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法規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訂)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0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 5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施不合格,也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 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⑵ 農村養殖法律法規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 220號)
其中有規定:
(一) 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三) 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 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佔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布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⑶ 水產養殖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
對於問題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您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以及當地的相關規定等。
行動建議
無
相關法律法規
無
⑷ 刑法里有沒有養殖場法規或條款
刑法規定,打擊刑事犯罪的行為,養殖屬於民事行為,建議查詢民事規定,誰對你處罰說是刑法,讓他拿出依據。
⑸ 最新法律法規大全能給養殖戶什麼幫助
狗製造噪音、污染環境 ----環境法
攜帶病毒、瘋狗----衛生法
直接一點: 相關城市有沒有對養狗的規范性規定
他是不是無證養狗
⑹ 環保部對小型養殖廠的法律法規是什麼,10畝以內做不做環評
現在環保只對散養戶沒有硬性的環保要求,但也要求糞肥還田,建沼氣池,統一治理。國版家規定養權殖場(小區),必須要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但辦證必須要做環評報告,達不到要求不給辦。想要爭取國家補貼項目必須有合格證。
⑺ 畜禽養殖污染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畜禽養殖污染相關法律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⑻ 關於禁養區養殖場的補償標准和經濟損失的補償,又沒有相關的政策或者法律規定和補償協議
禁養區養殖場的補償標准和經濟損失的補償,沒有統一或者相關的政策或者法律內、容法規。
這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自由掌握。
具體可以雙方協商,然後達成協議,再進行拆遷。
原則按現行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8)養殖法規擴展閱讀
拆遷補償包含:
1、地的補償;
2、地上附著物的損失(最低是重建成本價);
3、停產停業的損失;
4、合理的搬遷費用。對於養殖戶自行處置存欄生豬,政府按存欄生豬不同階段每頭豬給予一定補貼,對母豬產仔、育仔床按價補償,補償標准:
全封閉磚混豬舍及附屬設施:550元/平米;
半封閉式、後跨及破舊豬舍:450元/平米;
敞開式豬舍、保溫板豬舍、簡易棚:300元/平米;
母豬產仔、育仔床:2500元/套。
存欄生豬補償標准:母豬1000元/頭、仔豬360元/頭、育肥豬280元/頭。