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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審批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1-20 10:01:26

❶ 外資要進入一個省需要那些省級部門審批

3000萬美元以下由省外經貿部門審批,3000萬美元以上由國家商務部審批。
流程:外經貿部門核發批准證書——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質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❷ 外資企業變更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所需資料的「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及審批機關的批准證書副本」是什麼文件

文件就是《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想要變更經營范專圍,需要按審屬批許可權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材料,材料包括:

1、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關於經營范圍變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股東會或董事會成員名單;

5、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6、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企業經營范圍變更涉及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復印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注冊資本已到位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9、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10、原合同、章程及歷次修正案(復印件);

11、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❸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81號
頒布時間:2006-4-24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局,各直屬海關,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2005年10月27日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於2006年1月1日實施。為了准確適用法律,規范、便民、高效地開展外資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現將《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為了准確適用法律,規范、便民、高效地開展外資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現就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和登記管理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關於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提出以下執行意見。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

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可以同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

以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限制的規定。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維持不變,但其變更注冊資本和對外投資時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公司的,應當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五、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文件外,還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該委託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並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後委託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資者的,也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資的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不再提交合資、合作合同和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依法將外商投資的公司類型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並根據其設立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後相應加註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國法人獨資)」、「(外國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外國自然人獨資)」、「(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台港澳與境內合資)」、「(台港澳與境內合作)」、「(台港澳合資)」、「(台港澳法人獨資)」、「(台港澳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台港澳自然人獨資)」 等字樣,在「股份有限公司」後相應加註「(中外合資,未上市)」、「(中外合資,上市)」、「(外商合資,未上市)」、「(外商合資,上市)」、「(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未上市)」、「(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上市)」、「(台港澳與境內合資,未上市)」、 「(台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台港澳合資,未上市)」 、「(台港澳合資,上市)」等字樣。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及其相關規定,在公司類型後加註有關分類標識(如 「(外資比例低於25%)」、「(A股並購)」、「(A股並購25%或以上)」等)。

對於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其變更登記時依上述規定做相應調整。

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以後,可以依法開展境內投資。公司登記機關不再出具相應的境內投資資格證明。

外商投資的公司營業執照尚未按本意見第六條載明公司詳細類型,且又申請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出具「非自然人獨資」的證明。

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繳出資時還必須經境內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其價格可以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借貸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應當視為自己所有的資金,經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以後可以作為該股東的出資。

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決定公司和公司登記事項在變更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因下列情形辦理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以及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一)注冊資本;

(二)公司類型;

(三)經營范圍;

(四)營業期限;

(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六)外商投資的公司合並、分立;

(七)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涉及營業執照和批准證書載明事項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遷移(跨原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跨審批機關管轄的,應當向遷入地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遷出地審批機關意見;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函後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意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遷入地登記機關意見;遷入地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根據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營業執照,出具遷移證明,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遷移的公司憑遷移證明和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向遷出地審批機關繳銷批准證書,到遷入地審批機關領取批准證書,向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十五、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申請人在下列情況下申請注冊資本變更時,對於作為實物出資的進口貨物按規定可以免稅的,申請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並先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申請辦理進口設備的憑保放行手續,在取得變更後的公司營業執照後,再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的公司並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因注冊資本的其他變動申請實物進口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後的公司營業執照: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變更外匯登記或者開立、變更資本金賬戶;

(二)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的公司並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或開立資本金賬戶;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而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減資核准件;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因資本變動而辦理其他變更外匯登記。

十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下列事項及其變更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含投資總額的變更);

(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和注銷;

(四)公司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延期出資、實繳注冊資本,不再辦理備案手續,而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的公司辦理備案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備案報告、證明備案事項發生的相關文件。備案文件齊備的,公司登記機關予以備案,並應申請人的要求,出具備案證明。

十九、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變更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並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被委託人名稱、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公司登記檔案中記載。

外國投資者沒有辦理上述備案的,公司登記機關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的被授權人,視為向外國投資者送達。

二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後,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

二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涉及外資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准予撤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二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以後,公司未在《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債權人可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向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海關監管貨物應當先辦結海關手續,並補交相應稅款。

二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提交相應文件。其中,清算報告還應當附稅務機關的注銷證明、海關出具的辦結海關手續證明或者未辦理海關登記手續的證明;外商投資的公司提前終止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產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或撤銷分公司,無須原公司登記機關核轉,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的專項規定,設立和撤銷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二十五、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後,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

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二十六、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適用原則實施處罰。2006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其出資時間以設立登記時為准。

對於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對於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逾期不繳付的,公司登記機關除了按本條第一款處理,還可以按照《外資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十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罰。

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禁止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認定為「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十八、台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投資設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公司投資設立的公司,其審批登記管理參照適用本意見。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是什麼法規

法律。這和一般意義上適用的「法律」含義不同,其制定主體為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其常委會,效率和刑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處於一級,僅低於憲法的效力。

❺ 外國人在中國注冊公司相關規定

外國人可以在中國注冊公司,外資企業法人代表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外國人,外資公司注冊時,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照片,外國個人提交經公證過的護照。

中國大陸注冊外資公司,注冊資本需實際出資,外資公司注冊資本可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外資公司各行業法規規定的最低注 外國投資者需將注冊資本打入外資公司外匯賬戶,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來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十四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九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第十一條規定,外國合營者在履行法律和協議、合同規定的義務後分得的凈利潤,在合營企業期滿或者中止時所分得的資金以及其它資金,可按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貨幣,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鼓勵外國合營者將可匯出的外匯存入中國銀行。

(5)外資企業審批機關擴展閱讀:

外國人在中國注冊公司所需材料:

1、股東、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注冊內資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明主要是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公司投資);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等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

注冊外資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明主要是護照(外國個人投資)或開業證明(外國公司投資);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等的身份證明為護照。

2、公司的法定代表還需提供彩色照片。

3、注冊地址證明,主要是注冊地址的房產證復印件(房產證性質必須是商用或工業用途)、租賃協議和租賃發票。

4、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5、財務人員身份證明,包括財務人員的身份證、上崗證與照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七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計算。

❻ 外資公司注冊怎麼樣的

注冊外資公司詳細流程:

1、申領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首先需要申報項目立項,接著提交可行性報告、合同、章程等,向外經貿審批機關申請審批,取得批准證書。具體需提交以下材料:填寫《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書》、外方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銀行的資信證明;中方營業執照;項目建議書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董事會名單及董事長、董事的組成及委派證明;名稱登記;租房協議或房產證明等。

2、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在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前,要先進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填寫《企業(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並由股東簽名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向工商部門申請企業公司名稱保留,取得《企業(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經政府外經貿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收到批准證書後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

3、辦理組織機構代碼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向技術監督管理局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需提交以下材料:《組織機構代碼申報表》、批准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護照及復印件。

4、辦理用地手續。通過簽訂土地使用協議或者廠房租賃協議取得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場地。外商投資企業若需要獲得土地使用權,則需到國土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5、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天內,向注冊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需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審批機關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審批機關核發的批准證書;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副本等。外匯管理局審核上述文件後,填寫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6、銀行開戶。

(1)開立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可任選一家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開戶時,需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審批機關核發的批准證書等。

(2)開立人民幣賬戶。外商投資企業可任選一家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開立人民幣賬戶。開戶對,需向銀行提供以下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審批機關核發的批准證書等。

7、稅務登記。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材料(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審批機關核發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准文件。

8、海關備案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報關注冊需提交以下材料:審批機關核發的批准證書;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企業合同、章程;批准進口設備清單。

9、辦理檢驗檢疫備案登記。向檢驗檢疫部門提交如下申請資料:審批機關核發的批准證書;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企業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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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的規定內容

(〔1999〕外經貿法發第 395 號,根據 2001 年 11 月 22 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於修改〈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行為,保護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合並或分立。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並,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而歸並成為一個公司。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吸收合並,是指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並各方解散。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條公司合並或分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合並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佔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佔主導地位。
公司因合並或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行業或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六條公司合並或分立,應當符合海關、稅務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合並或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稅務等機關核定,繼續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七條公司合並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
擬合並公司的原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有兩個以上的,由合並後公司住所地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作為審批和登記機關。
擬合並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並後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審批許可權的,由具有相應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審批。
擬合並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八條因公司合並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設異地公司,須徵求擬解散或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意見。
第九條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之間不得合並,公司不得分立。投資者已經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付出資、提供合作條件的,公司可以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並。
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並後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並後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並或者公司合並後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並後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公司注冊資本額之和。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後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並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
第十二條根據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合並的,各方投資者在合並後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投資者之間協商或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在原公司股權價值的評估結果,在合並後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合並後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條分立後公司的注冊資本額,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登記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但分立後各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額。
第十四條各方投資者在分立後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由投資者在分立後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分立後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五條公司合並,採取吸收合並形式的,接納方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並後公司的成立日期;採取新設合並形式的,登記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並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合並後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公司分立而設立新公司的,登記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並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分立後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條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並或分立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規定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並必須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擬合並的中國內資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范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資者符合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合並後公司所從事有關產業的投資者資格要求;
(三)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合並後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合並協議各方保證擬合並公司的原有職工充分就業或給予合理安置。
第十八條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並後為外商投資企業,其投資總額為原公司的投資總額與中國內資企業財務審計報告所記載的企業資產總額之和,注冊資本為原公司的注冊資本額與中國內資企業的注冊資本額之和。合並後的公司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執行該規定的,須經外經貿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批准。
第十九條與公司合並的中國內資企業已經投資設立的企業,成為合並後公司所持股的企業,應當符合中國利用外資的產業政策要求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合並後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的企業中持有股權。
第二十條公司吸收合並,由接納方公司作為申請人,公司新設合並,由合並各方協商確定一個申請人。
申請人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於公司合並的申請書和公司合並協議;
(二)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於公司合並的決議;
(三)各公司合同、章程;
(四)各公司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各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各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七)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八)各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九)合並後的公司合同、章程;
(十)合並後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並的,申請人還應向審批機關報送擬合並的中國內資企業已投資設立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公司合並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合並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合並後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四)合並形式;
(五)合並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六)職工安置辦法;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簽約日期、地點;
(十)合並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擬合並的公司有兩個以上原審批機關的,擬解散的公司應當在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之前,向其原審批機關提交因公司合並而解散的申請。
原審批機關應自接到前款有關解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復。超過十五日,原審批機關未作批復的,視作原審批機關同意該公司解散。
如果原審批機關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作出不同意有關公司解散的批復,擬解散公司可將有關解散申請提交原審批機關與公司合並的審批機關共同的上一級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該部門應自接到有關公司解散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如果審批機關不同意或不批准公司合並,則有關公司解散的批復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於公司分立的申請書;
(二)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於公司分立的決議;
(三)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以下統稱分立協議各方)簽訂的公司分立協議;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八)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九)分立後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十)分立後的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異地新設公司的,公司還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對因分立而新設公司簽署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分立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分立協議各方擬定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分立後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三)分立形式;
(四)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案;
(五)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六)職工安置辦法;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簽約日期、地點;
(十)分立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全部承繼因合並而解散的公司的債權、債務。
分立後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承繼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第二十六條審批機關應自接到本規定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報送的有關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並或分立的初步批復。
公司合並的審批機關為外經貿部的,如果外經貿部認為公司合並具有行業壟斷的趨勢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種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市場控制地位而妨礙公平競爭,可於接到前款所述有關文件後,召集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擬合並的公司進行聽證並對該公司及其相關市場進行調查。前款所述審批期限可延長至一百八十天。
第二十七條擬合並或分立的公司應當自審批機關就同意公司合並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復之日起十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於三十日內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應在上述通知書和公告中說明對現有公司債務的承繼方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債權人自接到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對其債務承繼方案進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如果公司債權人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行使有關權利,視為債權人同意擬合並或分立公司的債權、債務承繼方案,該債權人的主張不得影響公司的合並或分立進程。
第二十九條擬合並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後,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擬合並公司的申請人或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報紙上三次登載公司合並或分立公告的證明;
(二)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三)公司就其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說明;
(四)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應自接到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批准公司合並或分立。
第三十一條公司採取吸收合並形式的,接納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變更手續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加入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公司採取新設合並形式的,合並各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通過申請人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採取存續分立形式的,存續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變更手續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採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並的僅由公司辦理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手續。
第三十二條公司合並的申請人或擬分立的公司,應自審批機關批准合並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因合並或分立而解散、存續或新設公司的事宜,到相應的審批機關辦理有關繳銷、變更或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手續。
第三十三條公司應自繳銷、變更或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注銷、變更或設立登記手續。
設立登記應當在有關公司變更、注銷登記辦理完結後進行。
公司合並或分立協議中載明的有關公司財產處置方案及債權、債務承繼方案和審批機關批准公司合並或分立的文件,視為注銷登記所需提交的清算報告。
第三十四條公司為新設合並或分立辦理注銷、變更登記後,當事人不依法辦理有關公司設立登記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司投資者因公司合並或分立而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審批機關變更或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合並或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應自變更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因合並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變更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七條合並或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應自換發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並的,存續或新設的公司,還應根據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機關,辦理相關的審核手續。
第三十八條在公司合並或分立過程中發生股權轉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規定辦理。
在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並過程中,外國投資者購買內資企業股東股權的,其股權購買金的支付條件,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地區投資舉辦的公司合並或分立,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❽ 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程序是怎樣的

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的,應成立清算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後、在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注1: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注2》;

2、公司董事會決議注3——參考式樣1;

3、經董事會確認的清算報告注4——參考式樣2;

4、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5、加蓋原工商登記機關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復印件;

6、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司公章;

7、其他有關的文件、證件:屬提前終止經營的,提交原外資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如果注銷企業在本市有對外長期投資的,提交其所投資企業股權已處理完畢的證明;如注銷企業在本市有下屬分支(辦事)機構的,則還應提交所有分支(辦事)機構已注銷的證明。

注1:材料填報應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書寫。

表式及文件、證件上要求本人簽字的,必須由本人親筆簽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文件、證件等申報材料,凡未註明可提供復印件的,必須提供原件。註明可提供復印件的,申請人提交時需出示相應的原件供工商登記機關進行核對;屬單位原件,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進行核對的,應在復印件上註明「本復印件內容與原件一致」並加蓋該單位印章。

投資人可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被委託辦理登記的人員,應出具本人身份證和委託方簽署的書面委託書。

注2:表式由工商登記機關制發,申請人可到工商登記機關的注冊專窗領取,也可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信息網上下載。(網址:www.hzaic.gov.cn)

注3:公司董事會決議應寫明同意公司變更某登記事項及修改合同和章程;董事會決議應由董事會成員簽字,董事會成員簽字人數應符合公司合同和章程有關條款規定。如:某公司章程規定,股權轉讓需經全體董事出席並一致同意方能通過,故該公司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董事簽字才能生效。

注4:清算報告應包括以下必備內容:

(1)清算工作的步驟

簡要寫明清算工作的全過程,包括分為幾個階段進行清算,每個階段做了哪些工作等等

(2)公告情況

主要寫明本公司四十五天前已在報紙上完成公告。

(3)資產及負債清理情況

截止 年 月 日止,××公司經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共有總資產 萬元,總負債 萬元,凈資產 萬元。

資產及債務的處理情況

主要寫明資產及債務的處理結果。

(4)剩餘財產的處理情況

所有債務清畢後,尚有剩餘財產的,應按各投資方的投資比例說明分配結果。

(5)承諾

本清算報告不含虛假內容,如有虛假,願承擔相應的一切法律責任。

具體樣表見附件。附件

❾ 外商投資企業資金到位時限

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合資(合作)合同及企業章程中注冊資金延期到位變更

審批辦事指南

一、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11號發布)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准後生效,其修改時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6號發布)第十一條:「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自審查批准機關頒發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內,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有重大變更的,須經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國務院令第301號發布)第十六條:「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二、申請條件
(一)企業原審批機關為四川省商務廳或四川省外經貿廳(委);
(二)企業增資或調整經營范圍後應報四川省商務廳批准;
(三)通過聯合年檢。
三、申報材料
以下申報材料均需提交電子文檔:
(一)申請書;
(二)企業權力機構決議原件;
(三)合資/合作經營合同修改協議和(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權力機構成員的投資者委派書復印件(權力機構是董事會的,提供投資者對董事的委派書);
(五)驗資報告原件;
(六)經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原件;
(七)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八)合資(合作)合同及企業章程正本及其歷次修改文書的復印件;
(九)曾經被批准注冊資金延期到位的批復復印件;
(十)企業所在地商務部門的轉報意見。
(十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
四、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將上述申請材料報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商務廳窗口;
(二)省商務廳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
(三)企業持批復等文件到工商、稅務、外管局、海關、財政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四)取件人憑身份證和受理通知書領取辦理結果。
五、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六、收費依據、收費標准
不收費。

❿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收購、國內注冊的外資公司的全部股權,咨詢相關收購流程,需要哪些部門的審批材料

當然需要評估啊

《規定》第九條列舉了企業應向提交的基本材料:
1、投資者專股權變更申請書;
2、企業屬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
3、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董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
5、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後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6、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並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

7、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如果股權變更企業的投資經營項目屬於需要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則該企業應在報請商務部門審批之前應先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報請其設立時的核准機關——國家發改委或地方政府發改委核准。2004年9月15日頒布實施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准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報告。原項目核准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項目核准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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