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規
Ⅰ 高等教育法律法規有哪些了解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教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屬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規
1、教師資格條例
2、幼兒園管理條例
3、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三、教育部門規章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4、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
5、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四、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Ⅱ 與大學生活有關的法律法規
大學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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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刑法》這兩部法律貫穿日常生活
大學生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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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同法》我覺得大學生最需要掌握這兩部法律,因為很多用人單位很不道德,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大學生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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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個應該不用解釋了
大學生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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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現在這個現象很普遍~大學生結婚也成了時尚
大學生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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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為什麼強調這個法,因為很多大學生有自己的專利或者論文,要學著保護自己的權益
Ⅲ 2000年後國家關於高等教育的文件和法規有哪些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2、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教師資格條例
教學成果獎勵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3、政策規章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管理規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
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工作規程
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特級教師評選規定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教育委員會督學聘任暫行辦法
縣級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檢查評估辦法(試行)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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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高等教育法規概論作業
報考條件:1.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2.初中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3.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4.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中級及以上工人技術等級。5.普通高等院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證明及規定的有關證件等報考。
Ⅵ 教育法規有哪些
教育法規是有關教育方面的法令、條例、規則、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也是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和。它是由國家政權機關制訂,以國家暴力機器為後盾而實施的,對人們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起著保護和規范的作用。
目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Ⅶ 求謝安邦的高等教育學、伍新春的高等教育心理學、勞凱聲的高等教育法規概論三本書的電子版
下面未改動。購買一本我們家可以吃的心理學或者是精神疾病的書+配一點葯物,幫助你更好的理解所學的專業知識,祝早日成才!去下面我說的我們家開的超市直接找超市的經理(超市經理就是我們家自家親人),配葯!祝早日康復!可以參加私有制的軍隊,在下面我說的地方報名參加。私有制的軍隊,是考試制,多考一個級別多呆2年,復員軍人,優秀的安排就業。你可以看下面的,可以治癒(包括不會影響生孩子等,是疫苗【可以防禦26次左右】),注意力不集中、發脾氣等,是強迫症、神經衰弱、焦慮、抑鬱、精神分裂的前兆,你可以在網上搜搜(什麼是強迫症、神經衰弱、焦慮、抑鬱、精神分裂等精神問題的疾病),對照一下:我給你說個地方你看看你住的城市有沒有沃爾瑪或者是家樂福超市,或者大潤發、永輝、卜蜂蓮(Lotus)、華潤萬家、世紀聯華、物美、永旺、歐尚,農工商、聯盛、家家樂、億百家、spar等超市,這些超市都是一家人開的超市,是自產自銷(就是我們家開的,比如說飄柔等洗發水,香皂,牙膏等不管是國內生產的還是國外生產的都是一家人自己生產,自己建個超市的品牌銷售,都是私營的,這個沒有上市,上市的是另外一家公司,我們家持有一定份額上市公司的股票),你去超市購物的時候帶個銀行卡,有一種可以吃的書(售價是2500元人民幣起,分為專業類的(按大學里的專業分;教科書分等),非專業類(小說等),各種語言),可以快速提高成績(生命一號也是這家人生產的,一盒大約35元,一個小小的計算,2500元/35元=約71盒生命一號,一個月喝10盒生命一號,可以喝約7個月,可以吃的書可以迅速達到這個水平。這個不僅有改善記憶力,還有改善睡眠,迅速提高成績等),到了超市直接找超市的經理(這個就是自己家人管理的,和生產和超市的品牌是一家人,這個可以吃的書就是他們製造的),如果你帶了銀行卡,而且有足夠的錢,他就會在你找他的時候出現。我給你說,可以吃的書裡面含有免費贈送3代有預防和完全治癒常見精神問題(如,強迫症、神經衰弱、焦慮、抑鬱,精神分裂,青春期(手淫【這個會上癮】等,這個可以幫助戒斷手淫等)一些問題等)的葯物(是疫苗),這個葯物可以幫助是大腦正常,自然成績提高了。這個可以吃的書呢特別,由他們家自己生產,自己銷售,還要看到購買者吃到肚裡。.看看你周圍有沒有這樣的超市,請就近購買。如果單獨治療神經衰弱、焦慮、抑鬱、精神分裂、青春期一些問題等,可以去超市找經理購買那個預防和完全治癒常見精神問題的葯物(如強迫症、神經衰弱、焦慮、抑鬱、精神分裂、青春期一些問題等),這個是250元人民幣起售(不要懷疑這個價格,這個葯物是疫苗【可以防禦26次左右】),可以單獨銷售(帶足夠的錢,你去他們家超市找他們的時候會出現你的面前)。如果你在讀書,可以選擇購買那個可以吃的書,這個可以幫助考學、考職稱等。註:如果你那個病不是普通的強迫症、神經衰弱、焦慮、抑鬱、精神分裂等,你就多帶點錢,帶個銀行卡和你的爸爸媽媽一起去我說的上面的超市直接找超市的經理,如果不是普通的精神問題(如貪污等),這個治療光這個葯物售價都在2500元人民幣起售。精神問題疾病不同,預防和治癒的葯物起售價不同(消費在什麼價位以上包括可以吃的書,我們家另外免費贈送家裡獨有的其他葯品)。這個時候有時候說他們,方便使用。其實都是我們家的。早點去我們家治療,早點體驗美麗的生活和快樂的工作。你以前吃的那個精神疾病的葯物如果有像普通葯店裡的葯品一樣有特殊包裝(就是幾年保質期)的葯物,都是我們家生產的(不分國內國外),這個是應急性葯物(術語就是戰略備用)。按我說的做就可以了。上面說的由很多都不理解,家裡怎的有這么多人開這么多的超市,怎的有這么多人生產這么多的產品,而且還是自產自銷等。祝早日康復!(帶足錢)
Ⅷ 如何理解高等教育的指導思想,方針和任務 高等教育法規概論
第一條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條職業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的重要途徑。國家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進步需要的職業教育制度。
第四條實施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農村職業教育,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國家採取措施,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八條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准相適應,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
第九條國家鼓勵並組織職業教育的科學研究。
第十條國家對在職業教育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二條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實施以初中後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並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三條職業學校教育分為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初等、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分別由初等、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根據需要和條件由高等職業學校實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同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
第十四條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職業培訓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可以根據辦學能力,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第十六條普通中學可以因地制宜地開設職業教育的課程,或者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教學內容。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發揮骨乾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農村、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扶持。
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農村經濟、科學技術、教育統籌發展的需要,舉辦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開展實用技術的培訓,促進農村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十九條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國家鼓勵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發展職業教育。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企業可以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託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國家鼓勵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委託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的,應當簽訂委託合同。
第二十三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實行產教結合,為本地區經濟建設服務,與企業密切聯系,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舉辦與職業教育有關的企業或者實習場所。
第二十四條職業學校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與職業教育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四)有相應的經費。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學生,經學校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經培訓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證書。學歷證書、培訓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生、結業生從業的憑證。
第四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准;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本部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准。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准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的經費。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未按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決定開征的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可以專項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職業教育。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適當用於農村職業培訓。
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貸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或者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三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企業和從事社會服務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扶持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於職業教育。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保證職業教育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組織、公 民個人,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教育教材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應當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