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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法規解讀

發布時間: 2021-01-20 00:37:52

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的解讀

2014年2月14日,國家工商總局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總局令第62號,以下簡稱《投訴辦法》),並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與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同時施行。
1.《投訴辦法》的出台背景是什麼?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消法》。新《消法》立足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應加強與創新社會治理的需要,針對消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進行了重要完善,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新時期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新《消法》進一步強化了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執法手段,對行政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工作作出了新規定,提出了新要求。
1996年和1997年,國家工商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實施辦法》,積極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及時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依法處理消費糾紛。從1999年至2012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託12315網路共受理消費者訴求5857萬件,其中,投訴1085.8萬件、舉報222.2萬件、咨詢4549萬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39.8億元,有力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消費維權工作的深入開展,特別是新《消法》的出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現行的有關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這主要表現在:
一是消費者投訴受理方式發生了明顯變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方式由接收來信來函和接待來人來訪為主,轉變為12315專用電話受理為主,來信來函、來人來訪、短消息平台、互聯網受理等方式為補充。
二是新《消法》對於行政部門處理投訴的時限規定和告知消費者義務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處理消費者投訴的程序也需要相應調整,與上位法的規定保持一致。
為了進一步規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程序,及時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工商總局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了符合當前實際工作需要的《投訴辦法》。
2.制定《投訴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投訴辦法》作為新《消法》的配套規章,貫徹落實了新《消法》強化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理念。結合當前的消費維權工作形勢,國家工商總局制定《投訴辦法》在總體思路上確定了「兩個便於」的原則:第一,便於消費者投訴,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第二,便於基層一線執法,降低行政執法成本。具體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與新《消法》配套的新規章,將原有規定進行整合,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的一般程序與簡易程序統一起來,進一步提高消費維權工作效能。
二是為貫徹新《消法》第三十九條關於消保維權職責分工的規定,進一步界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明確規定受理投訴的條件、不予受理以及終止調解的各種情形,確保依法行政。
三是落實和細化新《消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明確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時限、告知義務等,既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也便於指導一線執法。
四是考慮到行政調解只是解決消費糾紛方式之一,在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消費糾紛職責的同時,也明確了行政調解與司法訴訟、仲裁、消費者協會調解和人民調解等其他民事糾紛解決方式的關系,從機制上推動形成全社會消費維權的合力。
五是對消費者投訴和舉報兩種不同性質的訴求進行清晰劃分,規定消費者投訴按照本辦法處理;消費者舉報經營者違法行為,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消費者投訴中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另案處理,以保障依法行政。
3.《投訴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投訴辦法》共分為四章三十六條。第一章主要規定了立法依據、立法宗旨和原則、立法調整對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的基本方式以及行業自律等方面的內容。第二章主要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的管轄原則,主要內容包括受理投訴的管轄機關、各級工商機關管轄的范圍、管轄權異議解決等方面。第三章主要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的程序,包括受理投訴、啟動調解、組織調解、終止調解等處理消費者投訴的程序,同時制定了迴避、鑒定、取證等方面的內容。第四章主要規定了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相關的其他事項。
4.《投訴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麼?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是否適用該辦法?
《投訴辦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消費者通過網路與經營者進行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交易的,依然是消費行為,產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同樣適用該辦法。
5.對於消費者投訴的管轄,《投訴辦法》是如何界定的?
消費糾紛在本質上是一種民事糾紛,按照其最終解決途徑——民事訴訟管轄的一般原則,《投訴辦法》確定了「原告就被告」以及「屬地管轄」的一般原則。《投訴辦法》規定,消費者投訴由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經營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同時,考慮到網路交易引發的消費者糾紛,經營者所在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都可以處理。
本著「方便消費者」的原則,《投訴辦法》明確了消費者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自主選擇管轄部門,收到投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首辦責任的原則處理。具體規定為,消費者因網路交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6.《投訴辦法》對於受理條件及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處理消費者投訴的程序,《投訴辦法》規定,消費者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訴人,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投訴辦法》同時規定,對於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購買後商品超過保質期,被訴人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的;消費者協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等其他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或者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7.《投訴辦法》是如何落實新《消法》關於處理投訴期限的規定的?
《投訴辦法》規定,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符合規定的投訴予以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8.《投訴辦法》針對調解有何具體規定?
調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的主要方式,對於調解的啟動和組織是《投訴辦法》規定的重要內容。《投訴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於調解程序的啟動。《投訴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公正合理地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以後,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解,並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事項。
二是關於調解的終止。《投訴辦法》規定了終止調解的幾種情形:消費者撤回投訴的,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消費者在調解過程中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其他應當終止的。
三是關於調解文書的製作。《投訴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認為無須製作調解書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協議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人員應當予以記錄備查。
四是關於調解期限的計算。《投訴辦法》規定,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消費者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需要進行鑒定或者檢測的,鑒定或者檢測的時間不計算在六十日內。
9.《投訴辦法》對於鑒定或檢測有何具體規定?
《投訴辦法》規定了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鑒定或者檢測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備資格的鑒定人或者檢測人進行鑒定、檢測。鑒定或者檢測的費用由主張權利一方當事人先行墊付,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0.下一步貫徹落實《投訴辦法》的工作重點是什麼?
下一步,將重點圍繞以下幾個方面繼續推進和深化消費維權工作:
一是加強《投訴辦法》的宣傳貫徹,進一步增強和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能力,規范工商系統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程序。
二是大力加強12315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進一步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及時受理和處理消費者訴求。
三是強化消費維權社會監督體系和行業自律體系建設,督促和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促進消費糾紛的源頭解決。
四是健全監管手段,積極探索「訴轉案」機制建設,通過消費者投訴深挖案件線索,及時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五是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整合執法資源,形成部門聯動,切實保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② 黑龍江工商學院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2020年黑龍江工商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黑龍江工商學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黑龍江工商學院。

第五條 學校國標代碼:13300。

第六條 辦學性質: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七條 主管部門: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八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九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十條 辦學地點:松北校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利民開發區學院路群英街33號;哈南校區:哈爾濱市哈南第十六大道崇文路9號。

第十一條 咨詢電話: 0451-56890198 0451-56890199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總體部署、招生計劃的確定及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同時負責學校的招生監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學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社會需要和生源情況,面向全國制定2020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並按照教育部或省教育廳批復的招生專業、人數,在要求的時間內提交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招生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和黑龍江工商學院招生就業處統一組織下進行,學校的錄取工作採取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考生,實行高考改革省份,按照改革省份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投檔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招生錄取時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順序依次錄取。對於報考所有專業志願均不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順序調劑到計劃未滿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將予以退檔。對於同等分數、相同志願的考生,按照各省招辦投檔排序分進行排序(如果沒有投檔排序分,則文科考生按照語文、外語、綜合的順序,理科考生按照數學、外語、綜合的順序排序)。

第十九條 學校原則上認可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或招生主管部門有關照顧和優先錄取政策,加分僅在考生投檔時有效,專業分配時按文化課成績排序。

第二十條 學校招生不限男女比例,所有專業不限語種,建議英語考生報考。

第二十一條 體檢要求:考生身體健康狀況必須符合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准》,新生入學後學校將統一組織體檢復查,對復查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資格審查:根據教育部及本章程有關規定,對思想品德不合格或體檢不合格的考生,在招生錄取時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凡報考我校並符合入學條件的考生,經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准錄取後,我校即發給錄取通知書。

第六章 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及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考生要求參加各省招生辦統一組織的編導類和主持類統考且成績合格,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各省招生辦劃定的分數線,錄取時根據志願按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若文化課成績相同,則按照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 視覺傳達設計專業、環境設計專業的考生要求參加各省招生辦組織的專業課統考且成績合格,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各省招生辦劃定的分數線,錄取時按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若專業課成績相同,則按照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七章 學費及資助

第二十六條 各專業學費: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我校按照主管部門批復的收費標准對學生收取學費、住宿費,考生可以在學校公布的招生計劃中查詢各專業學費標准。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多項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學校還協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在校期間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入學後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新生持學校發放的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來校報到,對未經同意逾期兩周不報到的已錄取考生,視其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按照教育部規定,學生畢業成績合格者頒發黑龍江工商學院的本科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位條件者由黑龍江工商學院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上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自公布後實施。如果有與國家或各省有關部門的規定政策不符,以國家政策為准。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沖突,以本章程為准。本章程由黑龍江工商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③ 湖南工商大學北津學院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陽光工程」的要求,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湖南工商大學北津學院是由湖南工商大學和吉利控股集團共同舉辦,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並經國家教育部審定確認的本科層次的獨立學院。學院將從長沙市望城區遷址於湖南省湘潭市九華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條 學校全稱為湖南工商大學北津學院,英文名稱:Beijin College, 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國標代碼為12651。

第四條 湖南工商大學北津學院學生的錄取和畢業分別進入國家教育部在校生學籍電子注冊和普通本科學歷電子注冊系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和湖南省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執行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並指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 學院設招生辦公室,負責執行有關招生政策和制定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招生考試和錄取工作。

第七條 學院成立招生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招生錄取的公平、公正、公開,維護學院和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招生專業要求

第八條 2020年湖南工商大學北津學院面向全國16省(市、區)招生,詳細計劃以各省(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為准。

第九條 英語、商務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考生需參加生源所在地組織的口語考試且考試成績合格方能報考。其他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校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以招收英語語種考生為宜。

第十條 體檢標准執行由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院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綜合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按當年度湖南省教育考試院規定執行,學院視各省(市、區)生源情況的不同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對於第一志願進檔的考生,根據考生成績分布設定專業投檔級差,盡量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志願,第一專業志願無法滿足時,可降一個分數級差錄取到第二專業志願,以此類推,對於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盡量調劑到同學科相近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所有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主動通過學院公布的電話聯系確認錄取,未確認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江蘇省普通類本二批次考生,其選測科目等級的最低要求為CC,必測科目的等級最低要求為4C1合格。進檔考生按投檔分加選測科目等級分計算錄取分,等級加分標准為A+加5分,A加3分,B+加1分。

第十五條 浙江省招生專業(類)不限定選考科目范圍。

第十六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計入投檔、分檔成績。

第十七條 專業錄取可優先錄取相關科目分數較高的考生,如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優先錄取英語成績好的考生。

第十八條 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錄取結果除在各省招生辦的網站上公布外,學校網站也將在錄取結束後兩天內公布,網址http://www.hnuc.e.cn,咨詢QQ:1520841961, 咨詢電話:0731-55557887,

投訴電話 0731-55557888。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院按國家招生有關規定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學院對復查發現的問題將集中研究處理,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即取消錄取資格,予以退回。

第二十條 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主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准及獎助學基金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各項代收費(含教材費、學生體檢費等)費用,嚴格按照國家和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核定的標准收費。

第二十二條 學院設立由綜合獎學金和各類單項獎學金組成的獎學金制度。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在某些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學生給予獎勵。此外,學院還設有一定數量的勤工儉學崗位,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優秀學生和符合條件的學生還可享受國家級獎助學金。

第六章 特別說明

第二十三條 根據教育部的政策要求,經湖南省有關部門批准,從2018年1月開始,湖南工商大學北津學院已由湖南工商大學和吉利集團合作辦學,學院的辦學地點變更為湘潭九華經濟技術開發區。新校區佔地1000畝,位於潭州大道東側,與湖南吉利汽車職業技術學院相鄰。

第二十四條 2020級新生全部在湘潭校區就讀。

第二十五條 湖南工商大學北津學院正在啟動獨立學院轉設工作,擬轉設為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校(二本院校),2020級及以後的學生在學院轉設更名前畢業,將頒發湖南工商大學北津學院的畢業文憑和學位證書,如在學院轉設更名後畢業,頒發的畢業文憑和學位證書按教育部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所有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主動通過學院公布的電話聯系,確認已完全了解上述事項,未確認的考生一律做退檔處理。 湖南考生原則上需到校確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湖南工商大學北津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准。如果教育部批准了學院的轉設,則按相關規定,以新學校名義招生。

湖南工商大學北津學院

2020年6月

④ 工商銀行賬號怎樣解讀

以 1234 5678 90 4455667 99 為例(非真實卡號,只是為了下面說明方便):

1234 :開戶地區號碼,由個內人金融業務部統一分配
5678 :網點容號碼,由分行分配
90 :活期(結算)帳戶
4455667 :帳戶順序號碼
99 :驗證

⑤ 工商銀行流水詳細解讀

請您登錄手機銀行,選擇「最愛-我的賬戶」,點擊對應賬戶下方的「查詢明專細」功能,查詢5年內的賬戶屬資金收支情況,查看交易摘要、場所等。此外,您還可通過網上銀行等多種渠道查詢。如您對賬戶資金情況有疑義,請撥打95588轉人工查詢。

(作答時間:2020年1月29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⑥ 解讀工商銀行流水

前邊有代碼嗎?我見過支付寶(中國)的。

⑦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解讀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總局印發《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5部規章。
2014年3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寬注冊資本等准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寬松准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2014年8月23日,國務院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信用聯動懲戒制度等,從法律上規范和固定了「寬進嚴管」的事後監管制度。此次國家工商總局公布5部配套規章,旨在落實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對市場主體「寬進嚴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貫徹落實工作,圍繞企業信息公示及信用約束,加強對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供製度保障和法律支撐。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共21條,明確規定了經營異常名錄的管轄,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移出程序,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條件,以及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的異議處理等內容,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⑧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新版解讀

新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已於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我國個體經濟發展變化的實際情況,在對1997年發布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全面修訂的基礎上制定的。為了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新《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精神,稅務總局新聞發言人日前在接受有關媒體采訪時,對新《辦法》進行了詳細說明。談及修改1997年發布的原《辦法》的初衷時,該新聞發言人稱主要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原《辦法》規定的建立簡易賬和復式賬的經營額標准明顯偏低;三是現行《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於賬簿管理的要求已作調整,而原《辦法》的部分規定與新要求不一致,也與管理的實際相脫離。
新《辦法》規定: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該新聞發言人表示,這意味著設置復式賬還是簡易賬,由個體工商戶對照條件自行選擇,無須稅務機關指定。他表示,稅務機關在明確規定復式賬和簡易賬設置標準的基礎上,主要職責就是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對照已制定的標准,督促檢查納稅人是否按規定設置、保管和使用賬簿,而不應再逐戶確定納稅人建賬的具體方式。如此處理,征納雙方職責會更加明確。
另訊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在新《辦法》實施前夕就介紹,此次修訂主要調整了建賬銷售額標准。提高後的標准為:凡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萬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的,應當設置復式賬。
新《辦法》規定,凡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萬元至4萬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萬元至6萬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萬元至8萬元的,應當設置簡易賬。
新《辦法》還取消了僱工標准,提高了注冊資金標准,將建立復式賬的注冊資金標准由原來的10萬元提高到了20萬元。
為了避免個體戶因月度經營額變化而頻繁改變建賬方式,新《辦法》同時規定:「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新《辦法》還修改了對不按規定建立和使用賬簿的處罰許可權,刪除了原《辦法》第七條關於「建立復式賬和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購領統一格式的賬簿、憑證;設立賬戶、啟用賬簿時應事先送主管稅務機關審驗蓋章」的規定。

⑨ 湖南工商大學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政策的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規范學校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湖南工商大學,國標代碼為10554,英文名稱為「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第三條 學校位於全國歷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會長沙市,分南、北兩個校區:南校區位於長沙市嶽麓區嶽麓大道569號,北校區位於長沙市望城區雷鋒大道。學校是一所以經濟學、管理學為主,涵蓋經、管、工、理、法、文、藝等學科,具有碩士、學士學位授予權的省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達到本科培養要求的畢業生,頒發湖南工商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文憑;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執行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並領導招生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 學校設立招生就業指導處,負責制定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招生考試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紀委監察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招生專業(類)要求

第八條 2020年學校面向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本科招生,同時面向湖南省組織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本、專科招生,詳細計劃以各省(市、區)高校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為准。

第九條 英語、商務英語、法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英語、商務英語考生需參加生源所在地組織的口語考試且考試成績合格方能報考。其他專業(類)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校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條 體檢標准執行由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

第十一條 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需參加生源省相應藝術類專業聯考及高考。在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均達到生源省所在批次錄取分數線的基礎上,進檔考生,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專業成績×70% +文化成績×30%),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專業成績高者。生源所在省有特別要求的按省級招辦確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二條 湖南工商大學是經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國招收高水平運動隊的高校,學校組織高水平運動隊項目測試。通過測試,確定入選資格考生名單,並報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對於實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試點省份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東、海南的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以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試院公布為准。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德、智、體綜合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調閱湖南省考生檔案的比例不超過105%,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不超過120%。

第十六條 按志願優先的原則投檔,不設置院校志願分數級差,優先錄取第一志願考生。

第十七條 江蘇省普通類本一批次考生,其選測科目等級的最低要求為BB,必測科目的等級最低要求為5合格。進檔考生按投檔分加選測科目等級分計算錄取分,等級加分標准為A+加5分,A加3分,B+加1分。

第十八條 對於實行「選考科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文件要求,按投檔成績優先,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根據進檔考生成績分布設定第一、二專業志願間的投檔級差,盡量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志願;第一專業志願無法滿足時,可降一個分數級差錄取到第二專業志願;對於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盡量調劑到同學科相近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 對於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計入投檔、分檔成績。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錄取結果除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網站上公布外,學校網站也將在錄取結束後公布,網址為:http://www.hutb.e.cn,招生咨詢電話0731-88686693、88686667、88686694,投訴電話0731-88689012。

第二十二條 錄取新生在我校規定的入學報到日期內未辦理報到手續且無正當理由者,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不予入學注冊。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招生工作有關規定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與身體復檢。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須在入校後參加學校組織的專業復試。對復查(復檢、復試)發現的問題,學校將集中研究處理,凡屬舞弊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准及獎、助、特、勤措施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教材費及各項代收費等費用。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學校嚴格按照湖南省發改委、湖南省財政廳和湖南省教育廳核定的標准收費。

第二十五條 學校除執行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等政策外還採取設立獎學金、特殊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等措施,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湖南工商大學普招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准。

湖南工商大學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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