必要的、符合社會倫理道德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進行活體器官摘取前,應當由本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主持聽證,邀請醫學、法學、倫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專家和活體器官捐贈者本人及其家屬參加,確認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學原則、是活體器官捐贈者本人真實意願、無買賣人體器官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後,方可進行活體器官移植。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在摘取活體器官捐贈者所同意捐贈的器官前,應當充分告知捐贈者及其家屬摘取器官手術風險、術後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並發症及預防措施等,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經捐贈者及其家屬同意,不得摘取活體器官。

活體器官移植不應當因捐獻活體器官而損害捐贈者相應的正常生理功能。

母嬰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
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國家計生委令第8號)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已經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委務會議、衛生部部務會議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貫徹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使出生人口性別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圍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由實施機構三人以上的專家組集體審核。經診斷,確需終止妊娠的,由實施機構為其出具醫學診斷結果,並通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條件,已領取生育服務證,擬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需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批准,並取得相應的證明。

第八條 承擔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務人員,應在手術前查驗、登記受術者身份證,以及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的醫學診斷結果或相應的證明。

第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有關工作場所設置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醒目標志。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19930326 實施日期:19940101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第十九條 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已經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H. 醫師證很難考嗎

1、考試難度整體居中,多數學員認為第一、二單元偏難,通過分析,考慮主要原因是基礎科目題目居多,大家將絕大部分的復習時間用於臨床科目,所以很多題目不知道從何入手;第三、四單元,多數學員回復,老師課程上基本講解到了,可以做到「秒殺」,開心到不得了。但是,今年考試題目確實更加的偏向臨床化,考查的更加細致,用學員的話來說是很「繞」,很多情況下,需要把知識點掌握透徹,不斷分析,才能得出一個正確答案。

2、大部分學員反饋模擬試卷幫助非常的大,多數知識點已經涵蓋。

3、出題知識點細致,著重考查臨床醫師的專業知識與臨床實踐能力。都涉及超綱題目,但數量較少,「整合型」試題比例有所上升。

「整合型」試題是把基礎醫學、臨床醫學,甚至醫學人文融合為考試試題,這種類型試題題干長、信息量大,並且考查的知識點多、角度廣,這就要求考生知識面廣、專業扎實,思維活躍。
「整合型」試題在醫師考試中所佔分值加重已是必然。考生在心理上不要有抵觸情緒,認真復習+正確方法+仔細審題,這種題型也能輕松拿下。

2020年考試會降低難度還是增加難度?

2020年國家衛健委要求實踐技能考試在國家基地進行,成績會保留到2021年,另外在國家發展規劃藍圖中提到,2020年全部實行計算機作答,機考的實行有助於試題信息保護,會使考試更加規范。

另外從各類別考試試卷中能看出,基礎科目考察的比重增加,病例分析題目增多,簡單的說不再考察死記硬背的內容,更多的是結合臨床病例進行考察,機考的科目把試題打亂隨機出題,對於學員來說做題思路會比較亂,實際上是增加了考試的難度。(以上摘自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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