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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法車輛

發布時間: 2021-01-20 00:43:27

㈠ 如何判斷法院執法人員的身份

看他來制度的真偽,以及工作證件
(源1)打電話到法院辦公室確認。
(2)可以看其工作證及執法證。此外,法院工作人員一般外出都是兩人共同進行相關工作,如果只有一名工作人員,那麼就比較可疑了。如果實在不放心,你也可以要求到法院去配合相關工作,這樣就不會有問題了。
望採納,萬分感謝

㈡ 因為法院執法人手不夠可以委託司機和當事人執法嗎

1、民事案件需要委復托代理制人的,代理人憑委託書確定代理資格。可以由當事人親自交到法院,也可以由代理人交至法院,法律都是認可的。
2、民事案件需要委託代理人的,在法院立案後,作出判決前,甚至在法院執行程序中都可以隨時委託代理人。法律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時間沒有特別限制。當然,如果希望代理人出庭參加庭審的,需要在法庭開庭前向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

㈢ 人民法院對老賴的執法標準是什麼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規定了限制高消費等一系列問題,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稱,《規定》出台的目的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避免惡意逃債,最終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 由於中國的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執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從事各種高消費行為。《規定》的頒布,為懲治「老賴」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規定》指明了限制高消費的對象、原則、范圍、程序、法律責任等問題,確定了限制高消費的對象是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凡是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產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可以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規定》列舉了八類禁止的高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1]
2012年7月20日,為進一步強化金融機構的協助執行義務,並通過金融手段向被執行人施加壓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銀行業、證券等金融監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協助人民法院全面加強執行工作。[2]

㈣ 人民法院、檢察院是否具有行政執法權

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檢察院是監督機關,都沒有行政執法權。但是人民法院和檢察院都有權監督、撤銷行政執法權產生的行為。說白了就是法院、檢察院的權利大於行政執法權。

㈤ 怎麼去起訴法院的執法人員

如果是警察的執法行為,對其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所在地基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註:寫好起訴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是警察的個人行為,此構成侵權,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㈥ 交警是否和法院聯合執法,沒收抵押車

交警和法院是不會聯合執法的,

㈦ 法院辦案發揮車輛功能及作用

兵團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為保障兵團法院審判執行辦案用車需要,完成各項審判執行工作任務,切實為兵團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職工群眾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現結合兵團法院實際和當前車輛改革工作,特申請保留兵團法院審判執行辦案用車編制。

一、兵團法院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情況

兵團法院現有各種號牌車輛18輛。2013年3月,兵團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核定法院系統公務用車編制的通知》,實行公務用車「一刀切」式的治理,不區分一般公務用車與執法執勤車輛,按照「車輛編制數小於等於實有數」的原則,重新核定了兵團分院公車編制數。當時按照兵團法院實有車輛情況,核定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10輛,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數8輛。

《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行〔2012〕2號)規定:「人民法院執法執勤用車分為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兩類,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基層法院的核定標准為1輛/5人」,「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核定堅持保障工作需要、實事求實和厲行節約的原則核定。」按照上述政策要求,兵團法院人員編制96名,一般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應核定為19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應當配備5輛,其中囚車1輛、執行車2輛、巡迴審判車1輛、申訴、信訪車1輛。據此,兵團法院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核定編制應為24輛。目前,實際核定的兵團法院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與國家政策文件確定的編制存在較大差距,且無法滿足審判執行工作需要。

二、目前兵團法院車輛配備和使用的基本情況

目前,兵團法院正在使用的車輛共有18輛,其中:警車7輛、公安「O」牌號車4輛、地方號牌車7輛。所有車輛全部用於日常審判執行工作保障,但仍無法滿足持續增長的審判執行工作任務,一般公務基本沒有車輛保障。

三、建議保留兵團法院審判執勤用車編制

兵團法院每年審理執行各類案件達1300餘件,並且對全系統35000件案件進行監督指導,審判執行任務非常繁重,執法車輛保障尤其重要。如果執法車輛保障不到位,將無法完成繁重的審判執行工作任務,大量矛盾糾紛難以化解,嚴懲危安暴恐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職能作用難以最大限度地得以發揮。

(一)完成好維護國家安全和兵團社會穩定的刑事審判工作,發揮好維穩戍邊的特殊作用,需要足夠的執法執勤車輛予以保障。兵團法院每年刑事案件近100件,每一起案件的審理,合議庭都要攜帶所有卷宗到被告人所在地監獄或看守所進行提審。每年減刑假釋案件達300餘件,每一起案件都要到監獄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這些審判工作,合議庭要攜帶大量涉密卷宗,為保證安全,不能乘公共交通工具,必須有執法車輛予以保障。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兵團法院要對各中級法院審理的所有死刑案件、危安案件、暴恐案件進行現場全程指揮督導,要到被告人羈押地、住所地、案發地了解情況,以確保案件的質量。這三類案件不僅需要執法車輛保障,而且長途用車時間較長。

(二)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發揮好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促進和保障兵團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有力的車輛保障。兵團法院每年民商事案件達600餘件,每一起案件根據法律規定都要履行法律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案件調解等法定程序,這些法定工作都需要執法車輛保障。2014年,由於兵團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做到了實地取證、加強調解,許多涉及兵團經濟發展和支柱企業的糾紛得以妥善化解,為兵團挽回了經濟損失達14億元。

(三)落實中央要求,解決好職工群眾反映強烈的執行難問題,進而推進法治兵團建設,需要配備執行指揮專用車輛。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兵團法院成立了執行指揮中心,負責對全系統43家法院執行工作進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全系統每年執行案件達5000餘件,兵團法院要對這5000餘件執行案件統一調度指揮,必須配備足夠的執行指揮車輛,往返各師督導指揮。此外,兵團法院本級每年執行案件達100餘件,這些案件的執行直接涉及當事人財物的處置,經常受到當事人的百般糾纏和阻撓。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執行案件時必須配備司法警察和執行指揮車輛,以保證依法執行,防止和果斷處置暴力抗法等事件。因此,兵團法院只有配備足夠的執行指揮車輛,才能保障完成全系統繁重的執行工作任務,才能解決好職工群眾反映強烈的執行難問題。

(四)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妥善化解涉訴信訪案件,需要足夠的申訴、信訪專用車輛。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的《決定》均要求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兵團法院的涉訴信訪案件佔到全兵團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80%,僅2014年就達到148件,任務尤其繁重。中央政法委要求,化解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要做到「四接觸一落實」,即接觸原案件承辦人,接觸涉訴信訪案件包案人,接觸案卷材料,接觸信訪人,落實穩控措施。據此,兵團法院化解每一起涉訴信訪案件,都需要到當地協調解決。涉訴信訪案件多是歷史老案,歷經一審、二審等多次訴訟程序,案件卷宗材料多,不宜乘公共交通工具攜帶。且涉訴信訪案件中不穩定因素相對較多,信訪人情緒激動、纏訪鬧訪、群體圍訪等事件時有發生,故最高人民法院反復要求處理涉訴信訪案件時必須配備申訴、信訪專用車輛,既保證依法執法,果斷妥善處置突發事件,又保障審判執法人員安全。

(五)巡迴審判需要專用車輛保障。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確定最高人民法院要設立巡迴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級法院加強巡迴審判,落實司法為民的宗旨,解決立案難、訴訟難問題。兵團法院受理的許多民事案件,當事人因生活困難無法來兵團法院參加案件審理,只能由合議庭帶著卷宗赴當事人所在地巡迴審判,才能依法審結案件、化解糾紛。據統計,2014年,兵團法院共有131件案件採用巡迴審判方式審結。兵團法院沒有專業巡迴審判車,只能擠用執法執勤車輛,雖然完成了審判工作,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效率,亦給當事人造成諸多不便。

據了解,此次公車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共核定執法執勤車輛100輛,此外另核定申訴信訪專用車19輛,執行指揮專用車核定5輛,死刑復核用車30輛,民事審判專用車輛10輛,囚車10輛,共計達到174輛。內地的其他省份,江蘇高院共核定車輛編制132輛,青海高院共核定車輛編制56輛。兵團法院地域管轄具有點多線長面廣的特點,且具有特殊的危安、暴恐案件審判任務,具有維穩戍邊的特殊使命。因此,兵團法院車輛編制應當更加符合兵團的特殊性和兵團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特殊性,符合審判執行工作的實際需求。

綜上,為保障兵團法院完成繁重的審判執行工作任務,為兵團更好地發揮特殊作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懇請保留兵團法院現有的18輛車輛編制。

妥否,請批示。

2015年4月1日

㈧ 法院法警有執法證是否就代表有執法權

在法院的工作范圍內,有。離開法院的范圍,就沒有。那個執法證,也不是包羅萬象的,也不是什麼都可以管、什麼都可以處理或處罰。

㈨ 車子被法院強行執法拖走以後托壞了怎麼辦

誰拖壞了誰賠償。

㈩ 法院執行庭執法流程

蘇義飛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07.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執行中止,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叫執行中止。 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其特徵是:
(一)發生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和不可能繼續進行;
(二)執行程序永遠停止;
(三)以後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序;
(四)終結執行的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執行終結,是民事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中國目前司法實踐的需要。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都能得以實現,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完畢,這並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風險。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執行工作的目標,我們有必要對那些不能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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