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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誰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1-20 00:34:29

A. 刑事拘留由誰批准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俗稱就是公安分局局長 或者縣公安局局長

B. 刑事拘留由誰批准

刑事拘留指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版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權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這兩個條件。

C. 刑事拘留的批準是怎樣的呢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一般來說由公安局局長批准。

D. 公安機關扣押東西要什麼手續

可以查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里的規定,裡面詳細說明了公安機關扣押物品的合法程序。

公安機關扣押物品的合法程序

  • (一)《刑事訴訟法》【96修正版】

  •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1998年5月14日第35號公安部令發布施行)

  • 第六節扣押物證、書證

  • 第二百一十條在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扣押。(相關資料:實務專題9篇)

  • 第二百一十一條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相關資料:實務專題7篇)

  • 第二百一十二條執行扣押物品、文件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持有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偵查人員工作證件。(相關資料:實務專題7篇)

  • 第二百一十三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徵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相關資料:實務專題8篇)

  • 第二百一十四條對於應當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並且單獨開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二份,在清單上註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物品、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帶附卷備查。(相關資料:實務專題9篇)

  • 第二百一十五條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扣押通知書,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路服務單位檢交扣押。(相關資料:實務專題4篇)

  •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解除扣押通知書,立即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路服務單位。(相關資料:實務專題4篇)

  • 第二百一十七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相關資料:案例與裁判文書1篇實務專題9篇)

  • 第二百一十八條對不能隨案移送的物證,應當拍成照片;容易損壞、變質的物證、書證,應當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像、製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對於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錄像帶、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應當記明案由、對象、內容,錄取、復制的時間、地點、規格、類別、應用長度、文件格式及長度等,並妥為保管。(相關資料:實務專題9篇)

  • 第二百一十九條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

E. 派出所實行拘留,必須由什麼領導簽字審批

由偵辦民警申報,主管副所長(科長)簽字,再由治安大隊簽字即可,現在都是網簽

F. 民事訴訟中適用拘留措施,必需經誰的批准

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包括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據傳、罰專款以及拘留屬。採取據傳、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時需要經過院長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一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G. 2012年初的刑事案件扣押款發還是否需要審批分別需要哪些領導審批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這在公安機關內部審批返還就可以了。最多是辦案人找主管領導請批一下完善了手續就退回了。

H. 【刑事拘留條件】刑事拘留的審批內容有哪些

刑事拘留的審批是指有權的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進行審核和批準的程序,包括審批機關、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等規定。

(一)審批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0六條規定,刑事拘留的審批機關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日常公安司法實踐中,刑事拘留既可以由正職負責人審批,也可以由副職負責人審批,而其他人則無權進行刑事拘留的審批。

(二)審批許可權。是各級審批機關對審核批准刑事拘留所具有的權力界限。通常指以下幾種特殊情況:1、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依法應當拘留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執行拘留後應即時向當地外事處辦公室和有關的外國人主管部門履行通報義務,同時並報公安部備案。2、對入伍前在地方作案的軍人需要刑事拘留的,應當由地方公安機關提供犯罪證據材料,送交軍隊軍以上保衛部門審查,確認應依法追訴的,由該保衛部門拘留。3、對縣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依法應予刑事拘留的,必須經本級人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大會閉會期間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方可審批。

(三)審批程序。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由辦案人員填寫《呈現請拘留報告書》,經有審批許可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簽發《拘留證》,該法律文書的填寫應字跡工整,法律用語規范。司法實踐中切忌在《呈請拘留報告書》中寫有「呈請刑事拘留X日」。對需要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拘留期限界滿前的二十四小時內製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並由原批准機關負責人審批,不必再簽《拘留證》。但是在《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中應寫明「呈請延長拘留X日」或「呈請延長拘留至三十日」字樣。

四、刑事拘留的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關刑事拘留的規定,公安幹警在執行刑事拘留過程中應做到以下幾點:辦案人員在執行刑事拘留時必須向被執行人出示《拘留證》,責令被執行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如被執行人拒絕的,查人員應當在《拘留證》人註明。遇有必要情況偵查人員有權使用警械。

I.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郵件,需經哪些單位批准

偵復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郵件,經公制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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