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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目錄

發布時間: 2021-01-20 10:44:31

⑴ 國發[2014]30號文件哪裡找急求!

是不是這個啊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激發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活力,經國務院批准,現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

【發布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
【發布文號】 國辦發〔2014〕30號
【發布日期】 2014-06-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備 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激發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活力,經國務院批准,現就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實施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

進一步提高涉企收費政策的透明度,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不斷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具體實施情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政務公開范疇,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實時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收費,一律不得執行。

二、從嚴審批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新設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但按照國際慣例或對等原則確需設立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各級財政、價格等部門要不斷完善對涉企收費的管理,加強收費管理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完善收費票據和許可證管理制度,建立多層次監督體系,進一步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

三、切實規范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及收費

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及收費,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一律取消。各地區、各部門在公開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的同時,要將涉及收費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公開,並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個別確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實行政府定價目錄管理。對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要嚴格核定服務成本,制定服務價格。規范行業協會、中介組織涉企收費行為。

四、堅決查處各種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違規行為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堅決制止各類針對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和攤派等行為,對違規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審批前置經營服務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嚴禁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擴大收費范圍,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參加培訓、加入社團、指定服務,嚴禁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利用行政資源強制收取費用等行為。一經發現堅決予以曝光,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亂收費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建立企業負擔調查信息平台,完善舉報和反饋機制,強化社會輿論監督,加大查處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費制度改革

按照「正稅清費」原則,進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規范現行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逐步減少項目數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或體現一般性管理職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結合部門職能調整,合並在不同部門分別設立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政策效應不明顯、不適應公共財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依法將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基金項目並入相應的稅種。建立支持小微企業的長效機制,全面落實已出台的各項收費減免措施,將暫免小微企業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改為長期措施。加強涉企收費政策的宣傳評估,推動建立和實施第三方評估機制,切實增強收費政策的針對性、時效性。研究完善保護企業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各級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機制的作用,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落實。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負責全國范圍內的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有關政策的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的落實情況,要及時報送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6月16日

⑵ 注冊咨詢工程師,2013年還開考嗎 國務院9月發布的取消行政審批的第一個目錄就是注冊咨詢工程師,

(1)注冊咨詢工程師,2013年仍然會開考。
(2)取消行政審批,只是管理模式有變化。

⑶ 2015年國務院出台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要求,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優化服務,規范中介服務收費行為,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現就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監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是指各級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各地要結合審改部門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清理,全面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

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並收費;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並收費;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准,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二、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市場化改革

隨著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准入條件的放寬和中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大部分中介服務壟斷經營的局面將被打破。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以此為契機,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不斷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市場化改革,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應實行以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定價為輔的價格監管方式。

對於絕大多數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范圍,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作用,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

三、從嚴設立政府定價或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

地方審改部門已完成清理規范工作並明確了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中介服務事項的,價格主管部門要對確有必要的極少數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按照從嚴審核、從嚴控制的原則,設立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收費項目,並納入政府定價目錄。

對事業單位提供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將其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提供中介服務的事業單位與審批部門徹底脫鉤、實行轉企改制後,其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各級政府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

四、科學合理制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標准

加強對清理規范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的審核和監管,確保收費標準的科學合理。

一是對實行政府定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並綜合考慮市場供求情況制定相關收費標准。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召開專家論證會,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要保證定價程序明晰、規范、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要體現中介機構的資質等級、服務復雜程度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價。

二是對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收費標准由中央和省兩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調查論證、成本審核、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按照補償成本和非盈利的原則從嚴核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服務收費標准,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得在價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費用,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委託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五、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制度

對清理規范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和納入政府定價管理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應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分別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建立目錄清單制度,並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目錄清單管理要與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結合起來,進行動態調整,真正做到目錄清單外無政府定價管理的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一)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目錄清單。經清理規范保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由各級審改部門制定目錄清單,明確項目名稱、設置依據、服務時限等。凡未納入目錄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二)建立政府定價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屬於政府定價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要納入地方定價目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建立政府定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目錄清單應明確行政審批事項、行業主管部門、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執收單位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應根據公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和政府定價目錄進行適時更新。

(三)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明確項目名稱、設立依據、收費標准、執收單位等。

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建立後評估制度。各級價格和財政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逐步建立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和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政策的後評估制度。重點評估相關收費政策的合理性、對經濟社會的影響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根據後評估情況,適時調整相關收費政策,完善制度建設,優化服務,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後評估過程中發現的收費單位違法違規問題,應依據有關規定依法嚴肅查處,並予以曝光。

(二)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督促中介服務機構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價目表,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計費單位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並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變化及政策調整,及時更新有關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規范自身收費行為。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准,及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等行為。各級財政、價格部門應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等亂收費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3)行政審批目錄擴展閱讀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就清理和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中介服務事項

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條件要求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

依照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託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序,一律由審批部門委託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二)破除中介服務壟斷

放寬中介服務機構准入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各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一律取消。進一步放開中介服務市場,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各部門現有的限額管理規定一律取消。

(三)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

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對專業性強、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審批部門所屬(主管)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必須明確過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國務院審改辦組織專家論證後按程序報批。

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對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應同等對待;對申請人已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不得再委託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一律與審批部門脫鉤,平等參與中介服務市場競爭。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政府機關離退休人員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不得領取報酬。

(四)規范中介服務收費

對於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范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於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同時深入推進中介服務收費改革,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范圍。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准,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五)實行中介服務清單管理

對清理規范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明確項目名稱、設置依據、服務時限,其中實行政府定價或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項目,同時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准。

國務院審改辦會同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對審批部門提出擬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研究論證,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組織專家評估的基礎上,編制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今後確需新設的,必須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依照法定程序設定並納入清單管理。各審批部門要在本部門網站將中介服務事項及相關信息與行政審批事項一並向社會開。

(六)加強中介服務監管。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准,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嚴格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

⑷ 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共需花費多少錢

建築企業資質核准

一、項目:
建築企業資質核准。
二、依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
3、《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259號令)第三條。
三、條件
2、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42號)
2、《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建建[2002]82號)
四、數量
無限制。
五、審批程序:
2、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的資質
申請人向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進行初審[需要市(州)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審查意見的,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責成市(州)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需要廳建築管理處協助,由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委託廳建築管理處配合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主管廳長批准後,由廳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准予許可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相關證書返廳建築管理處轉廳行政審批辦公室,申請人憑受理通知書到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領取相關證書。
2、廳審批的升級企業資質
申請人向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進行審查[需要市(州)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審查意見的,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責成市(州)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需要廳建築管理處協助,由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委託廳建築管理處配合審查],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將審查意見及相關材料報主管廳長審批,予以許可的,申請人憑受理通知書到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領取相關證書。
3、資質變更及新設立企業資質審批
申請人向省建設廳行政審批經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進行審查,予以許可的,申請人憑受理通知書在法定時間內到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領取相關證書。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廳審批的升級及新設立企業資質或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的資質初審)。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當日作出許可決定。
七、申報材料目錄:
企業申請資質需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含電子文檔)及相應附件資料,並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裝訂:
(一)綜合資料(第一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3、企業章程;
4、企業近三年建築業行業統計報表;
5、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
6、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7、企業經理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的技術負責人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8、如有設備、廠房等要求的,應提供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以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9、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勞務分包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預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可不提供)
20、申請特級資質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
(2)企業近三年銀行授信憑證;
(2)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築業營業稅稅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結算憑證;
(3)省、部級(或相當於省部級)以上企業技術(研發)中心,或分中心認證的證書或有效核准文件;
(4)國家級工法的認定文件、專利技術的認定證書;
(5)國家科技進步獎獲獎證書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行業標準的發布通知(或發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資料復印件。
其中,首次申請資質的企業,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應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員資料(第二冊):
2、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證書;
2、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養老保險憑證;
3、部分資質標准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還應提供相應證書及反映專業的證明材料;
4、勞務分包企業應提供標准要求的人員崗位證書、身份證明。
(三)工程業績資料(申請最低等級資質不提供)(第三冊):
2、工程合同、中標通知書;
2、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
3、上述資料無法反映技術指標的,還應提供反映技術指標要求的工程照片、圖紙、工程決算資料等。
(四)對企業申請改制、分立、合並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除需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列入第一冊綜合材料):
2、企業改制、分立、合並方案(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資產、人員、工程業績的分割情況);
2、企業改制、分立、合並的批准文件或股東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3、企業改制、分立應提供改制、分立前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4、企業合並應提供合並前各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及最新合並報表;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資質證書延續資料:
2、《建築業企業資質延續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4、企業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
(六)已具備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申報材料除應提供首次申請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請除最低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還應提供上述第(三)條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七)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資質的企業申請變更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的,由建設部負責辦理。企業應向省建設行政審批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2、《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於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
(八)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資質的企業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企業應向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2、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2、變更前原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及變更後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3、首次申請資質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省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受理的申請材料報建設部辦理。
(九)資料要求
2、《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資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部門資質的,每涉及一個專業部門,須另增加《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二份、附件資料一套。
2、資質受理機關負責核對企業提供的資料原件,原件由企業保存。資質許可機關正式受理後,所有資料一律不得更換、修改、退還。
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有質疑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資料原件,必要時要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實地調查。
3、附件資料應按「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排列裝訂,規格為A4(220×297mm)型紙,並有標明頁碼的總目錄及申請說明,建議採用軟封面封底,逐頁編寫頁碼。
企業申報的資料必須使用中文,資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須同時附中文譯本並翻譯准確。
4、申請資料必須數據齊全、填表規范、印鑒齊全、字跡清晰,復印件必須清晰、可辨。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可以申請補辦。需提供下列資料:
2、申請補辦的報告;
2、《建設工程企業證書增補審核表》;
3、在《中國建設報》等全國性建設行業報紙或省級綜合類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八、費用: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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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路橋工程三級資質怎麼申報

建築企業資質核准

一、項目:

建築企業資質核准。

二、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

3、《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59號令)第三條。

三、條件

1、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41號)

2、《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建建[2001]82號)

四、數量

無限制。

五、審批程序:

1、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的資質

申請人向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進行初審[需要市(州)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審查意見的,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責成市(州)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需要廳建築管理處協助,由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委託廳建築管理處配合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主管廳長批准後,由廳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准予許可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相關證書返廳建築管理處轉廳行政審批辦公室,申請人憑受理通知書到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領取相關證書。

2、廳審批的升級企業資質

申請人向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進行審查[需要市(州)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審查意見的,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責成市(州)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需要廳建築管理處協助,由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委託廳建築管理處配合審查],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將審查意見及相關材料報主管廳長審批,予以許可的,申請人憑受理通知書到省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領取相關證書。

3、資質變更及新設立企業資質審批

申請人向省建設廳行政審批經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進行審查,予以許可的,申請人憑受理通知書在法定時間內到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領取相關證書。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廳審批的升級及新設立企業資質或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的資質初審)。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當日作出許可決定。

七、申報材料目錄:

企業申請資質需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含電子文檔)及相應附件資料,並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裝訂:
(一)綜合資料(第一冊):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3、企業章程;
4、企業近三年建築業行業統計報表;
5、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
6、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7、企業經理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的技術負責人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8、如有設備、廠房等要求的,應提供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以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9、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勞務分包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預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可不提供)

10、申請特級資質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
(1)企業近三年銀行授信憑證;
(2)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築業營業稅稅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結算憑證;
(3)省、部級(或相當於省部級)以上企業技術(研發)中心,或分中心認證的證書或有效核准文件;
(4)國家級工法的認定文件、專利技術的認定證書;
(5)國家科技進步獎獲獎證書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行業標準的發布通知(或發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資料復印件。
其中,首次申請資質的企業,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應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員資料(第二冊):
1、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證書;
2、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養老保險憑證;
3、部分資質標准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還應提供相應證書及反映專業的證明材料;
4、勞務分包企業應提供標准要求的人員崗位證書、身份證明。
(三)工程業績資料(申請最低等級資質不提供)(第三冊):
1、工程合同、中標通知書;
2、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
3、上述資料無法反映技術指標的,還應提供反映技術指標要求的工程照片、圖紙、工程決算資料等。
(四)對企業申請改制、分立、合並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除需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列入第一冊綜合材料):
1、企業改制、分立、合並方案(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資產、人員、工程業績的分割情況);
2、企業改制、分立、合並的批准文件或股東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3、企業改制、分立應提供改制、分立前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4、企業合並應提供合並前各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及最新合並報表;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資質證書延續資料:
1、《建築業企業資質延續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4、企業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
(六)已具備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申報材料除應提供首次申請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請除最低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還應提供上述第(三)條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七)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資質的企業申請變更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的,由建設部負責辦理。企業應向省建設行政審批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於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

(八)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資質的企業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企業應向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2、變更前原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及變更後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3、首次申請資質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省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受理的申請材料報建設部辦理。

(九)資料要求

1、《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資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部門資質的,每涉及一個專業部門,須另增加《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二份、附件資料一套。

2、資質受理機關負責核對企業提供的資料原件,原件由企業保存。資質許可機關正式受理後,所有資料一律不得更換、修改、退還。

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有質疑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資料原件,必要時要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實地調查。

3、附件資料應按「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排列裝訂,規格為A4(210×297mm)型紙,並有標明頁碼的總目錄及申請說明,建議採用軟封面封底,逐頁編寫頁碼。

企業申報的資料必須使用中文,資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須同時附中文譯本並翻譯准確。

4、申請資料必須數據齊全、填表規范、印鑒齊全、字跡清晰,復印件必須清晰、可辨。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可以申請補辦。需提供下列資料:

1、申請補辦的報告;

2、《建設工程企業證書增補審核表》;

3、在《中國建設報》等全國性建設行業報紙或省級綜合類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八、費用:

不收費。

⑹ 怎樣查詢支付公司是否獲得支付牌照

直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官方查詢:網頁鏈接

已獲許可機構(支付機構)截版止201818.10月。共238條牌照信權息。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簡稱PBOC),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6)行政審批目錄擴展閱讀

背景

人民銀行通過《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綜合評判非銀行支付機構許可存續期間的整體經營穩健性和合規性,以及支付業務的運營能力、風險防控能力、客戶權益保障能力、發展可持續性等情況,充分考慮行業發展現狀和監管政策導向,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如支付機構在許可持續期間一直未展業,或支付業務大幅萎縮甚至已停止一段時期,或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其存續經營能力、合規經營意識、風控水平等均需引起重點關注。

人民銀行將以續展工作為契機,對機構是否繼續具備支付業務經營資質、所從事支付業務是否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等進行審查,審慎作出續展決定,推進市場清理整頓,凈化行業發展環境。

參考資料

網路-支付業務許可證中國人民銀行-已獲許可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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