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法[2004]96號 2004.5.18
在立法法施行以後,經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再屬於行政法規;
Ⅱ 道路旅客運輸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道路運輸行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性和服務性行業,駕駛員的工作雖然很平凡但很重要。在保證完成運輸任務的同時,要特別注意道路運輸安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文明行車,安全駕駛。除此之外,駕駛員還要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其他相關法律在運輸安全、運輸服務等方面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規定。
Ⅲ 關於交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准、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於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家法規,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115條。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87號國務院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是全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3)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制定交通法規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規不是為了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突出了以人為本,世間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寶貴的。人的寶貴首先在於生命的寶貴,生命的寶貴首先在於屬於每個人只有一次,所以,我們說人命關天,命比天大,和公平與便民的基本原則。
體現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交通法規是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與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重要法律法規。在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對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規范道路交通參與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為,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Ⅳ 關於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
關於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8.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9.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4)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Ⅳ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法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 為適應道路運輸行業發展與管理的需要,部對1987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證件和1992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下分別簡稱《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進行了修改,現決定從2001年10月1日起啟用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 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同時為平穩過渡和減少浪費,舊證延長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此期間內,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管理機構不得以未換新證為由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進行處罰,否則部將予以嚴肅處理。2002年8月1日起,舊證廢止。現將新證的式樣、管? 硨褪褂霉娑ㄓ》⒏ 忝牽 餚險嬤蔥小? 附件: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標貼等式樣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三、道路運輸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術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2001年8月19日 附件>: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和道路運輸業務(含物流業務,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客運代理,貨運代辦,汽車租賃,商品車 發送,倉儲業務,營業性停車場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等)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此次修改是將原《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合並統稱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種舊證同時廢止。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均採用防偽標志(水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具體式樣見樣本。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國徽與帶DL的邊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採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國徽。 5、《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交運>許可字型大小、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資質等級、經營范圍、有效期、核發機關、日期」等內容,其中「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變更記錄、經營資質(質量信>)考核 記錄、違章記錄、年度審驗記錄和備注。編號以縣(市、區)為單位,從00001號起依自然數編號,在自然數前冠國家標準的行政區劃編號。經濟類型按「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台以及其它經濟」分類;經營資質為經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道路運輸企? 檔淖手實燃叮 湊鍘翱馱薠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等級。待企業資質核定後,憑經營資質等級申請表上的審查審批意見,在年審時填入許可證;「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年。分支機構填寫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核 發機關可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加蓋省級或地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證件專用章。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誰審批誰發放的原則,按照道路客運、道路貨運、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運輸業務企業經營資質的審批許可權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初開業的道路運輸企業按最低級填寫。車輛維修和道路運輸業務企業的資質等級,在有關規定頒布 後執行。經營資質(質量信>)考核記錄按照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運輸業務分類填寫,考核結果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附件三: 《道路運輸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輛,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證》,並隨車攜帶,以備查驗。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非機動車輛,參照本規定執行。 2、《道路運輸證》保留原《營運證》的有關內容,具體式樣見樣本。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在國家實施費改稅前,保留「公路運輸管理費繳訖證」。 3、《道路運輸證》採用防偽標志,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封面墨綠色,外廓尺寸為9.3×6.5cm。 4、為便於列印,《道路運輸證》由主頁和本證兩部分組成,主頁列印後,撕掉列印孔條,粘貼在本證的不幹膠處。 5、取消原《道路運輸證》首頁「公路運輸營運證」的字樣,改成白頁中間印行徽標志。 6、原《道路運輸證》內的「單位」改為「業戶」。 7、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營業執照號」,改為「企業經營資質等級」。企業資質等級按照「客運X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的等級。企業資質評定中,有特殊要求的,在「備注」欄中註明。 8、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與「審驗記錄」合並,只填寫車輛等級數,再加蓋審驗部門章。車輛技術等級一年評定一次,在上半年進行。年審時憑當年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用中文大寫數填寫在「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欄中,再加蓋審驗部門章。 9、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級維護記錄」內容,「車輛>級維護記錄」不作為路檢路查的內容,但道路運>管理機構應繼續加強和執行車輛強制>級維護制度,將車輛>級維護有效憑證(即按每年需進行政級維護的次數所對應的出廠技術合格證、維修結算清單和發票)作 為車輛年度審驗的內容。同時道路運>管理機構要建立營運汽車管理信息系統,通過源頭管理,逐月適時監督營運業戶和汽車維修企業,做好汽車>級維護工作。車輛每次>級維護後,道路運輸經營業戶要將出廠技術合格證、維修結算清單及發票的復印>交由車籍地的道路運>管理機構, 放入車輛檔案中。沒有按規定進行車輛>級維護的,道路運>管理機構除緩期一個月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年審外,還應根據部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10、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交通主管部門是《道路運輸證》的主管機關,《道路運輸證》統一由地級以上(含地級,下同)道路運>管理機構發放。 《道路運輸證》的核發程序是:車主購車前應向當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車主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向車籍地的縣級道路運>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證》。縣級道路運>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進行審核,合格的,簽署意見報經地級以上道路運>? 芾砘 購朔ⅰ5丶兌隕系纜吩蘇 芾砘 共壞檬芾砦淳 丶兜纜吩?管理機構審核,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直接報送的申請> 貨車掛車單獨辦理《道路運輸證》,但貨車主車(牽引車)與貨車掛車號牌一致時,可在主車的《道路運輸證》的備注欄中註明,掛車不另發證。 11、車輛轉籍、過戶,原車主應分別到原發證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異動手續,交回《道路運輸證》及其它有關營運票據、標志。新車主到轉入地道路運>管理機構按發證程序,重新辦理《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及其它有關票據、標志不得私自轉讓。 12、車輛報停,車主須持《道路運輸證》到車籍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報停手續,暫交回《道路運輸證》;恢復運輸時,按規定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並領回《道路運輸證》。 車輛報廢,車主應將《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車輛歇業,車主應按規定,向當地道路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交回《道路運輸證》,並由道路運>管理機構注銷。 13、非營運性車輛臨時從事營運的,車主須向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管理機構申請臨時《道路運輸證》。臨時《道路運輸證》的有效期為一個月。臨時《道路運輸證》的式樣與附件一的《道路運輸證》式樣一致,在「備注」欄中加蓋紅色的「臨時」兩字。 14、《道路運輸證》丟失後,車主應及時向原發證的道路運>管理機構提出補證申請,並在地級以上報紙掛失,聲明丟失《道路運輸證》的號碼等。道路運>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發證程序,予以補證。 15、車輛因違規行為被處以停業整頓的,停業期間,道路運>管理機構應收繳其《道路運輸證》;被取消經營資格的,道路運>管理機構應收回其《道路運輸證》。 16、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每年審驗一次。每年7月31日為審驗終止期,審驗終止期前,上年度審驗章有效。《道路運輸證》審驗的內容應包括車輛等級評定、>級維護、經營行為等方面。在審驗中發現的違章行為,道路運>管理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道路運輸證》審 驗合格後,由道路運>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的年審記錄欄中簽注審驗日期,加蓋審驗專用章,同時發放「《道路運輸證》標貼」,作為道路營運車輛的識別標志和年度審驗合格的標志,車輛年度審驗合格後發放新標志,貼於車輛擋風玻璃的右上角。「《道路運輸證》」標貼實行一年 一換制度,每年的《道路運輸證》標貼式樣另行通知。 車輛因故不能在年審終止期前審驗的,應由道路運>管理機構出具延期審驗的書面證明,否則按未經年審的《道路運輸證》實施行政處罰。 17、道路運>管理機構在對違章車輛實施行政處罰時,可暫扣《道路運輸證》,並運用《道路運輸證》的副頁作為待理證使用。道路運>管理機構對暫扣的《道路運輸證》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18、新版《道路運輸證》自2001年10月1日起核發並開始啟用,至2002年7月31日核發結束。在核發期間,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已核發新證的地區不得對未核發地區持舊證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2002年8月1日起,舊證廢止。 19、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證》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附件四: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術語 1、班車客運,高速客運,旅遊客運,出租客運,包車客運,出入境客運。 2、普通貨運,危險貨物運輸(1),國際、國內集裝箱運輸,零擔貨物運輸,大型物>運輸(1),鮮活、果蔬運輸,冷藏保溫貨物運輸,搬家運輸,貨運出租,快速貨運,貨物配送,出入境貨運。 3、普通貨物裝卸,大型物>裝卸,危險貨物裝卸。 4、汽車大修,總成修理,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專項修理,摩托車修理,汽車、摩托車配>銷售等。 5、物流業務,貨運代辦,客運代理,信息配載,倉儲業務,流通加工,貨物包裝,貨物中轉,貨物聯運,停車場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集裝箱中轉站經營,零擔站經營,汽車租賃,商品汽車發送,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業人員崗位培訓,業務咨詢等。 註:「危險貨物運輸(1)或(2)」分別表示承運危險貨物大類別,分化工危險貨物和一般危險貨物兩大類。 「大型物>運輸(1)或(2)(3)(4)」分別表示承運企業級別,按大型物>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分為四級。
Ⅵ 有關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解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
肇事逃逸處罰適用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對《關於對〈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關於進一步規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關於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工作法選編(一)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新)機動車登記規范
對《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
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暫行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管理規定(試行)
信 訪 條 例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
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決定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細則
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正規化建設標准
機動車登記規范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代碼表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解釋
《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機動車登記規定
山東萊蕪王春雷律師回答
Ⅶ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法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 為適應道路運輸行業發展與管理的需要,部對1987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證件和1992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下分別簡稱《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進行了修改,現決定從2001年10月1日起啟用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 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同時為平穩過渡和減少浪費,舊證延長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此期間內,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管理機構不得以未換新證為由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進行處罰,否則部將予以嚴肅處理。2002年8月1日起,舊證廢止。現將新證的式樣、管? 硨褪褂霉娑ㄓ》⒏ 忝牽 餚險嬤蔥小? 附件: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標貼等式樣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三、道路運輸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術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2001年8月19日 附件>: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和道路運輸業務(含物流業務,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客運代理,貨運代辦,汽車租賃,商品車 發送,倉儲業務,營業性停車場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等)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此次修改是將原《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合並統稱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種舊證同時廢止。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均採用防偽標志(水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具體式樣見樣本。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國徽與帶DL的邊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採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國徽。 5、《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交運>許可字型大小、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資質等級、經營范圍、有效期、核發機關、日期」等內容,其中「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變更記錄、經營資質(質量信>)考核 記錄、違章記錄、年度審驗記錄和備注。編號以縣(市、區)為單位,從00001號起依自然數編號,在自然數前冠國家標準的行政區劃編號。經濟類型按「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台以及其它經濟」分類;經營資質為經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道路運輸企? 檔淖手實燃叮 湊鍘翱馱薠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等級。待企業資質核定後,憑經營資質等級申請表上的審查審批意見,在年審時填入許可證;「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年。分支機構填寫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核 發機關可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加蓋省級或地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證件專用章。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誰審批誰發放的原則,按照道路客運、道路貨運、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運輸業務企業經營資質的審批許可權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初開業的道路運輸企業按最低級填寫。車輛維修和道路運輸業務企業的資質等級,在有關規定頒布 後執行。經營資質(質量信>)考核記錄按照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運輸業務分類填寫,考核結果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附件三: 《道路運輸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輛,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證》,並隨車攜帶,以備查驗。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非機動車輛,參照本規定執行。 2、《道路運輸證》保留原《營運證》的有關內容,具體式樣見樣本。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在國家實施費改稅前,保留「公路運輸管理費繳訖證」。 3、《道路運輸證》採用防偽標志,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封面墨綠色,外廓尺寸為9.3×6.5cm。 4、為便於列印,《道路運輸證》由主頁和本證兩部分組成,主頁列印後,撕掉列印孔條,粘貼在本證的不幹膠處。 5、取消原《道路運輸證》首頁「公路運輸營運證」的字樣,改成白頁中間印行徽標志。 6、原《道路運輸證》內的「單位」改為「業戶」。 7、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營業執照號」,改為「企業經營資質等級」。企業資質等級按照「客運X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的等級。企業資質評定中,有特殊要求的,在「備注」欄中註明。 8、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與「審驗記錄」合並,只填寫車輛等級數,再加蓋審驗部門章。車輛技術等級一年評定一次,在上半年進行。年審時憑當年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用中文大寫數填寫在「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欄中,再加蓋審驗部門章。 9、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級維護記錄」內容,「車輛>級維護記錄」不作為路檢路查的內容,但道路運>管理機構應繼續加強和執行車輛強制>級維護制度,將車輛>級維護有效憑證(即按每年需進行政級維護的次數所對應的出廠技術合格證、維修結算清單和發票)作 為車輛年度審驗的內容。同時道路運>管理機構要建立營運汽車管理信息系統,通過源頭管理,逐月適時監督營運業戶和汽車維修企業,做好汽車>級維護工作。車輛每次>級維護後,道路運輸經營業戶要將出廠技術合格證、維修結算清單及發票的復印>交由車籍地的道路運>管理機構, 放入車輛檔案中。沒有按規定進行車輛>級維護的,道路運>管理機構除緩期一個月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年審外,還應根據部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10、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交通主管部門是《道路運輸證》的主管機關,《道路運輸證》統一由地級以上(含地級,下同)道路運>管理機構發放。 《道路運輸證》的核發程序是:車主購車前應向當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車主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向車籍地的縣級道路運>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證》。縣級道路運>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進行審核,合格的,簽署意見報經地級以上道路運>? 芾砘 購朔ⅰ5丶兌隕系纜吩蘇 芾砘 共壞檬芾砦淳 丶兜纜吩?管理機構審核,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直接報送的申請> 貨車掛車單獨辦理《道路運輸證》,但貨車主車(牽引車)與貨車掛車號牌一致時,可在主車的《道路運輸證》的備注欄中註明,掛車不另發證。 11、車輛轉籍、過戶,原車主應分別到原發證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異動手續,交回《道路運輸證》及其它有關營運票據、標志。新車主到轉入地道路運>管理機構按發證程序,重新辦理《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及其它有關票據、標志不得私自轉讓。 12、車輛報停,車主須持《道路運輸證》到車籍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報停手續,暫交回《道路運輸證》;恢復運輸時,按規定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並領回《道路運輸證》。 車輛報廢,車主應將《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車輛歇業,車主應按規定,向當地道路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交回《道路運輸證》,並由道路運>管理機構注銷。 13、非營運性車輛臨時從事營運的,車主須向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管理機構申請臨時《道路運輸證》。臨時《道路運輸證》的有效期為一個月。臨時《道路運輸證》的式樣與附件一的《道路運輸證》式樣一致,在「備注」欄中加蓋紅色的「臨時」兩字。 14、《道路運輸證》丟失後,車主應及時向原發證的道路運>管理機構提出補證申請,並在地級以上報紙掛失,聲明丟失《道路運輸證》的號碼等。道路運>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發證程序,予以補證。 15、車輛因違規行為被處以停業整頓的,停業期間,道路運>管理機構應收繳其《道路運輸證》;被取消經營資格的,道路運>管理機構應收回其《道路運輸證》。 16、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每年審驗一次。每年7月31日為審驗終止期,審驗終止期前,上年度審驗章有效。《道路運輸證》審驗的內容應包括車輛等級評定、>級維護、經營行為等方面。在審驗中發現的違章行為,道路運>管理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道路運輸證》審 驗合格後,由道路運>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的年審記錄欄中簽注審驗日期,加蓋審驗專用章,同時發放「《道路運輸證》標貼」,作為道路營運車輛的識別標志和年度審驗合格的標志,車輛年度審驗合格後發放新標志,貼於車輛擋風玻璃的右上角。「《道路運輸證》」標貼實行一年 一換制度,每年的《道路運輸證》標貼式樣另行通知。 車輛因故不能在年審終止期前審驗的,應由道路運>管理機構出具延期審驗的書面證明,否則按未經年審的《道路運輸證》實施行政處罰。 17、道路運>管理機構在對違章車輛實施行政處罰時,可暫扣《道路運輸證》,並運用《道路運輸證》的副頁作為待理證使用。道路運>管理機構對暫扣的《道路運輸證》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18、新版《道路運輸證》自2001年10月1日起核發並開始啟用,至2002年7月31日核發結束。在核發期間,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已核發新證的地區不得對未核發地區持舊證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2002年8月1日起,舊證廢止。 19、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證》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附件四: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術語 1、班車客運,高速客運,旅遊客運,出租客運,包車客運,出入境客運。 2、普通貨運,危險貨物運輸(1),國際、國內集裝箱運輸,零擔貨物運輸,大型物>運輸(1),鮮活、果蔬運輸,冷藏保溫貨物運輸,搬家運輸,貨運出租,快速貨運,貨物配送,出入境貨運。 3、普通貨物裝卸,大型物>裝卸,危險貨物裝卸。 4、汽車大修,總成修理,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專項修理,摩托車修理,汽車、摩托車配>銷售等。 5、物流業務,貨運代辦,客運代理,信息配載,倉儲業務,流通加工,貨物包裝,貨物中轉,貨物聯運,停車場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集裝箱中轉站經營,零擔站經營,汽車租賃,商品汽車發送,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業人員崗位培訓,業務咨詢等。 註:「危險貨物運輸(1)或(2)」分別表示承運危險貨物大類別,分化工危險貨物和一般危險貨物兩大類。 「大型物>運輸(1)或(2)(3)(4)」分別表示承運企業級別,按大型物>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分為四級。
Ⅷ 交通運輸部門行政執法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分別由什麼部門發布
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的現行法律法規涉及:道路運政、水路運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公路路政(包括超限運輸管理)等六個方面領域,共有56件,其中法律4件、行政法規12件、地方性法規3件、政府規章3件、國務院部門規章34件。還有與這些法律法規配套執行的十多項國家標准和十多項交通部行業標准。
道路運政法律法規
道路運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公路路政管理面法律法規
公路路政管理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X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05年 第44號)。
水路運政法律法規
水路運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2012年9月26日國務院第218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港口管理法律法規
港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XX省港口條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
航政管理法律法規
航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XX省航道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內河航標管理辦法》。
地方海事法律法規
地方海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等等
祝你好運!
如果能幫到你,請採納!謝謝!
Ⅸ 汽車運輸企業會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規
汽車運輸行業有關法律法規:
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 (1995年12月6日交通部交公路發[1995]第828號文件發布) 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1999年第5號令發布) 道路貨物運單使用和管理辦法 (1997年5月22日交通部第5號令發布)
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1996年12月2日交通部公路發[1996]1039號文發布)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1998年3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9年第3號發布,2001年8月20日修訂)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 (1998年3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第2號發布)
第5條 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一級維護是由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操縱等安全部件。二級維護是由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中作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轉向搖臂、制動踢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二級維護必需按期執行。
第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業戶和駕駛員,必需按國家或行業有關標准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對出來進行維護作業,進口車輛及特種車輛按出廠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T18344—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 —2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務院令406號 2004年4月30日發布 7月1日實施)
Ⅹ 道路交通運輸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10月28日(完)
(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