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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入職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1-20 01:25:34

Ⅰ 下一家公司催入職上家必須要30才能辦離職手續,應該怎麼辦

理論上只有辦理了離職手續才能在新的工作單位入職,有可能公司不想讓你走,你跳槽,公司故意要卡你一下,離職公司不配合可以到勞動仲裁申請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不過這樣做也需要時間,綜合考慮一下吧。

Ⅱ 新公司催我入職,我要不要去

你好。
這工作還過得抄去。
如果襲你是剛踏入社會的話,應該去試試。
如果你是在社會社會上已經打拚了幾年的話,那裡都要慎重的考慮。
這工資也不算高,在大城市的話也是一般的水平。
自己也要考慮一下公司的發展前途和自己的發展前途。如果覺得自己進去的話,有發展前途的話,現在的工資低一點的低一點吧,可以值得試試。

Ⅲ 由於被一家公司催著辦入職,進去後,發現不對勁,猶猶豫豫離開了。投了幾份簡歷,彷徨中。

這看個人了,但個人觀點~如果一家公司或領導剛開始就給不了你信任感,那麼以後相互專之間的信任和誠屬信更沒有保障,建議還是換個工作吧! 來自職Q用戶:岳先生
不好意思不知道還有這個功能,人生從不怕從頭再來,淡定!時間過後,回頭看也沒什麼。加油!有工作拚命做要對得雇住,暫時沒,就努力去尋找。只有向前的路,才能證明人生的價值。 來自職Q用戶:容先生

Ⅳ 提出辭職公司不批,新公司催著上班,怎麼辦

公司有權在你提交辭職信後,讓你繼續在崗工作30天。第一封辭職信是回2月25日,你最多留到答3月28日。否則公司可以不給你離職證明。如果新公司要求盡快上班,你可以請病假,前提是你完成了所有移交手續。直接去新公司上班。但你跨兩地變動,會麻煩一點,就要看新公司是否要求你必須提供離職證明。如果不用,上班去就行。舊公司到期不給你工資就可以告他。
如果新公司一定要離職證明,你也可以去上班,但拿到離職證明前的這一段時間的風險就只能自己承擔了。風險是新公司沒有離職證明就不能和你簽合同的話,你即使來上班也可以不給你工資。

Ⅳ 昨天面試一個貸款公司,就幾個人,才談了幾句就催我入職,我說考慮下,這個靠譜嘛

看了你的描述,
我個人覺得是不靠譜的。
而且一般像這種貸款公司,
都是打法律的擦邊球。
個人建議你還找份一份比較正規的工作。
不要干這個到最後人財兩空。
以上僅是我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謝謝。

Ⅵ 離職了,老公司要叫我到一個月後才能走。新公司又催我快點辦理入職手續。我該怎麼做

如果你離職,肯定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老公司叫你一個月後才能走,這個是正常的情況,新公司又催你快點辦理入職手續,建議你跟新公司說明你的情況,說明要過一個月後才能從老公司離職,希望新公司理解。

提前辭職,可以這樣做。

員工臨走還費盡心思找靠譜的理由,就是為給你留面子,不想說穿你的管理有多爛、他對你已失望透頂。仔細想想,真是人性本善。作為管理者,定要樂於反省。

的確,管理者與其埋怨離職員工不忠誠,不能與公司共進退,不如從自身找找原因。看看有沒有對不起員工的地方,有沒有經常傷員工的心,工資分配、發放是否合理等。分析自身原因後,找到改進的方法,避免以後犯同樣的錯誤。

有些管理者則不然,員工提出辭職以後,他就各種各樣的阻攔和抱怨,有時甚至阻撓員工正常的離職流程,針對平時我們遇到的此類問題,我想給各位職場朋友分享一下我的建議。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這里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如果你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三天後就可以離開單位 。當然這中間單位需要你做工作交接的話,你需要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單位三天後不同意你離職,或者扣除你試用期的工資,單位就涉嫌違法了,如果沒有其他正當理由,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起訴。

第二種情況,你已經辦理了轉正手續 ,屬於是正式員工,當用人單位收到你提出的辭職通知後,用人單位通常會有以下幾種反應:

一、同意你辭職,可以在三十日之內離職。如果這種情況也是你想要的結果,你也希望不用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一份協議,約定好具體的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二、同意你辭職,但必須做滿三十日後才能離職。如果你想提前離職,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工資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但是,現實當中,一旦員工要求提前離職,而單位又沒有同意的話,單位會扣掉你的應發工資。很多員工最後離職後要和單位打開官司也是因為這一點,不過,雖然單位沒有權利扣你的工資 ,如果由於你的提前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不過單位也要舉證來說明你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狀況。建議你離職前如果工作沒有交接好,還是要按照單位的要求進行交接,因為作為職場人,要有職場人的職業素養和信譽。

三、同意你辭職 ,但要超過三十天以後才能離職。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意向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如果你的工作特殊,確實在一個月之內無法完成工作交接,建議你繼續延長離職時間,待所有工作交接完畢後再離職。不過這個是根據你的意願來決定 ,單位是不能強制你繼續工作的。

四、不同意你辭職,《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如果你是以辭職為由爭取一些個人利益,而不是真心想辭職的話,這時單位繼續挽留你,不同意你辭職 ,你也達到了目的,那麼恭喜你,證明你對公司還是有很大的價值的。

人生路很長,人生路當中很長時間都是在職場中度過的,要時常懷有感恩之心。感恩單位給你的機會,讓你成長 ,給你財富,但是如果你在職場當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也要做到有法為伴。離職,提前30天告知,對公司是交代,對自己何嘗不也是一種交代。

Ⅶ 新公司催促入職,但是已經安排事情了。

怕你繼續面試去了比他更好的公司,不用著急,你確實有事就不要理他。

Ⅷ 一家公司催促入職,另外一家更喜歡的公司才有消息有可能面試

可以借口需要辦一些手續,推遲入職時間
等更喜歡的公司面試後才做決定

Ⅸ 領導不批辭職報告.新公司催盡快入職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網路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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