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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國家安全法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1-19 22:31:54

❶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什麼和什麼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範、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第二十九條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

(1)全國人民國家安全法規定擴展閱讀:

恐怖主義造成的危害

與黑社會相比,恐怖主義對國家和社會的危害要大得多。它不僅有組織和系統,而且由於其政治目的而導致極端和瘋狂。

此外,恐怖主義的存在與民族宗教沖突和復雜的國際形勢密切相關,這也決定了打擊恐怖主義斗爭的復雜性和艱難性。

主要危害有:影響周邊國家安全;嚴重破壞了國家間的民族和諧,造成了社會動盪。極大地阻礙了各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影響一些國家世俗政府形象,造成政治不穩定、社會不安定;破壞世界和平與發展等等。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什麼由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回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答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等。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已經被廢止,具體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一張,詳見下方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四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刑法
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資敵罪】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❹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什麼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

你好,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有:
(一)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包括:選舉和罷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和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並有權撤銷其職務。
(四)決定國家重大事項。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作出各種授權決定等。
(五)對其他最高國家機關的監督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對國務院進行監督;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和有關法律,( )或者從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和版有關法律,不履行權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共7章84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5)全國人民國家安全法規定擴展閱讀: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❻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公民和組織擁有的權利有哪些

擁有的權利有:

根據《中華民人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對支持、協助回國家安全工作的公答民和組織給予保護,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和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擁有的義務有:

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1.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5.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7)全國人民國家安全法規定擴展閱讀:

對第五點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詳細介紹:

1.組織、策劃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2.捏造、歪曲事實,專發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論,或者製作、 傳播音像製品,危害國家安全的;

3.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4.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5.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6.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屬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法規。

❽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內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容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第九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第十條)。

(8)全國人民國家安全法規定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工作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就是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的工作。

根據199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主管國家安全工作的機關是國家安全機關。

該法規定:「國家對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❾ 12. 我國的( )規定,如果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法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我國的國家安全法規定,如果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法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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