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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日

發布時間: 2021-01-20 08:22:39

行政法法律作業

一、填空題(每空1分,共20分)
評析:填空題第7題,是一審法院審查受理的期限。要注意和原告直接起訴的期限一般為三個月以及在二審時,第一、二審法院相互移交、報送上訴狀等案卷材料的5日期限相區別。
1.把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必經階段,即_復議前置_原則,是一些國家行政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又可分為_專屬管轄_和_共同管轄_。
3.行政訴訟參加人包括_當事人_和_訴訟代理人_。
4、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有不同的稱謂。在第二審程序中,稱_上訴人_和_被上訴人_。
5.可定案證據的特徵是:_客觀性_、_相關性_和_合法性。
6.起訴應以書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遞交_起訴狀_,並按被告人數提出_副本_。
7.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_7_日內立案,並通知原告。
8.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不得以調解為必經審理程序、及結案方式。但是,_行政賠償_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9.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案件,有_開庭_審理和_書面_審理兩種方式。
10.行政案件的執行程序必須按一定的方式提起。提起的方式有:_申請執行_和_移送執行_兩種方式。
11.行政判決分為_一審判決_和_二審判決_兩種。
二、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20分,每小題至少有一項答案正確,請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填在括弧內)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務員,因其是以所在國家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的,(C)。
A.故是行政訴訟的被告 B.故是行政訴訟的原告
C.故不能同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D.故可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評析:公務員與國家行政機關是一種職務上的委託關系,公務員一般代錶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公務員的行為由行政主體負責,故不能同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2.在我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限於(A)
A.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的爭議
B.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所發生的爭議
C.就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發生的爭議
D.就行政機關的普遍行政行為所發生的爭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於1989年4月4日公布,自(D)起施行。
A.1989年4月4日 B.1989年10月1日.
C.1990年1月1日 D.1990年10月1日
4.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A B)人民法院管轄。
A.被告所在地B.原告所在地C.公安機關所在地D.原告選擇
5.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是基於親權或者監護權而產生的,因而其在訴訟中居於(B)的訴訟地位。
A.與被告相類似 B.與原告相類似 C.核心 D.主導
評析: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因此只有原告才存在法定代理問題。
6.行政訴訟當事人包括(A B D)。
A.原告 B.被告 C.代理人 D.第三人
7.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有(A B)
A.人民法院 B.訴訟參加人 C.訴訟參與人 D.人民檢察院
評析:如果說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以上4項都屬於,但由於訴訟參與人范圍大於訴訟參加人,如果說主體主要有,只能為AB兩項。
8.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行政案件後,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作出(C D)類型的判決。
A.確認判決 B.變更判決 C.維持原判 D.依法改判
9.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A )
A.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一律不準上訴
B.當事人不服時,有權在接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C.當事人不服時,有權在接到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D.當事人不服時,有權在接到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0.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外行政案件時,應嚴格遵守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以外,行政訴訟法與國際條約相抵觸的,( C )。
A.互相協商解決 B.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C.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D.適用第三國法律的規定
三、問答題(每小題5分,共40分)
評析:作業3問答題,除了在答題時要展開有關內容答全面外,第2題要按《行政訴訟法》表述答題,並要注意把最高法司法解釋第2條列舉的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5種行為,第7題要把參照規章的情況都寫入答案。
1.行政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答:在我國,行政訴訟由以下五要件構成:(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3)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的行政爭議,以及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4)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之內。(5)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行政復議的,已經經過行政復議;自行選擇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了司法審查的排除條款,即明確規定某些事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供的訴訟。(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還列舉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幾種行為,即:(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授權實施的行為;(2)調解行為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3)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5)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3.行政訴訟的被告有哪些特徵?
答:具有以下特徵:(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權益。(3)以自己的名義應訴,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4.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徵是什麼?
答:具有以下特徵:(1)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有利害關系」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權利義務關系。(2)相對於原告、被告而言,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在訴訟期間參加訴訟。(4)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5,法院不能採用的證據有哪些?
答:法院不能採用下列證據:(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自行收集的證據;(2)被告嚴重違反法律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3)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4)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5)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一審裁判的依據。
6.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答:兩者的區別在於:(1)提前的主體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級人民檢察院。而有權提起上訴的,則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並且當事人的上訴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2)提起的條件不同。只有發現已經發生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才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而只要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不論判決、裁定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即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第二審程序。(3)有無期限限制不同。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不受時間限制、判決、裁定生效後的任何時間內都可提起;而上訴只能在法定的上訴期提出。(4)審理的主體不同。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也可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審理;而適用二審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5)審理的對象不同。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而適用二審程序審理則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6)程序的性質不同。審判監督程序是為了糾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而設定的一種特殊程序,不具有審級性質,而第二審程序是按照兩審終審的司法原則設置的,是對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繼續審理。
7.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實體法依據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實體不依據有:(1)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的其他法律。(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其名稱有條例、規定、辦法。(3)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僅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與受理法院不在同一地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地方性法規時,應當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所適用的地方性法規為依據。(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作為法院審理發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的依據。
此外,《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8.涉外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答:主要有以下五項原則:(1)適用行政訴訟法原則。《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同等原則。同等原則又稱國民待遇原則,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享有與我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和負有同等的訴訟義務。(3)對等原則。對等原則又稱相互原則,是指國家之間在對待對方公民、組織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時相互對等。(4)適用有關國際條約原則。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外行政案件中,應嚴格遵守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行政訴訟法與國際條約相抵觸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四、案例分析題(20分)
案情: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學下屬的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取得本科生學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中途去廁所時,紙條掉出,被監考教師發現。監考教師雖未發現田永有偷看紙條的行為,但還是按照紀律,當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於同年3月5日按照「068號通知」第三條第五項關於「夾帶者,包括寫在手上等作弊行為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是考試作弊,根據第一條「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4月10日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學生證丟失,未進行1995-1996學年第二學期的注冊。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其後,北京科技大學每學年均收田永交納的教育費,並為田永進行注冊、發放大學生補助津貼,還安排田永參加了大學生畢業實習設計,並由論文指導教師領取了學校發放的畢業設計結業費。田永還以該校大學生的名義參加了考試,先後取得了大學英語四級、計算機應用水平測試BASIC語言合格證書。田永在該校學習的4年中,成績全部合格,通過畢業實習、設計及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及畢業總成績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學對以上事實沒有爭議。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進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呈報畢業派遣資格表。田永所在的應用學院及物理化學系認為,田永符合大學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由於學院正在與學校交涉田永的學籍問題,故在向學校報送田永所在班級的授予學士學位表時,暫未給田永簽字,准備等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後再簽,學校也因此沒有將田永列入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內交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請求判令被告:(1)為田永頒發畢業證、學位證;(2)及時有效地為田永辦理畢業派遣手續;(3)賠償田永經濟損失3000元;(4)在校報上公開向田永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
(1)原告田永於1996年2月29日寫下的書面檢查和兩位監考教師的書面證言,這些證據能夠證明田永在考試中隨身攜帶了寫有與考試科目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沒有發現其偷看的事實;(2)原國家教委《關於加強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校長(94)第068號《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原國家教委有關領導的講話;(3)北京科技大學教務處關於田永等三人考試過程中作弊按退學處理的決定,但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直接送達給田永,也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實際執行;(4)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學以田永考試作弊一事復查結果的報告,這些書證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部分教師、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對田永處分一事的意見,以及北京科技大學在得知這兩方面的意見後的態度;(5)北京科技大學的《關於給予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勒令退學處分的決定》一份、《期未考試工作簡報》一份,以上書證與本案沒有必然關系,不能成為本案的證據。(6)北京科技大學在訴訟期間,未經法院同意自行調取了唐有蘭等教師的證言、考試成績單、1998屆學生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審批表、學生登記卡、學生檔案登記單、學校保衛處戶口辦公室書證、學籍變動通知單第四聯和第五聯、無機94班人數統計單等書證交給法院。請問:
(1)本案的被告是否適合?為什麼?
(2)被告提供的證據之(2)中的三份材料,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的規章范疇?
(3)被告提供的證據之(6)是否有瑕疵?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為什麼?
答:(1)本案的被告適合。因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為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北京科技大學作為高等院校,雖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機關,但是其對受教育者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以及管理的權力是國家法律法規《教育法》和《學位條例》授予的,而且其在教育活動中的管理行為是單方作出的,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對原告田永的退學處理、拒頒畢業證和未授予學位等行為是由北京科技大學一個系或內部某一部門負責行使的,但是都是以北京科技大學的名義作出,因此,北京科技大學作為被告適合。
(2)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之(2)三份材料,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參照的規章范疇。
(3)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之(6)有瑕疵。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而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證據(6)是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在訴訟過程中,未經人民法院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收集的證據,因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能採用。
評析:本案例題看似內容多,但事實上答題的落腳點就在三個問題中。第1個問題主要根據行政訴訟被告的特徵進行答題。第2個問題主要考慮三份材料屬不屬於規章,這就要結合第十章行政立法的內容進行分析,規章制定有嚴格的程序要求,而顯然這三份材料中,前2份只屬於一般規范性文件。後一份是一般的講話材料,都不屬於規章范疇。第3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先取證,後決定」是依法行政原則對行政程序的最基本要求。因此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後,在訴訟過程中未經人民法院同意自行收集的證據無法律效力

⑵ 行政法工作日.自然日區別..舉例說明

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和休息日,比如一周有七個自然日,但可能只有五個工作日

⑶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述題

1、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版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權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2、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原則。
3、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原則,在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的陳述權、申辯權、被告知權和其他程序權;
4、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的申請復議權、提起訴訟權和請求國家賠償權等救濟權。這些程序權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處罰當事人對國家的公權利,是對國家的請求,需要以國家機關的義務行為來滿足,它對監督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尊重當事人的程序權是行政處罰有效的法定條件之一。

⑷ 在行政法裡面的期間內包含休息日的話,是否要延遲

不可以延遲。因為只有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才可以順延一天,中間有節假日的不能扣版除,否則變成了「權工作日」。
雖然這個問題,行政訴訟法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按有關規定,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⑸ 日常生活中能體現行政法原則的案例有哪些

行政法原則有6種之多呢……
生活中最常見的應該是合理性合法性,比如開罰單、執照吊銷、行政拘留等等。
案例多的好比醫院的病患,但大多類似

⑹ 關於行政法的問題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進一步說,行政法是調整行政組織、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以及對行使行政職權的監督等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行政法日擴展閱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的精髓,貫穿於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監督之中,是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廢除並指導行政法實施前基本准則。

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國內外行政法學界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不同的概括和歸納。根據我國的行政法發展狀況,我們認為應當特別強調以下兩項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2)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3)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迴避。

(4)高效便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5)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6)權責統一。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⑺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分析

1.十五日內。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2.有三種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即可。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4.收據不合法。因為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張某在本案中有權陳述和申辯,有權對違法處罰提起復議和訴訟,對無法定收據的罰款,有權拒絕繳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5.於某應在兩日內交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在兩日內繳付指定銀行。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⑻ 行政法中,復議、聽證、許可等的相對人申請和行政(復議)機關答復期限。

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述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依照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規定屬於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關於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⑼ 行政法關於資料補齊方面的5日內一次告知都有那些內容么

一般是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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