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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存在的不足

發布時間: 2021-01-20 07:04:24

① 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塊,城市管理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城市管理水平逐漸提升,但是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城市管理工作還存在不少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交通秩序混亂,環境臟亂差,侵佔道路,「馬路市場」「馬路工廠」,毀壞綠地,客運市場混亂,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潑亂倒、亂寫亂畫等等,究其原因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城市管理的體制不夠清晰
目前,我國的城市管理體制不夠清晰,管理機構在國家建設部,到省里是建設廳,而地方則分成城管規劃、園林、市政、房管等若干個職能部門,由此造成職責交叉,相互扯皮,發現都管都不願意管,特別是對於「吃力不討好」的事,誰都能說出不管的理由,因此,在執法中這些職能部門往往出現有利互相爭、無利互相推、城市管理的一些問題何以根本解決。
二、城市管理缺乏長效性,難點問題久治不愈
由於城市管理的動態性、反復性,往往是「突擊戰」、「疲勞戰」形不成長效管理的格局,一些長期困擾城市環境面貌的突出問題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特別是城市「牛皮癬」,城鄉結合部衛生狀況差等一些問題短時間內很難治理,加之,由於市民素質不高,一個人掃,幾十個人扔,不採取有效辦法,執法人員根本管不過來,嚴重影響市貌整潔。
三、城市基礎建設相對滯後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市政設施不足與市民需求之間的矛盾顯得尤為突出,如亂停車問題,主要是對停車場地沒有長遠的規劃設計,公廁建設問題,數量不足,缺口較大,不僅給市民帶來不便,給我們自身管理也帶來困難,隨意大小便的人多,環境衛生差。
四、城市管理經費投入不足
幾年來,城市管理要求越來越高,一味追求高標准、高水平,忽視經費投入,特別做為國家級貧困縣,沒有經費做保證,建設高標准、高水平、檔次高的文明城市很難,即使嚴重超負荷工作,也只能是窮日子過干凈,跟發達地區的城市比根本比不了。
五、城管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
從執法人員整體狀況看,年齡偏大,高化水平編低,高中畢業生能占上50%,高中以上學歷的都是通過成人教育獲得的證書,即使拿到大專證書,實際水平也只不過是高中生水平,初中學歷佔有一定比例,從人員組成上看,多數是城管監察轉移過為打打殺殺的「老字型大小」,還有一些轉業軍人和職工家屬子女所組成,辦案能力處理分析問題水平還不高。

② 當前行政執法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歸納總結,當前行政執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政法律文書製作不規范
行政法律文書的製作,直接體現了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並影響著行政案件的復查、檔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詢。
對法人依普通程序進行的行政處罰,目前,主要存在問題一是稱謂不規范,如將「法定代表人」稱為「法人代表」。二是有些行政處罰決定書只列法人名稱,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稱。更有甚者,連法人的名稱也使用簡稱,沒有使用全稱,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書的規范要求。
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一是所列的被處罰人姓名與其有效身份證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處罰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現用名。二是被處罰人的身份不明確,在處罰決定書中未列全基本情況,如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然而,年齡、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實體審查中又有著重要法律意義。而且,有相當比例的處罰決定文書製作上簡單、書寫上潦草,讓人無法正確辨認。
二、行政處罰的隨意性大
行政處罰的隨意性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被處罰人違法事實認定上的隨意性。如在做出處罰決定前對違法事實調查不全面,在製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不陳述被處罰人的違法事實,就直接認定其行為違法,並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是程序上的隨意性。如作出的罰款處罰不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收繳,而是執法人員直接收取,且往往不給被處罰人開具法定的罰沒票據。三是自由裁量權使用上的隨意性。比如在最低罰款標准以下作出的罰款處罰無法律依據,以及在自由裁量權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罰」都屬於這類情況。四是行政處罰決定執行上的隨意性。如處罰決定送達後,沒有法定事由而自行撤銷或者不再過問,不了了之。
三、不注意法律法規之間的有機聯系和邏輯關系
我國法律日趨完善,法律與法律之間、諸多法律程序之間相互關聯,邏輯性強,是有機的整體。例如,《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立法法》,它們之間就有著緊密聯系;《行政處罰法》與《民事訴訟法》有重要的聯系;《農村土地承包法》與《繼承法》也有著重要關系。而實際上,許多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日益精細、成熟的法律法規了解不多,甚至一無所知。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問題只查閱和研究與本職有關的法律法規,忽視了對公共法的學習和研究。有的工作人員在執法中遇到了問題,不是兩眼茫然、不知所措,就是判斷失誤、妄下裁決。有些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屢戰屢敗,究其原因,除了人為因素外,與執法人員的法律視野不開闊,不熟悉公共法律知識有很大關系。目前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提高緩慢,也與此很有關系。
四、混用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混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是當前行政執法中比較突出的問題。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為了減少工作量,對應當使用普通程序的,卻適用了簡易程序。二是應當使用簡易程序,可以簡化繁瑣法律手續的,卻適用了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經濟、精神負擔,浪費了行政管理資源。三是在程序使用上有時看是簡易程序,但在處罰過程卻適用了聽證等程序。名為簡易程序,實則為普通程序,抑或是「簡、普混用」。
五、濫用行政罰沒權和罰沒收據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種類中罰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處罰人開具的收據,都有明確規定。我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單行法律規定,對法人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的,不超過1千元,對自然人則不超過50元。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是對法人的當場處罰金額超出1千元,甚至高達1萬元,開具當場處罰收據。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某化肥經營部的行政處罰,就開具了1萬元的當場處罰收據。另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某幼兒園的當場處罰收據載明處罰金額為2千元。二是對自然人的當場處罰金額超出50元,甚至高達3千元以上,並開具了當場處罰收據。如某行政執法機關對自然人海某的當場處罰就是3千元,並開具了當場罰沒收據。三是處罰決定明明是對法人的處罰,開具的罰沒收據台頭卻是自然人;相反,處罰決定明明是對自然人的處罰,開具的罰沒收據卻是法人。四是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了罰款除交通不便地區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告知被處罰人限期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但某些行政機關處罰的對象處於交通便利地區,居然也收取被處罰人的現金,並且不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開具法定票據。有的雖然開具了票據,但開具的卻是舊式收據,沒有使用新式法定收據。這一方面,公安交警在對機動車輛違法違規處罰活動中表現得最多也最明顯。
六、不告知或不正確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復議、訴訟權利
告知被處罰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復議、訴訟權利,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定義務。一些行政機關在處罰過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確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復議、訴訟權利。一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或其他行政法律文書中根本不告知被處罰人的復議權和司法救濟權。二是只告知被處罰人有復議、訴訟權利,但不告知復議機關、受訴法院,也不告知復議、訴訟的期限。毫無法律依據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復議期限為「20天」,「3個月」,訴訟期限為「60天」,「20天」等等。這些告知完全是行政機關自設的期限。三是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向實施處罰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復議,而不依法告知地方政府也擁有復議權。或者相反,只告知地方政府有復議權,不告知上一級行政機關也有復議權。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有行政訴訟權,而不告知復議權。或者只告知復議權,而不告知行政訴訟權。
七、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情況時有發生
執法人員的服務意識淡薄導致不作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中,確實存在部門執法主體多元化的問題,導致執法部門工作范圍重疊和交叉。好管的事或者涉及部門利益的事,大家都爭著管;不好管或者不涉及部門利益的事,大家都不管。有些行政管理相對人因為不了解法律、法規,跑錯了部門,或者領導對申訴材料誤批了處理機關,該部門不向領導解釋清楚執法主體,硬要自行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正確的受理部門,要麼在受理後把材料轉給其他部門卻不通知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反映的問題長時間得不到解決,以及應當行政作為的而不作為,應當作出書面文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卻只用口頭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規避法律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定復議、訴訟等救濟權利。這些都暴露了某些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服務意識淡薄,影響了整個執法機關的整體形象。
亂作為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事,比如超出行政自由裁量權,過高或過低處罰,以罰代法等。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平等競爭的方式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的,承辦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是直接自行確定。另一種情況是超越職權,在法律規定之外行事。當前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交通肇事涉嫌犯罪的,不能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或者盡管公安機關已經介入,但卻極盡其所能進行調解,以賠代罰,有些甚至長期調而不解,其後果是相關人未受到應有的懲罰,削弱了法律應有的效力。
八、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
正確適用法律程序是正確實施實體裁量的前提。目前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行政案件時,只注重案件的事實和結果,忽視了處理案件的法定程序,法院因程序不合法而撤銷的行政行為屢見不鮮。例如,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某些具體行政行為前,應當先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但卻不告知,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除了著裝、亮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適用等等存在問題以外,就連法律文書的送達這類對執法機關來說屬於普通法律常識性問題,也存在諸多疏漏。例如將處罰決定書送給案外非親屬關系人員,由案外人轉交給被處罰人,違反了法定的送達程序規定。
九、以行政執法替代民事處理問題
不少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對如何正確區分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問題,沒有足夠認識,一味簡單地認為只要老百姓來找的事都應該管,且都應由自己管,導致一些本應該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的民事法律問題也以行政的方式來解決。行政機關處理的這類民事法律事務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後,復議機關不得不依法受理並做出行政復議決定,而且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旦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要麼是復議機關、要麼是原做出行政處理的機關不得不參加行政應訴活動,從而導致將本機關、上級復議機關把大量行政管理資源拖入復議、訴訟程序中,造成國家行政管理資源的嚴重浪費。例如:涉及道路通行權的糾紛問題、排除妨害問題,均應告知當事人通過基層調解組織或者向人民法院訴訟,而沒有必要一定由行政機關做出處理。當然,要正確區分和判斷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還需要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掌握比較全面的法律專業知識,而從目前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執法狀態看,現有的在職機關工作人員中,這類人才還比較短缺。
十、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
構建廣大群眾信賴的法治政府,必須要有一批高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當前行政執法人員就素質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部分人員業務水平亟待提高。由於目前的法律和專業知識培訓往往跟不上社會的迅猛發展需要,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和專業知識明顯不足,缺少系統的培訓,工作中往往很被動:處理行政案件時往往把不住關,抓不住關鍵,或者將案件擱置、拖延,致使問題無法及時妥善解決,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部分執法人員的責任和服務意識淡薄,權力本位思想嚴重,與新時期大力提倡的法治、責任、服務意識背道而馳。這部分執法人員總是以管理者的姿態出現,並未意識到執法人員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務者。這種以管理者自居的執法思想往往造成執法人員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矛盾激化,對政府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三是目前大量的上訪問題中,相當部分是由於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工作失誤、業務能力欠缺、甚至主觀意識不良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應當引起各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的高度重視。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強化對同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層級監督和業務指導,使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能客觀、准確、公正地處理好每一件行政執法事項和行政管理事務。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真正減少和解決大量群眾上訪問題。
依法行政是構建法治政府的基礎,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近年來,隨著一部部行政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日漸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據和行為規范。同時,對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現狀是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行政方面雖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我們還應看到這方面存在的問題仍比較突出,實事求是地講,這些問題也暴露了法制工作的薄弱點。

③ 環境執法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為您解答:
一是環境執法力度不夠強,
二是法之規定不完善,
三是
行政干預
仍然存在,
四是環境的標准不一樣,
五是公眾的參與不夠。

④ 公安機關執法工作中存在什麼問題

基層公安隊伍從主觀上講:一是缺乏艱苦奮斗精神,工作不求上進內,對工作挑挑揀揀,不願容到艱苦的地方去,總希望組織上予以照顧,工作不積極主動,缺乏責任感。二是特權思想嚴重,為民服務宗旨意識淡薄。主要表現在對群眾態度不熱情,對群眾的求助行政不積極,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動輒訓人耍態度,引起群眾的反感。三是松馳,組織觀念淡漠,缺乏自我約束,不遵守單位制度,遲到早退,我行我素。四是少數單位政令、警令不夠暢通,信息不夠靈通。五是在執法方面仍存在著行為規范,帶有隨意性的問題。
以上問題的存在,雖然只反映在極少數人身上,但影響大、危害深,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的威信,損害公安機關的執法形象,損害黨群關系和警民關系,敗壞公安機關的整體聲譽,如不痛下決心糾正,勢力影響到公安整體工作和隊伍的正規化建設,影響到公安機關的公正執法和整體形象。

⑤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困難及解決的方法

2.1.1.2 公眾的參與不夠。環境法的實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發動和依靠群眾。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當前,我國仍缺乏參與機會和參與環境保護的有效機制,導致一些對環境執法抱有極大熱情的群眾不能全面參與環境執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環境執法的質量。
2.1.2 環境行政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影響正常環境行政執法功能。
2.1.2.1 人員少,執法工作任務繁重。由於歷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環境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機構、隊伍一直偏弱,執法人員存在一身兼數職的現象,影響了正常的環境行政執法的能力。
2.1.2.2 能力差,執法工作水平欠缺。環境行政執法能力嚴重不足,執法人員對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條文,對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條款不相對應,調查處理的程序不規范,不注意事實證據的收集,證據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證馬虎,對違法者的違法事實掌握不準,導致在適用自由裁量權時把握不準。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與當前的環境形勢及所肩負的任務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環境執法部門缺乏大量的有較高思想素質,既懂法律又懂科學技術的環境執法人員。
2.1.2.3 裝備差,活動經費難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財政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環境執法經費不足,我國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還沒有設立環境保護類級科目,環保沒有固定的資金來源,環保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許多基層環保機構的執法職能裝備遠遠達不到標准。應急能力差,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行政執法能力。

⑥ 交通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不足有哪些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
我省交通系統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各執法單位都按照省廳要求建立了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執法單位一把手作為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地位已經確立,但真正落實起來卻是另一回事。很多領導意識中「重建設、輕管理」的觀念還很根深地固,依法行政、建設法治交通的目標大多還停留在口頭上,很多規章制度也僅停留在文件上,領導真正去關心、去推動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的時候並不多。
(二)執法監督力度不足,執法責任制考核流於形式。
自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各地各單位都建立了執法考核機制,每年都要根據年初確定行政執法目標進行責任制考核,如省廳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每年都要組織對廳管廳屬行政執法單位和各地市交通局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年度考評,也確定一個成績,但考核結果卻難以拉開差距,很多時候存在走過場的問題。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執法監督也存在走過場,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沒有充分發揮應有作用。
(三)交通執法合理行政意識有待增強。
依法行政不僅要求合法行政和還要求合理行政。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目標,對交通執法部門合理行政、人性化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在我們執法部門和人員在合法行政、遵守執法程序方面下足了苦功,但在合理行政方面依然不足,在執法過程中還存在官僚主義作風,有些交通執法領域 「惰政」現象嚴重,主動服務意識不足。少數執法人員態度生硬,與「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的要求還有差距,沒有真正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影響了整個交通執法隊伍的形象。有時我們也會接到類似的投訴舉報電話,說明我們與老百姓的要求還有差距。前段時間媒體報道的×××車主訴公路稽怔機構違法徵收滯納金案,養路費徵收機構不及時與新購車主聯系、提醒補繳養路費,結果產生巨額滯納金,影響了

老百姓心中的部門形象。
(四)交通執法隊伍素質與依法行政要求還有差距。
好的執法隊伍離不開高素質的執法人才。交通行政執法面對瞬息萬變的交通行業,面對社會公眾,涉及面廣、專業性強,需要一支業務精、能力強、廉潔高效的執法隊伍來行使行政權力。應該說經過近幾年的嚴把執法人員入門關,加強學習培訓,全省執法隊伍素質有了明顯提高,但我們必須看到執法隊伍素質參差不齊、部分人員素質亟待提高的現實。目前執法崗位專業培訓缺乏系統性,部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執法案件還存在證據收集不充分、法定程序不到位、執法文書不規范的問題依然存在。經過近三年的努力,今年我省50歲以下執法人員大專以上學歷的比例雖然達到90以上,但其中仍有一部分是系統內承認的大專專業證書,這與交通部要求的執法人員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還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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